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的再利用——以废物走私与“洋垃圾”的区别为例

2012-08-15 00:49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刘晓磊
中国商论 2012年36期
关键词:洋垃圾走私废物

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刘晓磊

1 非法的“垃圾走私”

根据相关统计分析,每年全世界约有 80% 的电子垃圾被出口到亚洲地区,而作为亚洲地区最大的进口国家的中国,如今已近成为受其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已成为严重的全球环境问题之一,对发展中国家造成的危害尤其是不容忽视,我国更不例外。旧服装、废旧电脑、塑料废品,源源不断的“洋垃圾”入侵国门。走私废物犯罪严重污染国内环境,损害人民身心健康,并冲击我国的废物管制制度,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

“洋垃圾”到底是如何进入我国的呢?根据相关行政部门披露的情况,绕关走私入境是“洋垃圾”进入我国的主要方式,其渠道主要利用海上和沿边非设关地偷运,并非是通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进出的口岸。据悉,在查获的相关走私废物的案件里,约有45% 的是经由海上走私进入中国境内大陆地区。除此种情况外,通过夹藏以及伪装瞒报等手法进行走私进口的方式,在货运渠道方面比较突出,例如将国家禁止进口的废弃化学物品(如废催化剂)伪报为铂精矿;在进口的废旧五金件中夹藏废复印机、废电脑等。

2 “垃圾走私”的治理现状

目前,我国海关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配套措施和相关制度,开展了许多专项行动制止此类案件的发生,但“洋垃圾”走私却屡打不绝,原因主要是暴利诱使,在部分工业基础薄弱,经济发展缓慢的欠发达地区尤为突出。另外,此类走私及非法经营一般具有完整的走私和非法流通链条,往往是供应、运输、销售一条龙作业。 由此,也凸显出了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进境固体废物的管理在我国涉及5个主要政府部门,即:国家商检总局、国家海关总署、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部和商务部。目前,由于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仍处于尚未制订实施极端,在日常行政管理中存在部门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职责分配不清等问题。然而口岸管理相关部门职责不明确,极易出现相互推诿现象,另外仍然存在部分企业对法律条文理解有歧义,加工利用单位、运输单位、经营单位三者之间承担的责任必须要有进一步明确。与此同时海关在监管中遇到诸多困难,总结为以下四点:第一,企业管理欠严格、规范;第二,海关对废五金金属含量的申报尚未实现完全监控;第三,海关审价环节与查验环节存在脱节现象;第四,媒体宣传造成的定义混淆和区别对待“洋垃圾”,给海关监管带来不少压力。如今,在已经走私进入我国境内的固体废物处理方面同样存在“三大难”,即对固体废物退运的实施困难、由收货人或承运人承担固体废物处置费用困难、对于解决查获固体废物的方式方法困难。因此,我国在对待非法走私“洋垃圾”方面应完善打击走私的法律体系;加强海关执法;整合执法资源;加强司法保护。

3 非法废物走私的综合治理

目前看来,综合治理废物垃圾的非法入境和管理需要多方面的配合。

3.1 继续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遏制废物走私活动,将罪刑条款具体归位,统一划分废物的标准,进一步明确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范围,保证立法一致性,科学明确废物的认定标准,探讨新的定罪量刑标准。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制定相关的行政规章,对有害废物处理中的各环节、各部门的处理权责、规范和时限进行明确规定。

3.2 海关加强执法

制定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拓展获取情报的渠道,从源头、重点抓起,抢占缉私工作的制高点。开展多种专项行动,继续保持打击走私的高压态势,惩治震慑走私分子。

3.3 增强国际合作

整合执法资源,利用WTO相关规则和国际通行的做法,制定限制不合格固体废物进口的规则。积极参与各类国际相关环保活动,充分利用国际会议和其他公众平台,要求有关国家加强管理废物出口,防止我国禁止进口的废物以各种方式转移至我国境内。同时,与接壤国家及地区开展执法互助与合作,从多个方面入手。

3.4 增强国民意识

近年来,随着我国文化水平的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也在不断的加强。民众的维护、监督、举报等自发性的行为也为我国的执法带来了许多便利。对于一些沿海偏远村落的文化渗透更要提升到一个全新的高度,为打击绕关走私奠定基础。

4 “洋垃圾”的区别对待

把所有境外的固体废物都叫“洋垃圾”是不合适的。根据目前全球科学水平的发展,对于“垃圾”的理解也有了更深一层次的阐释——垃圾是被放错了地方的资源。目前,再生资源利用在国际上是一个朝阳产业,把一些可作为资源的固体废物进口进来,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新型循环改造和再利用,不论从自然环境还是经济收益反面都是利大于弊的。因此“洋垃圾”真正指的应该是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我国20世纪90年代开始进口国外的资源性固体废物,如何正确看待固体废物的进口,合理调整可再生固体废物进口的管理政策,防止有害废物污染环境,促进可再生固体废物进口,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成为政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随着能源越来越贵,垃圾已经变成越来越有用的东西了。在瑞典全国只有 4% 的垃圾会最终进入垃圾填埋场。由于把垃圾转化为可再生能源的效率很高,瑞典近年来开始从国外进口垃圾,每年的进口量约为 80 万吨。我国资源总量欠缺,人均资源严重不足,但消费速度惊人,经济高速发展与自然资源枯竭矛盾日益突出,资源的节约与循环利用更为迫切。新闻媒体甚至个别地方官员至今仍然没有分清“废料”与“垃圾”的差别,由此可见我国提出发展循环经济任重道远。

我国对于废物再利用已出台和实施相关的管理条例,废旧垃圾回收再生利用产业主体利益分配的多变性、主体责任的复杂性、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性、法制体系的滞后性等制约着产业链健康、有序运行,基于产业链价格下废旧物品生产、销售、消费、回收、再生、利用各方主体的社会责任体系,探究产业链主体社会责任,已成为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

我国出台的相关政策有利于提升产品的生态竞争力,有利于以法律为基准规范产业链各方主体的回收处理的行为,遏制回收物品处理不当造成的环境污染,以提升产品环境品质而减少制造成本,促使产业链各环节的价格合理与协调。构建废旧垃圾再生利用产业链主体责任体系,解决废旧垃圾回收利用产业链运行过程的二次污染问题,全面落实产业链各方主体的社会责任,促进废旧垃圾回收再生,利用产业链高效、健康、有序运行。

5 成功案例——天津子牙循环经济区

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是国家批准的天津市省级开发区之一,成为目前我国北方规模较大的经营进口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加工利用的专业化园区。也是我国对“洋垃圾”循环再利用的成功案例。2007年经国务院批准,被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命名为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园区设有进口废物监管区和海关、检验检疫验放中心,实行封闭式管理。因此形成了海关、检验检疫、环保、园区“四位一体”的联合监管体制。对园区内的废弃机电产品从拆解、加工,到拆解后各种成份的去向实行全程监管。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口“洋垃圾”,不仅有严格的进口审查制度,还设有监管机构进行日常管理,所有进入静海子牙海关监管机构监管场所的废物必须凭检验检疫局正式通关单,办理实货放行或其他相关手续。对于需要退运的废物,由自有海关监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的操作规程》办理相关退运手续,并在实施密封和办理完结相关手续后,负责将待退运货物由海关指定车队,原箱运输至港口指定海关监管场所,海关核查密封后负责监管货物装船离境。对定点单位的加工利用,天津子牙环保产业园实行封闭化管理。定点加工利用单位进口的废物办理报关手续后,必须全部进入园区,由园区过磅登记,核准废物的进口单位、品种、成分、数量等相关参数。与此同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园区企业制定合理合法的惩罚细则,防止浑水摸鱼,妨害公共利益的不法行为出现。

6 结语

现如今我国正在大力提倡建立节约型社会,我们将可以转变为资源的回收物视为垃圾,也是违背节约初衷最大的浪费,建立节约型社会,我们需要正确的媒体宣传和舆论导向,这一切便当然也要从区分“垃圾”和“废料”开始,从“质”出发认识它们之间的区别,切勿暴殄天物,从而实现我们“资源化、减量化、再利用”的经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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