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宜菲
(韩山师范学院,广东 潮州 521000)
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合法权益的冲突与平衡
陈宜菲
(韩山师范学院,广东 潮州 521000)
近年来,学生状告高等学校管理讼案已经屡见不鲜,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合法权益冲突的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两者之间的冲突主要是高校自主管理权与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普通公民和教育消费者身份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之间的冲突,而这些冲突主要是因为法制观念淡薄、高校管理权性质认识的错位、教育立法存在缺陷、程序规则不完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欠缺等多种因素造成的。要平衡这些冲突,必须加强法律建设,完善程序性规则和权利救济机制,在管理学生过程中强调“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学生管理权;合法权益;冲突;平衡
在提倡建设和谐社会的时代,作为为国家建设、事业发展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高校应该是一个和谐的整体。然而现实并非如此,高校在对学生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与学生的权益发生了不可避免的冲突,这种冲突集中表现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诉讼之争。论文通过对高校学生管理权和学生合法权益的概述,以及两者之间冲突现状的分析,试图在两种权利之间寻找一个平衡,以便最大限度地维护高校管理学生的自主权和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
(一)高校的学生管理权
高校学生管理权是指高校针对学生在招生、学籍管理、考勤考纪、奖惩处分、就业指导等方面进行组织、协调的权力。高校学生管理权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一是通过制定校规、校纪对所有学生进行管理,要求学生遵守,具有概括性、连续性、长期性等特点,并可反复适用;二是通过针对具体人的行为所作出的决定、通报等,这类行为的对象明确、内容具体,不能直接作为依据适用于其他人或者其他事,因而具有暂时性、特定性等特点。
(二)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
高校学生合法权益就是取得高等学校学籍的在校学生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不做出或做出一定行为的方式实现一定利益的许可和保障。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特别是高校实行缴费上学后,学生不再是单一的受教育者,而是具备了受教育者、教育消费者、普通公民等多种身份。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高校学生合法权益的内容非常丰富,归纳起来主要有三方面的权益:一作为受教育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受教育的平等权,获得公正评价和学业、学位证书权,获得国家和社会资助权,参与活动和使用教学资源权,选择各种教育服务权等。二作为普通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获得权利救济权等。三作为教育消费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情权、求偿权、监督权、参与权等。
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权益的冲突可以分为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普通公民以及教育消费者身份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之间三种类型的冲突。
1.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之间的冲突
高校为了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必然会对学生行为及教学设施、资源的使用做出一些具体规定。高校制定的这些规定对保障高校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与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产生冲突。具体表现为:一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冲突。如有的高校根据校规校纪扩大了开除学籍的条件范围,将考试作弊、留宿异性、吸毒、赌博、偷盗等列入开除学籍的范围。二与学生平等受益权之间的冲突。高校为了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图书馆、实验室等教学资源的使用进行统筹安排,针对文科、理科、工科等不同类别的学生有所倾斜。三与学生公正评价权之间的冲突。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要求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成绩档案中,在完成相应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学校对学生该权利的侵犯主要是不颁发学位证书,如有些学校将本科生的毕业资格或学位资格与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成绩挂钩,与学费欠缴、贷款的归还挂钩等。
2.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作为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之间的冲突
高校生活是一种集体生活,由于管理的需要,高校一般会制定关于作息时间、学生交往制度等规范对学生的生活进行管理,这些规定对保障全体学生的利益、维护良好的学习环境均有重要的作用。但这类规定却容易与学生作为普通公民而享有的权利相冲突。主要表现在:一高校对学生宿舍的管理权与学生居所不受侵犯权之间的冲突。高校管理者为了检查宿舍卫生、安全等原因而进入学生宿舍,这就可能与学生宿舍不受侵入权发生冲突。二是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隐私、名誉权之间的冲突。如将学生考试成绩公之于众,或公开公布开除“非法同居”的学生等,这些都构成了对学生隐私、名誉权的侵犯。三是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生活自由权之间的冲突。如有些高校对学生的着装、服饰、发型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四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大学生婚恋自由权之间的冲突。作为成年人,大学生有自由恋爱、结婚的权利,但很多高校校规将学生的恋爱视为洪水猛兽,对恋爱者处以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之类的“重刑”。
3.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作为教育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之间的冲突
在现实中,很少有观点认为学生是消费者,学生作为特殊的教育消费者的权益没有受到保护,主要体现在:一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平安权的冲突。有些高校的宿舍管理存在很多隐患,学生的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既然高校收取了学生的住宿费,就应该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对学生的安全提供保障。二是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知情权的冲突。高校的很多决议尤其是与学生密切相关的条例规定,如师资队伍的水平、课程设置等很少征求过学生的建议和意见,学生拥有的只是事后知情权。三是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自主选择权的冲突。由于学校能自主安排教学计划,以及组织施教活动,学生只能在学校既定的框架下选修课程,否则将承担难以毕业的后果。
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合法权益之间冲突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法制观念淡薄
长期以来,学校作为权力的主体,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仍可根据自己内部的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严格管理,学生的合法权利基本被忽视。当学校的管理与学生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学生也没有申诉辩解的权利和机会。因此,导致了高校管理者的法治观念和学生权利意识的日益淡薄。
2.高校管理权性质认识的错位
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为行政关系,而当高校学生作为普通公民身份时,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则为民事关系。高校在行使学生管理权时往往没有区分这两种关系,而将所有的法律关系都视为行政关系。如学生办理助学贷款后拖欠贷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银行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在实践中,高校将这种学生与第三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化,以扣留学生毕业证件的做法促使学生履行合同义务。
3.高校学生管理权的立法存在缺陷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赋予高校及其内部机构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学生的权限,但在实践中,有些高校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授权制定相应的规定,存在不少越权“立法”的现象。如某些高校规定对赌博、打架斗殴、考试舞弊等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公民的教育权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由国家权力机关指定的法律进行调整,而不能由高校凭自己制定的内部规定就剥夺了宪法赋予公民的这项权利,这种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罚明显违反了处罚的设定权。
4.高校学生管理程序规则不完善
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主要体现在:认为对学生进行处分的结果是“内部处理”,没及时告知学生,剥夺了学生申诉的权利。依据正当程序的要求,高校在管理学生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惩戒时应告之处分的事实和理由,听取学生的申辩,在作出重大处分时应举行听证会,允许学生进行抗辩与质证,在送达决定时也应该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请复议甚至提起行政诉讼。如田永案中北京科技大学败诉的重要理由就是违反了正当程序的要求,忽视了学生应有的被告知权和申辩权。
5.高校学生权益救济制度不完善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学生的救济权目前主要有申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三种途径。然而从法律实施的效果来看,学生的救济制度远远不能适应学生权利保护的需要。首先,由于高校拥有自治权,因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一定的困难。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学生与高校的争议时权限很小,通常是做一些调解工作,责令校方进行复查。所谓的行政救济徒有虚名,发挥不出监督作用。其次,现行法律中关于申诉制度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高校受理申诉也缺乏足够的外部监督机制,学生的申诉权在现实中难以得到保障。
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合法权益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不能简单地认定何种权利优先得到保护、何种权利应被禁止,而应该从单元利益的抉择走向多元利益的协调,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因此,如何在高校管理权与学生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1.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
我国到目前为止仅有七部教育方面的法律和十几部行政法规,其余则是大量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首先,教育立法缺位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致使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因此,应加强教育立法及相关的配套法规、行政司法解释的建设。其次,我国现行的教育立法明显存在层次过低的现象。如2005年新出台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是由教育部以部长令的方式颁布的,而对于开除学生等改变学生受教育者身份的处分也是仅仅由教育部颁布的行政规章来规定,这明显是不够的。受教育权是宪法、教育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仅通过一个在立法属于最低层次的部门规章就可以剥夺,过于草率。要调整好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合法权益间的关系,建设一整套完整的、配套合理的法律规范是必不可少的。
2.完善高校学生管理程序性规则
高校在管理学生过程中,如作出对学生不利的处分,尤其是对其受教育权产生实质影响的决定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学校的管理工作中坚持正当程序原则,是学校的管理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保证。通过正当程序管理过程,规范了权力的运行秩序,使权力的行使遵循符合法治精神的规范步骤和方式,避免管理运行的无序性、偶然性和随意性,保证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高效性。具体应设立以下机制:一是设立专门的受理和复议机构,这当中必须有相关管理人员、教师以及学生的参与;二是利害关系人的回避制度;三是公开制度及其例外情况,如涉及隐私,则应当在公正、公开与保护个人隐私之间寻找最佳结合点;四是质证制度,即对相关证据进行检验;五是申诉机制,在相关决定做出后给被处理的学生开辟申诉获取救济的途径。
3.健全学生权利救济机制
学生的权利救济属于正当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权利救济的内容应当在校规中得以体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视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不同救济渠道,主要包括:一是校内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二是在省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置专门管理学生投诉的职能机构;三是仲裁的渠道。因为高校与学生作为普通公民身份的法律关系是民事关系,所以也可以借助仲裁这种准司法的途径来解决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权益之争;四是司法途径,即诉讼的方式。司法救济是规制学校权力、实现学生权利救济最有力的手段,是保护学生权益的最后屏障。但是,应该明确申诉是诉讼的前置程序,通过申诉途径而没有得到救济时,才能提起诉讼,一来尊重学校的自治性,二来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4.强调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高校应当根据各项法律法规,制定出“以人为本”的校规校纪。“以人为本”既是学校制定校规校纪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也是校规校纪得以发挥效用的基础。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过去主要是着眼于有效地规范和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而对于如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重视得不够。伴随我国的法治化进程,高校在学生管理中应融入法治精神和维权意识,真正做到依法治校、以人为本,确保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总之,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合法权益的冲突由来已久,并且是客观存在的,那么我们就应该正视它,而不应该回避它。高校在管理学生过程中应该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将教育教学活动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而广大学生也应该在积极配合学校的各项合法的管理活动中遵纪守法,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和谐校园的构建离不开校方和学生这两大主体的努力和合作,两者协调必将推进高等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
[1]杨群英.论高校学生管理机制的建立[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08,(7):136-138.
[2]张永华.高校学生权益的内涵、类型、结构及其法律特征[J].高校探索,2003,(4):1-4.
[3]杨咏梅.大学生的权利及其实现[J].教育发展研究,2005,(9):56-59.
[4]方丽娟.高校惩戒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与平衡[D].安徽:安徽大学法学院,2007.
G64
A
1673-0046(2012)5-0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