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云华
刑事社会抗拒发生机理研究
——以钱明奇事件为样本的分析
□钟云华
刑事社会抗拒是借刑事犯罪为手段实施的对社会制度安排的抗拒,是一种由现实性冲突转化而来的非现实性冲突。刑事社会抗拒演进中,弱势方表达和强势方打压的对立与斗争贯穿始终,打压所输入的风险能量与行为人的边缘化人格交互影响、共同作用形成推动其发展的动力机制。同时,由于参与方在认知态度、制度依赖、行为选择等方面具有多样性,各阶段又都存在除险可能。
刑事社会抗拒;演进逻辑;行为机理
(一)本文的分析样本——钱明奇事件始末
2011年5月26日9时18分至9时45分,江西抚州市检察院、抚州市临川区行政中心、临川区药监局旁边的马路先后发生三起爆炸。爆炸案共造成3人死亡,9人受伤。死亡者中,1人为当场死亡,1人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还有1名伤者于26日晚抢救无效不治身亡。经警方现场勘查和鉴定,确定当场死亡者为钱明奇。钱明奇生于1959年,系临川区居民,无固定职业。钱明奇实施爆炸的主要原因是其认为自己合法新建的楼房被非法拆除,给其造成巨额损失,十年诉求未果。1995年,钱明奇面临第一次拆迁,当时房子被拆除后,在抚州市一个叫苗圃的地方给了他两间商铺,他在两间商铺上盖起5层楼(总面积近700平方米)并花了很大心思进行装修。2002年,再次遇上了京福高速公路临川段征地拆迁,当时给出的补偿价格仅为360元左右一平米,而钱明奇的房子连带装修的成本约在50万元以上。为抵制拆除,钱明奇在整栋楼上贴满拒绝拆除的标语,但房子还是被强制拆除。为鸣不平,包括钱明奇在内的8户邻居走上了信访之路,从区政府到市政府,他们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钱明奇等8位拆迁户认为,临川区未依法给予安置补偿,于是开始进行诉讼,其诉求被区法院和市中院两次驳回,依法申请再审,依然驳回。他们开始进京信访。多次上访后,临川区政府2010年9月与他们进行了协商,提出了一套补偿意见,包括原来房屋各个部分的补偿标准和利息。8户中,钱明奇和另一户不同意这个办法,其余6户经过长期上访,心力憔悴,决定签字同意,政府分别谈判,8人瓦解。2011年4月左右,政府答应给他一块地作为安置,但给的是宅基地,属集体土地性质,而他认为自己被征用的是国有土地上的合法房屋,所以要求补偿国有土地,因此拒绝了政府给的条件。十年来,为了实现自己的诉求,钱明奇自学了电脑和法律。2006年,两次败诉后,钱明奇偶尔在网上发帖投诉。2010年下半年,钱明奇先后在天涯、新浪和人民网注册了实名微博,发的帖子逐渐增多。他通过微博传播自己的遭遇,希望获得关注,但无人理会。就在爆炸案发生前一天,钱明奇还最后登录了自己的微博并写道:我不想做第二个钱云会和徐武,但我想用实际行动为有冤百姓除害,恳求事后为正义转发详情等。
(二)刑事社会抗拒演进的基本路径与一般逻辑
从法律角度看,钱明奇案件“外显的法律性质”十分简单——以极端手段实施的不计后果的暴力犯罪。但犯罪不是钱明奇的真正目的,仅仅是其实现目的的手段,其真正目的是表达对社会制度安排的抗拒,是典型意义上的刑事社会抗拒。基于特殊社会制度(与钱明奇事件相关的主要是房屋征收拆迁制度)的“安排”,钱明奇们成了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的利益受损,利益表达机制被堵塞,长期且持续增压的“制度性打压”把他们逼到了绝望的边缘,只好采用“毁灭性的最后一击”表达他们对社会“安排”的抗拒。以钱明奇事件为样本,笔者认为刑事社会抗拒演进的基本路径是:利益矛盾→受损方表达→强势方对表达的不当反应→持续表达→持续打压→毁灭性表达即刑事社会抗拒。
1.利益矛盾是刑事社会抗拒行为发生的逻辑起点。钱明奇爆炸事件渊源于钱明奇房屋被政府强制拆迁而引起的利益矛盾。钱明奇认为补偿标准远远低于修建成本价和房屋市场价,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而政府认为补偿合理合法。
2.弱势方表达。“弱势方”是指利益矛盾中拥有或者可以动员的社会资源明显较少的一方。“表达”主要是指社会成员所进行的利益诉求行动。利益矛盾中,利益受损者往往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表达”。此时的表达方式主要是合法方式或者“踩线不越线”方式。由于官僚机器惯有的拖延、推诿,完全停留在制度内的合法表达常常无效果,表达者有时不得不使用“踩线不越线”的技术进行表达,即通过边缘化的越轨给政府带来相当麻烦从而引起政府对表达的重视,同时,表达行动又没有触犯法律的红线,如抗争性聚集、在国家重要场合下跪喊冤、自杀式抗争等。钱明奇案件中,钱明奇分别采用了反映意见、联合信访(合法方式)和在整栋楼上贴满拒绝拆除的标语(“踩线不越线”方式)两种方式进行表达。
3.强势方①强势方是指利益矛盾中社会地位、经济实力、社会资源动员能力处于优势的一方,如政府与个人中的政府,企业与员工中的企业,雇主与雇员中的雇主等。为了表达便利,下文中的强势方指政府。对表达的不当反应。在“压力型体制”和安定团结政治话语下,一些政府官员抱持凡是社会冲突就是不和谐,就是影响稳定的错误观念,存在宁左勿右、宁紧勿松的稳定思维定势,存在稳定问题泛化、扩大化趋势。为了所谓的“和谐”和“稳定”,基层政府通常会欺上瞒下,对民众的利益表达普遍采用冷漠白眼、威胁吓唬、找茬为难、依“法”治“罪”等方式进行打压。于是,把稳定变成了控制,把和谐变成了失声。恰如孙立平所说“在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时候,地方政府‘反应过度’是比较普遍的现象”②孙立平:《反思稳定压倒一切》,《南方周末》,2009年3月2日。。在利益受损社会成员表达利益诉求时,政府通常表现为动用制度框架内对自己有利的各种资源(包括法律、舆论、社会组织等)进行以捍卫先前行为“合法性”为主要目的的反应。由于政府具有天然的优势地位,加之对资源的选择性利用,基本都能说明自身“合法性”,所以,制度框架下的政府反应行动也往往会对当事人产生打压效果。我们将这种动用制度资源阻止表达者合理诉求实现的行为模式称为“制度性打压”。“制度性打压”的结果往往是将市民“刁民”化,又把“刁民”“暴民”化。钱明奇事件中,当地政府用冷漠白眼、威胁吓唬、强制拆迁等方式来回应钱明奇的表达。冷漠白眼、威胁吓唬是一些地方官员的常用手段,强制拆迁在当时的制度安排下也是合法的③2002年,政府强制拆迁钱明奇房屋的法律依据是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依据该《条例》政府有强制拆迁权。由于政府的强制拆迁权在实施中产生了一系列严重侵权事件而被社会广为诟病,该《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废止,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消了政府的强制拆迁权。,政府官员在这些制度框架下的行为构成了“制度性打压”,使钱明奇产生了被剥夺感、被打压感,强化了他的抗争心理。
4.持续表达。基层政府的打压行径本来是弱势方选择表达行动时就能料想到的,表达者对此早就有思想准备,有的甚至还制定了应对方案。因此,一般来说,表达方受到初始打压后,往往会有持续表达行动。钱明奇拆迁补偿案件中,8户邻居向区政府维权失败后,开始到市政府信访,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后,于是到区法院和市中院诉讼,其诉求被区法院和市中院两次驳回,却依然申请再审,最后他们还开始了进京信访,仅仅钱明奇进京就不下10次。这一系列行动可以称为“持续表达”。
5.持续打压。一而再、再而三的表达受挫,在事实上造成了对钱明奇的“持续打压”,具体表现在三方面:一是钱明奇的持续表达行动不断提高维权成本,给自己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二是信访、上访过程中来自一些官员的白眼、嘲讽使其人格尊严和“底线承认”受到威胁;三是挫折不断挑战着表达者承受能力底线而致使其身心俱损。持续打压可能是“制度性打压”也可能是“非制度性打压”,但以“非制度性打压”为主。而“非制度性打压”又主要表现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式的“制度边缘打压模式”,如政府对审判工作进行暗示,又如进行人格否定和名誉污损,再如限制行动自由等等。钱明奇上访中,官员们用各种理由和借口进行为难、推脱,甚至有官员嘲讽钱明奇“你一直说要炸,几年都没炸”(信访中,钱明奇曾说过如果问题得不得满意解决就要炸政府之类的话)。笔者认为,这些都是对钱明奇的“非制度性打压”。从现有资料看,对钱明奇的持续打压尚不存在特别“蛮横”举动。现实生活中,表达者受到“蛮横”打压现象相当普遍和突出。调查显示,进京信访群众中,有63.9%的人表示曾因上访被关押或拘留,近半数因害怕地方政府的打击报复不敢回乡,有59.9%的人认为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要与贪官污吏拼个鱼死网破①于建嵘:《对560名进京上访者的调查》,《法律与生活》,2007年第5期。。
6.毁灭性表达。政府的持续打压与表达方的坚执往往形成一场拉锯战,整个过程由于当事方人格的参与和情绪的搅合而伴随敌意的累积、强化和扩散,并暗含着以非制度化、非理性的方式释放敌意的风险。由于权力、资源、影响、能力等因素决定了钱明奇在与政府博弈中存在着明显的力量不对等,而长期以来大量积累的敌意使钱明奇处于极度紧张状态,释放紧张的需要产生了毁灭性表达——炸毁具有政府象征意义的办公场所的想法、决意和行动。
(一)行为性质——带有非现实性冲突性质的扭曲的社会表达
冲突论的代表人物科塞把冲突划分为现实性冲突和非现实性冲突。现实性冲突是指“由于在关系中的某种要求得不到满足以及由于对其他参与者所得所做的估价而发生的冲突,或目的在于追求没有得到的目标的冲突”。现实性冲突产生于“追逐受挫的要求和期望获得某种结果发生抵触”时,存在着手段上的功能替代途径。非现实性冲突“起因于至少其中一方释放紧张状态的需要”,紧张基于双方争夺所追求的价值、信仰等的差异而生,因此,非现实性冲突不存在达到目标的替代性选择手段。非现实性冲突有的是由原初的不允许表达的现实性冲突转化而来,对于对立者的选择并不直接依赖于与引起争论的问题有关的因素,也不以获得某种结果为取向②[美]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34-41页。。耶林也指出,权利人为保卫其权利“免遭卑劣的蔑视而进行斗争的目的,并不在于微不足取的标的物,而是为了主张人格本身及其法情感这一理想目的”,因此,可以说,权利斗争的动力主要来自于因蒙受不法侵害而产生的伦理痛苦。斗争过程中,“心灵之声告诫他自己,决不后退,重要的不是区区标的,而是他的名誉,他的尊严,他的情感,他作为人的自尊”,即为权利而斗争已从单纯的利益问题变化为主张人格抑或放弃人格的问题③[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8-25页。。依据前述相关理论,我们认为刑事社会抗拒是行为者原初表达持续受挫后,在抗拒者朴素的法情感(即一定要讨个说法)和强烈的人格主张的参与下,由现实性冲突转化而来的一种非现实性冲突,行为通常指向无利益关联的替代的第三者,具有随意性和后果不可预测性,常常伴随“毁灭性最后一击”现象。抗拒行为背后隐藏着舍身捍卫所追求的某种“价值”、“信仰”的行动逻辑,是行为者对自己所谓的“价值”、“信仰”痴狂迷思,是一种扭曲的社会表达。
(二)燃点事件——关涉政府的非对称的重大利益冲突事件
任何事物和现象的产生都是有原因和根据的,刑事社会抗拒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刑事社会抗拒原因系统中,我们把具有逻辑起点意义的诱发因素或者事件称为“燃点事件”。刑事社会抗拒作为社会冲突的一种,其诱因在范围上与社会冲突事件具有相似性。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不断推进,发生社会冲突的原因日益多样化,企业改制、下岗失业、拖欠工资、土地征用、环境污染、司法不公、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的不规范运作或腐败行为,都成为当前社会冲突事件的重要诱因④胡鞍钢、王磊:《转型期社会冲突事件处理的瓶颈因素与应对策略》,《河北学刊》,2007年第3期。。但是,刑事社会抗拒作为一种“毁灭性表达”,一些无关紧要的纠纷、矛盾、冲突一般不会成为行为者进行“毁灭性表达”的信仰源泉,因此,作为刑事社会抗拒逻辑起点的“燃点事件”具有特殊性。笔者认为,“燃点事件”至少具有三个特点:一是与政府制度安排关联;二是对立双方存在明显的不对等;三是矛盾指向的利益对个人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具有人生转折意义,即利益关涉十分重大。当前,可能成为刑事社会抗拒“燃点事件”的矛盾领域主要集中在:拆迁补偿、移民安置、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司法不公、改制失业等五个方面。这些矛盾基本都与政府关联,具有对个人人生产生重大甚至是转折性影响特点。
(三)动力机制——“打压”与个体边缘化人格交互作用、共同推动
1.“打压”为刑事社会抗拒发生提供了原动力。从刑事社会抗拒的演进逻辑看,“打压”是具有决定意义的能量输入因素。“打压”是如何最终催生出刑事社会抗拒的呢?挫折——攻击理论认为,人在追求目标的努力之中,遇到挫折后会产生消极的情绪,挫折的积累导致消极情绪的积累,消极情绪积累到自我控制的上限时,就会产生侵犯和攻击性行为,而且挫折越大,攻击的强度越大。革命心理学也告诉人们,越是过分打压,越可能产生拼命抗争心理。在钱明奇事件中,钱明奇因利益受损而产生抗争心理,抗争心理促使他采取抗争行动(阻止强制拆迁、信访、诉讼、进京上访等),对抗争行动一次次的打压使双方产生敌对情感并不断积累钱明奇的敌对情绪。“敌对的情绪是否引起冲突行为,部分地取决于权力的不平等,分配是否被认为是合法的。合法性是一个至关重要的中介变数”①[美]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2页。。钱明奇们没有社会地位,没有财富,甚至没有家庭(钱明奇的妻子阻止强制拆迁时被工作人员拧在半空,在责怪丈夫无能中于2005年因病含恨而死),普遍怀疑社会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因此,刑事社会抗拒是打压所产生的“敌意”或“紧张”,在民众“合法性疑问”下,积累达到一定临界点而释放的结果。
2.行为者的边缘化人格特征是刑事社会抗拒发生的关键因素。边缘化人格特征是指在人格特征方面有与边缘化人格障碍者相似的特征。所谓边缘化人格障碍是指人在表面上似乎很正常,但常因人际关系、婚恋矛盾、情绪问题困扰而出现的心理极端异常。这类人在内心层面有严重的身份认同紊乱、不能建立稳定的人际关系、情绪极端不稳定、挫折耐受性差、有真实的或想象的被抛弃恐惧、有强烈控制欲望、对他人极端不信任或自己的无价值感等特点②林万贯:《精神分析视野下的边缘性人格障碍》,福建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钱明奇的利益诉求长期受挫,共同上访的8人组织瓦解,希望通过微博获得关注但无人理会,这些使他产生想象的被抛弃感和自己无价值感;另外,转型期普遍存在的社会焦虑加剧了钱明奇心理冲突的张力,强化了把挫折变成非理性行为的念想。于是,为了证明自己的存在,他需要一份对周围世界控制的感觉,这种控制的感觉驱使他使尽浑身解数“出人头地”,钱明奇最后一次写的微博和他实施的爆炸行为都是边缘化人格的外化。
综上所述,在我国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双重进程中,由于社会制度重建的多样性、复杂性和制度重建者认知的有限性,社会制度安排不当进而引起利益矛盾、产生社会问题现象在所难免。利益受损者的利益抗争行为在强势方的持续打压、合法性疑问、边缘化人格等因素共同作用下,造就了刑事社会抗拒的一般生成模式,具体如下:
(四)消抑机理——行为发酵过程中各阶段都存在除险可能
移民、失业、拆迁等引起的利益冲突可能产生不满情绪也可能不产生不满情绪;而不满可能产生也可能不会产生反抗意识;反抗意识是否会导致现实的反抗行为,也取决于其他许多条件。因此,在刑事社会抗拒发酵过程中,各个阶段都存在除险可能。从除险的功能看,包括积极除险和消极除险,从除险的形式看,表现为矛盾的消失和矛盾的转化。
积极除险的基本特征是:强势方正确对待并及时、理性、恰当、彻底回应表达,双方在良性互动基础上建立理解信任关系,对利益分配没有大的异议,让问题得到一致解决,出现了“相互融合模式”。积极除险一般出现在“燃点事件”向刑事社会抗拒演进初期,是矛盾的有效化解和风险能量的真正消失,具有建设价值。积极除险的前提在于对利益表达的理性认识,依赖于以下几个机制的建立并协调运转:转型社会的利益均衡机制;畅通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民主的公共决策机制;中立第三方介入的利益协调机制;弱势保护的抗衡机制①参见孙立平:《守卫底线:转型社会生活的基础秩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孙立平:《重建社会:转型社会的秩序再造》,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贺银凤:《转型期群体性冲突调节机制探析》,《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刑事社会抗拒的消极除险主要有两种可能:一是强势方的初始打压(尤其是再辅以小利诱惑的情况下)就使得表达方退缩,出现“退让模式”;二是弱势方的持续表达受到持续打压后,形成“宿命的现实认同观”而“忍气吞声”、“息事宁人”,出现“压服模式”。斯科特认为,人们面对不满大体有五种行动选择:退出、忠诚、表达、忽略、投机。当社会底层民众在利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既因为处于社会最底层而无从退出,又不甘心接受,却也畏于表达,所以他们的常规反应不是忽略或忍耐,就是所谓的投机或“日常的抵抗”②[美]斯科特:《弱者的武器》,译林出版社2007年版。。在刑事社会抗拒演进过程中,表达方的退缩可以理解为“忽略”,基于“宿命的现实认同观”而“忍气吞声”、“息事宁人”的行动选择就是“忍耐”。不论是忽略还是忍耐,一方面具有暂时压抑敌意的作用,另一方面又让敌意不断积淀,意味着存在敌意突然爆发及后果不可预测的可能性。恰如有学者所说“自发的农民政治行动具有较强的跳跃性:要么是不去行动,一忍再忍;要么是在忍无可忍的时候,投入激烈的、意气的、不知底线的行动”③应星:《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2期。。因此,消极除险只是风险能量转移或者冲突的转化,往往潜伏甚至孕育着新的矛盾和冲突。
刑事社会抗拒风险的消抑模式如下:
“燃点事件”演进到刑事社会抗拒是一个能量守恒的过程。打压所输入的能量与行为人的边缘化人格交互影响、共同作用形成动力机制推动着事态向前发展。打压主要源于一些政府官员基于偏误的“和谐”和“稳定”考量而对表达的不当反应。事实上,“和谐社会并非没有利益冲突和复杂矛盾的社会,而是能够进行不同的利益表达、建立起利益均衡机制、不同的利益集团能够进行利益博弈的社会;这里的上限是利益的表达,底线是社会的稳定”④郭于华:《转型社会学的新议程》,《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6期。,稳定主要是指基本秩序和制度框架意义上的稳定,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问题、矛盾、一般的纠纷不能当做“不稳定因素”对待。由于长期缺少理性解决冲突的意识形态话语,加之缺乏有效解决冲突的制度化手段,“在引导、解决和满足群众利益诉求方面,存在着利益表达的组织化程度低、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的心理排斥、利益纠纷解决机制乏力”等制约因素⑤冉光仙:《转型时期公众利益诉求及其路径取向》,《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在以高压为特征的权宜性措施推动下,人为地强化了冲突的敏感性、对抗性和紧张关系,最终导致正常的利益表达一步步地滑向刑事社会抗拒。因此,刑事社会抗拒的风险化解,一方面有赖于转型社会的利益均衡机制、畅通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民主的公共决策机制、中立第三方介入的利益协调机制、弱势保护的抗衡机制等一系列机制的全面建立和协调运转。另一方面,应加强刑事社会抗拒行为者的人格特征研究,建立人格风险评估体制、机制,及时筛选、干预、转化刑事社会抗拒风险者。□
(责任编辑:吴锦良)
C912.6
A
1007-9092(2012)05-0089-06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抗拒”,最早由清华大学教授孙立平先生提出①孙立平:《机制与逻辑:关于中国社会稳定的研究》,《世纪中国》,2007年7月21日。,但他对这一概念并没有作过多的阐述。笔者认为,社会抗拒可以在“对社会的抗拒”和“社会性的抗拒”两个层面理解,前者侧重在抗拒的目标指向意义上理解社会抗拒,后者侧重在抗拒的参与主体意义上理解社会抗拒。由于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针对社会制度不恰当安排而进行抗拒的行为相当突出,孙立平教授正是在此背景下提出社会抗拒一词。另外,从孙立平教授把社会抗拒分为小规模的常规性的社会抗拒、局部性的社会抗拒和全社会规模的社会抗拒三类来看,“小规模的”、“局部性的”、“全社会规模的”是对抗拒参与主体的描述,“社会”则应是对客体的界定,因而,社会抗拒应理解为对社会的抗拒,即社会群体或者个人以一定方式对社会制度安排表达抵抗和拒绝。
进入后改革时代后,由于社会转型加速及社会制度安排不当,我国不少地方面临很多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社会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加剧;不同社会阶层贫富差距拉大导致人们心理产生严重不平衡;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住房、拆迁安置、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党群关系、干群关系趋于紧张;社会成员的不满情绪逐渐蓄积;等等。在以上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社会抗拒事件越来越多。尤其是近几年来,就业难、高房价、分配不公、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中的公权滥用、贫富差距拉大等因素,进一步恶化了广大中低收入群体的经济环境,增大了社会的整体精神压力,以2010年3月郑民生刺杀学生惨案、2010年4月王永来锤杀学生并自焚案、2011年5月钱明奇爆炸案和2012年5月云南巧家爆炸案为典型的剧烈的社会抗拒行为的频繁发生,意味着社会抗拒出现了新动向,成为中国社会风险的新信号。这些社会抗拒事件的发生逻辑和内在机理与社会抗争、恐怖主义、群体性事件等存在相当差异,也不能将其简单化为刑事犯罪,因此笔者将这类事件称之为刑事社会抗拒。它是指个人利益或者生存状态受到长期且持续增压的“制度性打压”被逼到绝望边缘的社会个体,借刑事犯罪为手段实施的“毁灭性的最后一击”,以表达对社会制度安排的抗拒②。其本质是以刑事犯罪为手段的一种扭曲的表达行为,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个体进行的社会抗拒;二是突然爆发的暴力程度十分强烈的社会抗拒;三是抗拒行为指向通常是无利益关联的替代社会;四是抗拒行为的原动力来自长期而持续增压的“制度性打压”;五是行为发生的地点往往是人群相当集中的场所。
钟云华,四川警察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安学、法社会学。本文系四川省教育厅课题“社会抗拒的刑事路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11SB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