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莲顺
福建省晋江市妇幼保健院,福建晋江 362200
近年来,逐渐放宽了剖宫产的指征,剖宫产率呈明显上升趋势,疤痕宫再次妊娠及分娩率也随之逐年升高;但是疤痕宫容易出现破裂的危险,会对母婴的生命产生严重的威胁[1]。因此,疤痕宫再次妊娠时机及分娩方式的选择问题便逐渐成为了产科医生所关注的热点[2]。为了探讨以上问题,本文分析了疤痕宫再次妊娠及不同分娩方式的母婴情况,报道如下。
本次研究的疤痕宫产妇共60例,在同期产妇总数中占15%。疤痕宫产妇的年龄在22~43岁之间,平均年龄为28.4岁,其孕周时间为32~40周之间,平均时间为35.6周;行剖宫产的间隔年限小于2年的患者有11例,>2年且<5年的患者有29例,在5年以上的患者有22例。
对疤痕宫产妇的资料进行回顾分析,并对不同分娩方式的母婴状况进行了分析。
在62例疤痕宫再次妊娠的产妇当中,选择行剖宫产的有48例,在所有的分娩方式当中所占的比例最大,为80%;经阴道分娩的产妇有14例。剖宫产的指征有双胎妊娠、前置胎盘、羊水过少、胎窘、巨大儿、臀位、头盆不称、先兆性子宫破裂及高血压妊娠等;资料显示,大部分疤痕宫产妇愿意选择剖宫产的分娩方式,主要是受到家属及孕妇个人心理因素的影响。在62例患者中,无一例发生子宫破裂,在手术过程中,有8例患者的出血量超过500 mL,平均的出血量约为260 mL。
由于疤痕宫产妇采用阴道分娩的方式容易出现子宫破裂的危险,疤痕宫再次妊娠时机及分娩方式的选择,便成为了妇产科所关注的热点问题。目前,还没有疤痕宫牢固性的有效估计方法,但在临床上可以采用B超对孕妇子宫的下段厚度进行观察,根据B超结果作出相关的判断[3]。当疤痕宫的下段厚度大于3.5 mm时,采用剖宫产的分娩方式,可以降低子宫发生破裂的概率及风险。目前大多数疤痕宫产妇均会选择剖宫产术进行分娩,本研究中剖宫产率为80%。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可能为患者的承受能力、医患关系及医疗环境的影响。对于疤痕宫产妇来说,如果选择剖宫产分娩方式,所承担的风险比阴道分娩方式更大,因为剖宫产分娩的方式可能会导致严重粘连,如果在对患者实行盆腔手术,会增加手术的难度[4]。因此,疤痕宫产妇应尽量避免剖宫产,选择采用阴道分娩的方式。疤痕宫再次妊娠采用阴道分娩方式的试产结局相对安全,危险性较大;但阴道分娩的方式可以减少相关的并发症,如恶露时间较长、腹壁切口的愈合不良、术后发热及盆腹腔发生脏器粘连等。因为目前缺乏评估疤痕宫愈合情况的有效方法,如决定采用阴道分娩的方式,应当向患者强调可能会产生的风险。在疤痕宫再次妊娠时机方面,需要注意以下事项。疤痕宫产妇如需要再次妊娠,那么最佳的再孕时机应该为前次手术之后的2~3年,在2~3年之后,原来的指征才能得以消失,而新指征也没有出现;当医院具有良好的手术条件及胎儿的体重不重时,做好术前充分准备,并在密切的观察下,才可以进行试产,在试产的过程中慎用缩宫素[5]。剖宫产导致的疤痕宫最佳妊娠时机应选择在两年以后的原因如下。剖宫产后患者的宫壁刀口无法在短期内获得良好的愈合,如过早怀孕,发育的胎儿将会使增大疤痕宫,疤痕宫壁因此变薄,特别是在手术切口的地方,结缔组织的弹力较为缺乏,而在产妇妊娠的末期及分娩的过程中,新鲜瘢痕容易被胀破,从而引起腹腔的大出血,在严重的情况下,可能会威胁产妇的生命,因此,疤痕宫产妇的再次妊娠时机应该为手术后的2~3年。本研究有14例患者选择了阴道分娩的方式,分娩成功率已达65.3%,在手术过程中,并没有发生子宫破裂的患者。因此,疤痕宫产妇在没有出现剖宫产的指征前提下,应尽量选择阴道试产。如疤痕宫的下段出现了严重的粘连或血管曲张,则可以考虑采用剖宫产分娩方式。但对于疤痕宫产妇来说,自然分娩仍然是首选的分娩方式。据相关研究报道称,疤痕宫产妇阴道分娩成功率可达59%~80%,本次研究当中的62例疤痕宫产妇,选择阴道分娩方式的有14例,经试产后,无一例患者发生子宫破裂。也有相关的研究已经证明疤痕宫产妇再次妊娠采用阴道分娩的方式是相对安全的,而剖宫产分娩方式中的出血量要明显高于选择阴道分娩方式的出血量,剖腹产产妇的死亡率比正常产妇的死亡率要高出两倍至四倍,胎儿的病死率也较高。综上所述,疤痕宫产妇再次妊娠时机及分娩方式的选择,要根据产妇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考虑。
[1]孙光彩.疤痕子宫足月妊娠分娩方式探讨[J].中国民康医学,2009,10(15):2254-2255.
[2]王静.疤痕子宫足月妊娠分娩方式分析[J].河北医药,2009,10(28):925-926.
[3]蒋俐华.疤痕子宫再次妊娠分娩方式选择的临床分析[J].医学信息,2011,17(5):3290-3291.
[4]李优兰.208例疤痕子宫再次妊娠分娩方式分析[J].中国民族民间医学,2009,12(6):95-96.
[5]刘志辉,殷秀娥,曹玉平.疤痕子宫计划分娩方式的选择[J].延安大学学报,2009,17(22):1389-1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