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正义论二原则及其现实意义

2012-08-15 00:44蒋雪群
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罗尔斯公共政策正义

蒋雪群

(武钢党校 党史党建部,湖北 武汉 430081)

在历史长河中,面对着广袤的自然、复杂的社会、矛盾的自身,人类不懈的尝试探求生存境遇的改变、美感的体验,关注的视域中充满着对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公平关系与公平处境的渴望,正义、自由平等的社会则成为人之“现存”和“尚未”框架内的价值追求。所以,20世纪后期出现了一个声音:假如正义荡然无存,人类在这世界生存,又有什么价值?这句震耳发聩的声音来自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罗尔斯。1971年,罗尔斯发表《正义论》,掀起了世界范围内的如潮般的评论,毁誉参半,但是无可争议的事实是,该著作已经成为世界的一部经典之作,在政治、经济、社会理论与实践领域产生了强烈反响。他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念,从“无知之幕”的“原初状态”出发,推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他提出,“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试图求解社会普遍存在的形式上的平等与事实上的不平等这一难题,用契约论方法借助“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等理论预设构建其理论大厦。罗尔斯的正义论二原则理论独具特色,对于我国建构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大的启发及借鉴意义。

一、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正义二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论谋求为现代社会提供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并在道德基础上构建秩序良好的社会,社会正义原则正是指导构建秩序良好社会的最终原则。他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念,从“无知之幕”的“原初状态”出发,建构了一种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念,其核心就是两个正义原则。一是每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体制都拥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种体制与适于所有人的同样自由体制是相容的。二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他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他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围绕这一核心,罗尔斯强调,自由应该是平等的自由,正当应优先于善,拒斥功利主义,逐步阐述应该正义的根据、内涵、原则、途径,最终完成对正义的全面定位。第一个原则可以被称为“最大均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实际包括两个原则,即“差异原则”和“机会公平平等原则”。这两个原则很明显地将社会结构分成两个部分,前者所处理的是政治上的权利及自由的问题,后者所处理的则是社会与经济方面的问题。前者适用于政治领域,包括公民的政治自由以及言论和集会自由等,其核心是确立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并且这些自由“构成一个体系,因为任何一种自由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它不仅受到一些保障自身顺利实施的规则的调节,还要受到其它基本自由的限制,所以必须把这些自由看成一个整体或体系”。后者则涉及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以及对不平等或权力链条上的差距的组织机构设计的评价,其核心目的是保障弱者利益。总之,差别原则表达的是在社会经济利益无法做到绝对平等分配的条件下如何做到平等。而机会公平平等原则要求在权力分配方面必须遵从权利职位对一切人开放的原则。罗尔斯的二原则是按两个优先规则执行,一是指和第二正义原则的执行次序,自由平等原则应优先于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罗尔斯认为,就一个正义的社会而言,基本自由极为重要,它不应由于任何人的任何利益而受到限制和牺牲,只有这点得到保证,才能去努力满足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的要求。二是指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罗尔斯认为,存在像经济的、社会的及其它不平等时,最重要的是为所有人提供获取教育、在工作和其它领域竞争的平等机会。没有这种平等机会,在不平等分配中的受惠者与被剥削者的差别会更大,穷者会更穷,富者会更富,社会也就无法从整体上受益。罗尔斯认为,一个正义的社会可以允许事实上某种不平等的存在,但人的基本自由和竞争机会的公正平等无论如何是不能被剥夺的,人们必须有实践正义的可能。罗尔斯的二原则也体现了当时美国自由主义所提出的“自由”、“平等”、“博爱”的理想,第一个正义原则体现了自由的观念;第二个正义原则的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与第一个正义原则中所蕴涵的平等思想体现了“平等”的观念;第二个正义原则的差别原则体现了“博爱”的观念。至少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自由、平等、博爱的问题被统一,他的正义理念所要实现的目的是让社会的各种利益关系进行调和。

二、罗尔斯正义论对中国社会改革的启示

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两个原则暗示着社会基本结构的两大部分,一是关于公民的政治权利,二是关于社会和经济利益。第一个原则要处理前一方面的问题,第二个原则要处理后一方面的问题。当前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上出现了很多不公平现象,这与我国政策制定的价值取向有直接关系。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同时确保经济同步的快速增长,有必要以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为基础,对我国公共政策制定中的价值取向进行思考和必要性分析。

1.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为自由平等原则

公平正义始终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内容之一。罗尔斯认为,对个人的原则要坚持公平的原则。从形式意义看,民主政治指的是人民通过某种主要的组织形式去行使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即国家公共权力的拥有者是广大人民,就是要求充分保障公民权利的平等实现。从实质意义看,民主政治在于通过对具体民主政治模式的选择能够真正地、最有效地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与发展,从而真正地实现政治公正公平的实质目标。在这里,民主政治的形式理念,即人民拥有当家作主的平等权利,实际上是平等理念的具体化。

2.弱势群体的保护需体现差别原则

社会弱势群体是指创造财富、积累财富能力弱,就业竞争能力、基本生活能力差,各种社会权力严重缺失,生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差的人群。如何应对和解决好中国现实社会弱势群体问题,日益成为关系到中国稳定和发展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也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一个重要方面。差别原则更多地代表了资本主义社会中弱势群体包括贫者、弱者、不利者、地位较低者的利益与正义要求,只有在对弱势有利的情况下,个人才被允许运用他先天有利及后天的优势赚取更大财富,该原则同样有利于我国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就我国而言,弱势群体承担了大部分的社会成本,社会的改革,承担最多的就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在抵抗风险和变化面前显得无能无力。同时,社会进步的成果理应由全社会分享,但实际上大部分由强势群体在享受,造成弱势群体或其中的个人对社会的认同感明显不如强势群体中的个人,也容易对社会及强势人群产生不满甚至仇恨。在这里,应着重考虑居民对于收入差距的承受力问题。中国长期以来人们已习惯于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历史上中华文化中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观念就一直很强。虽然就中国的状况而言,老百姓究竟能够承受多大的压力,目前还难以判断,但一旦对上述现象的容忍超出他们所能容忍的限度,必然会对中国的社会稳定产生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因此,给予弱势群体政策性关注不仅可以减少社会冲突,促进社会稳定,也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前提。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减轻来自政治、经济、社会和心理的巨大压力,不应该仅仅是学术界的课题,而且具有十分迫切的现实需要。公共政策的制定应考虑到各相关群体的利益,不能只是利于一方,而应该是双赢,才能维护社会稳定。

3.市场经济应体现机会公平平等原则

公共政策与经济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任何公共政策都会涉及公众利益的调整与分配,因而必然面临着利益选择问题,一项公共政策的出台,其实也是政府对各方面的利益权衡取舍的结果。例如,政府控制环境污染而对有关企业实行管制时,虽然会使人们享受清洁的空气和水源,但会减少企业的效益和职工收入。同时,经济也对公共政策的制定起着制约作用。经济学经过长期的发展虽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分析方法和分析工具,但仍不可避免地会将各种经济政策纳入其分析范围。例如:经济学可以通过农产品供给和需求弹性分析,对政府实施农产品保护政策做出评价,可以从劳动力市场的一般均衡出发,对政府的就业政策提出建议。在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前提下进行的市场竞争,如果缺少政府公共政策的调节,必然会导致两极分化。正如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所指出的:“选择公共政策来解决问题,较之于市场或社会自行解决问题所产生的社会成本低”。靠市场本身无法解决的,政府必须利用公共政策杠杆,如:调节收入分配、限制过高收入、扶持过低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这是对竞争所造成的巨大差距的修正,是一种市场外的公平。当前中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经济运行方式,以提高效率为出发点和最高目标。但就市场经济本身而言,并不是只有效率没有公平。因为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公平竞争,可以说公平本身就是市场经济充满活力、发挥效率的前提条件,市场经济的运行逻辑上要求公平。市场经济遵循的基本规律是价值规律,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等价交换,离开了公平原则,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就无从谈起。

罗尔斯《正义论》最关心的问题,是如何建构一个在道德上值得追求,同时在实践上可行的正义原则,以此规范社会的基本结构,决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及合理分配社会合作中的利益与承担。这是人类的共同的价值追求,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与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时候说:“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公平与正义是社会稳定的根基”,的确如此,正如温家宝总理讲话的那样,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对我国的社会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1][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盛美军.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法文化意蕴[M].哈尔滨: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09.

[3]杨莉.浅析行政正义[J].哈尔滨:黑河学刊,2010,(7).

[4]王颖.浅议罗尔斯正义论[J].北京:网络财富,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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