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保国
(深圳市坪山新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广东 深圳 518000)
在我国古代档案事业发展史上,宋代是一个非常值得称赞的时代,无论是档案的收藏、分类、管理方面,还是在档案思想、档案立法以及专门档案管理等方面,都取得了令人骄傲的成就。然而,宋代家庭档案尽管很少受到人们的关注,但也是宋代档案事业发展的一个闪光晶体。本文拟就宋代家庭档案事业的发展状况做一个初步的探讨,藉此丰富人们对宋代档案事业发展的认识。
与官方档案不同,宋代家庭档案是指由家庭成员在家庭各种活动中形成的,对家庭具有保存和使用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原始历史记录。根据家庭档案产生的途径和档案内容的特点,我们把宋代是家庭档案初步分为婚姻档案、人物档案、生产生活档案、凭证档案、文教档案和宗教档案六大类。
宋代家庭缔结婚姻有着许多礼节需要讲究,从中产生很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书材料,如问婚书、许婚书、通婚书、草帖、细贴、定帖,年节互相问候的信札,结婚时的聘礼清单、奁资清单、向祖先和神灵祷告的祈祷文、请期的文书、宾客名录、宾客馈赠礼单、婚宴菜谱等。[1]婚姻关系解除时,男方一般要给女方出具“放妻书”,亦即休书。[2]男方入赘女家也要书写契约性婚书。这些文书对于婚姻关系的确立、维持以及解除都有着礼节性和法律性的约束作用,亦是保障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因此,一般家庭都会把它们作为重要档案长期收藏。
根据文本性质的不同,宋代家庭人物档案大致可分为传记、谱牒、行状碑铭、官文书和日记五个基本类别。[3]这些原始的人物资料是士大夫家庭收集保管的重要家庭档案。其中自传和日记为本人自己所作,传记、行状、墓志铭以及年谱和语录则是是别人或自己家庭成员为亲人撰写的文本。官文书是与家庭成员仕履相关的告身、制书等,以及任谢表、乞辞免表、谥议文稿和敕封命妇的敕牒等档案。此外,家传和家谱(又称世谱和宗谱)是记述家庭或家族发展历程和家族世系及人物经历的,为了传示子孙,也要长期保存。有兴致的家庭还收藏了家庭男子冠礼、女子笄礼的档案。收养继子、养子或结拜时产生的字据也是重要的人物档案。这些档案的保存情况我们可以从宋人的别集中窥见。
宋代商品经济发达,百业兴盛,很多家庭为了独享利益而严守特色的生产生活秘方,传里不传外,传男不传女。例如花果作物的培植管理技术、纺织技术、手工业特色工艺、染布的颜料配方、酿酒和制酒的工艺秘方、药剂的秘方、特色食品的加工方法、特色菜肴的烹饪方法等。以酿酒制酒和食品加工为例。宋代私家酿酒的情形非常普遍,如苏轼和杨万里就以自酿私家特色酒出名,但私酒的酿造涉及到制曲、投料、发酵、过滤、加热处理、甚至泡制等技术,因此有一定的秘方传承才可以保持自己私酒的质量。在宋人的文集中记述了很多食品加工的方法,如地方特色菜、肉脯、鲊、酱瓜、糟姜、果品加工、饮料制作等。[4]这些内容能够进入士大夫阶层的眼界,说明宋代人们对一些食品的加工方法知之甚少,进而可知当时很多以此为业的家庭是将这些加工方法当做秘方档案保管的。
宋代家庭凭证档案包括契约档案、赋役档案和民事诉讼档案。宋朝的契税制度规定田地、宅舍、牲畜、人口等私有权或使用权的买卖、典卖、抵当、租赁或雇佣等各种形式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交易都要订立契约文书,并要经官纳税盖印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如典卖,“人户出典田宅,依条有正契,有合同契,钱、业主各执其一,照证收赎”;[5]抵当田地,“乡民以田地立契,权行典当于有力之家,约日剋期,还钱取契”,私下订立契约,不经官府,即为“立契抵当”;[6]宋代豪富人家买卖妾室和奴婢也要写立契约。合本经营工商业也要以“钱本”入股立契。[7]《敦煌资料》第一辑和《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中就收录了一些宋代有关田地、宅舍、牲畜、绢褐、奴婢等买卖、典租、雇佣、借贷等契约文书。宋代家庭的赋役档案主要包括户籍、税租薄、丁帐、保甲薄,以及钞、公凭等。其中,拈基薄又称鱼鳞图,一户一册,内容包括本户土地的地图、面积、四至、地形、产量等,有时还包括佃户家长姓名。官府征收税赋时,要先发给民户凭由,即公凭,上面开列着应缴纳税目、数额;民户纳税后,官府也要发给户钞、县钞、监钞、住钞等,作为纳税证明。这些公凭和钞也是重要的家庭档案。宋代民事诉讼结案后,官府要给当事人发放“断由”,作为结案的凭证和上诉的证据,这是家庭诉讼档案。
家庭文教档案是指家庭成员在参与教育、科考、学术、文艺、收藏等社会文化生活中形成的原始历史记录。为了家庭文化的传承,文教档案的收藏就成为宋代家庭普遍的社会志趣。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书稿档案和金石书画档案。书稿档案是指在书籍创作和编辑、刻印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参考资料、手稿和相关的文件,如诗文创作的草稿或誊稿,书籍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原始资料和著述的手稿等。李焘在编纂《续资治通鉴长编》时,对于书稿档案的收集,“网络收拾,垂四十年,缀葺穿联,逾一千卷”。[8]从事书籍刊刻出售的家庭还保存有书籍校雠、编辑的底本,书籍的序文和题跋手稿以及木制雕版。士大夫家庭对于金石书画档案的收藏有着莫大的热情,如欧阳修,长期搜集金石刻辞档案,“上自周穆王以来,下更秦汉隋唐五代,外至四海九州,名山大泽,穷崖绝谷,荒林破冢,神仙鬼物,诡怪所传,莫不皆有”,为了防止“聚多而终必散”,乃“摄其大要,各为之说”。[9]赵明诚也是长期访求古器、石刻,得商周至五代金石拓片2000卷,撰成《金石录》30卷。吕大临、洪适、黄伯思等人也乐此不疲。[10]此外,印章具有多种用途和功能,亦是家庭金石档案的重要内容。[11]
宋代家庭中,宗教承担了重要的社会整合功能,人们各种神灵鬼怪有着莫大的信仰热忱。由于宗教信仰在家庭生活中的影响稳定而成就,保存各种宗教信仰档案亦属自然,如佛经、佛像、神像、旌旗、法器、咒语、符箓以及与占卜、求签、祷告、请期、看风水、祈雨等相关的原始文书材料。在诵经能够消灾解难的思想以为人所共识的宋代,为了方便敬诵的而保存佛经的家庭甚为普遍。家庭供奉的佛祖、弥勒佛、观世音、李祖、吕洞宾以及其他神像也是家庭必须尽心保管的实物档案。特别的家庭收藏有符箓咒术的书籍,崇尚道术的家庭则收藏各种丹药炼制的秘方,而巫筮家庭独守制蛊方法。[12]婚丧嫁娶时与宗教礼仪相关的择吉书、请期书、择吉文书,以及求子、求婚所得的签文或符箓也要长期保存才会有效。人们出行佩戴的金银器、符咒、牛角、灵药等辟邪物,以及镇宅的桃符、符箓、丹药、神像的,也不会随手扔去。[13]迎神赛会活动所用的旗帜、服舆、刑具、兵杖、仪仗、乐器等器物,为了反复利用也会一只保存下去,信众捐施钱物和活动开销的账簿更是不能随便销毁。[14]
宋代家庭档案在我国档案事业发展史上具有不可忽视的进步性。就文教档案而言,采用了较为成熟的分类、保管、查阅的系统方法,且档案文献编纂相当活跃,编纂者素质学养优秀,在各个方面都推出既符合社会要求,又具有较高质量的编纂成果,足以代表宋代档案文献编纂所取得的突出成就。就凭证档案而言,国家执行规范的契约制度,并有严密的法令来维护家庭凭证档案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涂改和伪造凭证档案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凭证档案丢失可以到官府申请补办。[15]宋代家庭档案保存意识非常强烈,一般的产权交易契约都会保存二三十年,分家文书也是保存几十年,甚至几百年。[16]
就收藏的主体而言,宋代各个社会各阶层都有保存家庭档案的意识,无论是官宦家庭、士人家庭,还是一般平民家庭,可谓士农工商都加入了家庭档案收集和保管的行列。就家庭档案的内容而言,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经济的(物权契约)、政治的(告身、敕牒)、社会的(婚姻、宗教)、生活的(食谱、药方)、生产的(酿酒秘方)、文化的(金石、书画、书稿)等都纳入了宋代家庭档案保管的内容。
就家庭档案的内容而言,一般的平民家庭只收藏与自己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凭证档案、婚姻档案、赋役档案等,而对于书稿档案、人物档案和金石档案等几乎未曾涉猎,因为这些文化活动基本上是富裕的官僚士大夫家庭独享的权利。就家庭内部而言,家庭档案的产生、收藏和保管主要以男性家庭成员为主,女性家庭成员的参与度很低。再者,是贵族档案在社会意义上与普通百姓间的历史价值不平等。[17]
宋代家庭档案对于宋代家庭的现实生活以及我们对宋代历史的认识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家庭档案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生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生产生活类档案对家庭生产活动具有管理、帮助作用,可以保证家庭生产活动稳定有序的开展,保障家庭经济经营的效益。其次,在出现产权纠纷时,可以从家庭凭证档案中及时、准确地找到相关契约的原始凭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再者,文教类家庭档案则可以保存家庭文化发展的遗产和积淀,持续有效地为家庭子弟的文化教育提供帮助。至于宗教档案,则可以为日常生活中的宗教活动提供便捷的服务,减少经济成本。最后,可以从人物档案追溯一个家庭的发展历程,同时为家庭成员的慎终追远、敬祖收宗、整合家庭提供有力的支持。
从宋代家庭档案我们可以窥见宋代社会历史的进步。从社会观念的进步来看,普通民众的档案意识和法制意识得到增强,为了更好地维护家庭的生存与发展而自觉地保存家庭档案已成为社会共识。其次,国家以完备的契税制度推动了家庭档案的发展,为维护正常的产权秩序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同时彰显了宋代私有制的深化发展、商品经济的繁荣的巨大社会进步。第三,广泛的家庭档案显示了宋代民间社会生活的开放鲜活的气息,也是我们看到了宋代家庭和地方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的新局面。可以说,宋代家庭档案既折射了一个家庭的文明程度和精神风貌,也反映出了一个时代的历史进步和发展状况。宋代家庭档案也是我们研究宋代社会历史研究的重要资料。以各种形式保存下来的家庭档案,包含了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经济上的,民俗上的,社会上的,以及一部分人的个性、私生活及特殊履历等种种素材都蕴含其中,是现在历史学家研究宋代经济史、社会史、民俗史、法制史、政治史、文化史不可或缺的珍贵资料。
[1]彭莉.宋代婚俗研究.(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9;游彪,尚衍斌,等著.中国民俗史(宋辽金元卷)·第四章.人民出版社,2008.
[2]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689.
[3]李晓菊.宋代人物档案文献述论——以宋人别集为中心.档案学通讯,2009(4).
[4]刘朴兵.唐宋饮食文化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5]宋会要辑稿.食货:61-64.
[6]清明集·卷6·以卖为抵当而取赎.
[7]清明集·卷13·堂弟财物.
[8]文献通考·卷193.
[9]欧阳修全集·集古录目录.
[10]姚瀛艇.宋代文化史·第十一章.河南大学出版社,1999.
[11]徐拥军,陈百华.古代印章社会功能考略.湖南档案,2002(6).
[12]夷坚丁志·卷20·兴国道人;夷坚志补·卷12·梁野人.
[13]于欣.神道人心——唐宋之际敦煌民生宗教社会史研究·第三篇第六章.中华书局,2006.
[14]王见川,皮庆生.中国近世民间信仰(宋元明清)·第三章第三节.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15]陈志英.宋代物权关系研究·第五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16]清明集·卷6·争山;夷坚三志辛·卷39·湘潭雷祖.
[17]范磊,龚敏.家庭档案:中国档案实践传统的社会意蕴与文化反思.中国档案,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