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良品,李思睿
( 1.长江师范学院 乌江流域社会经济文化研究中心,重庆 涪陵 408100;2.中山大学 人类学系,广东 广州 510006 )
所谓土兵,是本地军的意思。《中国军事史》中有“宋朝的土兵或土军,是本地军的简称”[1]326之说。随着土司制度的实施,土兵的称谓及内涵发生变化,或仍指本地军,或仅指土司兵,但在多数情况下,土兵则指土司兵,即以耕种土司占有的兵田为生、以向土司服兵役换取田地耕种权并依附于土司的农奴。他们以打仗为天职,不需要输粮纳税和担负其他杂役,直接听命于土司,并接受封建王朝的控制和调遣。元、明及清前期,土司兵不仅成为土司用来对内压制土民反抗、维持自身统治秩序、相互争权仇杀的工具,而且也成为朝廷用以抵御外来入侵、镇压土酋反叛和农民起义的工具,有时甚至是中央王朝重要的打手。土兵和土司兵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在元明清时期的文献中二者的内涵不尽一致。厘清土兵和土司兵的内涵,有助于深化土司问题的研究。
“土兵”一词最早见于《宋史》。《宋史·卷十八·本纪第十八·哲宗二》载“诏江、淮巡检依旧法招置土兵”[2]346。《宋史》中大多情况下是用“土军”或其它名称。《宋史·卷一百九十一·志第一百四十四·兵五·乡兵二·夔州路义军土丁、壮丁》载:“州县籍税户充,或自溪洞归投。分隶边砦,习山川道路,遇蛮人寇,遣使袭讨,官军但据险策应之。其校长之名,随州县补置,所在不一。职级已上,冬赐绵袍,月给食盐、米麦、铁钱;其次紫绫绵袍,月给盐米;其次月给米盐而已,有功者以次迁。”[2]4743这段文字对土兵的招募办法、特点、生活待遇等作了详细的阐述。这里的“土丁”即“土兵”。中央王朝以土兵守边,既弥补了官军的不足,又节省了军费开支。“土兵”是抵御外来入侵,维护边疆社会秩序极其重要的力量。
宋朝“土兵”是本地军的意思,有“土军”、“土丁”、“壮丁”、“峒丁”、“厢军”、“民兵”、“蕃兵”、“义保”、“弓弩手”等称谓。宋代,在广西有受国家编制的峒丁。峒丁即为田子、田丁、田子甲、马前牌,为羁糜州土官管辖之武装,战时为兵,平时耕种,战斗力颇强。宋代乌江流域的土兵基本上属于朝廷的地方军队,但也有属于土家族强宗大族的私人武装。这主要是由于宋王朝将这些强宗大族封为羁縻府州县的各级官吏来实现其羁縻统治。这些羁縻府州县的土官、刺史,往往视土兵为自己的军队,其中施州蛮以田、谭、冉三家势力最强。《宋史·卷四百九十六·列传第二百五十五·蛮夷四》载:“施、黔比近蛮,子弟精悍,用木弩药箭,战斗趫捷,朝廷尝团结为忠义胜军。”[2]14243土兵农闲习武,战时出征。
宋代土兵主要指由各州县巡检统辖的地方军。巡检的地位和县尉相近,都是负责缉捕盗贼。北宋前中期,巡检部下的军士主要是禁军和厢军,都是客籍军。后来,县尉(领土兵)捕盗的成绩远过于巡检。朝廷认为问题出在客军不熟悉地理人情。于是,从宋神宗起就让巡检改招土兵,逐渐淘汰客军。巡检和县尉分工。县尉主要管县城治安;巡检主要管乡村治安。士兵的编制和禁军略同。各县巡检司下的土兵超过一百,就设立都头、副都头等官职。
元朝统治者入主中原后,兵员严重不足。元世祖忽必烈诏谕“编民出军役”。于是,有寸白军、僮兵、八番军等土兵。当时土兵的组织形式有按民族组成的土兵,如寸白军是元代云南的彝、白族土军,僮兵即由僮族(今壮族)组成的土兵;有按地域组成的土兵,如思播土兵,即思州(治今贵州务川县)和播州(治今贵州遵义市)地区的乡兵;还有八番军,即在八番地区(今贵州惠水县一带)的上屯军。以上材料说明,元代民族地区的土兵数量较多[3]5。由此可见,元代的土兵主要是指实施土司制度地区的土司兵,只是未明确称土司兵而已。
《明史·卷九十一·志第六十七·兵三》载:“卫所之外,郡县有民壮,边郡有土兵。……成化二年,以边警,复二关民兵。敕御史往延安、庆阳选精壮编伍,得五千余人,号曰土兵。……播州之乱,工部侍郎赵可怀请练土著,兵部因言:‘天下之无兵者,不独蜀也。各省官军、民壮,皆宜罢老稚,易以健卒。军操属印官、操官,民操属正官、捕官,郡守、监司不得牵制。立营分伍,以凭调发。’……崇祯时,中原盗急,兵部尚书杨嗣昌议令责州县训练土著为兵。”[4]2249-2251明代土兵与宋代土兵的区别在于,明代的土兵是指在实行土司制度的地方土司手中的武装力量,土兵的主体是少数民族。在明代的历史文献中,广西壮族俍兵、土家族地区土兵及云贵川少数民族夷兵提及较多。
在清代的文献中对土兵有一定记载,除《清史稿·兵志四·乡兵》明言“在四川、云南、贵州边境者,有夷兵,有土司兵”[5]9314外,同书《兵志五》又云:“土兵惟川、甘、湖广、云、贵有之,调征西南,常得其用。康熙间,莽依图战马宝于韶岭,瑶兵为后援。傅弘烈平广西,亦藉土兵义勇之力。乾隆征廓尔喀,调金川土兵五千,讨安南,以土兵随征。傅恒征金川,疏言:‘奋勇摧敌,固仗八旗。乡导必用土兵,小金川土兵尤骁勇善战’。岳锺琪平西藏,咸同间讨黔、蜀发匪,其明效也”。从上述可见,清代土兵一般设置在少数民族地区,而土兵名称或因民族之别而冠以“苗兵”、“瑶兵”、“俍兵”、“侗兵”、“夷兵”、“番兵”等;或以职任不同而冠以“屯兵”、“练兵”、“耕守兵”、“隘兵”、“堡兵”等[6]137。历史时期土兵的名称虽时有变化,但土兵仍然是中央王朝官军之外的重要军事力量,具有巩固国家政权、稳定社会治安、维护边疆稳定的职责[7]。可以说,清代土兵除了参加政府组织的维护地方稳定的军事行动外,还奉命征调到异地屯守戍卫,其积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土司兵是在土司制度下由土司统辖、调动和指挥的土生土长的本地军。土司兵随着各地土司的诞生而产生,也随着土司制度的消亡而消亡。
元代中央王朝对西南部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在总结了历代封建王朝特别是唐宋以来羁縻制度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元王朝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酋领的驾驭与控制,创立了“蒙、夷参治”之法。官有“流”、“土”之分。于是,开始在西南、西北和中南少数民族聚居区和杂居地区实行了一套军政合一的土司统治制度。土司既是辖区内的最高行政长官,也是最高军事首领。土司一般分文、武官职。土府、土州、土县等文职官员的封赏隶属于吏部验封清吏司管理;宣慰、招讨、安抚、长官等武职官员的封赏隶属于兵部武选清吏司。在元代,西南和西北地区均有土司兵存在,只因为作用不太明显,历史文献多语焉不详。
土司兵的名称,顾炎武有其概述:“土司兵……以其出土司,故曰土兵;以其有头目管之,故曰目兵;又以其多俍人,亦曰俍兵。”[8]明代土司制度逐渐完善,土司兵的作用也发挥到极致。特别是在明代中后期,各地土司积极组织自己的武装队伍,同时将其民户编入兵农合一的土兵队伍,成为土司的私人武装,平时为土司看家护院,巡警守卫,严格训练,或“荷耒而耕”,战时则跟随土官开赴战场。由于明代土兵与土司制度紧密相连,凡实行土司制度的地方都有土兵。当时一个土官究竟有多少“土兵”,文献记载很笼统。李化龙在《请内币增兵将疏》载,播州宣慰司杨应龙的土兵,“皆五司七姓五十四里之人”,即杨应龙的土兵是今天遵义地区的所有男女青壮年。杨应龙将“五司之土地偿之”(即用土地作兵饷),然后编成“三六统制,三六巡警,十六亲管,各有头目,各有兵众,每一人名下多者二三千、少者一二千,总之不下十四五万”[9]388。《明史·卷九十一·志第六十七·兵三》载:“西南边服有各土司兵。湖南永顺、保靖二宣慰所部,广西东兰、那地、南丹、归顺诸狼兵,四川酉阳、石砫秦氏、冉氏诸司,宣力最多。末年,边事急,有司专以调三省土司为长策,其利害亦恒相半云。”[4]2252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判断明代壮族和土家族土司兵在当时十分强大,并多次奉征调参加各种军事活动,且成为明王朝军队的一部分。在《署兵部尚书为遵旨调饷以解久归黔帅之土兵开销事行稿》中有“乞给文加调土兵泗城二万,南丹一万,那地一万,东兰一万,归顺二万,田州二万,安隆司一万,向武、下雷各五千”[10]338等内容,说明各地土司拥有数量较多的土兵。在贵州水西地区,夷兵的数量无法估计。在《大定县志·前事志》中常有土司率水西土兵奉调的记载,如:英宗天顺五年(1461),贵州宣慰使安陇富帅土兵二万,讨西堡蛮贼;宪宗成化十五年(1479),贵州致仕宣慰使安观,率土兵三万,从巡抚、贵州副都御使陈俨、镇守贵州总兵官吴经,讨西堡叛蛮[11]67。《明会要·卷五十九·土司兵》载:“湖南九溪苗兵即永顺、保靖兵也。景泰七年(1456),命调保靖兵协剿铜鼓、五开、黎平诸蛮,先颁赏犒之。天顺三年(1459),谕永顺宣慰调土兵会剿贵州东苗。成化三年(1467),兵部尚书程信请调永顺兵征都掌蛮。六年(1470),总督项忠奏调永顺、保靖兵讨荆、襄贼。嘉靖三十三年(1554),总督张经调永顺、保靖兵剿倭。明年,保靖兵败贼于石塘湾。永顺兵邀击,贼奔王江泾,大溃。保靖兵最,永顺次之。湖广土兵,永顺为上,保靖次之。其阵法:每司立二十四旗头,每旗十六人。其调法:初檄所属照丁拣选,宣慰吁天,祭以白牛;牛首置几上,银副之;下令曰:‘多士!有敢死冲锋者,收此银,啖此牛首。’勇者报名,汇而收之,更盟誓而食之,即名旗头,标下十六人是也。其节制甚严,只许击刺,不许割首。违者与退缩者皆斩。故所战必捷,人莫敢攖。四川石砫土兵:万历时,从征播州,援辽东;天启时,讨奢崇明;崇祯时,剿流寇。酉阳土兵:景泰四年(1453),从征五开、铜鼓苗;弘治十二年(1499),协剿贵州贼妇米鲁;万历四十六年(1618),援辽。广西诸狼兵:正统二年(1437),总兵官山云上言:‘左右两江土官所属狼兵素勇,为贼所畏。若量拨田州土兵于近山屯种,分界耕守,断贼出入,不过数年,贼必坐困。’报可。嗣后东南有急,辄调用狼兵,自此始也。嘉靖三十三年(1554)七月,总督张经调两广狼、土兵御倭。明年,田州瓦氏兵先至,东兰诸兵继至。经以瓦氏兵隶总兵官俞大猷,屯金山卫;以东兰、那地、南丹兵隶游击郑继芳,屯闵港;以归顺及思恩、东莞兵隶参将汤克宽,屯台浦;令相继进守。右江柳、庆参将沈希仪谓:‘欲大破贼,非狼兵不可。’请于制府,调那地狼兵二千来戍。”[12]1142-1144
这段文字既有湖广永顺、保靖土兵讨贼、抗倭之事迹,也有酉阳土兵平叛和援辽之勋绩,还载有石砫土兵征播州、评奢安、剿流贼之丰功,更记有广西俍兵御倭、平乱之伟业。《粤西丛载·土兵》载:“诸土司兵曰狼兵,皆骁勇善战,而内甲尤劲。非土官亲帅之,则内甲不出。往岁征倭,平大藤诸贼及皮林崖黎,皆用之。然骄蹇无纪律,往往取败。所过剽掠,不可禁止。华林峒贼反,檄田州兵剿之。路人谣云:‘华林贼,来亦得。土兵来,死不测。’然中国之喜用狼兵者,不独以其勇也。汉兵行有安家行粮,而土兵止给行粮,省费一倍。每兵一日,仅白金一分二厘耳。所谓惜小费而忘大害者也。近日援黔援山海,俱有调狼兵之议。然土司桀骜,视昔百倍,见安奢之变,有轻中国心,我能必制其命乎?中途反噬,悔之何及。富事者宜熟思之也。”[13]1048-1049
从以上文献看,土司兵是土司政权的武装力量,并随着明朝中后期征战而逐步强盛起来的。土司兵“骁勇善战”,并立下赫赫战功,这是一利;征调土司兵,“省费一倍”,这是二利。然而,土司兵虽为中央王朝效命,却备受朝廷歧视,具体表现为土兵“所经过处,不许入城”。同时,土司还要派官军进行监视,其目的就是“一则弹压之,使之不为害;一则激励之,使速成功。贼平之日,就护送出境,使之知中国兵威,不敢岐视,以弭后患”[14]。于是,“狼兵凶犷嗜利,其淫污刼戮,尤甚于贼”。而官府和“当事者既不能节制土官,其土官又不能敛戢其众。”[15]加之土兵远征异域,含怨饮恨,失去约束的土兵在应调之中经常出现各类违纪现象。针对明朝中后期征调土司兵导致田地荒芜以及土司兵种种不良表现,减少土司兵的征调或“戍卒之数”已势在必行。
改土归流后,西南和西北少数民族的男丁,不论是在政府直接管理的政区还是在土司管理的辖区,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土兵成了国家的编户,成了普通的百姓,所以清代的土兵在数量上比明代少。因此,西南地区土司兵已在各种历史文献记载中淡出。《清史稿·志一百九·土兵》载:“土兵惟川、甘、湖广、云贵有之,调征西南,常得其用。康熙间,莽依图战马宝于韶岭,瑶兵为后援。傅弘烈平广西,亦藉土兵义勇之力。乾隆征廓尔喀,调金川土兵五千,讨安南,以土兵随征。傅恒征金川,疏言:‘奋勇摧敌,固仗八旗。乡导必用土兵,小金川土兵尤骁勇善战。’岳锺琪平西藏,咸同间讨黔、蜀发匪,其明效也。”[5]清朝中期的金川战争后,嘉绒地区各土司的屯练武装,正式归入清朝中央政权的直接调遣之下,成为八旗、绿营体系之外的一个重要的军事补充力量。他们除奉调出征四川省的自贡等地外,还远征贵州、湖北、湖南、青海、甘肃、台湾及廓尔喀[16]。故魏源在《圣武记》中盛赞“金川屯练之可用,曰川兵。以金川屯练为强,尤长于山战”[17]482-483。
在《清史稿·志一百九·兵五·土兵》中,“贵州土兵”中列有贵阳府属中曹长官司、养龙长官司、白纳长官司、副长官司、开州属乖西长官司、副长官司、龙里县属大谷龙长官司、贵定县属平伐长官司、黄平州属岩门宣化长官司、思南府属蛮夷长官司等,“四川土司”中有“石砫,夔州协所属宣慰司一”的记载,但未有川西土兵所记载的所辖范围、土百户、寨首等内容。[5]在其它诸多文献中,未能见到西南地区各地土司兵的记载。可见,改土归流后,西南地区土司兵业已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乃至消亡,取而代之的是团练和屯兵。
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兵,由于土司兵艰苦耐劳,骁勇悍鹜,训练和战术别具一格,能以少胜多,成为土司军事制度的一大特色。故有“自古土兵号枭雄,世人莫敢攖其锋”的诗句赞美土司兵的骁勇善战。
“土兵”和“土司兵”之名在我国宋元明清时期的文献中不尽一致。
宋朝“土兵”有“土军”、“土丁”、“壮丁”、“峒丁”、“厢军”、“民兵”、“蕃兵”、“义保”、“弓弩手”等名称,是本地军的意思。
元朝建立后,在少数民族地区大规模地推行土司制度。土司手中掌握的军事力量便称为土兵,意为“土司之兵”。土兵的概念不再特指“土民”的战士,而是泛指土司统辖的战士。如《元史·武宗本纪》载,武宗至大三年(1310),“湖广省乖西带蛮阿马等连接万人入寇,已遣万户移剌四奴领军千人,及调思、播土兵并力讨捕。”[18]21这里把“军”与“土兵”并列对举,显然是把“土司兵”作为一支可以征调的军事力量看待,只是未明确称“土司兵”。
有明一代,对土兵的认识与规定有些混乱,或指民壮,或指乡兵,或指土司兵。《明史》曾说:“卫所之外,郡县有民壮,边郡有土兵。”[4]2249可见,明代主要的军事力量是卫所的官军,作为补充力量的是内地汉族聚居郡县的“民壮”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兵。从对相关文献的分析看,在实际运用“土兵”一词时更多是指边疆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土司兵,如湖广土司兵、四川土司兵、云南土司兵、贵州土司兵、广西土司兵等[7]。明朝初年,文献中并没有把“土司兵”作为土兵看待,而是把从民间征调的兵丁称为“土兵”。成化二年(1466),延绥巡抚庐祥认为边民勇敢,可以将他们训练成兵士,保护地方的安宁,所以政府在延安、庆阳“选精壮编伍,得五千余人,号曰土兵。”[4]2250这里是指西北边疆居民中的精壮者,由政府出面组织起来保护地方的安宁,这些人就称为“土兵”。“土司兵”在《明史》中有时又称为“乡兵”,所谓乡兵是“随其风土所长应募,调佐军旅缓急。”[4]2251乡兵又分为有军籍和无军籍的两种:有军籍的如四川乡兵等;无军籍的如西南各省的土司兵,“西南边服有各土司兵”,并列举湖南永顺、保靖二宣慰所部,广西东兰、那地、南丹、归顺诸处狼兵,四川酉阳、石砫秦氏、冉氏诸司土兵[4]2252。因此,明代无军籍的乡兵实际上就是“土司兵”。
清代仍有“土兵”、“俍兵”、“瑶兵”、“僮兵”、“侗兵”、“夷兵”等之称,且有重大战事时加以征调,但实际对土兵的征调日渐减少,并有逐渐放之归农的趋势。即便在征调过程中,清廷对土兵已不信任,往往在征用土兵的同时又派官军监督。明末清初,西南地区大规模改土归流后,由于阶级矛盾有所缓和,便摒弃土兵不再征用,同时以绿营军和后来所办团练以逐渐取代土兵。
可见,历史时期土兵和土司兵这两个概念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他们的共同点是均指本地军。其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宋代土兵除维持社会秩序外,戍守边防和对外作战是其主要职责。元丰六年(1083)规定,土兵“除防盗外,缘边有警听会合掩捕”[2]。土兵作为一个军种,设置于宋神宗时。在相关历史文献中,初次将“土军”和“弓手”、“厢军”、“民兵”、“蕃兵”等并列,用以指各地巡检统辖下的地方军[19]83。《宋史·志第一百四十四·兵五·乡兵二》阐述荆湖路义军、土丁、弩手的原因是“溪洞诸蛮,保据岩险,叛服不常,其控制须土人,故置是军”,其功能为“施之西南,实代王师,有御侮之备,而无馈饷之劳”。[2]《宋史·志第一百四十四·兵五·乡兵二·夔州路义军土丁、壮丁》云:这些土丁“分隶边砦,习山川道路,遇蛮入寇,遣使袭讨,官军但据险策应之”。[2]可见,宋朝土丁的职责是维持社会秩序、戍守边防和对外作战。因此,西南地区土兵也承担起“控制诸蛮”,守御“流寇”,保境安民之职。改土归流后,代土司兵而起的是团练,其基本职责除镇压农民起义外,主要是巡察稽查,侦探向导,催捐收租,协助战守等。可以说,清末团练,业已成为清王朝镇压农民起义和维持地方治安的主要工具。
从明代和清前期的土司兵看,其职责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平定蛮叛,维护王朝统治;二是抗击倭寇,抵御外来侵略;三是保境安民,维护地方稳定;四是勤王援辽,维护国家统一;五是参与仇杀,维护土司统治;六是镇压农民起义,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由此可见,元明及清前期土司兵,既是土司压制土民反抗,维持自身统治秩序,相互争权仇杀的工具,又是朝廷用以维护国家统一,抵御外来入侵,镇压农民起义的工具。此外,土司兵在军事上还要配合卫所兵戍守,即士司兵要听调戍守关隘或卫所。
《宋史·志第一百四十四·兵五·乡兵二》载:“施、黔、思三州义军土丁,总隶都巡检司。”[2]可见,各地的土兵,大多隶属于当地的巡检司。元明清时期,大凡有军籍的土兵隶属于流官。改土归流后,废除土官武职称,以授土守备、土千总、土把总、土外委等职。土弁由清廷任免。土弁仅是流官的助手,没有调动土兵的权力,但有“催征钱粮”、“协助稽查匪类”之责。因此,改土归流后的土兵隶属于流官管辖。针对全国而言,《清史稿》则说得十分清楚,各地土兵的隶属情况不尽一致:“古西南夷多槃瓠遗种……苗蛮种类尤多……土兵多出其中,故骁强可用。土兵之制,甘肃、四川、两广、湖南、云贵或隶土司,或属土弁,或归营汛。甘肃土兵附番部。四川土兵附屯弁、屯蕃。湖南土兵附练兵、屯兵”[4]9316-9317,并列举“四川土兵”和“贵州土兵”各十数条。清末的团练组织,上设团总、团长、团正,层层相隶;下有练勇、团丁和保甲编民,构成队伍。团练类似于土兵的练勇、团丁,隶属于各乡团总。
元明清时期,土司兵大多是耕田服兵役,兵民合一,无军籍,隶属于土官,直接听命于土司意志。如果得不到土官的许可和部署,中央王朝也不能调一兵一卒。当然,土司兵又受到封建王朝的间接控制,受中央王朝的调遣,保疆守土,抗御外侵,镇压各族地农民反抗。
宋元明清时期,拥有军籍的土兵由于“俾农时则耕,闲时练习,有事则用之;事平,有功者一体升擢,无功令还民”[20]。因此,在政治上,他们拥有自主权,不依附于他人;在经济上,除拥有一定的土地外,在参加各项战斗时,他们应获得的出征行装银、月支盐菜银和日支口粮均能如数得到。
土司兵是以耕种土司占有的兵役田为生,以向土司服兵役换取田地耕种权,是依附于土司的农奴。他们平时在家务农,当战事爆发,则应召随军出征或扼守要隘。土司兵以打仗为天职,虽然不需要输粮纳税和担负其他杂役,但他们的身份世世隶属,祖祖辈辈为军户,地位低下,同为出征打仗,一律不支行装银、月支盐菜银,只支给口粮;即便出边口打仗,土司兵的出征盐菜银每月加给四钱[6]140-141。其待遇甚低,土守备岁支银16两,土千总岁支银12两,土把总岁支银8两,土外委岁支银6两,兵丁月支银 0.5钱[6]。所以,魏源在《圣武记》云:“夫内地养兵,一粮尚不能得一兵之用,金川兵一可当十,且两兵而食一粮,又自请增额一千,愿以三兵而食一粮,则是养千兵得二三千兵只用也”。[17]482-483
[1]《中国军事史》编写组.中国军事史(第3卷)[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87.
[2](元)脱脱,等.宋史 [M].北京:中华书局,1977.
[3] 郭书林.明代土兵述略[D].西宁:青海师范大学,2010.
[4] (清)张廷玉,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5] (民国)赵尔巽,等.清史稿[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6] 陈锋.清代军费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
[7] 王文光.中国西南边疆的土兵[J].昆明:思想战线,2010,(2).
[8]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广西一(卷105)[Z].
[9] 田玉隆.贵州土司史[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6.
[10] 署兵部尚书为遵旨调饷以解久归黔帅之土兵开销事行稿[G]//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一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11] 李芳.大定县志[Z].大方:贵州省大方县县志编纂委员会,1985.
[12] (清)龙文彬.明会要[M].北京:中华书局,1956.
[13] (清)汪森.粤西丛载校注(下)[M].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2007.
[14] (明)魏浚.峤南琐记[M]//丛书集成初编,北京:中华书局,1991.
[15] (明)储巏.狼兵流贼[M]//(明)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96),台北:台联国风出版社,1968.
[16] 彭陟焱.论清朝的健锐营与金川土屯兵[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11,(3).
[17] (清)魏源.圣武记附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4.
[18] (明)宋濂.元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19] 王曾瑜.宋朝兵制初探[M].北京:中华书局,1983.
[20] 中研院史语所,校勘.明太祖实录[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