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风险控制研究*

2012-08-15 00:44史小艳
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职责法律

史小艳

(武汉科技大学,湖北武汉 430081)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常使高校陷入众多棘手的法律风险和赔偿纠纷,成为困扰学校工作和阻滞学校发展的严重问题。面对几乎不可避免的学生伤害事故,高校应该树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制度建设,构建预防、分担和管理法律风险的体系,依法科学地处理事故,最大限度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最有效保护学生利益,保障校园和谐稳定。本文拟从学生伤害事故中的高校法律责任及法律风险特点、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探究和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风险控制体系构建等三个方面对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及法律风险管理进行研究。

一、高校面临法律风险的学生伤害事故类型

根据2002年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定解释,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高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高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高校对学生的保护职责不同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它并不对所有的学生伤害事故都承担法律责任,只对符合侵权责任要件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所谓侵权责任要件是指高校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一般根据,是侵权行为构成要素的总和,具体如下:

1.高校主观上存在过错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规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法律法规表明,学生伤害事故中高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要件是过错原则。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主要看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是否在学校合理预见范围内。如果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提出的强制性要求,以及学校一般的管理和保护能力,事故的原因是可以预见的,而学校未能预见,未能给予必要的注意和防范,则学校就是有过错的。如果学校在合理预见的范围内尽到了相应义务,则学校就没有过错,无过错则无责任。

2.高校客观上实施了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高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职责。《教育法》第29条第3项规定,高校负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该法第8条、第9条规定,高校教师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而高校有责任支持教师履行前述义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4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第5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以上法律法规表明,高校保护职责限定于一定范围内,承担有限法律责任,即只对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和与教育活动有关的保护职责承担法律责任。

3.存在学生人身损害的事实

学生人身损害包括身体轻微伤、轻伤、重伤(残疾)、死亡等后果。

4.高校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与学生人身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是高校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学生人身损害后果,前者是后者的原因,后者是前者的结果。未履行职责的行为因素直接、必然导致学生伤害后果,并且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

因此,高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的要件必须是: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存在学生人身损害的事实、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与学生人身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要件的指引下,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面临法律风险、承担法律责任的类型则清晰可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类:

第一类,高校在有过错的前提下,对存在或实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事实或行为,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学校校舍及其它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2)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3)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4)学校组织的活动不安全、不合适宜;(5)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6)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其他学生伤害,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9)学校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10)学校未履行其他法律法规的职责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

第二类,根据特别权力关系说和授权理论,教职工是代表学校承担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责任,对其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应当履行职责而不履行职责的不作为行为,在法律上视为学校的行为,由学校对教职工履行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行为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承担法律责任,如(1)教师违反工作规程、劳动纪律、职业道德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2)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3)教师应当履行保护学生权益的职责而不履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4)教师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

二、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探究

为了更好管理和控制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风险,有必要对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进行探究。笔者认为,以下因素导致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面临法律风险:

1.高校缺少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面对竞争优质生源的压力和争创一流高校的目标指引下,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高校选择“以扩招壮大规模,以规模谋求发展”的办学思路。为了扩大招生规模和竞争出线,学校必然要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投入到招生宣传和各种指标的追求上,这种谋求生存发展和创优争先的迫切心理,导致高校缺少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往往无暇顾及发展中面临的相关法律风险的管理和控制。

2.高校缺失相关制度建设

比如:第一,校园门卫制度不严格。第二,未建立建筑物及相关教育生活设施的严格验收和定期检修制度。第三,未建立相关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评估制度。第四,学生安全信息及时通报制度落实不够。第五,未形成学生身心健康状态及时跟踪了解和建档留存的制度。第六,长效的教职工、学生安全教育制度实施不力。第七,未建立学生伤害事故预案制度。以上制度的缺失或落实不力导致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隐患重重,增加了高校面临和承担法律风险的机率。

3.高校缺乏专门的事故处理机制

目前,大多数高校都没有建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机制,没有相对固定的事故处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没有一套完善的分工合作机制,没有一个常规的处理流程。等到事故发生后,才临时成立相关工作小组,商量分工和处理事宜,这样导致高校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反应能力和协同效率大大降低,扩大了高校面临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

三、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风险控制体系构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了解了高校承担法律责任、面临法律风险的学生伤害事故类型及其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那么我们应该有针对性的制定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对策,比如从主观上重视法律风险防范,事前通过制度建设加强风险预范和风险分担,事中通过完善处理机制降低风险程度和回避风险再次发生。

1.树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1)高校管理层一定要注重提高自身的法制观念,树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对学生尽到应有的安全提示和告知义务;重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加强基本安全技能的传授;制定和完善学生伤害事故防范制度和处理预案;树立依法依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意识。

(2)注重加强对全体教职员工的法律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防范意识的培训。使全体教职员工时刻保持法律的警觉性,建立法律风险预范意识;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水准,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养成按章操作的行为习惯,坚持学生安全第一,避免学生伤害事故。通过教育培训,使全体教职员工在每个风险控制点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作用,最终构建稳固的法律风险防范根基。

2.建立法律风险管理机制

(1)建立风险预范制度。制度是为了达到某个目的或者为了避免某个损害后果而预先制定的行为准则,可以预先告知各主体的行为方式,厘清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了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或者改变高校被动应对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状态,高校首先要建立相应制度防患于未然,实现由被动应对到主动预范的局面。

第一,健全校园安保制度,对外来人员、车辆、物品进行登记、安检,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第二,建立校内建筑物、教学设施定期安全检查和反馈制度。对校内教室、宿舍等建筑物应经常检查,及时对学生发布危险警示,严格依法依规予以修缮、维护和保养。对教学实验设备定期检查,对于存在安全隐患但经过检修后可安全使用的教学实验设备,必须经检修排除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对于已经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设备,必须坚决淘汰。第三,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和水电气使用安全制度。对教学楼、宿舍楼等建筑物的消防、水、电、气等设施作定期检查,一旦发现质量隐患或安全隐患,及时检修、排除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四,健全食堂卫生制度。建立对学生餐厅卫生和饭菜质量的层层把关和严格检查程序,确保学生餐饮安全。第五,对教育教学活动进行安全评估,取消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教育教学活动。第六,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生非正常缺席、擅自离校、身心异常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家长。第七,建立学生健康状况登记制度。将学生入学体检、过往病史、平时就医等情况进行记录,特别关注体质特殊或有疾病的学生,禁止其参加自己身体状况不允许的教育教学活动。第八,建立心理健康全员普查制度和高危人群重点关注制度。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培养学生形成健康积极的生活、学习态度,增强学生抗挫能力,消除学生自身存在的安全隐患,减少学生因心理障碍引发的伤害事故。第九,建立和完善长效的教职工、学生安全教育制度。高校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安全操作培训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演习应形成制度化,让教职工和学生均参与到预防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风险体系中。第十,建立学生伤害事故的预案制度。高校应结合自身实际,强化对学生伤害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在总体预案的基础上,酌情编制各类专项预案;预案出台后,定期开展培训演练,对预案进行实战检验和跟踪考察,并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2)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面临的金钱赔偿往往不堪重负,也成为解决学生伤害事故纠纷的一个难题。为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国家诸如日本、德国、加拿大等实行侵权赔偿的社会化,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纳入了保险范畴。笔者认为,对我国高校而言,可以借鉴以上国家的经验,同时丰富赔偿责任社会化的实现方式,采用协议的方式将高校承担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转移至第三方或与第三分按比例分担。第一,建立高校责任保险制度。学校责任保险可以定义为:在学校的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时,学校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一种保险,高校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了分担学生伤害事故的巨大法律风险,高校应当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同时鼓励学生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通过保险的方式分担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风险和事故发生后的巨大损失。第二,建立学生伤害专项赔付基金,资金来源可由企业赞助、社会慈善机构捐助、学校专项拨款、教育行政部门财政拨款等方式汇集起来,由一所或几所高校联合设立该项基金,从而由多个主体分担一个主体遭遇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1.完善事故处理机制

(1)建立强有力的组织指挥体系。健全的组织指挥体系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坚实组织保障。高校必须在校党委、校行政的统一领导下,迅速建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和整合各方资源和力量,迅速控制事态并对事故后果进行有效稳妥的处置。

(2)建立相关主体参与的联动机制。高校面对学生伤害事故时,应尽量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将学生、家长、教职工、政府、媒体和社会等相关各方都纳入到事故处理的联动机制中,与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媒体等单位以及学生家长及时联系和沟通,争取他们的支持与配合,这将有利于及时、妥善地解决问题,最大限度降低高校损失和维护高校社会声誉。

(3)建立学生伤害事故应急保障机制。高校应建立一个应急信息网络系统,使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的报告、指挥、决策、执行等活动有一个快速、通畅的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同时,应设有事故处理专项基金,保障相关人员迅速开展工作、进行物资采购和支付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费用开支。

(4)迅速进入学生伤害事故预案执行程序。学生伤害事故一旦发生,事故领导小组应该立即启动事先编制的预案,学会并适应在预案的框架内处理事故。首先领导小组成员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其次要结合事故现场的情境,既有原则又有灵活的遵循预案,第一时间对受伤害学生施救、控制侵害人或致害物;马上通知相关主体,迅速做好伤害事故的处置工作和赔偿谈判工作,尽量减轻事故带来的损害和不良影响。最后,重视伤害事故发生后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对目睹了伤害事故发生的师生,实施减压团体的心理教育模式,及时筛查受伤害事故影响的高危群体,帮助他们处理和调适伤害事故对他们的创伤性冲击,避免高校再次陷入同类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风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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