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制度的理论探索

2012-08-15 00:55:22王连昭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司法鉴定仪器设备辅助

王连昭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一、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的提出

司法鉴定是一项法律规制严、技术风险大,有时技术难度也相当大的综合性科技工作。这项工作常常不是靠一个人单打独斗所能完成的,经常需要通过团队的力量来完成。在实践中,司法鉴定机构常常需要借助一些专门仪器设备来进行检验以获得相关数据,再对照有关标准,针对有关委托事项和要求,在通过对数据的科学分析后得出鉴定意见。在这过程中经常需要有掌握专门检验技术的技术人员协同参与工作。就像医院的医生和医疗技术人员协同工作一样,医生根据临床需要,及时开具检验、检查等申请单,由专门的B超、X光、CT、MRI、PET、心脑电图、心理测量、生化等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的检查、检测、测量、化验工作,并提出初步的检查结果和印象,再由临床医生结合病情和所有的其他临床医学证据综合分析,得出诊断意见,并提出治疗方案。随着司法鉴定事业的不断发展,不少司法鉴定机构的硬件建设也在不断得到完善,采购了一些司法鉴定活动中常用的必要的仪器设备。这些仪器设备不可能完全靠司法鉴定人去操作,必然会出现一个职业化、专门化的分工。因此,部分学者将这样一个与鉴定质量密切相关的职业群体定义为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1]。

二、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的角色定位

目前我国还没有对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有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是指由一定机构的遴选产生,并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备案,主要负责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及日常维护工作的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

由此定义可知,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类似于各大院校实验室的实验工作人员,他们主要从事实验室的管理,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及维护工作,并不真正参与案件的鉴定工作。也可以理解为,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接受司法鉴定人的委托,使用仪器设备对一些特定鉴定事项进行检验,将检验或实验结果告知司法鉴定人,从而帮助其做出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的性质可归纳为: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不是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是司法鉴定机构聘用的专门人才,归鉴定机构管理,但须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完成鉴定机构实验室的相关工作;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专业知识条件,包括系统学习并掌握了相关专业知识的理论基础;第二,实践能力条件,包括能够使用相关实验仪器设备,掌握操作技能,具有实践运用能力;第三,法律知识条件,包括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司法鉴定活动及诉讼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第四,职业道德条件;第五,身体健康条件。

三、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与司法鉴定人助理

司法鉴定人助理是指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其经历尚不足以单独承担司法鉴定工作,受聘在司法鉴定机构内专职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活动的专门人员[2]。其类似于我国的律师助理,是现行司法鉴定人才培养的一种模式,高校毕业生在学校经过了理论学习后,进入司法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人的带领下培养鉴定能力,为司法鉴定人分担事务性工作。也可以认为,司法鉴定助理是成为司法鉴定人的一种过渡身份。司法鉴定助理充实了我国司法鉴定人才队伍储备库,也是保障司法鉴定质量的重要举措。

相比而言,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更加强调对司法鉴定人的技术支持,而非事务性工作的分担。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是实验仪器设备的专业人才,他们针对特定的检验、检测事项得出实验数据,提出初步的检查结果,以供司法鉴定人进行科学分析。

因此,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并不是在司法鉴定机构“实习”,也并非依附于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检验案件的辅助性工作。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的工作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担当案件的技术检验、化验等方面工作,这种相对独立性,使其有能力不对司法鉴定人盲目服从,有利于司法鉴定的公正化。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不接触案件的受理和审查,有利于司法鉴定工作的分工化,保障司法鉴定程序化。

四、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制度的内涵

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制度,是包括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的概念、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的资格准入、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的权利义务、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的法律责任、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的管理体制和培训等诸多相关制度的总和。

各地方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也可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出台地方的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制度的实施细则,可以制定《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的准入细则》、《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执业道德准则》、《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执业回避制度实施细则》等。

五、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制度与专家辅助人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可以聘请自己的技术专家担任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协助自己在法庭上陈述有关技术性问题,以及帮助自己对司法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等。这里所说的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的含义完全不同于诉讼中受聘于诉讼当事人、在法院准许的情况下协助其出庭参与诉讼的技术专家。只是不排除在有些情况下,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或司法鉴定人等专家可能接受诉讼当事人的委托,在法院准许的情况下担当专家辅助人的角色。但从字面上理解,这是两种角色定位、两种身份,只是在有些情况下这两种身份存在重合的可能性,其在分别担当各自角色、身份的时候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是各不相同的[3]。

六、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有助于强化司法鉴定技术手段的科学性

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制度的建立,将会促进司法鉴定专业性、技术性的发展,为司法鉴定行业引入更广泛、更尖端的科学技术手段。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是理工科出身,有着丰富的实验经验。尤其是生物学、物理化学等知识及人才的进入,可能会对法医物证、微量物证、文件检验等领域的发展带来新的技术变革,强化技术检验的科学性,更好地实现司法鉴定科学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

(二)有助于完善司法鉴定工作的程序性

司法鉴定技术负责人制度的建立,将司法鉴定机构内部技术区分,并分配给不同的人承担,可以使司法鉴定技术工作更加精细,使司法鉴定核心工作与技术辅助工作相分离,实现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分工化。它完善了司法鉴定的程序,有利于司法鉴定活动的规范性,有利于保证鉴定实施活动的合法、科学、客观、公正。

(三)有助于司法鉴定人工作效率的提高

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分担了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的大量技术辅助性工作,这既在工作量上减轻了司法鉴定人的负担,又使司法鉴定人能够抽身于司法鉴定仪器设备的保管、维护等琐事之外,将全部的精力专心致志地投入到如何提高司法鉴定能力、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司法鉴定效率上。

七、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的主要职责包括:(1)保管和使用检案的实验仪器设备,同时包括仪器设备的保管、处置维护等情况的记录;(2)对需通过仪器设备检验、检测的材料进行检查、登记;(3)记录检验、检测过程;(4)得出检验、检测报告;(5)检验、检测文书归档。

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的权利是对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顺利正常展开其工作的保障,应当包含:(1)在本专业范围内,为司法鉴定人提供技术辅助支持; (2)从事专业研究、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和司法鉴定行业协会;(3)参加专业培训,接受专业继续教育;(4)具备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资格;(5)对所在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管理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所在鉴定机构的民主管理[4]。

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的义务是指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的义务与其权利相对应,是对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执业行为的法定约束和规范。应当包含: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遵守技术操作规范;(2)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3)按照司法鉴定人的要求做好鉴定技术辅助工作;(4)参加司法鉴定行政管理机关和行业协会组织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培训和鉴定业务培训。

八、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的法律责任

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在工作中,必须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客观、公正、科学。在依法享受相应的权利时,又要认真地履行其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的法律责任是指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而应受到的法律制裁[5]。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的法律责任应当包含秩序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一)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的秩序责任

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作出错误检验、检测结果,不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还应承担相应的秩序责任。法律上应该明确规定,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中,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重大过失,只要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作出了错误的检测、检验结果,导致了错误的鉴定意见,影响到了诉讼秩序,就应该追究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的秩序责任[6]。

(二)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缘由是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的主观故意,即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妨碍司法活动的进行,使无罪的人或无责任的人受到法律追究或承担法律责任,或者是使有罪的人或有责的人未受到法律追究或未承担法律责任。其主要表现为:主观上故意弄虚作假、隐匿事实真相,客观上作出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故意泄露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故意索贿、受贿,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行为。

(三)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的缘由是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的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妨碍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产生了严重后果。其主要表现为:故意拖延检验、检测时间,导致鉴定时限拖延,给诉讼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过失造成鉴定资料遗失、损坏、污染、变质、变形、内容失真等内容与形式方面的变化,从而影响了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使鉴定资料丧失鉴定条件,泄露案内秘密,造成不良后果,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给予司法鉴定技术辅助人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1]杜志淳.司法鉴定法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57.

[2]沙万中,等.构建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的设想[J].中国司法鉴定,2008,(2).

[3]杜志淳.司法鉴定法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58.

[4]柯昌林.试论我国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J].中国司法鉴定,2010,(5).

[5]杜志淳.司法鉴定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89.

[6]李童.论我国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的完善[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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