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阳油田房地产管理处住房公积金中心 王卫梅
众所周知,独立董事制度对于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独立董事所具有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使其比内部董事更能客观和公正地监督和评价公司经理层的行为,平衡公司的权力结构,既能制约内部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的行为,又能有效地监督公司的经理层,缓解公司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正是基于这样的考量,我国国有控股公司也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2004年2月,国务院批准了国资委提出的在中央直属企业进行国有独资公司建立和完善董事会的试点工作,随着这一试点工作的开展,在国有控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也提上了日程,2004年国资委出台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我国的国有企业开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大胆尝试。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独立董事制度也在各级国有控股公司中得到推广。实践中,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也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当然,由于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尚属初创,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较为突出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独立董事的定位不清晰。大多数国有控股公司也没有建立便于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机构,使得独立董事没有行权的保障,导致独立董事有名无实,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沦为装点门面的“花瓶”董事。二是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难以保证。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就是以外部的非执行董事来控制制衡内部董事。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法律制度设计的缺陷,独立董事主要是由公司的董事会外聘的一些“名人董事”,本身并没有足够的时间和动力来参与对公司的治理,实质只能为公司壮声威,扩名声,发挥不出独立董事的效能。三是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健全。实践中,独立董事由董事会聘用,薪酬由董事会决定,独立性和行权的动力不能保障,必须改革独立董事的产生方式和薪酬决定方式,建立一套保障独立董事独立行权的制度,并完善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有效地激励和约束独立董事的行为。
独立董事制度对于推动我国国有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但不能指望它能包治百病,彻底解决我国国有控股公司治理中遇到的困扰与难题,想要发挥独立董事的积极作用,一方面,有赖于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基础环境的改善,如改善国有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还有待与支撑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一系列相关制度的构建,只有这些条件的改善,才能使独立董事制度发挥其效用。
第一,改善我国国有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遏制内部人控制现象。我国的国有控股公司大都由原先的国有企业改制产生,其内部流通性不强的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控股现象严重,国有大股东、母公司控制董事会和经理层,进而控制公司的经营,使得内部人控制现象泛滥。据证监会资料显示,2000年上市公司80%以上的董事会中“内部人”董事比例达到60%。内部人控制现象使得公司的经营很难被有效地监督,中小股东的利益更是无法保障,独立董事制度的基础也不稳固,其“独立性”在大股东的操纵下很难保证,当务之急是要尽早实现股权的多元化、分散化,加强股权的流通性,措施如国有股东减持国有股,引进国内外非国有的投资者,非国有投资者的引入对于缓解股权过于集中状况是很有帮助的,从根本上说,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股权结构的优化有赖于非国有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的引入,而只有在股权结构得到优化的的条件下,股东大会选出的独立董事才能独立于股东大会,独立于经理层,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能。
第二,完善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保证其“独立性”。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独立董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从表面上看,“独立性”可以保证,然而,在实践中,独立董事可能受制于大股东,成为大股东的附庸而忽视对相关利益者的保护。要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采取一些变通的措施,比如在坚持由股东大会任免董事的原则下,可以约束大股东和董事会对独立董事人选的提名,改由其他与公司没有利益关系的人来提名独立董事。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的做法,由与公司无利益关系的外部机构来提名独立董事,至于在我国的现行法律框架内,何种机构较为合适担此职责,本文认为证监会、证券交易所都比较合适,因为二者作为监管者的性质决定了其立场的中立性。当然,如果推行这一做法,还有一个必备的条件,就是要加快培育我国的独立董事市场,保证独立董事的质量和来源都有保证。
第三,改进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度。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独立董事的薪酬是由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决定的。这一做法一直饱受诟病,因为这无形中把独立董事和董事会或股东会建立了利益联系,独立董事可能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对公司的经理层采取“合作”的态度,漠视其监督职责。要解决上述问题,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比较典型的是将独立董事的薪酬固定结合股票期权激励的方式,这样可以解决独立董事执行职务时过于谨慎的问题,也能保证其不因薪酬的多寡的忧虑而顺从董事会和股东会,失去“独立性”。
第四,推进独立董事责任制度的改革。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监督,从公司领取报酬,当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独立董事又和一般董事不同,如果让其承担一般董事的责任,不免过于苛刻,将会损伤独立董事执行职务的积极性。如何界定独立董事的责任及保证其积极性就是独立董事责任制度的改革核心。首先,应当在独立董事通常在精力有限,时间紧迫,信息不全的情况下履行职责,因此,其在董事注意义务的标准上应和一般董事有所不同,责任当然也不相同。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商业判断规则等经验来准确判断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要防止独立董事承担超过其职责的责任,以保障其积极性,典型的做法就是为独立董事投保责任险,但应把独立董事的欺诈或不诚实排除在责任险之外。此外,还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补偿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执行职务引起的风险,保障独立董事认真、勤勉地履行职责。
除了从上述几个方面来推进国有控股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之外,其他一系列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建设也很必要,只有与这些制度的结合,独立董事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比如确立独立董事对公司经营层进行监督的评估体系,使公司的经营情况更加透明,有助于公司投资者对公司情况的了解;还有如构建独立董事的社会信用制度,加强独立董事自律管理和培训,形成专业化的独立董事阶层,对独立董事发挥作用很有意义。此外,如加强独立董事外部市场的建设,强化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是独立董事制度完善的重要方面。总的来看,独立董事制度在国外的公司治理中,通过其对董事会的内部改造,推动了公司治理的完善,成为公司治理中重要环节和力量。我国国有控股公司在引进这一制度之初,也是着眼通过其发挥作用完善董事会的治理,从源头解决困扰我国国有控股公司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从而为国有资产的经营提高一个可靠的经营模式,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我们有理由相信从独立董事制度的角度来革新我国国有控股公司的内部治理是推进我国国有控股公司经营模式转轨升级的重要契机,这必将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1]刘俊海.我国(公司法)移植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J].政法论坛,200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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