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发展的正义维度及其评价

2012-08-15 00:47何建华
治理研究 2012年5期
关键词:正义评价发展

□何建华

论发展的正义维度及其评价

□何建华

正义是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是社会发展的基本目标,也是社会发展的最佳状态。对发展进行正义评价是发展合理性的基本要求,也是对发展进行伦理评价的基本尺度。对发展进行正义评价必须坚持自由与秩序相统一、效率与公平相统一、德性与幸福相一致、经济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相统一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引导社会发展向着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方向演进。

发展;正义;发展正义;评价

在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主题的今天,随着传统发展模式单向度价值取向及其危害日益凸现,社会不公正在发展领域中日渐普遍,发展正义问题正成为当代社会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发展正义既是对发展实践合理性反思的产物,也是对发展合理性的价值追求。发展正义内蕴着人们对发展的价值思考和意义追问。对发展进行正义评价,是发展的价值论和目的论基础,它直接决定着对发展含义、发展纲领、发展内容、发展动力、发展道路、发展模式的理解。坚持发展的正义之维,就是把人的尊严和价值、人的自由作为发展的根本,实现发展实践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实现发展的历史尺度与正义尺度的统一,这是发展正义的精神和实质。

一、发展追求正义维度的必然性

人类的发展实践既具有规律性,又具有价值性。人类发展史表明,发展蕴涵着正义观,人们对发展的追求蕴涵着对正义的不断探索。正义作为人类对自身生命的最高价值之追问和原则之表达,实质上就是把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作为根本主题,追求正义就是追求人类的尊严和崇高、追求人的价值和自由的存在本质。人类发展过程是一个人们探求发展的正义性的过程,也是一个人们确立发展的正义尺度的过程。因而,发展总是具有正义性的。

一方面,发展蕴涵着正义观。发展必然包含处理人们利益关系的合理方式。人们的利益关系总是随着社会发展而改变的。人们总是在发展实践中产生新的利益关系,调整原有的利益关系,抛弃不合理的利益关系。因此,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合理性、正义性、道德性,从根本上说,是由发展实践所决定的,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处理也是在发展中实现的。不仅如此,发展还为人们提供适宜于人生存的条件。对于人来说,发展既为人们提供越来越多、越来越丰富的物质生活资料,使人们得以生存下去,毋需因物质财富的匮乏而进行不断的、残酷的生存斗争,并不断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发展又为人们提供越来越多的闲暇时间,使人们有更多的充裕时间来从事越来越广泛而有意义的活动,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发展的总目标是最大限度的生存、尊重和自由,这是发展目标的应然层面。

另一方面,正义是发展的价值目标和尺度。正义本身就是社会发展的目的、过程和结果。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公正和社会发展是同一种社会状态,同一发展过程。正义不是作为外在相关性,而是作为内在规定性,决定着发展的性质和趋向。

第一,正义是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之一。发展是社会有机体的和谐共进,不仅要有生产力的提高,物质财富的丰裕,还要有社会政治结构、经济结构、文化结构的合理,以及生态环境的改善与永续利用,最重要的是要有对人的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对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合理划分。社会作为相互差异的各个组成部分有机统一的整体,协调是其首要特征,是社会有机体保持生机和活力的基本要求。而一个社会协调发展的价值基础,就是关注经济利益的构成和分配中的正义问题,关注政治资源分配中的正义问题,关注个体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的获得与保障,关注资源和环境的正义问题。只有对个体平等自由的权利予以充分地确认和保证、恰当合理地分配社会的经济、政治利益,同时对生态自然环境的尊重与永续利用,才会有社会有机体的协调发展。而这正是正义的基本要求。因此,只有正义,才有协调;有协调,才有社会有机体的健康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近代以来,自由、平等与民主作为近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都是以社会正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保障公民的自由是社会正义的应有之意;平等意味着每个社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合理,也内在地蕴含着社会正义的意蕴;民主则表征社会政治资源的合理、公平分配,是社会正义在政治领域的表现。由此可见,正义是社会发展核心价值之一。

第二,正义是社会发展的评价尺度。正义问题本质上是一个价值评价问题。社会是一个有机体,是一个囊括全部社会生活领域的跨层次的、整体性的范畴。因而社会关系既体现在人与人之间、也体现在人与社会之间、人与环境之间,既体现为一国内部的关系,也体现为国际间的关系。正义对这些社会关系的评价也就是对一个社会发展质量的评价,因为社会发展最终要体现在这些关系的改善和提高上,比如人的自由度的提高,社会秩序的合理、有序、高效,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等等;换言之,社会发展质量的提高,同时也应该是社会正义程度的提高。正义作为评价社会发展质量的标尺,一方面以正义价值理想、标准、目标、规范来关照和规范现实的发展实践,同时对现实的发展实践进行评判,使正义评价对发展实践具有批判性:否定现实中的不正义状况或不正义原则,使之朝着理想中的正义状态和正义原则发展。

第三,正义内在地规定着社会发展,决定着社会发展的性质和趋向。正义是社会发展的最佳状态,也是现实社会运行的原则。社会的运行可以有多种原则,但最基本最起码的就是正义原则,即社会基本结构可以合理地划分、分配、调节社会利益。作为社会运行的最基本最起码的原则,正义原则不仅对社会运行具有指导性,而且对现实社会具有调适性。正义的调适功能主要体现在对不合理的社会关系、冲突着的价值观念的调节与调整,这种调节和调整的根据在于“交叠共识”的存在。“交叠共识”是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提出的概念。多元交叠的利益与诉求总具有最低限度的共同性,这是社会正义达成的基础。“正义共识”的存在把不同阶级、阶层出身、不同社会地位、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在最低限度的价值观共识上架构了起来,使有可能冲突的各种价值观有一个最低限度的一致性。这就为正义调适现实社会关系提供了可能与途径。正义对现实的调适性突出表现在对社会转型时期价值冲突的平衡功能。在社会转型期,各种价值观相互冲突,这时正义作为社会最基本的原则,可以通过“交叠”所达成的共识,调节社会发展现实,使社会发展趋于最佳状态。

总之,正义是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之一,是社会发展的评价尺度,也是社会发展的最佳状态。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作为一种理想目标和价值准则,正义是伴随人类文明始终的一种基本价值观念与准则。在现时代,任何民族、任何国家、任何政党或社会团体,无论这些政党或社会团体是激进的,还是保守的,无论他们抱有什么样的政治社会动机及目的,无不以社会正义作为政治变革的旗帜。任何一个国家的执政者都必须保证社会的正义性,而且必须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中维护社会正义,这样才能保证一个稳定的政治共同体的执政能够得到人们的认同。

二、对发展进行正义评价的必要性

对发展进行评价是人们对发展价值的观念把握方式。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人们可以确立的发展模式是多种多样的。在众多的发展模式中,人们之所以选择这种发展模式,而不选择那种发展模式,这跟对发展实践的评价有直接关系。对发展进行正义评价可以为发展模式选择指明方向和提供动力,其目的在于选择和确立具有历史合理性的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

对发展进行正义评价是对发展进行伦理评价的基本尺度。社会发展需要深厚的伦理基础,缺乏伦理支撑的发展必然是充满风险的,只有建立在伦理基础上的发展才是有意义的。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客观上蕴涵着丰富的伦理因素,正是这些伦理因素成为矫正发展方向的基础。从发展内涵和目标看,发展的终极目的是实现人的自由,现实目的是实现人的幸福生活。对发展进行伦理评价可以正确把握发展目标的价值导向,可以使发展手段合理化,可以使发展成果和发展代价受到伦理评判,有利于对发展路径进行伦理选择。对发展进行伦理评价是多方面的,包括自由、平等、幸福、民主、秩序、自主等基本尺度。对发展进行正义评价是发展的伦理基础。无论是经济发展、政治发展,还是社会发展,其伦理基础都是公平正义。人之所以追求公平正义,根源在于人是超越性、理想性的存在。对发展进行正义评价,实际上就是追问发展的合理性问题。

对发展进行正义评价源于人对生命意义追求的存在本性。发展正义的根据在于人,一切有关发展正义的问题都应该从人的存在方式中去寻找问题的答案。卡西尔指出,人是“一个在他生存的每时每刻都必须查问和审视它的生存状况的存在物。人类生活的价值,恰恰就存在于这种审视中,存在于这种对人类生活的批判态度中。”①[德]卡西尔:《人论》,甘阳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第8页。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苏格拉底认为,一种未经审视的生活是没有意义的,因而是不值得过的。人对正义的追求,实质上是人对自身人性的不断完满和无限丰富的追求,是人对自然生命和现存状况的超越之要求,它以超生命的意义世界和理想的存在境界为旨归,并以此作为社会行为的准则和价值理念,规范着人们的言行和社会秩序,旨在实现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本质。正义作为一种人之存在的理想指向和意义维度,总是以一种全新的生活反观既定的存在样式,它构成了人的不可或缺的存在之维。发展是人的主要的存在方式和生活内容,故而发展必然地关涉到意义的维度,必须考虑到发展的价值评判和正义关怀。发展实践如果缺乏社会价值观的引导,缺乏正义理念的牵引和提升,缺乏正义原则的规范和整合,那么发展的失序和发展的价值虚无便不可避免。在这里,发展正义获得了自己在发展实践或发展模式中存在的合法性和不可或缺的根据。发展实践或发展过程一旦缺少正义维度的牵引,那么发展将远离人的本质而成为“非人”的异化发展。在异化的发展实践中,人“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不是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受折磨、精神遭摧残”。②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4-55页。发展正义是发展实践的永恒主题。

对发展进行正义评价是人作为利益关系存在的客观要求。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社会关系是十分丰富又并极其复杂的,其中经济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基础。“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09页。人存在于现实的社会经济利益关系之中,一方面,每个人都必须依赖经济利益而生活,另一方面,这种经济利益的获得又必须与他人共存,从而体现了人在利益关系中存在的深刻矛盾和内在统一。“每一个人的利益、福利和幸福同其他人的福利有不可分割的联系”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605页。。在发展实践中,既存在着人与人之间尖锐的利益对立,又有利益合作。如何在既有深刻紧张又有密切关联的利益关系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点,便现实地成为不可回避的存在难题。正是在人的这种利益关系中,发展正义获得了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发展正义旨在通过对发展实践的伦理关怀,明确发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赋予利益关系以合理的形式,对非正义的发展实践予以限制,培育正义的发展理念,选择正义的发展模式,把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的自由发展紧密统一起来,使发展朝着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方向展开。

对发展进行正义评价也是传统发展模式所导致“存在危机”而凸现的时代要求。发展作为人类活动的主要方式,是人特有的一种存在方式,从中体现并实现人自己的本质力量,因此在社会历史发展中历来具有重要的基础地位。在古代社会,发展并不以自身为目的,它往往具有合目的性和价值理性的属性,并以至善为旨趣。至近代,伴随着规模化、专业化的社会生产而出现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使得经济发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然而,增长型发展模式使发展丧失了往日诗意的人性光辉,完全沉没在冰冷的利己之窟和对利润的贪婪之中。现代社会资本化及其横扫一切的力量,使得现代的生活世界片面地为资本原则所主导、所控制。资本成为现代生活的上帝,生命的价值、生活的意义往往被换算为资本的数量。发展的资本化和目的化,导致现代人在获得“物”的世界的同时,却丧失了存在的根基。因而,经济的增长本身不能理所当然地被看作就是目标,经济发展必须更加关注使我们生活得更充实和拥有更多的自由。面对岌岌可危的生活世界,发展正义将愈益获得自己不可替代的存在根据。“我们有理由自觉控制自己的行为选择,以阻止现在和将来的状况发生不可逆转的变化。因为不受控制的发展所导致的不可逆转的变化取消了未来人进行选择的可能性,损害了他们的个人权利”。①[英]布伦达·阿尔蒙德:《探索伦理学——通向善恶王国的旅行》,刘余莉、杨宗元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9-250页。对社会发展手段进行伦理审视的重要性还在于社会发展手段直接涉及人们利益关系的调整,直接影响人的幸福生活。可以说,对发展手段进行伦理地审视和规约的重要任务是“使得发展行动保持人道,以保证在发展旗号下发动的痛苦变革不产生反发展,反发展摧毁文化,付出过度的个人痛苦并牺牲社会福利”。②[美]德尼·古莱:《发展伦理学》,高铦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31页。

总而言之,人的超越存在本性、人的发展方式以及现代发展的资本化主导原则导致的“存在危机”为发展正义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在发展问题上,既有一个“如何发展”的问题,也有“为何发展”的问题。而“为何发展”正是“如何发展”的价值论前提。如果我们不能对“为何发展”做出合理的回答,我们的发展就会因失去价值论基础而发生意义危机。发展正义正是对发展实践进行反思、寻求发展合理性的伦理维度。发展正义是对发展模式、发展战略和政策的正义评价。

三、对发展进行正义评价的原则

对发展进行正义评价是人们对发展实践进行伦理评价的基本尺度,也是发展正义的基本内容。只有坚持正义原则,对发展实践作出正确的伦理评价,才能有效地引导社会发展向着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方向发展。

一是自由与秩序相统一。自由是主体性之有无和大小的标志,它直接表现着人作为主体的存在。现代人的所有其他价值(包括尊严、权利、个性、主体性、甚至利益、权力等等)都系于此,社会发展的目标就是不断扩展人的自由。就此而言,自由是社会发展具有终极意义的价值目标,这是一种目的价值。因而,我们对发展的正义评价,首先必须以人的自由为理论上的出发点和归宿。秩序,包括了自然秩序与社会秩序两个层面。社会秩序主要是指人与人的关系,是指人的社会活动、行为具有一致性、连续性、确定性。③[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219页。秩序与安全历来是联系在一起的。有序的环境,使人们对未来的把握有所预期。

自由与秩序成为现代社会发展实践中的基本张力关系。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总是在发展实践中孜孜不倦地寻求一种个人自由与秩序的协调和谐状态。因此,对发展的正义评价,必须考察发展理念在平衡自由与秩序张力中所发挥的作用,考察发展制度能发挥多大作用和如何发挥作用的问题。罗尔斯指出:“自由是社会形式的某种样式。”个人自由问题的解答不在个人,而在社会。人的自由问题的实质就是秩序的问题,解答这一问题的路径只能是现代的社会制度。在此,“一个人是否自由,是由社会主要制度确立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的”。④[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9页。换句话说,既然发展制度和发展模式的确立因自由与秩序问题而起,那么,对发展制度和发展模式的评价,就应当坚持自由与秩序相统一的原则。“在一个繁荣的社会中,个人选择余地大,更易有秩序,因而更可能成为一个公正的社会。反之,在一个公正的社会中,机会开放、报酬公正、个人安全有保障,人们有更强的动机生产和积累财富,因而促进着繁荣。”①[美]巴里·克拉克:《政治经济学——比较的视点》(第二版),王询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

按照自由与秩序相统一的要求,正义的发展模式首先必须建立最有利于人们身心健康的发展制度。换句话说,正义的发展模式必须具有能够保证人们受到的压抑最低、约束最少、人们的性格变异最少、最愿意、最能够使人言行坦率而诚实的制度安排;同时,正义的发展模式又必须是整合程度最高的制度安排。换句话说,正义的发展模式是法制最健全、最有序的,是能够将千百万人从各自利益出发进行各种活动的结果最终导引到最能够促使社会公共利益增加、最能够迅速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最能够迅速增强综合国力并迅速提升国际竞争力、最能够使社会稳定、协调、有序地发展。

二是效率与公平相统一。效率是指人类社会有效地改造自然以满足人类需要的能力和程度。“判断一个竞争的经济体制……的关键问题是:这种经济的成果的效率如何。”②[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著:《经济学》第12版,高鸿业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798页。公平是“获取收入或财产的机会的均等。”③厉以宁:《经济学的伦理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页。厉以宁在《经济学的伦理问题》中指出:“究竟该把效率排在前面呢,还是该把公平排在前面?这是一个对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判断问题,学术界的争论由来已久。”④厉以宁:《经济学的伦理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13页。在对发展的评价上,经济学家们常常只基于某种效率标准来评价发展实践和发展模式,提出效率第一的原则。哲学家们尤其是道德哲学家们则往往基于公正的论据来评价发展实践和发展模式。以上两种观点各执一端,互不相融,形成一条观念上的鸿沟。实际上在现实的发展实践中并不存在这样的鸿沟,人们对发展的效率评价和正义评价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相互影响,双方之间总是以对方的假设为前提。

从社会文明的总体角度而言,正义的发展模式是将效率与公平兼顾的最好的制度安排,即既能保证效率的最大化而又不失公平,或者既能实现公平而又不失效率;这样的制度安排不是简单地以第一或第二来对效率和公平进行排序,而是依据社会政治与经济的不同发展状况对其有机的结合,不是牺牲一个而发展另一个。效率是人与自然矛盾关系中主体性力量的体现;公平是人性追求在社会关系中的要求。对于人的发展与解放来说,效率与公平存在于不同的矛盾体系之中,二者在本质价值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但是在人化自然与自然人化的统一关系中,自然与社会统一于人自身,所以效率与公平又密切相关。在当代,没有效率的社会不可能有真正的公平;同样,没有公平的社会也不会有真正的效率。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无论是效率还是公平,都不存在绝对优先的特殊地位。当说效率优先或公平优先时,都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在效率与公平关系问题上,必须树立正确的观念。具体说来,对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可作如下理解与规定:在人与自然矛盾关系的系统中,在生产、分配的经济领域,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人性追求与社会生活、社会关系的矛盾体系中,在处理社会关系的实践与理论上坚持以效率为基础、公平优先的原则。在社会基本制度及人与社会发展的意义上,坚持效率是手段,公平是目的的原则。

三是德行与幸福相统一。德行与幸福,是个体发展所追求的两个目标。个体发展实践既是个人完善自己内心精神世界的活动,又是个人实现自己的社会理想和道德理想从而使自己获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幸福的过程。发展主体在发展实践中,通过投身于社会进步的历史活动,发展自己多方面的能力,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物质与精神需要中,成为一个幸福的人。因而,个体发展是德行与幸福的统一。

德行一般是指良好的品格和行为习惯。苏格拉底认为,德性包括明智、聪明、正义等一切优异的品质,德性是和知识、智慧相联系的,德性就是善的知识、道德的知识。亚里士多德认为,德行是心灵合于理性的活动,是由于正确选择而形成的习惯。幸福乃是指人们在创造物质生活条件和精神生活条件的实践中,由于感受和理解到目标和理想的实现而得到的精神上的满足。应当说,在发展实践中,德行与幸福作为社会实践的两个目标,是辩证统一的。德行与幸福的一致是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的基本动因。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常常发现德行与幸福相背离的情况:有的人缺德却一生幸福,有的人有德却一生不幸。之所以造成德行与幸福的背离,是因为德行远非决定一个人一生幸福或不幸的全部条件,而仅仅是幸福的一个因素。决定一个人一生幸福或不幸的,除了德行外,还有个人的能力、意志、机遇等等因素。因而,对于人生幸福来说,仅仅有德行是不够的。

在社会发展中,德行与幸福能否达到统一,很重要的一条是取决于社会文明的程度。德行与幸福统一的深刻根源在于社会发展的正义性。虽然在任何社会,人们的德行与幸福都必然大体一致,但是在不同的社会,人们德行与幸福一致的程度显然是不同:有些社会德行与幸福一致的程度可能极高而接近德福完全一致;有些社会德行与幸福一致的程度可能极低而接近德福背离。不言而喻,各个社会德行与幸福一致的程度主要取决于各个社会的政治制度:政治越清明,德行与幸福便越一致,有德便越有福,无德便越无福;政治越腐败,德行与幸福便越背离,有德便越无福,无德便越有福。因而,在现实生活中,要克服德行与幸福的矛盾,必须通过发展生产力、改善生产关系,消灭不合理的社会制度。对于个体而言,必须认识并自觉处理好创造和享受、理想与现实、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德行与幸福的统一。

四是经济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的统一。在发展和人的关系中,社会发展只是手段,人才是发展的终极目的。人是经济发展的主体。经济发展要求什么,只有人才能把握。当社会的经济关系和发展不适应社会发展时,其最主要表现是不能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不能满足人的合理需要,当它们把人压抑到极限时,人们就会通过改革或革命的方式变革旧的经济关系和发展模式,代之以新的发展模式。正因为发展模式是人的需要的直接产物,具有主体性,所以应当以发展模式是否促进的人的主体性的觉醒、确立和日益完善,即以是否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评价发展实践和发展模式的尺度之一。

发展是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统一,是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一方面,人们必须按照客观必然规律去改变客观世界的形式结构,才能支配客观,取得自由,实现自己的目的;另一方面,人们必须按照人的目的、需要去改造世界,才能使自然事物发生恰好符合于主体目的、需要的变化,从而满足人的需要。任何合理的发展,都必须是既遵循客体尺度又遵循主体尺度,既合规律又合目的。发展正义的目标是在发展过程中实现人的自由健康全面发展。发展正义要求切实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发展正义把发展看作是“扩大人的选择的过程”,它以实现人的全面自由为目标,以提高人的能力为途径,关注人类生活各方面的成就与人权的改善。经济增长只是发展的手段,人的能力的提高、选择范围的扩大和自由的最终实现才是发展的目的。发展是手段,人才是发展的终极目的和尺度;虽然发展代价是不可避免的,但我们应从人道的立场去评价这种代价是否“值得”。

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最终价值目标。社会有机体各种构成要素的发展最终都是为了人的发展。社会历史发展是一个人类不断争取自身解放或人类个体的发展越来越趋于全面、自由的进程。在这个进程中,评价发展实践和发展模式的尺度,从根本上说,全在于它是否有利于这个进程。人的发展是历史的必然和历史进步的基本标志。从终极意义上看,人的一切活动都是通过人、为了人而对人的发展。必须站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立场上来思考和评价发展问题。唯此,我们的思考和研究才有一个理论上坚固的立足点,对发展实践和发展模式的考察才有生命和灵魂。从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人的解放与发展是我们评价发展是否正义的基本尺度。

因而,正义的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必须是在其现实的条件下,最有利于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换句话说,正义的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必须能赋予并保证这个制度下的人们的自身体能和智能发展以最大自由的选择空间。从社会文明的总体角度而言,正义的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必须最有利于社会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等各项文明程度的提高。从最终的、最高的意义而言,正义的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必须在其现实的条件下,最有利于优化人们生存的社会、自然、生态环境,最有利于人们的生活质量的提高和人的自由的扩展。□

(责任编辑: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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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9092(2012)05-0058-06

何建华,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哲学部教授,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发展伦理、经济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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