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伟艳
(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北京 100038)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一定的生产方式是一定的分配方式的基础。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随着历史上一定社会的生产和交换的方式和方法的产生,随着这一社会的历史前提的产生,同时也产生了产品分配的方式和方法。……分配就其决定性的特点而言,总是某一个社会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以及这个社会的历史前提的必然结果,而且,只要我们知道了这些关系和前提,我们就可以确实地推断这个社会中占支配地位的分配方式。”[1]根据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论述,生产方式是指生产过程的条件与形式,生产过程的条件包括生产的技术条件与社会条件,生产过程的形式包括生产形式与生产的社会形式。[2]生产方式对分配方式的决定作用,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所有制形式决定分配方式。生产的社会形式,就是指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它表现为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马克思指出:“所谓的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的历史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以及人们在他们生活的再生产过程中互相所处的关系相适应的,并且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3]从生产条件的分配上讲,生产条件的分配及性质决定产品分配的形式及性质。马克思认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在于:物质的生产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的手中,而人民大众则只有人身的生产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而然地就要产生消费资料的现在这样的分配。如果物质的生产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4]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上讲,他指出:“只是由于劳动采用雇佣劳动的形式,生产资料采用资本的形式这样的前提——也就是说,只是由于这两个基本的生产要素采取这种独特的社会形式——价值(产品)的一部分才表现为剩余价值,这个剩余价值才表现为利润(地租),表现为资本家的赢利,表现为可供支配的、归他所有的追加的财富。”[5]
2、生产形式决定分配方式。生产形式是指在一定社会中劳动交换形式与劳动分配方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经济体制和资源配置方式。生产形式是分配方式的前提和实现机制。市场经济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实现机制,计划经济是按劳分配的实现机制。在市场经济中,各种生产要素只能在要素市场上,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进行配置。由于要素价格就是根据要素的稀缺程度、竞争状况而给予其所有者确定的报酬,因此,要素价格的形成过程也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过程。可见,市场经济为按生产要素分配提供了体制环境和实现机制。
根据马克思关于分配方式的一般理论,社会主义分配方式的本质特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以劳动者为利益主体。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在生产中处于主人翁地位,必然是生产成果分配的利益主体。不论是体力劳动者还是脑力劳动者,不论是简单劳动者还是复杂劳动者,一切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贡献的劳动者,都是分配的利益主体。要体现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本质特征,就必须实行对作为社会主义生产主体的劳动者有利的分配方式,一切以劳动者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2、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按照马克思的设想,社会主义分配方式所体现的劳动者的平等关系包括三个方面: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平等;劳动权利的平等;劳动交换的平等。但社会主义分配不等于实行满足需要上的平等(按需分配)或消费品分配数量上的平等(平均分配)。马克思认为,“权力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6]即使在社会主义社会,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首先,这种平等的权利像一切权利一样,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对不同等的个人用同一的尺度去计量,把他们只当作劳动者,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但又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这样,即使劳动者付出相同时间或相同数量的活劳动,事实上所得到的收入也是不等的。其次,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相同的情况下,家庭负担可能有轻有重。这样,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可见,社会主义的分配就其形式、就其所实现的机会均等来说,是一种平等的权利,而就其内容、就其所造成的不同劳动者事实上的收入不均等来说,它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而这种不等恰恰是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方式范围内所能实现的最一般的公平。
正是承认分配的不均等性,根据劳动者的劳动贡献确定其分配数量,体现了效率优先的原则。而效率是公平的基础,公平的实现以效率的提高为基础。马克思指出:“每一种社会的分配和物质条件的联系,如此深刻的存在于事物的本性之中,以致它经常反映在人民的本能上。当一种生产方式处在自身发展的上升阶段的时候,甚至在和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分配方式里吃了亏的那些人也会热烈欢迎这种生产方式。”[7]人们经常愿意为了提高效率而牺牲既得利益,可见他们一般是赞成“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这里的“效率”,是合法收入范围内的效率,人们能够接受的一定程度的“不公平”,也只是收入合法前提下的少量收入差别。
那家伙抵抗了不到一根烟的时间就满脸流血停止了抵抗。牛黄丸动手的时候,根本没有听到这个家伙狂喊救命的尖叫,也没有听到周围人振臂高呼好!好!好!直到发觉屁股下面这个人已经没有了动静,才停止了打斗动作。牛黄丸伸手朝那家伙的鼻孔探去,发现还有呼吸只是昏迷了,这才站起身来习惯性地拍了拍手上的泥巴,朝水中的小女孩走去。
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分配方式的具体形式是按劳分配。其含义是以劳动作为唯一尺度,进行个人消费品分配。
1、实行按劳分配的依据。(1)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是实行按劳分配的所有制基础与根本条件。在一个集体的、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一方面,个人除了自己的劳动之外,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劳动者进行平等的劳动,平等的交换,任何人不能凭借对公共所有的生产资料的特权来占取别人的剩余劳动成果。所以,在个人收入分配上,劳动者的劳动是唯一的尺度,社会主义收入分配必须实行按劳分配。(2)社会主义劳动的特点决定了必须实行按劳分配。一方面,在社会主义生产条件下,劳动还只是谋生手段,并未成为人们生存的第一需要。另一方面,旧的社会分工依然存在,生产分工的发展产生了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特别是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差别,脑力劳动内部也有差别,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也存在差别。劳动的自发性与差别的存在要求实行按劳分配。(3)由社会主义生产形式决定。社会按照实有资源和社会成员的需要预先制定计划,根据计划由社会中心组织进行不需要价值形态的非商品生产即产品生产。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个人的劳动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这为按劳分配提供了实现机制。(4)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归根到底是由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的。社会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物质产品极大丰富的程度,因而不能实行按需分配。因此,“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是由生产方式的性质和生产力水平决定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2、按劳分配的特点。(1)有折有扣的劳动所得。对社会总产品,应该从中扣除:①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②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③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剩下的总产品中的其他部分是用作消费资料的。在把这部分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应扣除:①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如行政机关的公共管理费用,这一部分将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减少;②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公共物品,这一部分将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增加。③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的基金,即社会救济。只有现在才谈得上在集体中的个别生产者之间进行分配。这样,“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已经不知不觉地变成“有折有扣”了,虽然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地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福利。(2)以劳动为唯一尺度。马克思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统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个人除了自己的劳动之外,没有其他任何生产要素;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其他任何个人财产。因此,不同等的个人只能作为劳动者,用劳动这一唯一尺度去计量,没有其他任何生产要素和个人财产可以作为他参与分配的依据。(3)直接的社会分配。因为个人的劳动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在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他以个人劳动时间的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消费资料的形式从社会方面全部领回来。显然,这里以及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在这里,商品生产以及作为商品交换媒介的货币消失,通过劳动时间可以直接计量劳动者在社会总劳动中的劳动量,不需要中间环节,劳动者凭借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证书,直接领取消费品。
马克思的分配理论,对我国现阶段创新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这是被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实践所证明了的普遍真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生产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表现在三个方面:(1)生产组织形式从以人民公社制度为核心的高度集中的集体生产组织发展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从以国家和集体为主的行政性生产组织发展为以“企业本位”为核心的自主性生产组织。(2)所有制形式从单一的公有制形式发展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传统公有制形式不断萎缩,股份制日益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3)生产形式从计划调节的产品生产发展为市场调节的商品生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与完善。与此同时,我国的收入分配政策从打破平均主义为突破点,逐步深化和完善,直至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更为完善的收入分配政策。这一轨迹可以表示为:打破平均主义(1978年)→允许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1984年)→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1987年)→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1992年)→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1993年)→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1997年)→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2002年)→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2007年)→兼顾效率与公平(2010年)。
纵观我国分配制度改革的历程,不难看出,每一次改革无不是以发展了的生产方式为依据的,适应生产方式的现状则有利于经济发展,违背生产方式的要求迟早要改革。现在,我国的生产力较之改革开放前已有很大发展,但还未达到社会主义所要求的生产力水平,整体上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样的情况下,完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仍然要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出发,从生产方式的具体状况出发,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分配制度。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要建设者。因此,必须始终以劳动者的利益为主体,更好地体现我国分配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
在我国,一切社会主义劳动者都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人,必须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为此,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导致共同贫穷的分配制度绝不是好的分配制度,因而我们反对平均主义,坚持效率优先;导致两极分化的分配制度也违背社会主义的本质,因而我们在坚持效率优先的同时,也兼顾社会公平。实践中,我国的生产效率获得了极大地提高,实现了连续三十多年的高增长,经济增长速度在世界首屈一指。我们判断改革成败的标准就是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因此,一切有利于提高效率、维护公平的分配制度,都应该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马克思说过,无论何种经济形态,“按照各自所由发展的历史前提,可以有十分不同的分配形式。”[8]这就是说,在坚持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一般理论和本质特征的基础上,在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特殊阶段上,分配制度的具体形式可以有所不同。
实践证明,经典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不适合我国现阶段的状况,传统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也不能再坚持,在坚持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一般原理和本质特征的同时,应当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探索与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生产方式的性质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这对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各种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进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首先具有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共性特征,其次具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个性特征,必须采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具体形式。
1、以劳动者利益为主体。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劳动者只有劳动这一种收入来源,只参与必要劳动成果的分配,无权参与剩余劳动成果的分配,马克思据此提出了按劳分配。在当今时代,劳动者除了作为一般劳动者参与收入分配,获得相当于自身劳动力价值的工资以外,还可以作为人力资本的所有者,以职工持股、年薪制、股票期权、技术股等形式,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如果富余的劳动收入通过储蓄成为财产,劳动者还可以拥有财产性收入。允许劳动者凭借其拥有的多种要素参与分配,更有利于增加劳动者收入,维护劳动者利益。
现阶段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就应该在分配中坚持劳动者利益为主体,非劳动者利益并存,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技术、管理等要素的所有者本身就是劳动者,应当参与收益分配,资本要素所有者是非劳动者,也应允许其凭借资本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原则贯穿于从初次分配到再分配的国民收入分配全过程。企业(公有制的和非公有制的)及职工的收益由市场竞争所取得的效率(经济效益)来决定,政府运用经济政策和再分配手段,调节社会成员的实际收入,实现整个社会相对公平的分配。
以前我们只强调收入分配结果的公平,事实上,公平的涵义既包括结果均等,也包括机会均等。劳动者在劳动能力、家庭负担上存在差别,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是承认这种差别的。劳动有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繁重劳动与非繁重劳动、熟练劳动与非熟练劳动之分,马克思承认这种差别并指出,“比较复杂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9]只有在收入分配时一视同仁,以统一的尺度来衡量,才能真正体现公平。而这样就难免出现结果的不均等。但我们只要给劳动者以平等的参与生产要素分配、社会生产与收入分配的权利,在此基础上根据贡献的不同给予不同的报酬,不仅无害于社会公平,还会鼓励要素所有者改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自身素质,从而提高整体经济效率。而只有在效率不断提高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公平合理的分配。当然,坚持效率优先并不意味着只追求效率而忽视公平,相反,在改革中要遵循以尽可能小的不平等换取尽可能高的效率的原则。特别是在再分配中,要借助财政税收等手段,调节在初次分配后过大的收入差距。
如前所述,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一般理论和本质特征,对社会主义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我们必须坚持,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的具体形式应当与时俱进。
1、现阶段的分配制度不可能是按劳分配。按劳分配是马克思经典社会主义模式的分配制度,它以一切生产要素的公有制为基础,以产品生产为条件,以计划经济为实现机制。在这里,商品生产以及作为商品交换媒介的货币消失,通过劳动时间可以直接计量劳动者在社会总劳动中的劳动量,劳动者凭借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的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这一切都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大相径庭。第一,我国实行的是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按劳分配的所有制基础不存在。第二,我国现在是商品经济,不仅存在商品、货币这类形式,而且商品市场、货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蓬勃发展,按劳分配的生产条件不存在。第三,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劳动的产品只有通过市场卖出去,才能得到社会承认。而按劳分配要求实行业已被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证明是超越阶段的计划经济体制,要求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是直接的社会劳动,因此,按劳分配的实现机制也不存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按劳分配作用的范围应逐步缩小,按要素分配作用的范围逐步扩大,按劳分配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
2、现阶段的分配制度应当是按生产要素分配。(1)由现阶段的所有制决定。我国现阶段多元化所有制结构中的公有制经济成分的比重在逐步减小,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比重在逐步增加。从所有权上看,共同所有权的比例在下降,个人所有权普遍化,成为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基础和前提。个人所有权有两种实现形式:孤立的个人所有权和联合的个人所有权,孤立的个人所有权如个体、私营和合伙企业,其比例呈上升趋势。非公有制经济要实行按要素分配,在公有制经济中,由于劳动者股份合作制和公众股份制的推行,产权多元化、分散化,公司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也必然形成按资本、劳动力、技术与管理等生产要素分配的分配方式。因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与公有制存在形式与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从根本决定了必然全面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分配制度。(2)由现阶段的经济体制决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种生产要素都有清晰的产权,生产要素所有者依法对生产要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生产要素所有者又具有“经济人”的特征,要求根据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获得相应的报酬或收益,因此,各种生产要素只能在要素市场上,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进行配置。由于要素价格就是根据要素的稀缺程度、竞争状况而给予其所有者确定的报酬,因此,要素价格的实现过程也就是按生产要素的分配过程。可见,市场经济本身就包含着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内在必然性,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也为按生产要素分配提供了体制环境和实现机制。(3)我国经济发展要求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这是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所以,只要是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保证效率提高的分配方式和分配政策,就是广大人民所接受、所拥护的公平的分配方式和分配政策。而只有确保机会均等,使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与要素所有者的经济利益相挂钩,才能刺激人们提高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从而提高稀缺资源的配置效率,有效地促进经济增长。
3、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要求。生产要素是指用于生产过程的各种社会经济资源,一般包括劳动力、资本、土地、知识、信息、技术与管理等。按生产要素分配,从质的规定性看,就是生产要素所有者凭借对生产要素的所有权而参与收益分配的一种分配方式,是生产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一种实现形式;从量的规定性看,是依据各生产要素参与生产过程的数量、质量以及对生产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首先要肯定个人对生产要素的所有权,这是要素所有者能否参与分配的前提,其次要贯彻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这是收入分配的尺度。这两方面缺一不可。因为要实现生产要素的高效配置,关键是要调动生产要素所有者即生产要素主体的积极性,而要调动生产要素主体的积极性,关键是要承认要素所有者对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使生产要素主体从生产要素中获得应有的收益,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关系决定一切。只有根据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和贡献对隐藏在各生产要素背后的要素所有者付之以相应的报酬,根据市场机制形成合理的要素报酬机制,才能充分调动各种生产要素参与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综上,一方面,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符合马克思关于分配制度的一般原理和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本质特征,另一方面,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符合我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发展要求。因此,它具有必然性与合理性。正像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上,物质产品极大丰富,生产要素实行社会所有制,实行计划调节的产品经济,社会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刚刚脱胎于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要素实行集体所有制,实行计划调节的产品生产,社会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一样;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相对低下,生产要素实行个人所有制,实行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我们也应当理直气壮地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生产要素分配”!惟其如此,才能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才能实现本世纪上半叶的两个宏伟目标,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1][4][6][7][8]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M].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于金富、曲瑞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方式导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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