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志,向太平,李 辉,代明真,王 静,钟冬民
(河源市卫生学校,广东 河源 517300)
卫生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一对一”构建模式及交流岗位执业合法性的研究
张 志,向太平,李 辉,代明真,王 静,钟冬民
(河源市卫生学校,广东 河源 517300)
近年来,卫生职业教育在我国蓬勃发展,原有的师资队伍在数量和质量上都不能满足教学的需要,因此,国家大力提倡发展“双师型”专业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通过收集全国人大、国务院、卫生部、教育部等机构历年来颁布的与卫生职业教育有关的规章资料,参考专家学者关于“双师型”专业教师概念与内涵的界定,对卫生职业学校教师到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合法性、兼职教师的概念与聘用的合法性及从医疗卫生机构聘请兼职教师到学校执教的合法性等问题进行研究,并邀请河源市教育局、卫生局、人事局、课题合作医院领导及法律界人士开会研讨,进行理论论证研究,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
“双师型”教师;一对一构建模式;交流执业;合法性
对于卫生职业教育教师队伍的建设,国家高度重视,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文件,如《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指出,到2010年,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规模达到130万人,其中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中持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数要在50%以上[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和实训基地建设,提升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立健全技能型人才到职业学校从教的制度。为了实现大幅度提高“双师型”教师数量的目标,我们提出“一对一”构建模式。
为了探讨“一对一”构建模式是否符合现有法律,我们搜集整理了历年来与卫生职业教育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一对一”构建模式的概念与意义、“双师型”教师概念与内涵的界定、卫生职业学校教师到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合法性、兼职教师概念与聘用的合法性、从医疗卫生机构聘请医务人员到学校执教的合法性问题进行研究,梳理其内在的联系,为“一对一”构建模式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
(1)“一对一”构建模式即卫生职业学校的一位专业教师与医疗卫生机构同一专业的技术人员结成对子,共同完成学校的教学任务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任务。“一对一”构建模式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一位专业教师与一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结成“一对一”;第二阶段,一位专业教师与一个科室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结成“一对一”;第三阶段,一个专业教研室全体教师与一个科室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结成“一对一”。
(2)“一对一”构建模式的意义:使专业课教师在医疗卫生机构第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参与临床实践,获得实践技能;学校教师对卫生机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教育教学方式方法的指导,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兼职教师教学能力的提高,最终目标是使学生的理论和实践技能都得到更好的发展;培养一大批符合“双师型”教师要求的专、兼职教师,解决现阶段卫生职业学校师资短缺的问题;解决学生理论与实践、学校教育与医疗机构实习之间的衔接问题,使学生更好地适应临床实际;“一对一”构建模式如能长期坚持,可以有效地解决“双师型”教师退化的问题[2]。
2.1 “双师型”教师的概念
教育部指出,“双师型”教师是同时具备教师资格和相关技术资格,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的教师。“双师型”教师是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经验兼备的复合型人才,对提高职业教育教学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2 “双师型”教师的发展历史
最早提出“双师型”教师概念的是王义澄先生[3]。199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指出,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及实习指导教师,不仅可以评聘教师职务,同时,也可以申请评定相应专业(工种)的技术资格,各地方和行业的有关评审组织应接受职业学校教师申报评定相应专业(工种)的技术资格[4]。这是教育部门对“双师型”教师的首次认可。此后出现了“双师型”教师研究的热潮,研究者对“双师型”教师的内涵和界定标准有不同的理解,综合起来有以下6种代表性观点:一是“双证”说;二是“双能(双素质)”说;三是“叠加”说;四是“双职称”说[5];五是“双层次”说[6];六是“特定”说。
2.3 “双师型”教师的内涵
教育部办公厅在《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的附件——《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中对“双师型”教师的内涵再次做了明确阐述:“双师”素质教师是指具有讲师(或以上)教师职称,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任教师[7~8]:⑴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含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有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者);⑵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或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2.4 “双师型”教师与“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区别
潘若龙认为“双师型”教师队伍是指以“双师型”教师为主,以专业实践教师等为辅的具有“双师”结构的教师队伍。一支优秀的“双师型”专业教师队伍要求其中的“双师型”教师、实践指导教师和专业理论教师等在整个队伍中所占的比例恰当,教师学科结构、知识结构、职务结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素质结构等合理搭配,以最小的人力资本投入获得职业教育教学效果的最大化,培养出适应经济发展和时代要求的人才[9]。如同社区卫生服务以全科医生为主体,卫生职业教育教师队伍也应以“双师型”教师为主体,但不可能也不必要所有的教师都成为“双师型”教师。当前的主要矛盾是“双师型”教师数量相对不足,所以首要任务是大力培养“双师型”教师。
3.1 卫生职业学校教师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可能途径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专业教师要到何种医疗卫生机构执业。高职、中职专业目录一般包括临床医学类、护理类、药学类、医学技术类、卫生管理类等大的类别,专业教师属于上述类别之一,对应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就是医疗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生物制品与医疗卫生器材生产供应机构、卫生信息管理机构。
3.2 卫生职业学校教师要具备何种条件才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10]。其他类型专业技术人员也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在此不一一赘述。
3.3 已经获得资格证书且未注册者可将执业地点注册在合作医院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1]规定:“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三)《医师资格证书》;(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五)申请人身份证明;(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其中的难点是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牵涉到劳动合同和责权利分担的问题,可以通过学校与医疗卫生机构协商解决。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注册条件与医师注册基本相同,
3.4 卫生职业学校教师可多点执业
《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12]规定:“一、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不包括医师外出会诊。二、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据此通知精神,学校教师具有医师职称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合作医院为执业地点。
3.5 卫生职业学校教师去医疗机构执业的意义
未来社会对卫生职业教育专业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懂理论教学,又要懂实践教学;既要有教师资格,还要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既要参加教育理论学习,还需跟上医学知识飞速发展的步伐。“双师型”教师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对“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形式也将发生改变,“一对一”构建模式就是一次有益的探索。“一对一”构建模式中有执业资格证书的教师到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符合现有法律规定,但除了个人自觉的职业发展,单位的重视与培养,更重要的是在国家在制度层面提供支撑,才能更好地促进“双师型”教师的培养与发展。
《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提出,学校应积极聘任企业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能工巧匠任兼职教师。职业学校专业技能教师可实行教师职称和专业技术职称双职称制[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提出,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教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方便[14]。
从以上规章可以看出,在我国卫生职业学校聘用临床医务人员作为教师进行教学是合法的。
4.1 医务人员任职教师的合法性探讨
(1)《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指出,学校所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工以上技术等级资格,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素养和较高的技能水平,要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15]。
(2)《中等职业学校紧缺专业特聘兼职教师资助项目实施办法》特聘兼职教师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素养和较高的技能水平,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是在相关行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特殊技能的能工巧匠,品行端正,身心健康,能够胜任相应的教学工作[16]。
(3)《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规程》指出,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能资格证书或在本行业的专业领域中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经验,具有特殊专业技能的人员,经专业科(组)和教务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聘任卫生职业学校教师[17]。
4.2 教师专业化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以上规章的共同之处是要求学历,专业职称,教师资格和教学、实践能力相结合。现实的情况是一般医务人员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但他们中大多数人都没有教师资格。随着教师专业化发展进程的加快,我们认为:此类教师也是教师的一种基本类型,需要符合教师最基本的要求,才能跟上时代的要求。以下探讨教师的基本要求,对教师所要具备的能力素养予以介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指出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18]。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指出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19]。
(3)《教师资格条例》指出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20]。
(4)《〈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指出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21]。
(5)《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指出,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并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22]。
此通知要求所有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都要具有教师资格,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只要求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要具有教师资格证书有抵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23],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所以应以《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为准,包括兼职教师在内的所有教师均需具有教师资格和证书。
4.3 教师素养的基本要求
合格的教师所具有的基本素养包括:高尚的师德;宽厚的文化素养;专门的教育素养;健康的心理素质[24]。
(1)《关于医务人员业余服务和兼职工作管理的规定》指出:在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不影响医务人员业务提高和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县(区)级以上医疗单位可以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业余业务,并允许一些技术骨干经过批准应聘在其他单位兼职。医务人员业余业务指利用业余时间从事门诊、查房、手术、体检、教学、咨询等业务活动;兼职指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医务人员应聘到外单位兼任相应的技术职务,从事医疗、教学、科研等有偿业务[25]。
(2)《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指出医疗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方式,聘用部分兼职技术骨干[26]。
(3)《关于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指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本单位经济利益和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本单位批准并签订协议后,可以兼任其他工作,取得相应的合理报酬[27]。
上述3个条例说明学校聘用医务人员进行教学工作是可行的。现通过对“一对一”构建模式的概念与意义、“双师型”教师概念与内涵的界定、卫生职业学校教师到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合法性以及从医疗卫生机构聘请医务人员到学校执教的合法性问题进行研究,明确了“双师型”教师的概念,从法律层面确认了卫生职业学校教师到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和从医疗卫生机构聘请教师到学校执教都是合乎规定的,这些必将为“一对一”构建模式的顺利运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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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卫生部.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S].2009-09-11.
[13]国务院.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S].199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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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S].1995-03-18.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S].1993-10-31.
[20]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S].1995-12-12.
[21]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S].2000-09-23.
[22]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S].2001-08-08.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S].2000-03-15.
[24]王道俊,郭文安.教育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9.
[25]卫生部.关于医务人员业余服务和兼职工作管理的规定[S].1989-04-13.
[26]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S].2000-03-30.
[27]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S].2002-12-27.
G630
A
1671-1246(2012)10-0021-03
卫生部科学研究基金项目(09-YB24)子课题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