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晔 王丹阳
分配是一个由主体、客体和内容等基本要素构成的内涵丰富和适用领域广泛的概念, 表现为特定时期和地域范围内的社会财产和利益,依存于特定社会制度下的分配规则,在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流动与获取。分配主体的平等性、分配规则的正当性、分配过程的秩序性和分配结果的公平性等,构成一国社会分配正义的基本评判依据,直接影响着每一个或每一类社会主体存续与发展的物质和利益需求的满足程度,深刻关系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与进步,乃至人类与自然的和谐与共存[1]。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居民收入大幅增长,但是,在收入年年增长的背后却存在着严重的分配失衡问题。
首先是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失衡,收入分配差距迅速扩大。根据世界银行和其他中外研究者的计算,中国的基尼系数在1980年为0.320,1984年还一度下降到0.257,到1990年上升到0.355,2001年上升到0.447[2],2009年进一步达到了0.47[3]。而目前中国的基尼系数可能会超过0.5[4]。数据表明,中国正在从一个收入较平等的国家转变为一个收入差距很大的国家。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接近某些社会分化严重、经济增长停滞的拉美和非洲国家的水平[5]。
其次是城镇居民平均工资地区差距仍在拉大。中国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3年东、中、西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10366元、7036元和7096元,最高收入的上海是最低收入宁夏的2.28倍,到2010年东、中、西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23273元、15962元、15806元,最高收入的上海是最低收入甘肃的2.41倍。从2010年的这组数据可以看出,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呈明显扩大趋势[6]。
第三是行业间工资收入差距依然较大,垄断行业和普通行业的职工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根据2010年国家统计局数据,中国证券业的工资水平比全国职工平均工资高6倍左右,收入最高和最低行业的差距达11倍。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表示,这一差距扩大到了15倍,中国行业收入差距已跃居世界之首。而国际上公认的行业间收入差距的合理水平在3倍左右[7]。
第四,各个阶层收入增长速度有差异,高低收入群体收入差距呈现进一步拉大的趋势。国家统计局数据,200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10%群体是最低10%群体的5.02倍,而2010年该指标为8.64倍,贫富差距10年间增长了58%。也有学者认为,中国居民实际收入差距要远大于官方统计。据推算,最高收入和最低收入各10%城镇居民,实际人均收入差距是21倍,而非统计计算只有9倍[8]。
国际上,衡量一国社会财富分享公平与否的重要表现是贫富分化程度。其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基尼系数,二是收入不良指数法,三是财产集中度法。就基尼系数看,国家统计局自2000年公布全国基尼系数为0.412之后,十年之间没有再公布过,而只是含糊地提到2010年的基尼系数比2000年略高。此前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估测,2011年中国的基尼系数将突破0.55,远超过国际公认的0.4警戒线,成为世界上贫富差距最大的国家,这意味着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突破了关乎社会稳定的合理的限度,社会公正的天平严重倾斜;收入不良指数又称欧西玛指数。世界银行报告,2005年中国占总人口20%的最贫困人口占收入的份额只有5%,而占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份额高达47.9%;从财产集中度看,2005年的数据显示,中国10%的富裕人口享有国家总资产的45%,而最贫穷的10%的人口却只拥有总资产的1.4%。
以上数据说明,中国贫富分化已相当严重。日趋严重的贫富分化不仅从经济结构上扭曲了中国经济,影响到中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也瓦解着人们对公正这一基本法治社会价值理念的信赖。
对于社会财富分享不公表现出的贫富分化的影响因素,社会学界和经济学界作了大量研究,主要有两类对立的观点,即市场经济论与社会不公论。
市场经济论的主要观念:中国贫富分化的形成虽然不能否认具有社会不公平等因素,但主要原因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造成的。持此论的学者的观点虽不大相同,但不论按那一种观点,其逻辑结论必然是:中国目前的贫富分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具有历史的合理性。因此,矫正贫富分化的关键不能采取“劫富济贫”的办法,如用高征税的方式缩小贫富差距,而只能采取使穷人富起来的办法[9]。
与市场经济论相对立,社会不公论认为:中国的贫富分化的根源在于社会不公。而中国改革和转轨过程中的社会不公又体现在不同方面,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侧重。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权力介入论,即权力介入了市场竞争领域是导致两极分化的根源。第二,机会不公平论认为,中国贫富分化现象,主要不是由结果的不平等造成,而是由机会不平等造成的。第三,权利失衡论,认为贫富分化是不同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所存在的巨大差异[10]。
以上观点虽然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笔者认为中国目前贫富分化的根源在于:经济体制缺陷造成的非对称性交易和法律制度约束力不足。
在市场经济中,群体间因竞争机制的作用必然产生收入差距。对于市场机制所造成的群体间收入扩大,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做法是政府收入调节,如提供社会性的福利保障,但这种调节只能限制在再分配领域,是对市场机制运行的结果调节,否则将破坏市场运行的基石。但是,中国近年来群体间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其深层原因并非源于市场机制运行,而是因经济体制本身的缺陷所致。由于市场大量非对称性交易①存在,其逻辑结果就将是一些群体对另一些群体进行财产上的剥夺,从而形成一些群体成了社会资源的垄断者,而另一些群体不得不成为无产者。即便交易严格按照市场交易规则进行,也会产生群体间的收入差距扩大,并持续扩大。另一方面,中国法律制度的建设始终落后于经济体制的变革,导致制度约束不力。因此,维持交易对称性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是遏制贫富分化的关键措施。
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效率与公平的偏好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特定的社会发展阶段总要选择相应的效率与公平政策组合模式作为分配的指导原则[11]。改革开放之初,中国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1993年中国共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指出:“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首次明确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写进了中央文件。党的十五大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并将其纳入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中,明确提出把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随着社会收入增加,贫富差距加大,中国在强调效率型分配的同时,开始转向公平。2005年,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更加注重社会公平”。2006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之一是“公平正义”,着力点之一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党的十七大报告又进一步申明:“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这种观念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对于中国改革初期而言,也确实需要以效率作为导向,来推动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这种做法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日益凸现——过于注重效率而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公平,甚至于异化为片面地追求效率而不讲公平,进而已经和正在对社会的良性发展与和谐稳定造成严重冲击。实践中,对效率的片面关注和偏爱,使得不少政府部门在许多改革方案推行之时,往往缺乏从维护社会公平的立场来均衡各方利益关系,保护弱势者权益的社会政策易(常)被忽视,经常要等到矛盾严重激化、群体性事件发生、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时,才会匆忙出台一些补救性措施用以缓和矛盾。而这些措施依然强调的是社会稳定,但社会稳定并不意味着社会公平,且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由此,对公平与效率的重新定位已成逻辑必然[12]。
公平和效率都是法的基本价值。公平是法的基本价值。法律往往通过保证机会公平来实现公平,通过缩小贫富差距来实现公平。正如约翰·罗尔斯所说:“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13]。效率也是法的基本价值。法律通过确立和保障市场经济制度来保证经济效率;通过解决市场失灵来提高经济效率;通过法律的可确定性为经济效率提供动力;通过确立和保障市场经济制度来保证经济效率;通过降低市场成本来提高经济效率。在和谐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公平与效率本质上是统一的,相互联系的,是一对既相互矛盾、又相互适应的社会价值。公平与效率之间在主要存在异向负相关变化的同时,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也存在同向正相关关系。
效率和公平作用于不同的分配过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过市场进行的分配是初次分配。在初次分配中,各种生产要素是按其在经济活动中的贡献来获得收入的,个人的收入取决于个人拥有的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要素的市场价格。初次分配以效率为原则,可以引导人们不断提高效率,增加社会财富,解决如何把蛋糕做大的问题。但是,经过市场实现的初次分配,不能解决如何把蛋糕分得更公平合理一些。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会阻碍经济效率的提高。因为收入两极分化,将对社会运行机制造成双重后果:一方面,对众多穷者的社会激励失效,极低的收入无法激发穷者的奋斗精神;另一方面,富者掌握了大量的社会财富,可能侵害社会约束机制。社会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失灵,必然从宏观上破坏社会的均衡状态,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无序化,从而严重破坏社会的经济效率。所以,市场初次分配的缺陷必须由再分配来弥补。在市场初次分配考虑效率的前提下,通过税收等手段调节收入差距,达到社会公平。所以效率和公平存在着相互制约的辩证关系。一方面,效率是实现公平的物质基础,只有通过提高效率创造越来越多的物质财富,才有可能实现分配的公平;另一方面,公平又是提高效率的前提,只有收入分配公平合理,才能激发劳动者尽可能全面地发挥自己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尽快增加物质财富。
效率作为现当代法的目的之一,是经济法追求的目标。理查德·A·波斯纳认为,“正义的第二种涵义——也许是最普通的涵义是效率”[14]。
经济法的起源和历史使命决定了经济法的效率价值取向,社会化大生产是经济法产生的背景。西方现代经济法就是建立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经济基础之上。西方现代国家为了克服过度自由竞争和垄断等抑制市场效率的矛盾,利用经济法手段规制市场失灵,其目的就是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的竞争环境,以达到实现市场经济效率的目的。“效率可分为个体效率和整体效率、局部效率和全局效率、短期效率和长期效率。一般认为,民法的私法性质与个人利益本位决定了它追求的是个别的、微观的效率,而经济法的社会法属性与社会利益本位决定了它将致力于促进社会整体效率[15]”。同时,相较于民法对个体利益的保护,经济法强调社会整体利益。经济法的效率以社会本位为宗旨,是以社会整体效益为起点,通过国家对市场经济宏观层面的经济杠杆、金融政策和产业政策与微观层面的个体干预来实现市场经济的效率。
不容置疑,经济法也在追求资源优化配置的效益目标,但它从未也不可能忽视对公平的追求。从历史上来看,经济法产生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为了解决个体的盈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意在将长期利益置于短期利益之上,将整体效益置于个体效率之上,强调提高效率不应损害社会公平。经济法平衡协调与社会本位的本质,事实上也蕴含公平理念于其中。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效率不是不可以作为法的某种价值,但它充其量只能是公平正义的一种体现。置公平于不顾的效率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是不存在的[16]”。经济法作为“法”,它同样具有法的品性,即对于公平的价值追求是其永恒的目标之一。经济法所采取的许多经济手段如财政、税收等方式,更多的是从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而不在于获得个别主体的效率,即它更为关注的是一种“公平”或“秩序”。有学者已经明确指出,“效率优先说”实际上是将经济法片面地与“经济手段”等同起来,这只看到了法的工具作用,而忽视了“经济法”之作为“法”的特殊品性[17]。
以美国为例,其经济法发展就经历“法律思想的传统与转型——合理的‘弱肉强食’到‘现实主义’下的社会公平[18]。”20世纪前,美国经济法的目标以追求个人效率最大化为手段,以实现市场经济的效率为目的。这样的经济政策导向当时对美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美国经济法信奉的古典自由主义与法律达尔文主义自身的缺陷以及现实垄断、贫富差距加大、经济危机频发,严重制约了美国市场经济的效率。随着法律现实主义的兴起,为美国提供了干预市场经济的思想基础。美国先后制订了《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对国家经济干预,注重社会公平的实现[19]。
各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及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同,加之各国社会文化传统尤其是与之相应的法律文化传统不同,因此,迄今为止,保障公平分配的经济法律体系到底应包括那些具体的法律,在全世界范围内还没有定论。不过,根据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及发展中国家在市场化过程中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实践,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中国保障公平分配的经济法律体系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国家分配权是与国家作为一个强力组织相伴而生的一种基本资格和能力,但在不同社会制度下,与国家基本职能相适应,国家分配权的实质内容和范围是不同的。在古代社会,由于阶级社会的本质和国家权力的高度集中性,国家分配权几乎不需要制度确认和约束,处于一种近乎天然和随意的状态。进入近现代社会以来,伴随国家分配权的天然合法地位的动摇,国家分配权的法定形式、法律内容等才逐步实现法治化,以国家预算、税费和财政支出为基本内容的国家分配权的制度保障体系开始逐步形成,国家预算法、税法、财政支出法相应成为国家分配权制度保障体系中最稳定的核心组成部分。此外,伴随国家对于经济生活的介入和国家经济职能的不断扩张和刚性化,国家分配权的制度实现途经又有很大发展,已远远超出了传统的制度保障范围[20]。中国现阶段东部和中西部、城市与农村以及不同行业之间收入差距的形成,既有自然条件原因,又有改革发展中国家的政策性原因。因此,加快贫困地区和农村的发展,缩小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是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享的途径之一。如何加快贫困地区与农村的发展, 缩小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主要就是以立法形式,通过税收制度调节贫富差距,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补贴制度,直接加大向贫困地区与农村的投资及间接诱导资本投向贫困地区与农村。因此,中国应制定如财产保有税、遗产税和赠予税法,完善所得税法、财政法等法律制度[21]。
由于中国市场经济建立的时间不长,市场经济体制与法制建设还不完善,加之在市场经济文化的冲击下,中国传统的道德价值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下降,市场经济的基本道德又没有建立起来。这些导致了在中国的市场经济活动中,稀缺资源往往被既得利益群体独享,假冒伪劣商品泛滥,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人为地极大的阻碍了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发挥,使得一些信用差、品质差、道德差的个人与企业大发横财,而一些信用高、品质好、道德高的个人与企业则深受其害,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公平与效率原则,导致了对社会财富分享的不公。因此,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增强政府信息公开性、透明性。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加强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制建设,加强对垄断的监管,打破贸易壁垒和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其他一切不符合市场原则的行为,保护一切符合市场规律和原则的行为,以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效率原则,使各项经济活动能够在市场经济的轨道下健康运转,让一切违法者不能从违法中获得利益,就成为保障公平分配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与此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22]。
社会保障作为收入再分配的主要措施,不仅能够保障基本人权,有效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而且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和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个人作为社会财富的终极消费者,每个人劳动能力虽然有差异,但基于人的存在和基本需求的满足,人人都应当有一个平等的最低个人保障权。这种最低限度的保障权的取得与行使是由劳动法、最低工资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来确认和实现的,构成个人分配保障权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社会优抚、社会救济等社会福利的投入,逐步完善社会福利制度,加大对相对低收入人群的生活保障能力,同时完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最大限度地保护处于弱势的相对低收入的劳动者的利益。
注释:
① 对称性交易指群体间相互进行交易时,当用以交易的资源的稀缺程度大致相当时,其交易所得也就大致相当。反之,当各群体相互交易时,其用以交易的资源稀缺程度不对称时,垄断较稀缺资源的群体,所获取的收益必然更高,于是就形成群体间的收入差距。
[1][20]孟庆瑜. 分配关系的法律调整论纲——兼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J].法律科学, 2004(2).
[2]刘玲灵.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促进我国的公平分配[J]. 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7(4).
[3][5]王小鲁,樊纲. 中国收入差距走势和影响因素分析[J].经济研究,2005(10).
[4]中国基尼系数或已超0.5. http://news.inewsweek.cn/news-19697.html,2011-11-19.
[6]2011年、2004年中国统计年鉴,国家统计局数据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
[7]蔡丽华. 收入分配不公与社会公平正义探析[J].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2(1).
[8]王小鲁. 灰色收入与居民收入差距[J]. 比较,2007(11).
[9]林毅夫,不应用征税缩小贫富差距.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09-28.
[10]孙立平. 中国社会:贫富悬殊与权利失衡. http://www.eobserver.com.cn 2003-8-25.
[11]蒋永穆,刘承礼. 公平与效率组合模式的选择问题研究[J]. 当代经济研究,2006(1).
[12]朱大旗. 经济法治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经济法学研究会[D]. 2005年会论文集.
[13][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 正义论[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96.
[14] [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 法律的经济分析[M].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25.
[15] 吕忠梅,陈虹. 论济法的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J].法商研究,2000(6).
[16] 际春. 新发展观与经济法治新发展[J]. 法学家, 2004 (1).
[17]吕艳辉、乔雪梅. 经济法的公平与效率追求[J]. 辽宁经济,2004 (11).
[18] 吴文芳. 美国法中效率与公平的价值转型——以思想传统与法律实践为视角,[J].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4).
[19]张治水. 论经济法的公平与效率. 河南大学2007级硕士毕业论文.
[21][22]刘水林. 矫正贫富分化的经济法思考,http://www.cel.cn 2010-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