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和落实好“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的规定

2012-08-15 00:44赵志富
中国民政 2012年1期
关键词:组织法名额职务

赵志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没有妇女候选人当选的,至少确定一名未当选妇女作为另行选举候选人。另行选举后,仍没有妇女当选的,名额可以暂缺”;在山西省民政厅《选举办法》应用释义中规定“第一轮选举如没有妇女当选时,至少要在委员中预留妇女名额”。我们要正确认识和把握这些规定,并在换届选举实践中依法执行和落实,真正体现《村委会组织法》的法理精神。

一、正确认识“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的必要性。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这不仅是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政策,维护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权利的法律保障,也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现实需要。有关资料表明,我国农村留守儿童、老人有5800万,妇女有4700万,这么一个庞大的特殊群体需要管理和服务,也为妇女进入村委会提出了直接的现实要求。因此,“村委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的规定很有必要,必须采取措施,做好工作,保证妇女成员的当选。

二、正确理解“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的涵义。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三种职务,即主任、副主任、委员,妇女通过村民选举可以当主任,可以当副主任,也可以当委员,或者既有当主任的,也有当副主任的,也有当委员的,不能有职务限制,也不应受1个名额的限制。

在《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规定“没有妇女候选人当选的,至少确定未当选妇女作为另行选举候选人”。其中:“没有妇女当选”,应当是没有妇女当选主任、或者副主任、或者委员,也没有职务限制。因此,在设计提名村委会妇女成员候选人时,不应限制妇女在某个职务上。在“一次直选”时,也不能将妇女限制在某个职务中。

三、正确把握“委员中预留妇女名额组织另行选举”的“底线”要求。“委员中预留妇女名额组织另行选举”的前提条件应当是:1、实行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时,候选人的提名权是全体选民,选民推选出的各职务候选人应当得到尊重,这里的尊重是指,不能要求选民将推荐的妇女候选人局限在某职务的候选人中;2、各职务的正式候选人中,应至少有一名妇女,在正式选举时,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员中没有妇女候选人当选;3、当选委员未满应选职数要求或当选委员已达到应选职数要求,但没有妇女候选人当选。三个前提条件都满足,那么,在当选委员按得票多少,确定谁当选时,至少要预留1名委员名额,作为妇女另行选举的选举任务。

四、实践中抓好落实。提名候选人时,要坚持“等额提名、差额确定”和“村民直接提名”的原则,在提名候选人的说明中应特别强调:村委会成员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候选人,如果主任和副主任候选人中没有合适的妇女候选人,那么,在委员候选人中至少要有一名妇女候选人,否则,提名候选人选票中委员提名部分无效。这一精神在预选、正式选举或“一次直选”时都要贯彻,以既不违背《村委会组织法》的精神,又能确保妇女委员的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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