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去意识形态化”

2012-08-15 00:44李志昌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世界观价值观科学

李志昌

(中共楚雄州委党校,云南 楚雄 675000)

评“去意识形态化”

李志昌

(中共楚雄州委党校,云南 楚雄 675000)

近些年来,在我国思想理论界存在一种“去意识形态化”的主张,在社会思想领域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不利于加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主流意识形态建设,这是无法否认的客观事实。“去意识形态化”的主张往往以“解放思想”为借口,具有很大的迷惑作用。加强我国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主流意识形态建设,必须对这种主张进行深入分析,澄清一些模糊错误的认识。

意识形态;去意识形态化;社会行为;制度建设

近些年来,“去意识形态化”这种主张,在我国思想理论领域以至社会上产生了不小的影响,甚至成了某些人的一种“评判标准”,讲意识形态的人是什么“派”,不讲意识形态的人又是什么“派”。有意或无意淡化意识形态,成了一种普遍社会现象。在这种主张影响下,好像一谈意识形态问题就是极左、僵化,使人们淡化、回避意识形态问题,不敢理直气壮地强调意识形态的重要性,有意无意弱化或放松意识形态建设工作,不敢批评、抵制各种消极错误思想观念,造成不良后果。

一、意识形态是去不掉的

意识形态的含义,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意识形态,是指社会生活中一定人群(如民族)、阶级(或阶层)、政治组织(如政党)所共同具有的系统化、理论化的观念体系,其核心是世界观和价值观,包括理想信念、道德规范、行为准则等重要内容。狭义意识形态指“政治意识形态”,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占统治地位阶级的意识形态,是特定历史时期一个国家的指导思想。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广义意识形态和狭义意识形态,就是说,在存在多种意识形态的情况下,又必然有一种占主导地位、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它发挥着社会指导思想的作用,按现在流行的说法就是“主流意识形态”或国家的“指导思想”。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意识形态最本质的属性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同时具有群体性、阶级性、历史性、继承性、动态性等基本特征。意识形态是一种必然的社会历史现象,任何一个阶级、民族、国家都有自己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是一个阶级、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灵魂,从古至今,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任何阶段、任何时期,没有意识形态的阶级、民族、国家是不存在的。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差异,不同阶级、民族、国家的意识形态之间是存在差异的,但没有这样的意识形态,必然有那样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的差异会导致意识形态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所以,意识形态之间的竞争也是一种必然的社会历史现象。

按照“去意识形态化”的主张,从广义上看,得出的结论就是要去世界观、去价值观、去伦理道德等等,这是根本不可能的。按照这种主张,就相当于去掉一个人的思想和意识,只保留他的肉体,这是荒唐的。因此,从理论上说,“去意识形态化”是一种不成立的主张;从现实来看,这种主张也不可能真正实现。事实上,可能去掉一种意识形态,而不可能去掉所有意识形态。或者说,去掉一种意识形态,必然会有另一种意识形态来代替。只要有世界观、价值观、道德观,就必然有意识形态,人们的头脑不会成为意识形态真空。

按照“去意识形态化”的主张,从狭义上看,就是去政治主流意识形态,这也是不可能的,因为任何民族、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政治主流意识形态,没有政治主流意识形态,就不可能形成“民族”和“国家”。民族和国家的形成,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形成了某种主流意识形态。我们看到,在前苏联、东欧国家,原有的主流意识形态被否定之后,在社会生活中,并没有形成意识形态的真空,而是被另一些意识形态所代替。西方一些国家极力推行自己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实质上是想去掉别人的意识形态,用自己的意识形态去代替别人的意识形态,他们不仅不想去掉而且还要极力维护自己的意识形态。从根本意义上说,意识形态是去不掉的。这应是我们对待意识形态最基本的科学理性态度。

我们不主张轻易划“派”,但社会现实生活中是必然存在“派”的,而且你不划“派”,人家也要划“派”。现在社会上有些反对划派的人,实际上就喜欢给别人划派,比如用“传统意识形态”给人戴帽子,就是在划派。什么“派”都有自己的意识形态,“左”有左的意识形态,“右”有右的意识形态,“中间”也有自己的意识形态,没有意识形态的“派”是不存在的。否定一种意识形态,目的是要维护另一种意识形态;去掉一种意识形态,目的是要确立另一种意识形态。在社会生活中,不可能存在意识形态真空。在对一些问题进行讨论、争论的时候,有些人要求别人 “不要把问题意识形态化”、“不要用意识形态标准来衡量”,其实,他们在这样主张的时候,自己也是有意识形态标准的,只不过是要否定别人的意识形态标准,确立自己的意识形态标准而已。有些人指责批评别人,挑起争论,但反过来又要求别人“不争论”,要服从他们的主张,否则就给你戴帽子。如果对什么问题都不讲意识形态,那么,意识形态(包括坚持这种主张的人自己的意识形态)有什么意义呢?在意识形态问题上,我们不要天真,头脑要清醒,不要以为意识形态真的能够“去掉”,有些人主张“去意识形态化”,目的是要去掉我们的意识形态,确立他们的意识形态。

“去意识形态化”这种主张会导致,实际上也一定程度导致了三种后果。第一,割断社会文化传统(含意识形态)的历史继承性,否定传统文化和以往意识形态中科学、合理的内容,造成价值观、道德观的断裂,产生社会思想混乱。第二,淡化甚至否定我国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指导思想地位,削弱科学、合理的意识形态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使错误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消极的伦理道德观念在社会生活中泛滥,使不科学、不合理的意识形态乘虚而入,占领社会思想意识领域,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第三,阻碍科学、合理的意识形态的发展和完善。意识形态本身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如果坚持“去意识形态化”的主张,必然否定一切意识形态,不重视科学、合理的意识形态的社会作用,忽视主流意识形态建设,阻碍科学、合理的意识形态的发展和完善。

在我国社会现实生活中,已出现一种具有一定普遍性的现象,应该引起重视。这些年来,在社会生活中,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科学、合理的意识形态的作用淡化了、弱化了,加上制度、法制还不够完善健全,产生很多消极、不良的社会现象。特别是,“主流意识形态”成为一些人的空洞口号,他们说一套做一套,嘴上大讲“理想、信念、党性、原则”,而实际上心里想的、行为上做的是另一套;有些人要求别人这样做那样做,而自己并不去做。渐渐地,在社会生活中,“主流意识形态”成为人们嘲弄的对象。这种现象,使得我国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的地位、威信和作用被严重削弱。

“去意识形态化”倾向也表现在学风问题上。我们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科学理论指导工作”的方针。从深层次上看,这实际上也是一个意识形态问题,因为任何意识形态都是以一定的理论体系为基础的,或者说一种意识形态是通过一种理论体系表现出来的。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用什么理论来联系实际”、“以什么理论为指导”的问题。我们看到,现在有些人并不是用我们党的科学理论来联系实际、来指导工作。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在一些人那里,只是口号,实际上指导他们思想和行为的是其他的“理论”。这些年有一个普遍现象,一度时期流行一些“理论”和“观念”,大家就去追捧和奉行,另一度时期又流行一些“理论”和“观念”,又去追捧和奉行,如此不断反复折腾。在理论界、实际工作中,理论、观念上跟风、一窝蜂现象很突出,有些人还把这种现象叫做“理论创新”,实际上是主流意识形态的迷失,被人家的意识形态牵着鼻子走。这种理论、思想上的折腾现象,必然导致实际工作中的折腾现象,产生重大失误。从长远看,主流意识形态的迷失,必然会导致一个国家的社会危机。

二、意识形态的重要作用

既然意识形态是去不掉的,问题就不在于有没有、要不要意识形态,而在于要什么样的意识形态,是科学的、合理的意识形态,还是不科学、不合理的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认为,意识形态来源于社会存在,又反作用于社会存在。意识形态的反作用是双重的,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关键在于意识形态本身的性质和特征。判断一种意识形态是否科学、合理,从理论基础上,要看它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是否科学和合理,就是说,要看它的理论基础是不是一种科学的理论体系;从现实意义上,要看它是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进步趋势,根本标准就是看它对社会存在的“反作用”的性质,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趋势,对社会发展进步起推动作用的意识形态,就是科学、合理的意识形态,反之,就是不科学、不合理的意识形态。具体来说,意识形态的作用就是要看它在调控社会秩序、引导社会变革、塑造社会文化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重要方面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意识形态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和作用是广泛的,我们主要考察两个基本方面,一个方式是意识形态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另一个方面是意识形态影响制度建设和政策制定。“意识形态”和“制度安排”是社会生活中两个重要的因素,这两个因素的意义就在于它们都影响人的社会行为,从而影响社会的发展进步。科学的意识形态和科学的制度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两大推动力量。

从方法论角度看,任何意识形态都以一定的世界观、价值观、方法论为基础,而世界观、价值观、方法论具体表现为一套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影响着人们“怎么想”和“怎么做”。意识形态的作用,从现实意义上看,就是通过它所包含的一套“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来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可以说,这是意识形态发挥作用最具体、最广泛的途径。科学的、合理的意识形态,可以促使人们进行科学的思维活动、产生合理的社会行为;不科学、不合理的意识形态也会促使人们进行不科学的思维活动、产生不合理的社会行为。科学、合理的意识形态是人们节约认识世界成本的有效工具,也是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重要内容;当意识形态的价值取向与社会改革发展方向一致时,它可以降低社会改革的成本,减少社会发展的阻力。

意识形态渗透在制度中。制度是社会生活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对于社会发展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制度可分为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正式规则又称为正式制度,是指国家、政府、立法机构、正式组织,按照一定目的和程序,有意识创造和设计的一系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活动规则,以及由这些规则构成的社会等级结构,共同构成人们社会行为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由世界观、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和意识形态等因素组成,是约定俗成的社会行为规则。不论是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都必然渗透着一定的意识形态。

人们在制定正式规则时,或在形成非正式规则的过程中,都是受一定意识形态影响的。意识形态是制度的核心和灵魂,是正式制度安排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准则。制度不是没有任何思想内容的机械指令体系,没有意识形态指导的制度,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从一定意义上说,正式制度本身实际上是意识形态的规则化,没有科学、合理的意识形态,也不可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制度。因此,不论是正式规则还是非正式规则,任何制度中都渗透着意识形态。我们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也要加强意识形态建设工作,要把这两者有机统一起来,用科学、合理的意识形态指导制度建设,用科学、合理的制度来体现意识形态的作用。

三、用科学理性的态度对待意识形态

我们在强调意识形态的意义和作用时,也要注意坚持用科学理性的态度对待意识形态问题。第一,不能把意识形态的作用绝对化、泛化。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这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原理。意识形态的作用是“反作用”,而不是“决定性作用”,不能像过去某些时期那样,把意识形态的作用夸大到“决定性”的作用。也不能把意识形态“泛化”,不能用意识形态标准来评判社会生活中的所有事情,不能像过去那样使得日常生活“泛政治化”。这方面的经验教训要注意吸取。第二,要用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对待意识形态,不能使意识形态僵化、固化。意识形态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意识形态一旦僵化、固化,不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违背社会发展规律和进步趋势,它就会变成社会发展的阻力。第三,要用开放的态度对待意识形态,不能把意识形态封闭化,封闭也会导致僵化。各种文化、各种意识形态之间存在差异,也存在竞争,同时也应该互相学习借鉴各自科学、合理的内容。除了那些反科学、反社会、反人类的意识形态之外,各种意识形态都有一定的合理内容,应该相互吸纳合理的内容,在竞争中发展。第四,用宽容包涵的态度对待各种意识形态,尊重不同的意识形态,不能把自己的意识形态作为唯一标准,强加于其他国家。各个民族、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也具有“路径依赖”的特点,各个民族、各个国家的意识形态,是在自己特殊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产生和发展的。不能用抽象的、唯一的标准来评判意识形态,要尊重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历史和国情,尊重各种不同的意识形态,不能在意识形态问题上搞“唯我独尊”。

B036

A

1671-2994(2012)01-0143-03

2011-12-17

李志昌(1957- ),男,云南弥渡人,中共楚雄州委党校副校长、副教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

责任编辑:刘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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