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增值税扩围改革对企业的影响及建议——以上海试点为例

2012-08-15 00:49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院孙婷婷
中国商论 2012年36期
关键词:营业税税负纳税

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院 孙婷婷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即增值税“扩围”改革)。并从2012年1月1日起来,以上海市为试点地区,开始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工作,就此,增值税“扩围”改革正式在我国开展。

增值税“扩围”是指通过相关税制的调整扩大增值税的课税范围,使之覆盖到营业税的课税项目,进而取消营业税。从国内研究文献来看,现有增值税“扩围”改革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税制完善的角度研究增值税改革的必要性,(施文泼,贾康,2011)认为,现有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征收的税制体系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因此(高培勇,2012)认为增值税“扩围”可以规范抵扣链条,减少营业税中的重复课税。第二,从结构性减税的角度,在(赵丽萍,2010;高培勇,2012等)看来,结构性减税其中一个重要的部分就是增值税“扩围”改革。营业税作为中国流转税税制体系的大税种,营改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第三,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角度,(贾康,2011;高培勇,2012;胡伊健,2011等)认为,增值税“扩围”通过进项税抵扣等机制可以降低服务业的纳税负担,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第四,从收入分配的角度,孙钢(2011)认为增值税“扩围”改革对于收入分配体制来说将会是一次重新的调整。

1 进行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必要性

1.1 增值税“扩围”改革前营业税征税体系中存在的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尤其是以服务业为代表的第三产业发展迅猛,其分工越来越细化,税收负担随着流转环节增加而增加,营业税重复课税的情况越来越严重,这抑制了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例如,在市场化程度日益加深,社会分工不断深化的市场背景下,一个服装企业将业务分包给设计、裁剪或者其他分包的企业,那这个服装企业就要对其全部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其他接受分包业务的企业还要根据自己的营业额再次缴纳营业税。其造成的结果就是相同的业务在不同的流程中被重复征税。

1.2 增值税“扩围”改革前增值税征税体系中存在的不足

我国目前的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够广泛,抵扣链条也不够完整,影响增值税中性作用的发挥。笔者还发现,我国自从2009年完成了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后,允许企业购进的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但固定资产中的厂房车间等占主要构成部分的固定资产却排除在了抵扣行列之外,这样的转型并不是彻底的转型,对于企业纳税人来讲,如何平衡购进不动产和其他设备类固定资产的税负将会是很困难的。

2 增值税“扩围”改革对企业的影响

2.1 增值税“扩围”改革影响企业分工的专业化

目前我国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主要集中在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增值税扩围改革将大部分服务型企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有利于其形成完整的税收链条。对于很多上下游企业而言,企业外购服务时,可以全额抵扣上一环节的增值税,降低了下游行业的税负,有利于促进行业分工、细化、优化产业结构。

从上海试点实践的情况来看,不少企业主动将生产型服务业务向专业化分工、细分外包方向发展,有利于试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

2.2 增值税“扩围”改革影响企业税负

增值税“扩围”改革把原先不在增值税纳税范围的课税项目纳入到了其征收范围,必然会对涉及改革的企业的税负产生影响。在营业税征税体系下,各行业的征税税率不同,因此税负也会不同。进行增值税“扩围”改革后,对于有些行业如建筑行业,其税负将会降低,而对于另一些行业如无形资产,由于在营业税征税体系下其税负较低,增值税“扩围”改革后反而可能会提高税负。

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课题组发布的《2012年一季度上海服务业重点监测企业问卷调查报告》指出,上海扩围改革试点使小规模纳税人受益明显,税负降低,但交通运输业整体税负有所增加。

2.3 增值税“扩围”改革影响企业整体利润水平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服务型企业购买原材料、固定资产、相关服务时支付的增值税可以顺利抵扣。因此,税改有利于服务性企业如民航业降低营业成本。同时,税负的下降也有助于营业税金及附加中城建税、教育费的下降,从而有利于提升企业整体利润水平。

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与以前实行营业税征收体系时相比,上海市2012年一季度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收负担超过20亿元。税负的下降从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企业的整体利润水平。

3 结论和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本文得出结论:基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征税体制的不足使得增值税“扩围”改革成为必然趋势。增值税“扩围”改革会对企业的专业化分工、税负、整体利润水平产生影响。下面笔者对如何进一步推进增值税“扩围”改革提出三条建议。

3.1 增值税“扩围”改革要给予企业充分的适应时间

虽然增值税“扩围”改革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但增值税“扩围”改革,必须结合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以及税务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全面地考虑到我国目前税收征管的现状、扩围改革后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行业的税率的选择等问题。从企业的角度来讲,也需要一段适应的时间。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扩大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缩小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实现的,应循序渐进,多步骤分步推进深化扩围改革。在目前的上海试点工作中,先在第三产业中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进行扩围改革,通过试点积累的经验完善改革体制,再逐步将第三产业中其他服务行业并入增值税纳税体系中。

3.2 完善增值税征税体制,减轻企业纳税负担

增值税“扩围”改革作为结构性减税的重要步骤,意在减轻企业纳税负担。增值税“扩围”改革在上海试点的过程中总体上减轻了相关企业的税负,但也遇到了少数企业税负不降反增的问题。原因就是纳入到增值税征税体系后所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小,与实行营业税征税体系时的营业额差额征收优惠相比显现不出减轻企业纳税负担的优势。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认为可以从完善增值税征税体制的角度,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灵活选择征收率纳税。目前,上海试点的方案已经开始微调。未来还可以结合增值税税制改革,逐步下调增值税税率,从根本上解决税负可能偏高的问题,以达到减轻企业纳税负担的终极目标。

3.3 认真总结试点中企业存在的问题,积极推进试点工作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由上海市扩大至北京、天津、深圳、浙江、江苏、福建、安徽、湖北、广东、厦门10个省市。改革范围扩大后,各个省市由于经济发展现状,宏观经济环境有所不同,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会不一样。相关部门应认真总结试点中存在的问题,积累上海试点工作中取得的宝贵经验,在处理其他省市改革进程中的问题时可以借鉴,但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忌全盘照搬。通过不断的发现问题进而解决问题,有效积极地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1]施文泼,贾康.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必要性[J].经济研究参考,2011(12).

[2]赵丽萍.关于增值税的扩围改革[J].税务研究,2010(11).

[3]高培勇.增值税扩围是结构性减税重点 [N].21世纪经济报道,2012-01-05.

[4]胡怡建.推进服务业增值税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J].税务研究,2011(6).

[5]胡怡建.增值税扩围:力促服务经济转型—胡怡建教授在中国浦东干部学院的演讲 [N].解放日报,2011-12-25(8) .

[6]孙钢.增值税扩围的方式选择—基于对行业和体制调整的影响性分析[J].地方财政研究,2011(02).

[7]蔡昌.对增值税扩围问题的探讨 [J]. 税务研究,2010(5).

[8]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今年一季度本市推进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试点运行的基本情况[Z].2011-11-21(3).

[9]靳万军.中国增值税改革及其初步思考[J].税收经济研究,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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