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卫君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北京 1000730)
实践中,由于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毕业生,在工资、福利待遇、户口、工龄、社会保障、准入注册等方面均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参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学员存在积极性不高等问题。为了突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重要性,加快培训进度,有观点认为需要强制性地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联系起来,规定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书,不得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也有人提出,有必要对执业医师法进行修改,只有这样才能为目前进行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寻找合法性基础。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存在的一些法律上的争议问题进行分析,以便于为政策制定者提供参考。
执业医师资格作为一种行政许可,受《执业医师法》的规范和约束;《行政许可法》作为行政许可领域的基本法律,对行政机关所进行的各项行政许可活动均由约束力,执业医师资格当然也受《行政许可法》的约束,也应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执业医师资格的考试条件作出规范。
以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的人为例,《执业医师法》第9条规定,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作为《执业医师法》下位法的医疗方面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如果想要对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作出细致化的规定,则需要符合《行政许可法》对于行政许可实施条件设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行政许可法》第16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行政许可法》第16条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由《执业医师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需要以进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进行学习作为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前提条件,则需要通过修改《执业医师法》来实现,因为一方面《执业医师法》没有对报考条件作出类似规定;另一方面,目前也不存在行政法规等规范对实施条件作出规定。因此,在不修改《执业医师法》的基础上,只能通过行政软法所提倡的引导、鼓励等方法来实现政策目的[1,2],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获得作为申报主治医师的重要考核指标,提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质量和效果,让应届毕业的本科生主动放弃通过在一般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一年进而获得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的方式,积极主动要求参加国家认证的培训基地所举行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同时也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的社会保障等问题予以有效解决。
结合上述分析,笔者建议:
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获得住院医师资格前的培训;第二个阶段为获得住院医师资格后的培训阶段。将过去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之前的一年试用期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一方面节约了学员的职业生涯时间;另一方面也有符合从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的要求,更重要的是能够在职业生涯开始的时候就接受系统规范的训练。
实行该方案后,在不修改《执业医师法》的基础上,毕业生在取得本科学历后,报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后,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作为学员试用期的医疗机构,并且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第一阶段任务,即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如果未能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则不能进行住院医师的后期培训;如通过,则可以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为执业机构申请医师执业,取得执业证后,即可以开始进行住院医师第二阶段培训。
在上述过程中,学员与培训基地之间的关系都是固定期限的培训合同和劳动合同,因为按照卫生部的要求,要逐步改变住院医师培训制度中受训者的身份地位,由“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建立住院医师流动制度,实现“二次择业”的要求[3];而且,已有研究表明[4],以“社会人”身份参加住院医师培训能有效地避免医学生毕业即定单位,培训形式化的情况发生。
考虑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的学位存在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差异;以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需要向亚专科方向发展,可以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学历教育有机结合,将培训体系模块化,可以与学历教育共享模块。一方面可以缩短高学历人员的规范化培训时间,避免重复培训;另一方面可以为亚专科培训提供更加长时间的培训方案,即一般的采用三年的规范化培训,但培训学员如有其它意向,也可以进行五年甚至更长的规范化培训。
与过去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比,现在所提倡和进行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变化在于;将过去分散进行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变为集中化的培训;过去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学员已经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成为本单位的员工,培训的压力会比较小,而现在的住院医师仅仅是在培训基地中获得一种临时地点的执业和注册,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重新面临寻找工作单位的要求。因此,笔者建议,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本地的用人单位的用人标准需要有所提高,要求公立的医疗机构在招收医生时,需要以获得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住院医师为基本要求;而不是像过去一样以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仅以学历作为标准。
[1]罗豪才,宋功德.软法亦法:公共治理呼唤软法之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85.
[2]罗豪才.软法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280.
[3]李扬,张七一,李培杰,等.住院医师培训管理的实践与探讨[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2):132-134.
[4]沈勤,王宪,吴超,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社会化"招生的探讨[J].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08,19(2):5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