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讯

2012-08-15 00:44宗河
中国民政 2012年1期
关键词:医疗保险救助城乡

地方政讯

◎ 宗 河

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晋政办发〔2012〕52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新增9.2万张,达到每千名老人30张左右。省级层面要建设一所具有实训功能的示范性、综合性养老机构;各设区市至少新建或改扩建一所专门为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示范性及兼顾养老护理员培训实训的老年护理机构;各县(市、区)都要新建或改扩建一所以养老服务为主,兼顾为残疾人、孤残儿童等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乡(镇)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发展;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民营养老机构得到发展。全省基本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意见》明确,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提升体系整体水平。逐步将全省80周岁以上老年人纳入高龄津贴保障范围,制定统一的津贴标准,按月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计发高龄津贴,实现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两项制度的有效对接,使老年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

《意见》要求,继续加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各级政府要积极投资建设公办养老服务机构,重点为“三无”老人、“五保”老人、低收入老人、高龄老人和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利用空余床位或利用空余场地兴建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设施,向其他社会老年人开放。积极推动多种形式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开放养老服务市场,允许各类投资主体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用地保障、信贷支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建老年公寓、长期照护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敬老院等。促进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积极扶持中小型养老服务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推动形成一批拥有比较完善的设施条件和专业化运作的竞争力较强的养老服务机构。逐步实现由政府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为主向由政府与社会力量多元化投资、运营转变。

《意见》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化有偿服务和志愿者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以社区服务为依托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为最广泛的社会老年人提供高品质养老服务。同时要求各地成立由政府领导负责、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养老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切实把养老服务作为公共服务的重点,把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和养老服务网络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公共设施统一规划,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将养老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

近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范围扩大到以下低收入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等。

《意见》明确,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全面资助救助对象参保。从2013年起,医疗救助对象(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除外)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属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的给予全额资助,其他对象按50元标准给予资助;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统一按60元标准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救助对象自付。

《意见》明确,取消临时医疗救助,规范普通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方式。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以及城乡低保对象中的80岁以上老年人和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每年给予不低于200元的限额门诊救助,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在救助限额标准内给予全额救助,救助资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0元。

《意见》明确,采取“病种”和“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对医疗费用过高、自付费用难以承受的七类救助对象给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意见》要求,完善“一站式”医疗救助管理平台,规范“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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