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东英
(云南民族大学 人文学院,云南 昆明 650032)
网络时代的信息传播及管理
黄东英
(云南民族大学 人文学院,云南 昆明 650032)
网络时代的信息传播具有交互性、即时性、多元化、个性化和社群化等特性,并由此特性带来传播过程中的负面影响。本文介绍了各国政府对网络传播的管理,提出我国政府在法规建设、管理体制、管理技术等方面还需不断改进,以期发展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管理模式。
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网络管理
2011年7月19日发布的《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85亿,互联网普及率为36.2%,较2010年底增加2770万人,增幅6.1%。根据报告,网民在年龄结构、职业结构、受教育程度和城乡比率等方面呈现均衡上升的趋势。随着民众对网络使用频率的不断加大,网络逐渐成为不可忽视的信息发布平台、民意表达平台和舆论监督平台。了解网络时代的传播特点,提高网络管理能力,是政府在网络时代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传统媒体当道的时代,大众传播与人际传播泾渭分明,然而,在网络传播时代,个人也可以借助先进的传播技术对受众进行大规模的传递,互动明显,它在一定程度打破了大众传播与个人传播的界限,赋予网络传播以新的特点。
1、网络传播具有交互性、即时性。传统媒体传播是点对点的单向性传播,虽然也有反馈和互动,比如读者来信、热线电话等方式,但是,这种信息反馈缺乏即时性和直接性,不像网络这么快速和便捷。在传统媒体的传播过程中,处于一种被动接受信息的地位,受众对于媒介组织的传播活动缺乏直接的反作用力。而在网络传播中,传播过程的参与者可以利用网络技术进行各种形式的互动,使传播方式发生了根本的转变。此时的受众摆脱了以往被动、消极的角色,变成了具有独立自主性的个体。在互动的环境中,信息不再依赖某一方发出,而是在双方的交流过程中形成的,因此,可以说,网络上不再有信息传播控制者,而只有信息传播参与者。比如当前兴起的手机微博,就使得每一位使用者都能成为信息的发布者、参与者与评论者。另一方面,时效性是所有媒体追求的共同目标,只要刊播新闻就有时效性的要求。传统媒体具有出版和播出周期,而网络传播则不受此控制,任何事件,只要传播者兴趣精力所至,就可以不限时空地进行传播。互联网的出现,实现了信息的及时更新,打破了版面印刷和定点播出的传统模式的束缚,大大缩短了传播时间,扩大了传播范围。
2、网络传播呈现多元化。从表现手段上,网络媒体可用文字、图表、声音、影像、动画等多种方式来表现信息,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多媒体”的特性,极大地丰富了传播的手段。从传播内容来看,传统媒介“把关人”的作用被弱化,某些带有强烈地域性、民族性、种族性的内容可能被限制在局部范围内,取而代之的可能是大量异质性的、个人化的东西。在网络上,只要是传播者觉得可以传播或适合某种目的内容都可以得到展现,这就造成网络空间上拥有海量的信息,世界上任一时间、任一地点发生的事件都可以在网络上得到广泛传播,意见分散而多元。
3、网络传播具有个性化和社群化。在网络传播中,大众可以根据个人的喜好,借助各类搜索引擎各取所需,搜集个性化信息,积极主动。与此同时,网络上的大多数人是“群居”的,各种各样的社区、BBS、自由论坛等形成了牢固的人际互动网络,社群化趋势明显。在某些事件中,如果有一则代表性的帖子得到大家认同,则会迅速向外扩散,反复被转贴和跟贴,最终形成一个主导型的意见流,产生强大的舆论压力甚至发生雪崩效应。因此,网络的社群化力量不容忽视。
与任何事物一样,网络媒体在具有诸多传播优势的同时,也会因其特点带来传播过程中的负面影响。
1、网络传播会带来大量的不良信息和非法内容。网络传播创造了一个自由、开放的传播环境,然而,在人人都可以说话的同时,网络上也出现了大量的不良信息和非法内容。色情信息、网络诈骗、侵犯名誉的事件、虚假经济信息、反党反政府言论以及煽动性分裂民族的言论等现象,都严重危害了网络秩序。目前,世界各国的技术条件和法制建设还不足以完全解决这些问题,再加上网络上消息的来源广泛,普通网民对于一些信息的真实性很难分辨,经常可能会不知不觉参与其中,加剧虚假信息的传播。
2、网络文化的多元性存在“去中心化”的特点,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主流文化。传统媒体时代的把关人作用巨大,媒介议程设置功效明显,而在网络时代,人人都可以发布信息,在自由发布信息的同时,多元异质文化的大量出现,可能会影响社会成员间的认同和对主流文化的认同,对社会产生离心力。同时,一些反党、反社会、反人类的信息或一些歪曲的价值观也可能挑战着道德底线,严重危害社会稳定。
3、网络传播容易产生情绪化和群极化。网络的匿名性特点以及法不责众的思想使网络上容易出现过激言论。部分网民缺乏信息素养,较少质疑信息的真实性,没有或很少进行理性的思辨,这样容易形成偏激观点流行。此外,在网络传播中,网民以群内同质化、群际异质化的特点聚集,网民主体的性质也会随着网络传播的特点而发生许多变化,那些志同道合的网民群体很容易产生“群极化”倾向。
目前世界各国政府对网络媒体的管理大致采取立法管理、技术监管、自律引导、市场调节、国际合作五个方面来进行。虽侧重点有所差别,但世界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网络管理。但不论采用何种模式,立法与自律是其中的主题。
1、美国。美国是最早对互联网内容进行约束和管理的国家,自1978年以来,一是美国国会及政府各部门先后通过了130项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居世界之首。“9·11事件”后,美国国会通过了《爱国者法案》和《国土安全法》,对互联网的监控更为严密。有了这两部法案,网络服务商的信誉和网络用户的隐私与机密只能让位于国家安全。在内容管理方面,美国政府主要通过分级和过滤两种主要技术手段来对付各类不良信息。二是美国政府十分注意培养计算机安全人才,通过对系列技术的研发,积极防治日益猖獗的网络犯罪情况。三是美国政府一直积极倡导网民自律及行业自律,许多自律团体、组织、联盟纷纷通过各种方式来直接或间接的协助政府的管理,配合政府,共同促进互联网络的发展。
2、英国。1996年,英国政府由贸易部和工业部牵头,汇集多个部门签署了网络监管行业性规范《R3安全网络协议》,R3分别指分级、报告和责任,它们很好地概括了互联网监看基金会的工作方式。随后英国成立了互联网监看基金会,这是一个独立的行业性组织,由来自互联网行业各方面的人士组成的董事会进行管理。在英国,一是各家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互联网监看基金会的会员,有责任对自己提供的内容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应法规对那些不适合青少年的色情等内容进行分级标注。二是网络用户如果发现了不良内容,可以登录该基金会的网站进行报告和投诉,基金会随之进行调查和评估,如果认定是非法内容,则会通知相应网络服务提供商将非法内容从服务器上删除,并根据情况将问题移交执法机构处理。十多年来,互联网监看基金会与政府部门通力合作,工作卓有成效,该组织已成为世界范围内行业自律的代表。
3、韩国。韩国是世界上首个强制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2006年底,韩国国会通过了《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韩国目前已通过立法、监督、管理和教育等措施,对邮箱、论坛、博客,甚至网络视频和游戏网站等实行了实名制管理。实名制不仅在减少网络虚假信息传播、恶意留言以及由此引发的网络暴力等方面作用明显,也为韩国政府治理“网络中毒”等社会问题提供了“技术保障”。实名制自实施以来,在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网络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韩国政府表示,韩国实行网络实名制的最大意义,在于树立网民的责任和自律意识,而自律才是网络管理的核心。
4、新加坡。新加坡是世界上推广互联网最早和互联网普及率最高的国家之一,也是在网络管理方面最为成功的国家之一。在互联网管理中,新加坡将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置于首位。早在1996年,新加坡就颁布了《广播法》和《互联网操作规则》。根据这两部法规,威胁公共安全和国家防务、动摇公众对执法部门信心、煽动和误导部分或全体公众、影响种族和宗教和谐、宣扬色情暴力等都被规定为网站禁止播发的内容。在新加坡的互联网发展与管理中,政府一直处于主导地位。新加坡政府认为,作为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代表,政府必须积极促进立法和执法,促进行业自律和推动公众教育。
1、完善管理机构的设置。我国的互联网管理,分为行业管理和内容管理。在行业管理方面,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信息产业部主要负责互联网的行业管理,也就是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而在互联网信息内容方面,我国承袭了传统的监管模式,即根据互联网内容的归属领域,分别由相关部门实施专项管理,存在着“多部门共管信息内容市场”的现状。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政府参与互联网管理的部门已达到16个之多。从国家一级来看,包括有中央宣传部、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新闻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教育部、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等。这样容易产生管理效率低下、行政成本增加的问题,而且,同一问题不同部门可能规定不一,容易出现管理交叉和管理漏洞。基于此,设立统一、专业、高效的监管机构势在必行。
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自1994年引入互联网以来,我国陆续颁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保障了互联网的健康有序发展。然而,这些法律法规与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速度和市场需求相比仍显滞后。除了《电子签名法》属于法律以外,其余全部是法规和规章。立法主体多,立法层次较低,缺少必要的基本法,造成多头管理、相互冲突的情况。不少法规还是以“管”为主,缺乏对网络使用者的服务意识,重管理、少扶持的立法理念,很容易造成“不管就乱、一管就死”的现象。此外,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仍处于初始阶段,电子商务管理立法多集中在对电子交易和电子合同的承认、规范,以及对电子交易的电子签字技术与认证机构制度的相关规范层面上。随着电子商务的日趋发展,如何保障电子合同的签订、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和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等,是电子商务立法必须考虑的。
3、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从对各国互联网络的监管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到,即使是立法较为完善的国家,政府也大力倡导和推行网络行业以及网民的自律。因为任何时候监管总是有限的,法律只是禁止和制裁不法行为,对于网络上形形色色的问题不可能一一解决。实践证明,行业在一定原则指导下的自我监督,其效果要比国家硬性立法管理、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管的更好。从业人员出于对所从事行业的尊重,也较容易接受这样的软性控制。网络道德伦理的建设能弥补传统法律只能惩恶、不能劝善的缺陷,彰显社会管理体制中人类行为的自觉性。因此,加强行业自律和道德建设,可以有效提高政府监管的效能,降低监管成本。
4、加强数字媒体内容管理体系建设,提高网络内容控制技术,培养网络管理人才。内容控制技术是政府监管的一个重要辅助措施,目前我国内容控制技术的研发水平和应用规范尚待提高。政府面临如何减少对外依赖,开发出更为积极有效的内容控制软件的问题。既要保证网络媒介信息的公开自由流动,又要过滤那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的不正当内容。当前发达国家纷纷采取各种手段,积极鼓励和支持业界关于内容控制技术的研发,鼓励其研制出更为有效和更少外部性的内容控制技术及应用领域的相关服务。从管理队伍看,我国网络媒体管理人力匮乏,管理人员的素质亟待提高。目前互联网业务发展迅速,而各省承担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年检、备案、注销、IP地址和网站备案工作的,通常只有1至2人,明显不足。另一方面,互联网作为新技术、新事物,从事管理需要具备一定的计算机网络知识,而部分管理人员并不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这也给互联网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带来了很多困难。
5、积极参加国际合作,借鉴国外的有效经验。网络媒体具有开放、互动、即时性的特点,使得信息流不像在传统媒体时代可以被局限于一个局部的范围。随着网络犯罪日益猖獗,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孤军作战。在协调各国的刑法、侦查跨国犯罪、保全电子证据、确定管辖权等方面,只有通过国际条约来解决。我国政府在参与国际互联网交流对话活动、共商互联网发展方面态度日趋积极,有利于我国在互联网国际规则的制定中争取到更多的话语权,从而推动互联网的科学发展,更好地造福人民。
G203
A
1671-2994(2012)01-0140-03
2011-12-23
黄东英(1973- ),女,云南大理人,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新闻传播系副教授,厦门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2009级在读博士。研究方向:新闻学理论。
责任编辑:刘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