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彬
(吉林省通榆县文物管理所 吉林 通榆 137200)
文物古迹是人类社会创造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结晶,是人类文明的权威见证,是人类社会共同的宝贵财富。保护好文物古迹是每个国家或民族成员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建国以来,我们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文物古迹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先后发布下达了几十件(部、条)有关保护管理文物古迹的文件、指示、法令、法规、条例、条令,对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观念,保护文物古迹,打击文物犯罪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改革开放以来,文物古迹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得到了党和政府的进一步重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都列有保护文物古迹的条款。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其为进一步加强文物古迹的保护与管理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
我们看到,多年来,各级政府和文物管理部门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做了大量的工作,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有了极大的加强和提高。人民群众以法律为准绳,对文物古迹进行了严格的保护与管理,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了坚决的斗争,收到了重大的成果。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文物保护法》公布以来,我们虽然尽了很大努力,做了大量的工作,人民群众对《文物保护法》的学习与掌握有了初步的效果,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有了一定的提高和加强,保护文物古迹的光荣感与责任感有了一定的加强,但距实际要求还有差距,我们的工作还有很多空白点:因不懂法、不知法和有意犯罪的现象还屡有发生。因此,我们必须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开动脑筋,拓宽工作思路,把进一步贯彻宣传《文物保护法》做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到手段新颖,措施得力,切切实实地把《文物保护法》贯彻好、宣传好,使其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人民群众能够进一步做到知法、懂法、用法。以法律为武器来保护我们的优秀的文化遗产。
顾名思义,硬性贯彻就是强制性,指令性地贯彻执行。当然,这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在于用这种手段使人民群众由不自觉学习掌握法律达到自觉学习掌握法律。硬性贯彻的手段与方式应是多种多样的。
各地文物管理部门对贯彻宣传文物保护法负有主要的义务和责任。其要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协调有关部门,联合下发贯彻宣传《文物保护法》的文件,严格限定某地区、某部门、某村屯、厂矿企业在某时期内把贯彻宣传《文物保护法》掌握法律知识提高到何种水平。并把这一工作作为其一年工作中整体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普及《文物保护法》学习班主要是培养普法骨干。其成员应是各地区、部门、机关、单位、村屯的领导或群众中的积极分子。学习班可分高、中、低三个档次进行、其内容除重点学习《文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保护文物的法令法规以外,还要广泛的介绍整个文物形势以及打击文物犯罪活动的情况等。并为学习班成员制定出普法计划,制定他们回到本岗位后在某时期内把所管辖地区、部门、单位的群众的法律程度提高到何等标准。
在下达文件,举办普法学习班等一系列工作的基础上,文物管理部门要于有关部门协调合作,组成考试检查验收领导机构,对所辖地区、部门、单位进行分期分批考试达标,并要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发证结业。考试内容要由浅入深,逐层深入。应考人员也要分层次,几步到位。
在采取强制手段,行硬性贯彻的同时,需进一步进行软性宣传。二者要配合进行。其目的在于在客观环境上造成声势,渲染气氛使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时刻认识到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法制观念和知法、懂法、用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感。
宣传月、宣传周活动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进行,也可根据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因地而异。活动中可采取灵活多样,丰富多彩的形式。如张贴标语、散发传单、街头服务队,咨询、演讲、汽车广播游行等。
宣传月、宣传周的内容除重点宣传《文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保护文物的法令法规外,还要在更加广泛的领域里宣传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以及整个文物形势等等。
利用现代化的宣传手段宣传《文物保护法》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其速度快,辐射面广,影响力大。我们一定要利用好这一现代化的宣传手段,与电台电视台密切合作,使这项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起来。讲座可分阶段进行,也可循环进行。
利用文艺团体宣传《文物保护法》,寓教于乐,是一条好途径。节目形式不限,小品、相声剧目均可。作品可由文物管理部门编写,也可由文艺部门自己编写。节目内容除宣传《文物保护法》基础知识外,重点可放在表演一些因不学法,不懂法而走向犯罪的人和事;还可以表演一些因领导重视不够,某地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受到有关部门的批评教育乃至处分等等。这样的宣传办法形象生动,群众也更能乐于接受。
博物馆及其他宣传展览部门对宣传《文物保护法》负有重要的义务和责任。其可利用自己特殊的工作手段——展览来大力宣传《文物保护法》及由此而产生的一些事件、人物等。如大量的事实或数据反映出某地区、某部门、某人因不学法、不懂法,私自倒卖文物或破坏了文物古迹而受到了法律制裁;某地区、某部门、某人因知法、懂法,利用法律保护了文物古迹而受到了有关部门的奖励等等。展览的形式可采取阵地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流动展览的方式。如可制作成小型的流动版面,组成流动小分队深入到机关、单位、厂矿、学校、部队,乡村进行流动展出宣传。
乡文化站是我国最基层的文机构,它所处的地理环境最贴近广大乡村。所以以此为阵地向广大农村群众宣传《文物保护法》是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文物管理部门要与乡文化站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定期布置安排宣传任务,并要定期检查验收。
公共场所是各阶层的人聚集的地方,在公共场所宣传《文物保护法》影响面更大,效果更好。文物管理部门要在文物保护单位所在的村屯,用幻灯片或其他形式宣传《文物保护法》及其有关人和事,让广大村民知法、懂法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文博工作对宣传《文物保护法》负有重大的义务和责任,其利用工作之便做好这项工作也是可行的办法。如利用我们到外地公出的机会,利用文物收藏者到单位来鉴定文物的机会等,都可以进行宣传和讲解。
贯彻宣传《文物保护法》必须制定出相应的制度与措施,手段措施配套进行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否则将事倍功半。制定措施,奖优罚劣:1.逐级组成相应的普法组织机构,组织领导这项工作。2.年初定出计划,年末进行考核验收。3.把贯彻宣传《文物保护法》作为衡定一个地区、部门、单位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4.把贯彻宣传《文物保护法》与个人的利益直接挂钩,如提干、升工资、评选先进等。5.奖励先进,督促后进。对某地区、部门、单位、个人学习贯彻宣传《文物保护法》优秀者进行各种形式的奖励,并对劣者也要相应的采取不同程度的处罚。如通报批评,指定改正,经济或行政处罚等。
总之,贯彻宣传《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有关保护文物古迹的法令法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任务,只要我们努力工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手段和措施,一定能够收到进一步的更好的效果。文物古迹的保护与管理一定能够在人民群众法律观念进一步提高的前提下得到极大的加强并取得丰硕的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