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 兰
(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715)
马克思主义视阈下的“诺斯悖论”与政府角色定位
廖 兰
(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715)
新制度经济学克服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弊端,将制度引入市场,确立了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但是,这并未解决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反而出现了“诺斯悖论”这样一个至今仍困扰各国经济发展的命题。“诺斯悖论”聚焦于政府功能的双重性质,与马克思关于政府二重性理论有耦合之处,以马克思主义视阈定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角色,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马克思主义视阈;“诺斯悖论”;政府角色定位
新古典经济学把注意力集中在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转,把它作为上帝的礼物和理论分析给定的前提。当自由市场经济在许多国家实行后,市场不可避免地遭遇到了诸多问题,新制度经济学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运而生,它将一系列的经济、政治制度引入经济学,有效地解决了市场失灵问题,但同时也由于政府本身固有的二重性而出现著名的“诺斯悖论”。从理论上讲,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仍然应该起基础性的作用,政府则起宏观调控的作用。但在实际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却经常出现本末倒置的现象,有时甚至出现政府损害、牺牲个人利益的现象。因此,在马克思主义政府二重性理论指导下,政府如何定位,成为经济发展的推力和人民群众利益的捍卫者,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道格拉斯·C·诺斯认为,一方面,国家权力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政府必须拥有权力和强制手段才能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私人财产、取缔掠夺行为,是保护个人权利的最有效的工具;另一方面,国家作为一种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在界定和保护产权时又不是中立的,它必然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对私人进行掠夺。因此,“没有国家办不成的事,有了国家又有很多麻烦”。“如果给国家权力,让它强制执行合同或其他规章,它就会用自己的权力强制性施加影响,造成经济效率不高的现象。”。“诺斯悖论”描述了国家与社会经济相互联系和相互矛盾的关系,即“国家的存在对于经济增长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国家又是人为的经济衰退的根源”,这就是“诺斯悖论”的基本含义。
诺斯虽然指出了政府(国家)目标和作用的二重性,但并未明确指出产生这种悖论的原因。诺斯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他认为这本身就是不言自明的:“新制度主义文献强调选择的个人基础,把决策者看作是在有关约束条件确立的限制下追求自利的行动者”,也就是西方经济学家普遍认可的自利经济人的假设,“所有的都是在追求私利中创生制度的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私的行为人。”这种自利“经济人”假设就是政府不惜以牺牲社会整体利益为代价追求自身特殊利益的真正原因。但是,政府又不可能将社会利益即全体民众的利益完全置诸脑后,不受任何约束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说,由于政府自身利益的存在和政府自身的政治职能或身份,产生了“诺斯悖论”。
诺斯将国家的模型定为一个有“统治者”的国家,统治者的目的是福利或效用的最大化。因此,国家一方面通过向不同的势力集团提供不同的产权,获取租金的最大化,实现近期利益;另一方面,国家还试图降低交易费用以推动社会产出的最大化,从而获取国家税收的增加,实现经济发展的长远利益。但是,国家的这两个目标经常是互相冲突的,这种冲突就是“诺斯悖论”的表现形式。从本质上来说,“诺斯悖论”反映的是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矛盾,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经济发展经常遭遇到“诺斯悖论”,这就为政府(国家)提出了一个难解的二元方程。
早在诺斯之前,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曾提出了政府的二重性理论。按照他们关于国家的有关论述,一方面,国家是阶级社会中的特殊的公共权力,是实行阶级统治的社会公共权力组织,其本质在于阶级统治;另一方面,国家是一种特殊的暴力机器,是经济上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维护和实现自己的阶级利益,按照区域划分原则而组织起来的、以暴力为后盾的政治统治和管理组织。因此,国家是具有统治和管理二重性的组织。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宝贵经验的过程中,提出了廉价政府的理论,这个理论认为,廉价政府首先是消除官僚特权的政府,这就为“诺斯悖论”的破解提供了途径,列宁在苏俄的新经济政策的实践中也充分认识到,国家(政府)与市场有一定的利益冲突,要以社会主义建设为大局为国家(政府)职能定位,如果越权或缺位,将使社会主义性质发生改变。
诺斯之后的新制度经济学的继承者奥尔森和布坎南对“诺斯悖论”给出了一个明确的回答——宪政,宪政的核心是对政府的权力限制。钱颖一认为,“不要给政府太多的权力,也不要给它太多的责任,你要政府承担的责任越大,它要的权力就越大”。第一,政府的权力天然地大于个人,因为政府有各种特权而个人没有;第二,这一权力的天然存在,使政府对经济随意干预的倾向变得很难自我抑制;第三,个人能够理性地预期到政府的这种行为,便不愿投资,或扭曲投资,或贿赂官员。这样,就从反面分析了限制政府权力对经济增长的极端重要性。
虽然马克思主义的政府二重性理论和“诺斯悖论”都是从政府的一般性职能出发而引出政府的特殊利益所在,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有关论述却为“诺斯悖论”指明了出路。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全局来看,破解“诺斯悖论”,就是坚持、发展马克思主义关于政府的理论,给政府角色定好位,让政府明确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将政府天然的对经济发展的阻力变为推力。
“诺斯悖论”从根本上来说是关于政府(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和作用。“诺斯悖论”的焦点在于,由于政府(国家)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政府有可能会为了自身的特殊利益而牺牲市场中其他主体的利益,而在竞争约束和交易费用约束的双重约束下,往往会导致非效益的产权结构,从而阻碍经济的发展。因此,解决好“诺斯悖论”这个二元方程,其实就是要让政府(国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为自己的角色定好位,明确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关于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长期以来就存在着经久不息的争论,是经济学中最富争议的一个话题,但是总的来说一般可分为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两种观点。坚持政府失灵的一方认为,由于经济活动在市场中进行,政府的存在会使某些经济活动遭受阻碍,所以应该尽可能最大限度地限制政府的作用,让政府成为相对意义上的“小政府”(有限政府),政府的作用就是担当维护市场正常运转的“守夜人”,这是凯恩斯以前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一致的观点。坚持市场失灵的一方认为,由于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排他性、非盈利性等特征,私人部门不愿意生产公共产品,人民又必须享用公共产品,这就造成市场在公共产品领域内的失灵,必须而且只能由政府出面解决。解决的方法就是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因此应该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尽可能地扩大政府的作用,让政府成为相对意义上的“大政府”,政府的作用要远比“守夜人”的角色更加重要和积极。
实际上,现实中的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经济发展的某一阶段,人们可能会积极强调政府的作用;而在经济发展的另一阶段,人们可能又会极力贬低政府的作用。经济学家刘易斯曾概括了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的悖论:“如果没有一个明智的政府的积极促进,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有经济进步,……另一方面,也有许多政府给经济生活带来灾难的例子,以至于要写满几页警惕政府参与经济生活的话也是很容易的。”实际上,“还有第三条道路,我可以说第三条道路还有许多种方式——即介于完全的政府控制和完全的自由放任两极之间。在发展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的情况下,各国应该采取不同的方式。”实际上,不论采取何种方式,落脚点和内在必然性都是要求政府要在经济发展中扮演正确的角色,以促进经济发展为最终目标,摆脱“诺斯悖论”的局限和困境。
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在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之前,人们通常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大政府、小市场”还是“大市场、小政府”上,而我国践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为主,宏观调控为辅”,即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政府的宏观调控则担负着应对市场失灵和对市场进行有序监管的责任。在实际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虽然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任务是宏观调控,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的作用是局限的,更不意味着“大政府、小市场”,而应该是围绕着“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这一中心展开的。但是,目前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某些地方政府的行为出现职能越位与缺位,不仅未对经济发展起应有的监督和保障作用,甚至还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使得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受到严重阻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诺斯悖论”其实就是要求政府要将长远利益放在首位,在经济运行中真正明确自己的职责,为经济发展服务。
首先,政府(国家)有组织经济建设的职能,经济发展所需的政策、配套设施、人才流动等需要政府在宏观上调度。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首先是一个引路人的作用,因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经济政策的指引,在经济发展的具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需要政府这个强有力的组织来解决。
其次,政府有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要参与一定时期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实现收入在全社会各部门、各地区以及各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合理分割,缩小收入差距。政府的这种职能,是保证社会公平、减少社会矛盾的必要手段。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在市场经济下,各个市场主体由于占有资源的多少不一样必然导致市场收益不一样,而收入差距过大必然导致社会矛盾的积累和爆发,因此,政府在经济发展中不能仅仅是“守夜人”的角色,而且还充当着“大裁判”的角色。
第三,政府有稳定经济与发展经济的职能。这是指政府通过干预、调节国民经济运行,达到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等目标,实现经济发展的目的。目前,我国政府要继续调控房地产市场,抑制结构性通货膨胀,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稳定汇率,稳定进出口等。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政府如果置人民的利益于不顾,而利用自己的公共权力去投机,就本末倒置了,不仅会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严重阻碍,而且会将自身推向灭亡的边缘。
第四,政府具有社会服务的职能。这是指政府应该在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为人民提供服务。《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各级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政府组织经济建设固然重要,但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远比作为市场主体更为重要。一方面,政府为经济发展提供服务,能使经济最大限度的发展,从而能获得更多的税收收入,能够使自身获益;另一方面,政府为经济发展提供服务,有利于维护人民的利益,有利于维护政府自身的稳定,也有利于共同富裕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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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8431(2012)02-0049-03
2012-02-28
廖兰(1986-),女,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责编: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