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清
(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天津 300191)
高校贫困生非物质救助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麦清
(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天津 300191)
中国目前的贫困大学生数量相当大。除了经济困难,贫困还给大学生带来学习、心理、人际交往等多方面的不良影响。贫困大学生面临的非物质方面的问题日益严重,这引发了对我国当前高校贫困生救助机制的反思。我国传统的社会救助概念比较强调救助的物质性、经济性,但仅有物质上的帮扶还远远不能解决贫困生面临的问题,如果那些非物质的支持没有跟上,如素质能力较低、社会关系和情感上的体验不良等,就会导致贫困生不能善加利用物质方面的支持。因此,应该构建一个完善的贫困大学生救助体系,通过各类物质资助和非物质方面的相应服务,使贫困大学生得到充分有效的支持和救助。
教育救助;教育资助;非物质救助
中国的贫困大学生作为一个群体是在1993年中国高等教育全面实行收学费制度后产生的。大学生贫困是一种结构性的贫困。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在过去的18年里,中国大学学费长了约25倍,而同期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只增长了4倍;教育部统计表明,每5个高校大学生中就有1个是贫困学生。[1]
随着我国高等学校在校贫困生数量日益增多,贫困生的问题也随之凸显,成为令人关注的社会问题。为此,国家、社会和高校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在我国初步形成了以“奖、贷、助、补、免”为主体的贫困大学生的资助体系。资助政策体系在宏观层面上用数据来测算已经惠及高校多于20%的学生。但是,由贫困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它对贫困大学生的学习、心理、人际交往等方面都会带来诸多不良的影响。贫困大学生面临的非物质方面的问题日益严重,这引发了对我国当前高校贫困生救助机制的反思。
当前各高校都建立了以“奖、贷、助、补、减和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资助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但是,仅有这些偏重于物质上的重视和帮扶是不够的,贫困生问题还远远没有解决。因为还有那些非物质的支持没有跟上,情感方面的支持还远远不够。素质能力较低、社会关系和情感上的体验不良,很可能导致贫困生不能善加利用物质方面的支持。高校贫困大学生面临的突出非物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大类:
对城市生活的不适应加剧了高校贫困大学生压力。大部分贫困学生来自农村,农村和城市的生活环境相差很大,农村学生对很多现代化的东西,譬如手机、电脑甚至饭卡,都不会使用。农村贫困大学生的很多习惯,如卫生习惯、作息时间等都与城市生活方式不相符。这些不适可能会导致贫困大学生对其他同学不满、排斥或者表面上自负,但事实上内心脆弱而自卑。[2]
大学强调素质教育,许多农村考生在较差的教学条件下是硬拼出来的,因此在学习方法上一时难以转变,学习不适应。从实际学习情况来看,贫困生的学习成绩远不如其他非贫困学生,而且,大多贫困生知识面窄,见识较少,社会实践机会少;英语口语水平、计算机水平、艺术特长等技能水平都相对较差,进而造成贫困生综合素质整体上较差。另外,贫困大学生为了缓解经济压力,经常一边打工一边学习,打工跟学习争时间,争精力,很多贫困大学生因此身心俱疲,不堪重负。
贫困大学生人际交往圈较小。与非贫困生相比,贫困生的交际圈往往在深度、广度和频度上都会低很多,贫困大学生人际圈子过小,人际交往过少对其社交能力和组织能力的培养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而且对其以后的就业和生活也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如目前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招聘单位往往会看重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学生干部经历等各方面的综合素质,而贫困大学生因人际交往圈过小,在这方面往往也是最为欠缺的。而且,不能否认的是在平等竞争的用人机制尚未健全的今天,学生背后的各种社会关系对其就业常有着很大的影响。一些地方或单位领导常优先招录与自己有关系的人。这样就使得那些既无关系又无后台的贫困学生的“社会竞争力”更为落后。
由经济贫困带来的一系列压力给贫困生的心理带来许多困扰,贫困大学生心理问题较多。贫困学生往往背负着改变个人和家庭命运的重担,他们比其他同学有更多的心理负担,在经济、就业和精神压力的多重作用下,贫困大学生更容易出现心理问题。
现代汉语词典将“救助”一词解释为拯救和援助。[3]1965年美国《社会工作百科全书》对社会救助(social assistance)的定义是: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补充,当个人或家庭生计断绝,急需救助时,乃给予生活上的扶助,是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最富弹性而不受拘束的一种计划。经合组织(OECD)的一项关于24个发达国家的社会救助制度的研究指出:发达社会通常为他们缺少足够收入的公民或居民提供有保障的最低资源,这种形式的保护经常被称为安全网,即没有人会从中漏下。[4]
我国学者给出的社会救助概念比较强调救助的物质性、经济性,比如,社会救助是在其(公民)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和实物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5]时正新等提出的社会救助内涵更为广泛一些,他提出:社会救助是在公民因各种原因导致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给予款物接济和服务,以使其生活得到基本保障的制度。[6]这个定义指出社会救助还包括相应的服务。
台湾学者江亮演认为,救助意指一种长期持续、以救困助危为目的的政府行为,是一种积极的减贫政策。[7]他的救助定义体现出,相对资助这个概念,救助概念更具备广义性和积极性。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社会救助作为一个现代概念,是指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努力难以满足其生存发展基本需求的公民给予物质帮助和服务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安排旨在促进人的尊严自由平等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和谐,社会救助主要是一种政府公共行为。社会救助的内容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等要素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它是社会进步和社会文明的标志。社会救助的概念日益丰富和完善,体现着理论认识和实务的发展现状。
教育救助是社会救助的重要内容。所谓教育救助,是指国家、社会团体或个人为保障适龄人口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从物质和资金上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学生在不同阶段提供援助的制度。在大学阶段,教育救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贫困大学生开展救助。[8]教育救助主要包括政府对中小学教育费用的减免,大专院校贫困生的贷款政策,民间组织对学生的援助等。[9]社会救助的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而教育救助的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子女和后代。
从本质上讲,教育救助作为专项救助的一种形式属于社会救助范畴:其权利主体是全体公民,凡陷入教育困境者均可申请,其义务主体则是国家。[10]当前,我国高等教育阶段对困难家庭学生的救助是以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为主要内容的资助政策体系。
但是从当前我国高校贫困生教育救助的实际开展状况和服务诉求来看,其内容又大大超出了经济资助的范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客观可见的或实际的救助,包括经济支持和物质的直接援助;第二类是能力素质提高、社会网络、团体关系的存在和参与;第三类是主观的、可体验到的情感上的支持,指个体在社会中受到尊重、支持和理解的情感体验和满意程度,与个体的主观感受密切相关。其中第二类和第三类都属于非物质救助范畴。
教育救助与教育资助之间概念混淆、模糊。当前在很多学者关于教育救助的研究中对“教育救助”和“教育资助”的概念不分。一般来说,针对大学生的“教育资助”主要是指经济和物质方面的,包括目前通常所谓的“奖、贷、助、补、减、免”等形式,以及社会上的各种资助行为。教育资助的目标群体也不只是贫困学生,资助对象的确定是根据资助的不同目的而定的。
教育救助属于社会救助的范畴,即属于社会保障范畴。教育救助的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救助的方式也不仅仅局限于经济和物质领域。因此“教育救助”和“教育资助”是两个本质上不同的概念。要根本解决高校贫困生问题,必须要强化“教育救助”的理念,要从制度正义的层面来思考解决高校贫困生问题的根本途径和方法。
当前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的局限,是高校贫困大学生“精神贫困”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解决经济上的困难,贫困生们总是千方百计寻求着打工挣钱的机会,这使他们经常处于一种想打工又怕耽误学习、想学习又需要打工挣钱的巨大矛盾冲突之中,心理负担沉重,久而久之会严重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所以有关部门应分类别地设置贫困生专项基金,并逐步扩大资金投放力度,增强资金使用指导,加大资金使用效率,使贫困生达到身心均衡发展。
在目前的救助贫困大学生工作中,施助者往往忽视受助者个体价值,存在被帮助者的隐私不被充分尊重和尊严被损害的情形。贫困生一旦成为受助对象,便被贴上了低人一等的标签,成为同情怜悯的对象。如一些高校在捐赠、助困活动,或在书本封皮标注“贫困生”,或请贫困生代表上台接受捐助,虽然隆重热闹,但给受助者造成极大的精神负担。这种缺少平等、尊严的环境对贫困生的心理损伤是无形的,但是会长期潜移默化地起作用。一些贫困生受助后,长期生活在期望和压力之中感到羞辱、无法与同学平等相处,容易产生自卑、抑郁等心理问题。
再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一些公开化的操作常常让贫困生的隐私暴露于公众视野。在这种情况下,有些自尊心强的贫困学生因不愿示困而难以获得资助;这种以剥夺贫困生情感需求为必要条件的资助形式,还会产生抵触情绪等负性心理。
当“贫困生”被当作一种称呼或一个标签,来指代某一类型人时,他们已经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11]因此,在救助贫困生的过程中要贯彻平等、尊重、合作、发展的思想,制度的执行必须讲究方式和方法。从保障弱者的权利开始,充分考虑贫困生的感受,考虑到他们本来就有一颗较为脆弱的心灵。[12]
当前我国高校的贫困生帮扶工作是以经济资助为重心,对贫困生的精神和心理等非物质方面需求尚关注不够。高校贫困生的救助不能止于物质层面的救援,情感体谅、人格尊重等精神层面的救助甚至是更关键的。也就是说,缓解经济困难,并不是扶贫的全部价值所在,让人活得体面、有尊严,并在全社会弘扬关爱的价值取向,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正义,才是救助的最根本目的。资助的最高原则,就是保持受助者的尊严,一切救济行为都应当以尊重其权利、人格和尊严为前提,以满足其需要和促进其发展为目的,体现对人的生命、尊严的真切关心、尊重和爱护。
当前高校贫困生教育救助的理念还比较落后,基本还停留在传统的观念上,社会救助,包括教育救助建立在一种不平等的施舍、仁慈的理念上,没有上升到平等权利和社会正义的制度层面。其次,教育救助(资助)的方式仍然是一种不平等的慈善施舍方式,而不是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救助给付、输送过程带有明显的“污名效应”,把政府救助或福利保障作为社会权利的观念尚未建立。一味强调政府和学校的道德关怀,贫困生名单被公示,忽视被救助大学生的自尊心和心理承受能力,因此一部分贫困生由于自卑感和羞耻感而拒绝接受救助(资助),导致教育救助的低效。[13]
政府掌握公共权力,就理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增进公民的整体福利。所以最根本的救助途径应该是政府救助。[10]救助高校贫困生的目的在于缓解贫困生的经济压力,提高现实的生存能力和未来服务社会的素质,这是政府的职责所在。
要从根本上缓解和解决高校贫困大学生问题,必须构建一个完善的贫困大学生救助体系,通过对现存的各类资助方式进行合理研究和定位,并使它们有机结合,优势互补,使贫困大学生得到充分的支持和救助。以前多是从教育学、经济学、思想政治教育或公共管理学的角度对高校贫困生教育救助进行研究,从社会学、心理学角度研究的比较少。随着这一研究的逐步深入,研究者应该把视野打开,力争从更深层次的原因和理论方面,对贫困生资助政策、制度、体系等方面进行系统的研究,增强研究理论性,为制度创新奠定基础。
[1]李汝宾.高等学校贫困大学生救助体系研究[D].山东大学,2007.
[2]张帆.中国农村贫困大学生上学难的调查报告[DB/OL].http://news.ifeng.com/special/jiaoy/pinkundaxuesh/200703/0303 -790-82872-1.shtm l.
[3]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678.
[4]邓久根.高校特困生教育救助的经济学分析[J].价格月刊,2007(01).
[5]张海鹰.社会保障词典[Z].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3.
[6]时正新,廖鸿.中国社会救助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7]江亮演.社会救助的理论和实践[M].台北:桂冠图书公司,1990:13.
[8]任振兴.社会救助的概念及原则[J].社会福利,2003(3).
[9]郭万超,董险峰.加快构建我国社会救助体系[J].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4(6).
[10]赵新龙.教育救助的法律分析—基于地方性立法的样本比较[J].高等农业教育,2010(3).
[11]栗蕊蕊.高校贫困生救助的伦理学思考[J].思想理论教育(上半月·综合),2005(12).
[12]薛深,刘慧婷.高校贫困生资助人文关怀的缺失与重构[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09(5).
[13]邹海贵.社会正义视域中的高校贫困生教育救助探析[J].高教探索,2009(4).
G657
A
1671-2277-(2012)01-0028-03
金锡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