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百成 白 芳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山西太原 030012)
在推进“双百强基”工程中应当把握的几个法律问题
宋百成 白 芳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山西太原 030012)
把太原建成一流的省会城市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性现代化大都市,需要落实中央、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和《省城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行动方案》,加快推进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公众参与、社会协同的社会新格局的建立和完善,尤其应当注重在加强基层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着力搞好民事纠纷调解、加大对弱势人群的保护力度等问题上下功夫。
社会管理创新;“双百强基”工程;法律
为把太原建成一流的省会城市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性现代化大都市,落实中央、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和《省城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行动方案》,加快推进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公众参与、社会协同的社会新格局的建立和完善,市委决定从2011年4月到2012年底,推出《关于在省城社会创新综合试点行动中实施“双百强基”工程的方案》。方案中规定“按照班子团结、队伍过硬、机制健全、业绩突出、群众满意的要求”,创建100个高标准示范社区和100个高标准示范村,方案还对“双百村和社区”按照“领导班子好、干部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的“五好”要求,分别规定了《示范社区标准》和《示范村标准》。为了更好地推进“双百强基”工程,本文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谈点自己的看法。
我市实施“双百强基”工程,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要求基层组织及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但是笔者在为期半年多的调研中却发现,农村两委及城市社区两委的工作人员对法律知识的欠缺程度令人担忧。如村办企业和机动地的承包“不按法定程序操作”,“村务公开不按时进行”,班子成员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工作需要的相关法律知识十分匮乏。有些社区的工作人员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因为不了解《人民调解法》的具体规定,经常搞出笑话。还有的社区在协助司法机关对罪犯进行社区矫正中,本来要求罪犯完成的汇报材料,由于相关机关“要得急”,社区对罪犯的制约措施不力,无奈之下,社区工作人员经常“为罪犯代写”,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法律素质的欠缺已经成为制约基层组织建设的瓶颈。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必须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培训目标的确定。首先应当对被确定为“双百”村社的基层组织成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行为常识、办事能力的培训。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普及推广。
(二)培训制度的建立。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应当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正式建立村(社区)基层组织培训制度。每人每年参加县(市、区)组织的培训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自学的时间每天不少于1个小时。
(三)培训计划的制订。培训能否收到预期的效果,培训计划的制订至关重要。这就要求在培训前,县(市、区)政府要确定组织协调能力强、懂教学、会计划的人员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充分发挥省城党校、高校和其他培训机构的优势,选派好培训教师,合理安排培训内容,选择教学条件较好的场地。在培训内容的安排上,做到既全面系统又重点突出。比如应当把以下法律法规作为重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调解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社会保险法》等。
(四)培训经费的支出。各级政府应当着力加大培训经费支出的力度,确保培训任务的圆满完成。
(五)教学实施。培训中应当严密组织,严查考勤,严格考试。还应当参照公务员培训的经验建立培训档案,发放培训证书,绝不能把法律知识的培训留于形式。
(六)达标验收。培训前有摸底,培训中有测验,结束时有考试,做到严格认真、有奖有罚。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形成“比、学、赶、超”的学法用法氛围。必要时,可由司法行政机关人员对培训效果进行抽查验收。
太原市委第十次党代会报告指出:“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坚持以人为本、标本兼治,以群众工作统揽社会管理,及时化解、妥善处置社会矛盾。加快建立‘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应急处置’三道防线。”有效调解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构建和谐的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我市实施“双百强基”工程的重要工作之一。根据2011年1月1日施行的我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着力搞好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落实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市委《关于在省城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行动中实施“双百强基”工程的方案》及《示范村标准》和《示范社区标准》对“双百”村(社)都明确规定了民事调解率标准。
目前,我市的农村和社区都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很多民间纠纷得到了较好的解决。但也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应当引起注意:一是人民调解员的素质不高。多数调解员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文化素养,对调解局面的掌控能力较差,说理能力和依法处理纠纷的能力还不强。二是对民事纠纷调解的原则和法定程序不熟悉。如有的基层组织为追求“100%调解率”和“95%的调解成功率”,违反自愿原则,存在“过分主动调解”的现象。三是对调解达成协议后的效力认识不到位。有的基层调解组织误认为“调解一旦达成协议就有强制执行力”。根据法律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形成了新的民事协议,当事人可以反悔。只有经人民法院对调解达成的协议确认有效之后,该调解协议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四是对人民调解和诉讼之间的关系不清晰。调解是民间组织解决争议的方法,具有民间的性质。而诉讼是运用国家审判权处理民事纠纷,具有公法的性质。实施“双百强基”工程,首先应当对已经确定的100个高标准示范村和100个高标准示范社区完善以下四项工作:
(一)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村委会、居委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组织。调委会由3—9人组成,人民调解员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应当充分发挥省城高校和法律服务机构的优势,聘任高校法学教研人员、律师和离退休司法人员及知识分子担任村(社)人民调解员。
(二)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专业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直接影响着社会和谐稳定,关涉千家万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大事来抓。各级政府应当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经常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专业培训、经验交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基层法院审判人员、监狱管理人员、高校法学教研人员及执业律师,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调研与指导,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效果,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
(三)建立社会帮扶制度。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帮助扶持人民调解工作。人民法院、高校法学教研机构、律师事务所、离退休司法工作人员等有能力帮扶人民调解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地与当地人民调解组织取得联系,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媒体应当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弘扬法治与道德精神,为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农村、和谐社区献计出力。
(四)拓展调解民间纠纷范围。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调解范围为民间纠纷,主要包括一般的民事侵权纠纷、违约纠纷、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人民调解组织健全、调解人员素质达到较高水平时,可以尝试调解劳动争议、消费争议等民间纠纷。
(一)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 劝阻、制止的职权。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
(二)对残疾人的保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保护残疾人的法定职责。《残疾人保护法》第7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村民委员会对残疾人的就业有组织和扶持的职责。该法第3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三)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保障妇女权益的职责。《妇女权益保护法》第3条规定:“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四)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一是基层自治组织有反映老年人要求的职责。《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二是有监督赡养协议履行的职责。该法第17条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三是有调解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的职责。该法第45条规定:“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我市实施“双百强基”工程,既是全面落实《省城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行动方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升社会管理效能,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的一项重要举措和具体活动,更是贯彻落实中共太原市委第十次代表大会精神,把太原建成一流省会城市,努力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性大都市奋斗目标的基础性示范工程。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只要我们坚定信心不动摇,依法实施不放弃,在全市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共同努力和全社会的大力支持下,“双百强基”工程一定会取得圆满成功!
D672
A
1008-8431(2012)02-0016-02
2012-01-07
宋百成(1958-),男,中共太原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主任、副教授;白芳(1980-),女,中共太原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讲师。
(责编:赵国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