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刘丰榕
探析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税收流失问题
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刘丰榕
21世纪的我们享受着电子商务高速发展所带来的便利,同时也迎来了其对我国传统税收征管的挑战。正确认识其现实发展状况,权衡利弊关系并积极探索解决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流失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立足当前经济发展环境,深入思考电子商务的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电子商务 税收流失 互联网
电子商务作为互联网发展的分支从启用至今已有15年,其高速发展对我国经济商贸和生活社会方面的发展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作为一种新兴的商贸方式对我国传统的税收法律制度及征管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且电子商务的普及也使得一些传统的贸易数量大大减少,进而导致税款大量流失。
目前来看,电子商务模式还处于初级阶段。但是我们能看到,这样方便、快捷的贸易方式已逐渐改变我国传统的商业合作方式的单一结构,在网络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让我们不得不反思是否对与此伴随而生的税收流失问题给与足够的重视。因此,本文认为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税收流失问题进行探析是十分必要的。
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学术界对于电子商务的界定问题往往处在“风口浪尖”,至此目前国内对电子商务的定义仍未达成高度的一致。狭义来看就是指利用国际互联网进行交易的这样一种方式;而广义来看则是泛指利用网络进行的全部贸易活动。电子商务是利用开放网络,在供需双方不谋面情况下进行的商贸活动,其经济事项具有网络化,虚拟化,无纸化的特点,是一种高效的新型商业运营模式。
电子商务的发展,在丰富我国经济贸易方式,增加就业人口,提高科学技术等方面都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随之而产生的税收问题也不容忽视。
从税收流失的定义来看,国外研究主要侧重于偷税、逃税方面的探讨,并指出:如果导致税收减少的行为是违背法律的,那么就属于税收流失的范围。而国内学者提出了一个新的思考,即实际和潜在的税收收入问题,通过一定方法分析测算的税收收入和实际征得的税收收入间的差额也是税收流失的范围。
而当前我们所探讨的电子商务贸易的发展,所导致的税收流失并非偷逃税所致,而是采用电子商务贸易这种行为可能导致的税收流失,是由其交易方式所采用的特殊方法或技术手段以及针对此新兴事物税收制度上的缺失而无法有效征税所导致流失的税收。
(1)其最直观的就是税收收入额减少导致了财政收入的下滑,且GDP中财政收入的比重并没有因为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而有所增加。除此之外针对税收流失这一问题政府在治理过程中必然有与此配比的耗费,这无疑从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加重的财政的负担。
(2)与之伴随的效仿效应将带来更多的税收流失。其他企业看到电子商务的优势时也会效仿使用,这样则会加大税收收入的流失范围。
(3)其对资源配置的影响。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必然会使得原来此体系中的一些服务或是资源进行重新的整合。比如采用电子商务形式的企业可能会降低成本,从而使得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更具价格优势,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获得更加丰厚的利润,同时也会吸引社会上更多的资源投入其中。
(4)其带来的社会效应。一方面,扰乱了严密的税收征管秩序,因为当前税收制度的制定尚无法跟上电子商务发展的步伐,使众多企业都争相使用这一贸易方式来为各自牟利,违反税收公平原则;另一方面,采用电子商务的企业具有相对优势以后在价格上也具有一定优势,没有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为了生存只能降低价格,这样做的后果是很有可能导致出现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产品的整体质量下降。而与此同时,电子商务企业也因为有价格优势而失去了技术改造创新的动力。
电子商务贸易方式的虚拟化和无纸化,使得对课税对象、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等的确认困难,而税务机关目前的征管手段还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所以许多网上的交易都无法有效征税或直接无法征税,其结果必然是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据国家的相关统计和估计,从1998年开始因为网上交易我国的税收流失正以每年40%的速度增长,2007年仅C2C交易而未征收到的税款就高达7亿元左右,这还只是其中的冰山一角。本文认为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传统的税收制度基本都是实际操作,其税制要素也是基于此设定的,而电子商务的出现对以纸质凭证为基础建立的税收制度构成了极大的挑战,而税收制度的调整并非一朝一夕,且照顾的面太广,所以即便认识到问题的存在,也没办法立即做出调整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而且电子商务的出现不但对税收制度造成冲击,其对税收的实体法也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就现有税法对其征税。
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手段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信息化的发展和建设以及成功运用到税收征管中并非易事,因此使得税务机关有心无力。具体体现为:首先,是对税务稽查提出了挑战。传统的税务稽查大部分是以纸质的形式完成,而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特性使得传统税务机关以账证追踪审计组为税收征管的基础丢失了。其次,是管理方面的困境。电子商务的特点:隐蔽性,其匿名交易本身就难于查证,而且计算机的加密功能使得税务机关想要获得纳税人的重要信息比较困难,也很难确定其真实身份,加大税收征管难度。最后,是对税款征收产生的困扰。在电子商务中,使得传统“应纳税额”的两种确定方式都难以实现。一方面由于开展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并不会主动申报纳税也就难以确定其应纳税额;另一方面由于纳税人税务登记和工商登记等信息的缺失,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纳税人的相关信息,限制了税务机关应纳税款的确定方式的适用性。
电子商务贸易方式使得不同国家之间的贸易更加方便快捷,也使得各国间的经济贸易关系更加紧密,但与此同时也对我国的国际税收领域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导致国际税收的流失。
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这一问题:一是各国之间税收管辖权的冲突。由于电子商务的隐匿性、流动性、跨国性和全球性等特点,商品和劳务的交易不再一定要通过具体地点才能完成,其地域界限也不复存在,从而公司的跨国间的贸易带来的极大的征税困难。二是常设机构概念受到冲击。常设机构指在某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现行税制判断课税的标准之一就是常设机构,而电子商务并没有实际的交易场所,大部分都是采用软件和网页,因此对传统的常设机构的概念提出了挑战。
针对电子商务贸易的无纸化的特点,要对流转税的各个税种的产生环节、地点、发生的时间进行重新的界定,在税法中明确纳税环节,分清权利和义务,使得电子商务贸易征税有个稳当的法制基础。国外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征收之所以可以井然有序,其中的基础原因是法律制度的完善,任何行为一旦有了规范的法律制度制约,才具备了发展的基础条件。
电子商务的基本特点就是信息化,要跟上其发展速度则必须使税务机构本身的征税系统先进、高效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防治利用互联网贸易造成的税收流失,解决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所带来的矛盾在一过税务机关是难以独自实现的。我国应该通过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提升自身素质和专业技能,运用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使税收征管稽查有充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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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5800(2012)06(b)-1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