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馨英
(安徽大学 历史系,安徽 合肥 230039)
唐代土贡制度探析
王馨英
(安徽大学 历史系,安徽 合肥 230039)
土贡制度在唐代已经相对完备,土贡物品本身所蕴含的性质及唐政府对土贡数量的规定更能体现出唐代土贡所代表的象征性意义。唐前期土贡物品是由专门的朝集使负责运送至京师的,后期则多由宦官或专使负责。在唐代,土贡由专门的机构负责保管,保管的办法也十分严谨。至唐中后期,由于政治形势的变化,土贡制度逐渐成为当地贡户的负担。
唐代;土贡制度;贡品
任土作贡,自古有之。《尚书 · 禹贡》云:“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周官》则称,太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其中“以九贡致邦国之用:一曰祀贡(牺牲包茅之属),二曰嫔贡(皮帛之属),三曰器贡(宗庙之器),四曰币贡(珠贝自然之物),五曰材贡(木材也),六曰货贡(珠贝自然之物),七曰服贡(祭服),八曰游贡(羽毛),九曰物贡(九州之外各以其所贵为贽)。”[1]215唐代土贡制度较为完备,对土贡时间、物品、数量及其保管都有明确的规定。土贡不仅反映地方和中央上下隶属关系,也体现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特色。
李锦绣将唐前期的贡献分为七种“每年常贡、杂贡、别索贡、访求贡、折造贡、额外献、绝域贡”[2]627,涉及面较广。本文所讨论的“土贡”主要指每年诸州进献皇帝的常贡。有关唐代土贡物品资料,主要保存在《唐六典》、《通典》、《新唐书 · 地理志》及《元和郡县图志》等书中,土贡物品种类大致分为纺织品、药材、食品、日常生活用品、动物及其他杂贡品。
根据相关史料统计,唐代土贡物品以药材居多,约占总数的34.1%;纺织品其次,约占总数的25.9%。因此,在唐代的土贡物品中,药材及纺织品类占所有土贡物品的一半以上,且多为宫中平日生活用品,其本身具有较强的实用性。
汉代《神农本草经》将“本草”(药材)分为上、中、下三等,“上药一百二十种,为君,主养命以应天。无毒”;“中药一百二十种为臣,主养性以应人”;“下药,一百二十五种,为左使”[3]1,57,95。从可查土贡资料来看,土贡物品中的药材贡一共有235种。根据《神农本草经》、《千金翼方》、《新修本草》和《备急千金翼方》可查到有品质记载的药材有141种。其中上品药为76种,约占53.9%;中品药为37种,约占26.2%;下品药为28种,约占19.9%。虽然我们不能统计到全部贡药的品质,但是从有限的资料中,我们也可以发现,上品药还是占有一半之多,余者为中品药与下品药。周左锋根据《唐六典》所记土贡药材的分析,认为《唐六典》记载的土贡药材多为延年药、保健药,
这反映了宫廷中用药的主要倾向[4]。在唐代,江南道、河南道及河北道的绢、绫种类丰富,因为这些地区都是当时手工业较发达地区。纺织品种类的多少,可以体现一个地区手工业及经济发展水平。
唐前期土贡物品的运送者多为朝集使。《资治通鉴》卷一百九十七记载了贞观十七年贡使入京时的盛况:“先是,诸州长官或上佐,岁首亲奉贡物入京,谓之朝集使,亦谓之考使。京师无邸,率僦屋与商贾杂居,上始命有司为之作邸。”
《唐会要》也有类似的记载:“开元八年十月敕,都督刺史、上佐,每年分蕃朝集,限十月二十五日到京,十一月一日见。其年十一月十二日敕,诸州朝集使长官、上佐,分蕃入计,如次到有故,判司代行。未经考者,不在禁限,其员外同正员,次官后集。十四年二月敕,岭南五府管内郡,武安、万安等三十二州,不在朝集之限。其承前贡物者,并附都府贡进。十八年十一月敕,灵、凉、相、代……等五十九州为边州,扬、益、幽……十二州为要州,都督刺史并不在朝集之例。”[5]459−460
据上所述,唐代土贡物品一般在每年十月二十五日前抵达京师。负责转运土贡物品的主要为诸州朝集使,朝集使一般由诸州佐官充当,代表诸州束之、朝觐和贡奉。边疆羁縻州府朝集使往往给沿途官府和朝廷造成种种负担,《唐会要》载:“诸蕃使都府管羁縻州,其数极广,每州遣使朝集,颇成劳扰。”[5]459
唐代中后期,藩镇割据,对抗朝廷的势力经常不遣朝集使,朝廷不得不对朝集制度作相应的调整。安史之乱后,朝集制度一再废止。肃宗于乾元元年(758年)间下诏:“今冬入考刺史,自今已后,并宜停。”[5]1213德宗在上台之初,想改变这种局面,即令“诸州刺史、上佐,自今以后准式入计。”[6]7556“建中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敕诸州府,今年朝集使,宜且权停,其贡物及文解等,准例令考典赴上都。”由此可知,建中年间,土贡物品则由考典运至京城。贞元元年(785年)十二月,“户部奏今岁入贡者凡百五十州”[7]7467。贞元三年下诏,“今年州府朝集使宜停”。[6]7668以后朝集一词几乎不见于史籍。朝集制度的废止,并不意味着土贡制度也随之停止。即使到唐后期,唐中央依旧对土贡非常重视,其他贡献之物可废,唯独土贡不能停止。在唐代中后期,藩镇割据,土贡多由节度使或朝廷委派的专使担任,纳贡州数及人数都显著减少。到僖宗时,“国命所能制者,河西、山南、剑南、岭南西道数十州”[8]720,到此时唐之将亡之际,作为彰显国命的土贡制度也就几乎没有意义了。
全国各地土贡运送到京师,水陆并运,实为不小工程。“相彼土中实惟新邑,五方入贡,兼水陆之骏奔;六气运行,均霜露而调序。”[9]1111郑汴地区的五方之贡,除了水运和陆运并行外,有时还使用马匹运送。土贡物品不论是由原来的朝集使还是后来的专使或节度使押运至京,都需要一定的劳力。雷闻根据吐鲁番出土文献的研究,认为“在正使、副使及考典之外,朝集使团中还应有若干白直以供驱使,他们是从本州百姓中抽调的,对他们而言,作为白直随朝集使入京是一种差科,因为各州每年向朝廷进献的土贡要由朝集使押领至京,它们必须有人运送,于是就需要一些白直负责其职。”[10]292这种役使也是相当沉重的,要想让土贡物品“限十月二十五日到京”,一些较偏远地区的白直就需要提前出发,与家人一别甚至可达四五月之久。据《全唐文》载:“去年八月,闽越纳贡,而吾子实董斯役。水陆万里,寒暄浃年,三江五湖,□然复然。远与为别,故人何情。”[9]545另外,朝集使团中还有每年入京的贡士。先是“天下诸州所贡物,至元日,皆陈在御前,唯贡人独于朝堂拜列”,武则天长寿二年(693年)十月,经左拾遗刘承庆上疏,“贡人至元日引见,列在方物之前,以备充庭之礼”[5]1384,贡士才在大陈设中列于贡物之前。
土贡物品管理机构为太府寺。《唐六典》记载:“太府寺:卿一人,从三品;太府卿之职,掌邦国财货之政令,总京都四市、平准、左右藏、常平八署之官属,举其纲目,修其职务……凡四方之贡赋,百官之俸秩,谨其出纳,而为之节制焉。”《新唐书》卷四八《百官志三 · 太府寺》亦载:“太府寺,卿一人,从三品;少卿二人,从四品上,掌财货、廪藏、贸易,总京都四市、左右藏、常平七署。凡四方贡赋、百官俸秩,谨其出纳。赋物任土所出,定精粗之差,祭祀币帛皆供焉。”
太府寺下有左、右藏署,“左藏令掌邦国库藏之事”,“右藏署令掌邦国宝货之事”[11]525。也就是说,左藏掌天下所赋,右藏掌天下所贡及杂物之类。因此,唐前期,土贡贡品应贮藏在太府寺管辖的右藏库中。
关于左、右藏各库的情况,《唐六典 · 太府寺》中有详细记载:“丞四人,从六品上……主簿二人,从七品上;太府寺管木契七十只:十只与左藏东库合,十只与左藏西库合,十只与右藏内库合,十只与右藏外库合,又十只与东都左藏库合,十只与东都右藏库合,各九雄、一雌。九雄,太府主簿掌;一雌,库官掌。又,五只与左藏朝堂库合,五只与东都左藏朝堂库合,各四雄、一雌。其契以次行用。”[11]525从这里我们可以知道,在长安城中,左藏有东、西之分,右藏又有内、外之分。但是在唐后期,右藏库逐渐消失于史籍,消失的原因有可能是与左藏库合并,德宗时“常贡之外不得别进钱物,金银器皿、奇文异锦雕文刻镂之类,若民已发在路乾,并纳左藏库”[9]702。也有可能是“右藏与内府局宦官管理的中藏合为一个机构,共称‘内库’”[12]91,如“代宗时,每岁端午及降诞日,四方贡献者数千,悉入内库。”[5]543对于土贡物品具体保存在哪个库藏里,是难以考证的。一方面,唐代库藏性质逐渐变化,土贡物品或纳于左藏库,或纳于内库;另一方面,唐代土贡物品种类及数量是有严格规定的,在整个库藏物品中,相对于其他进献之物,其数量很小,到后来很可能与进奉之物混为一起。
太府寺虽掌左、右藏库,但是对于一些不易保存,且需要随时供用的物品,应当由另一机构来保存。据《唐六典》载:“尚食局,尚食奉御掌供天子之常膳,随四时之禁,适五味之宜……凡天下诸州进甘滋珍异,皆辨其名数,而谨其储供。”[11]324其储存甘滋珍异,都要进行封印,“凡供奉口味,皆种别封印”[13]1239。右藏库掌贡品之储藏,“凡四方所献金玉、珠贝、玩好之物皆藏之”[11]546。
唐后期,由于政治形势的变化,掌管左、右藏库及殿中省的官员都有所变化,如“晏自天宝末掌出纳、监岁运,知左右藏、主财谷三十余年矣”[13]1366。当时刘晏所任为度支使。财政大臣掌管国家左、右藏,一方面表明此时唐朝财政制度的混乱,另一方面也表明唐后期皇帝利用国家库藏物品为自己提供方便。另外,宦官势力在唐后期大增,其触角自然延伸到国家库藏方面。“从职能而言,口味贡属殿中省尚食局。唐后期殿中省职掌多被内侍省兼并,口味库也不例外。牛维直、牛存周以宦官身份领尚食之务,表明唐后期尚食局职掌已落入宦官手中。口味库职掌人从尚食奉御直长体系中脱离开来,单独成为一使,由宦官充领,亦是大势所趋。”[14]
在土贡物品的保管及出纳方面,唐代也有严格规定。从1957年和1958年秋季考古工作者对唐长安大明的考古发掘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的贡品在进入库房时都是要进行封印的,包括“进贡时间,进奉的物品名称以及进贡人的官衔和姓名等”[15]42。在贡物的保存方面,“贡物一般都分门别类放在库房货架上。为延长其贮藏期限,库房中已能采用盐渍、烟熏、罐藏、窖藏、干焙等方法。法律规定对贡物要定期检查,如保管不善,主管官员要受到惩罚。”[16]土贡物品的出纳则更为严谨,《唐六典》卷二十《太府寺》载:“左藏署:令三人,从七品下……凡出给,先勘木契,然后录其名数及请人姓名,署印送监门,乃听出。若外给者,以墨印印之。(凡官物应入私,已出库而未给付;若私物当供官之物,或虽不供官,而皆掌在其官,并同官物之例也。)”“右藏署:令二人,正八品上……出纳、禁令;如左藏之职。”也就是说,要想出纳右藏的土贡物品,就要与右藏令的木契相吻合,并且要登记姓名,最后也要经过门禁的检查。太府寺中一人掌左、右藏署的账簿,“三月一报金部”[13]1263,而金部则“凡库藏出纳皆行文傍,季终而会之”[11]81。如要提取贡物,则需要经过层层关卡,并且贡物由谁提取以及提取的数量,都要逐层上报。左、右藏院内的防守更是格外严格,“凡藏院之内禁人然火及无故而入者。院内常四面持仗为之防守,夜则击柝分更以巡警焉。”[11]545
唐代土贡物品为“当土所出”,体现中央和地方上下隶属关系,有着现实政治意义。唐前期“内重外轻”,诸州对朝廷奉命惟谨,不敢有丝毫懈怠。唐后期中央力量削弱,藩镇势力专横,特别是河朔地区藩镇,“文武将吏,擅自署置,赋不入于朝廷,虽称藩臣,实非王臣也”[8]3895−3896,他们自擅财赋,不上交境内赋税,但对土贡亦不敢或缺。除唐政府的特殊规定外,土贡是不会随意停贡的。如遇天灾,皇帝会颁布德音,免除此地近年常贡。宣宗时,以“近者江淮诸道,因之以水旱,加之以疾疠,流亡转徙,十室九空……减上供之馈运,发诸道仓储,免积年之逋租,蠲逐年之常贡”[9]992,亦或“诸道非时而贡者诏皆禁绝”[6]2028。这些藩镇虽专制一方,然“皆恃唐为轻重”,视自己为唐朝臣民,“唐虽病之,亦不得而外焉”[17]560。
唐代土贡虽然不可或缺,但更多只具有礼仪和象征性,其经济意义并不突出。天宝六载(747年)十二月,唐玄宗“命百官阅天下岁贡物于尚书省,既而悉以车载赐李林甫家”[7]6884。这些就更能体现每年常贡数量之少。另据黄正建在《试论唐代前期皇帝消费的某些侧面——以〈通典〉卷六所记常贡为例》中引用池田温论文《论盛唐物价资料——以追加〈天宝二年交河郡市估案〉断简为中心》,认为“全国每天贡物的价值只占全国户税(还不是全部税收)的万分之零点三六,实在是微乎其微”[18]197。
土贡物品最能体现其礼仪性的时刻,是在元日朝会时。《唐会要》卷四《礼部郎中员外郎》载:“凡元日大陈设于太极殿,皇帝充冕临轩,展宫县之乐,陈历代宝玉、舆辂,备黄麾仗。二王后及百官、朝集使、皇亲、诸亲并朝服陪位。皇太子献寿,次上公上寿,次中书令奏诸州表,黄门侍郎奏祥瑞,户部尚书奏诸州贡献,礼部尚书奏诸蕃贡献。”在这一天诸州所贡方物陈列于太极门东、西厢,最终“户部尚书进谐阶间跪奏,称户部尚书臣某言,诸州贡物请付所司,侍中前承,制曰‘可’……太府帅其属受诸州贡物,出归仁、纳义门,执物者随之。”[19]3151但并不是所有贡物都放在一起,同书同卷载:“于客使初入,户部以诸州贡物陈于太极门东西厢;礼部以诸蕃贡物量可执者,蕃客手执入就内位,其重大者陈于朝堂前。”诸州贡物被放置于太极门东、西厢,对于诸蕃的贡物,较小者蕃客手拿陈于太极殿前,而较大者则被置于朝堂前。
在唐代,对土贡有着明确的规定,其数量也有要求和限制。据《通典 · 食货》载:“诸郡贡献皆尽当土所出,准绢为价,不得过五十疋,并以官物充市。所贡至薄,其物易供,圣朝恒制,在于斯矣。其有加于此数者,盖修令后续配,亦折租赋,不别征科。”也就是说土贡物品折合后,不能超过50匹绢价,如果超过这一数量,多余的部分则要同官物充市。由于土贡物品本身所代表的政治性质以及对它数量规定之少的缘故,它本不应该是百姓的负担。可实际上,各州土贡却经常超过50匹绢的价格。黄正建根据《唐六典》中能计算其价值的一部分土贡资料,得出“有近三分之一的郡州贡物超过了绢50匹的价值范围。说明当时令文在各郡州执行时有相当出入,而朝廷也并不严格执行这一令文”[18]197。土贡物品亦由“当土所出”变为“逾境外求”。所谓“任土作贡”已被破坏。土贡的运输,也是百姓感到颇为劳扰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季节性的土贡,有时并不需要于十月到达京师,但更须劳费人力、物力,保证其运到京师时的新鲜。文宗时“故书,吴蜀贡新茶,皆于冬中作法为之,上务恭俭,不欲逆其物性,诏所供新茶,宜于立春后造”[8]346。但为了保证茶叶的新鲜以及到达京师的及时,以致“茶成拜表贡天子,万人争噉春山摧。驿骑鞭声砉流电,半夜驱夫谁复见。十日王程路四千,到时须及清明宴”[20]6847。还有浙东每年都要进淡菜及海蚶等,运输所需人力,据说自海边至京师,“道路水运递夫,积功岁为四十三万六千人”[2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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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小兵〕
Local Contribution of the Tang Dynasty
WANG Xin-ying
(Anhui University,Hefei Anhui 230039,China)
The local contribution system in the Tang Dynasty is very complete. The local contributes and the requirements from the Tang government reflect the symbolic significance of the local contribution. In the early Tang Dynasty,the articles of local contribution are made specifically by the proper government officials who are responsible for transporting those goods to the capital. In the Tang dynasty,local contribution is composed of specialized agencies responsible for the restore,the approach is also very strict custody. Of course,since the middle period of Tang Dynasty,the change of the political situation,the local contribution system gradually becomes a local burden.
The Tang Dynasty; the local contribution; tribute
K242
A
1006−5261(2012)05−0090−04
2012-06-19
王馨英(1987―),女,山东荣成人,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