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式法律教育本土化的反思——理念与模式的抉择

2012-08-15 00:44
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本土化法学理念

龚 哲

(湖北大学 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 430062)

诊所式法律教育萌芽于19世纪70年代的美国,随后迅速传播到欧洲、拉丁美洲、非洲、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印度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经过40年左右的发展,各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都已形成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和实践模式。从2000年开始,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我国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7所高校法学院尝试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选修课程,此后很多院校陆续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至今已有近100所高校成为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式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单位。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引进对于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变革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而随着我国社会对法学专业招生的持续升温以及法学专业就业率持续低迷,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又再次得到了重视,为此教育部联合其他相关部门推出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在其着重解决的四个方面的问题中就包括改革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和建设法学教育实践平台。诊所式法律教育似乎又迎来了另外一个春天。然而,仔细研究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本土化历程之后,我们必须重新审视对于这种“外来物”的吸收,到底是模式还是理念更值得我们去吸取。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本土化的解决之道的反思——模式之殇

诊所式法律教育刚进入中国之初,法律教育工作者都清楚意识到必须对其进行本土化的改造,因此之后的十多年,诊所式法律教育本土化的探讨与实践从未停止过,其间暴露出很多问题,也取得了很多成果,在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之际,更有必要对这些成果进行梳理与反思。

1.诊所式法学教育本土化的现有途径

经过多年的诊所式教育的实践,对于其本土化的解决之道的探讨取得了很多成果,也达成了很多共识,归纳为以下几点:

(1)积极开设诊所式教学课程。从2000年至今,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式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单位数量急剧增加,很多高校都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选修课程,也有很多高校成立法律诊所、或者法律援助中心之类的机构以提供实践课程,这些形式都是对传统教学模式的补充。

(3)多渠道解决案源问题。对于高校而言,虽然教学中也会使用大量的案例,但是一般而言,这些案例往往并不是一手的,很多时候要经过简化等手段的处理,并不足以反映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因此还需要借助于社会,拓宽案源渠道。

(4)指导老师的多渠道。近年高校教师的社会活动参与意识是越来越强烈,但是能够满足诊所式教育的指导老师仍然是少部分。就诊所式教育本身而言,高校教师如果不进行重新的定位也是不符合要求的。社会知识仍是需要社会导师以解惑,因此应该多渠道扩大指导老师的范围。

(5)学制改革与评价体系的健全。毫无疑问,诊所式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律教育模式有很大的不同,这不仅仅是把传统理工科的实验环节带入到文科领域,而对于学制和评价体系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对教与学的机制变革也提出了要求。

2.诊所式法学教育本土化的现有途径的再思考

以上的这些共识毫无疑问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教育者“解惑”的需求,然而,这种思路纯粹是建立在试图把诊所式教育模式照搬的基础上,事实上他们只是告诉了我们按照这样的思路,对于解决问题似乎还显得苍白无力。

(1)开展诊所式课程仅仅是能做到一种精英式教育,无法做到普及。诊所的运作方式从来都是一对一的面对面模式,它不能比同于象棋或者围棋国手一对多人的“娱乐游戏”,其设置的目的本身就是特殊问题特殊解决。诊所式教育并没有根本改变这种属性。另外法律纠纷当事人对于自身私密的保护也使得诊所式教育的规模无法扩大,因此,能够从中受益依然是少数学生,而非多数,更不用说普及。

(2)经费的多渠道实然无法实现。普法意识和公益保护意识的欠缺并不是某个领域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现象。法律的社会作用也并非至高无上,社会资源的流动具有较强的功利性而缺乏公益性,因此从社会渠道获得足够经费从目前而言仍是一种过于超前的寄望。

(3)真实案源的获得渠道有限。一方面,即便是对于专业诊所的律师事务所而言,案源也是其命脉之所在,而另一方面法律案件的当事人基于利益的考量对高校并没有足够的信任度。同时对于诊所式教育而言,需要的不仅仅是大量的案源,对于案源的质量与性质也是有着较高的要求,这必然导致真实案源实际上很难满足教学的需求。

(4)指导老师无法多渠道。一般而言,指导教师的多渠道往往是将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引入学校,但是受到工作体制的限制以及个人物欲观点强弱,较为稳定的“社会导师”是很难实现的,这与我国教师身份的“单纯化”也有着很大的关系。因此,指导老师实际上也是无法多渠道,即便个别做到,也更多是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由于部分混凝土结构是根据规范规定的配筋率要求来确定钢筋,如果这些配筋都使用高强钢筋,将造成极大的浪费。因此,在进行结构设计时,应根据所需要的强度,合理选用相应规格、型号的钢筋,做到物尽其用。

(5)学制与评价体系的改革口号多,作法少。这样的“健全”往往更多情况下会抹杀教与学的积极性,在上述问题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学校自身的改革更会显得非常的苍白无力,操作性弱。

综上可知,诊所式法学教育本土化切莫不可陷入“模式之殇”的困局。照搬诊所式教育模式的可行性太弱,诊所式法学教育本土化中,应该更多关注诊所式法学教育的理念,即便是理念的选择,也应该是有选择性,法学教育的改革不能是一口气推倒一种老的结构而去建立一种新的结构,“温水煮青蛙”比轰轰烈烈“砍头式”革命更为适宜。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理念探析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历史可追溯到19世纪中期,它是美国20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的产物,起源于美国耶鲁大学、哈佛大学等著名学府的法学院。在当时,美国律师学习法律的途径经历了从学徒式(即新律师在律师办公室里通过阅读法律的方式接受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阅读案例和有关法律实践的文章、分析研究案例、复印并起草诉状、观察有经验的律师如何办案等)到经院式(即通过在法学院的学习获得律师需要的专业知识)的变迁。所采用的教学方法主要是与中国高校中的“案例教学法”类似的“判例教学法”。20世纪60年代后期至70年代初期,美国的一群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学者对在法学院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案例教学法”提出质疑。现实主义的领军人物弗兰克指出:这种看似分析实案的教学法,事实上与实际是相脱离的,忽略了法律实践中其他领域许多基本技能的训练,而且也忽略了对不确定事实的判断力、职业责任心以及律师的社会角色等方面的培养。并且这种案例教学与初审法院的诉讼实际也相去甚远,因此他大声疾呼法学教育更应当看到法律规则和事实的不确定性,让学生真正接触到社会实践中出现的真实案例。随后,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许多法律学校开始建立诊所式法律教育项目。这个项目融合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也克服了以往“案例教学法”中教师对案例进行抽象分析的缺陷,让学生在学校进行法学理论学习的同时,也将律师事务与技能训练又重新带回到法律教育中。“诊所”一词,来源于医学院,说明法律的学习与医学学习有异曲同工之妙:注重理论学习,更注重实践。可以说,诊所式法律教育结合了学徒式与经院法律教学的特点,多年的实践也证明它是符合美国的法律教育现实的,其理念可以归纳为:

1.延续法律精英教育的特点

美国的法律教育从来都是精英教育,这一点从法学的学科地位以及法律的社会地位可见一斑。如果说经院式教育曾经尝试过通过学院理论化而使之更为平民,那么诊所教育的出现毫无疑问重新强化了精英教育的特色。这种以律师事务和技能训练为平台进行理论学习的方法决定了受教育者必须是精英,否则在学习还没有结束时就会遭到淘汰。无法解决实际问题的学习者是无法走出“诊所”的。

2.突显面对面解决问题的能力

“判例教学法”最大的不足在于过于强调系统的、统一的、规范性的训练,学习者只能通过书面理论的想象去解决问题,无法体现问题的个性与社会复杂性,使得学习者缺乏问题的应变能力。之所以引入“诊所”的概念在于医学的“诊所”使医生与病人面对面地交流以便医生能更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这种面对面的解决问题的能力正是一名合格的职业律师必须所具备的能力。

3.彰显与培养法律正义价值观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的产物。在当时,一方面法律界人士向日益增多的无力支付高昂诉讼费用的贫困人口提供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另一方面也推动了法律界人士开始去思考法律教育在解决这方面问题时应发挥的作用,认识到法律院校不仅能够提供法律服务,而且也应培养学生为处于不利地位的委托人提供帮助的意识。“诊所式法律教育”给诊所学生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实现社会正义提供了平台,也让他们有机会去思考自己的社会价值,以及在促进社会正义方面的角色定位。

当然,基于社会文化差异以及法系的差异,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兴未艾之后所产生的理念的变迁还会在不断的变革中去更新。而我们对其的态度依旧是有选择地吸取其理念以完成对现有法律教育模式的完善与充实。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理念的选择及本土化实现方式

1.诊所式法律教育理念的选择与发展

(1)诊所式法律教育理念的选择。毫无疑问精英教育从来不是中国教育的重点,除了应有的学历层次高低之分以及学校的官方或者非官方排名的附带影响,没有哪个学科的教育能够像美国法律教育具有如此明显的精英导向性。在日益强调法治的中国,法律教育应该仍然处于普及的阶段而且还有待加强,即便是推出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也是在强调应用学科对于实践能力的培养,并不能说明理念上的精英导向。作为大陆法系的中国依旧是强调法律的正义,“法御人”仍然是需要坚守的准则。因此,精英式教育至少从目前以及由此可见的将来不应该是我们追求的价值。而对于正义的彰显与培养以及面对面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培养却是法律本身必须的要求。这也是我们的法律教育所欠缺的。在目前传统的法律教育中实在是缺乏对于面对面解决问题的机会和途径,学生鲜有机会去接触问题,了解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对于他们而言,法律与其他理论学科一样,只是书本的知识。法律的正义也只是一种想象中的应然价值。由此可见,中国的诊所教育实际要实现的就是这种理念的升华,培养学生面对面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社会正义观。

(2)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理念的发展。除了对美国诊所式教育所突显的理念的吸收,结合我国的社会背景与教育现状,还需要发展出本土化的诊所式法律教育理念。有两点是比较迫切的:一是职业素养的培养。不同于美国的法律价值与道德价值的趋同,我国的法律意识普遍缺失,特别是在社会形态的转型阶段,价值观念的缺失与扭曲并不是某个领域的个别现象。法律职业素养的培养就是在正义价值基础上的升华,培养学生“法言法语”的思维能力,增强学生对于法律的职业归属感与社会责任感;二是创新能力培养。这种创新不仅仅应该反映在实践操作层面,也要反映在理论探究层面。大陆法系一向注重法理研究对于法律发展进程的推动,只有更多的结合实践,理论的探究才不会缺乏基石,才不会迷失于“闭门造法”的困顿。

2.诊所式法律教育理念本土化实现方式——网络诊所的搭建

现实已经告诉我们,“模式之殇”已经给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发展蒙上阴影,诊所式法律教育应该是吸收理念探究本土的模式。当然实现理念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必须是符合需求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如果我们回归到“诊所”,借鉴医学的教育模式,不难发现,即便是现有的传统教学模式,结合现代的技术与手段,也是能够实现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理念的。

诊所式教育模式与传统教育模式最大区别在于前者能够实现最为直接的面对问题,而面对问题的方式关键并不是人与人的面对,而在于人与问题的面对。网络诊所的搭建实际上建立一个网络实践平台。这个平台应该是分两个阶段的建设,第一个阶段是纯粹的教学平台,借助数据的构建为学生提供真实或者模拟的案例,让学生自由选择角色完成实践操作。当然在这个平台中案例的数据、背景及相关法律资源的信息,实践环节的评价体系等需要精细设计。第二个阶段是建立一个面对社会的模拟实践平台,由社会需要法律援助的对象自由发布案源,自由挑选提供援助服务的学生,仍然按照各自角色进行实践模拟,这个阶段与前一个阶段的区别在于案例的真实性与受助对象的确定性。一方面学生的实践能力能够得到培养,另一方面,受助者能够模拟的实践得到更多的支持,并能够做出更适合维护自身利益的抉择。

网络诊所的搭建不仅仅能够实现诊所教育的理念,更重要的它能够使我们所面临的所有困境都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不仅仅有助于法律教育,更有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其广度是学院式的诊所教育所不能具备的。当然,技术可能是要面对的最大问题,但似乎无法构成障碍。

任何事物进入新的环境都要经历一个适应的过程,在其发展和成熟过程中必然面对困难,诊所式法律教育也不例外。虽然会存在中西法律环境的差异,但不管是回望过去,还是展望它的未来,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引进对中国法学教育改革是一次有益的尝试,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给身陷困境的中国法学教育注入了新的活力。只要确定了正确方向,我们相信我们也能创造出中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

[1]李傲.互动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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