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訾其伦[信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河南 信阳 464000]
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推理的科学。中国逻辑学所研究的推理是建立在类基础上的推理,这样的推理又称为推类或类推。作为中国逻辑主导推理类型的推类,在中国古人的日常生活中应用极其广泛。因此,先秦诸家学者都自觉不自觉地研究了推类。秦汉之际的《吕氏春秋》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推类进行了更为自觉深入的研究,其关于推类的独到见解丰富和发展了推类理论。因此,对《吕氏春秋》推类理论的研究是中国古代逻辑研究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同时也可以帮助人们了解中国古代思维方式的发展变化。
吕氏非常重视论辩,“辩议不可不为”①(《吕氏春秋·用众》,下引《吕氏春秋》只注篇名)。吕氏论辩方法的核心就是推类。其推类属于广义上的推类,除了类比式,还有归纳式、演绎式。
《吕氏春秋》的推类方法中包含着由个别推知一般的归纳法。如《察今》中所载的“审堂下之阴,而知日月之行,阴阳之变;见瓶水之冰,而知天下之寒、鱼鳖之藏也;尝一 肉,而知一镬之味、一鼎之调”便是佐证。也就是说,观察屋檐下的光影,就能推知太阳月亮的运行规律、早晚和寒暑季节的变化;看到瓶子里的水结冰,就可推知天下已经变冷、鱼鳖已经潜伏了。尝一块肉,便可推知一锅肉的味道、全鼎中肉的调味。但《吕氏春秋》的归纳式认识方法不同于传统逻辑中的归纳推理,它是建立在类的基础上、根据“类同理同”原理进行的。
中国古代思想家们在阐述自己的政治伦理主张时,常常采用譬喻或援引相类似的事物进行论证。这种论证方式是用通俗易懂的事例来说明深刻的道理,使人容易接受。援类引譬的推类方法在《吕氏春秋》中可以说是随处可见。如《察今》中通过“刻舟求剑”的故事指出治国之法若不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那么要想达到国家的大治比较困难。通过形象生动的比喻委婉曲折地说明了治国之法必须与时俱进这样深刻的道理。这种推类方法相当于传统逻辑上讲的类比推理。
所谓归谬式推类,就是将推类方法与矛盾律结合起来产生的一种论证方法。《吕氏春秋》常用该种推类方法揭露对方论证或言谈中所存在的矛盾。如《听言》中所载的:“今人曰:‘某氏多货,其室培湿,守狗死,其势可穴也’,则必非之矣。曰:‘某国饥,其城郭庳,其守具寡,可袭而篡之’,则不非之,乃不知类矣。”用的就是该种方法。“某氏多货,其室培湿,守狗死,其势可穴也”与“某国饥,其城郭庳,其守具寡,可袭而篡之”同属于“不义”一类,根据同类相推原则,对第一种做法“非之”,那么对第二种做法也应“非之”,“非之”与“不非之”是相互矛盾的。对于上述情况,若“非之”是合理的话,则“不非之”就是不合理的,从而推出上述言谈中存在着矛盾。
《吕氏春秋》中使用的推类方法还有演绎式。这种推类方法的进程是从一般到个别,或从整体到部分。如:“天地万物,一人之身也,此之谓大同。众耳目鼻口也,众五谷寒暑也,此之为众异。则万物备也。天 万物,圣人览焉,以观其类。解在乎天地之所以行,雷电之所以生,阴阳财物之所以精,人民禽兽之所以安平。”(《有始》)其中“天地万物,一人之身也”是从整体推出部分,带有明显的演绎特性。
长期的论辩实践使吕氏认识到,有效推类的关键就是要准确地把握事物的类,要“知类”“察类”,同时还要“明故”“当理”。
《吕氏春秋》中的推类理论是以事物间的类同关系为基础进行的,“类同相召,气同则合,声比则应”(《召类》)。所以,推类时应依类进行。《吕氏春秋》中所讲的类是以事物的结构为标准进行分的,只要是同构体,就属同类。由于事物是有类别的,“万物殊类殊形”(《圜道》),因此,推类时必须“察类”“知类”,否则,就会产生悖谬。例如《别类》中载:“鲁人有公孙绰者,告人曰:‘我能起死人。’人问其故,对曰:‘我固能治偏枯,今我倍所以为偏枯之药,则可以起死人矣。”公孙绰可谓不知类,因为偏瘫者与死人属不同的类,所以,由能治好偏瘫不能推出用“倍所以为偏枯之药”就可以救活死人。因此,推类时要“听其言而察其类,无使放悖”(《审分》)。同时,还要对于“相似之物”(《疑似》)要察其类,以避免异类相推情况出现。
“故”是指事物成立的原因,是论点得以成立的根据、理由。推类时既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因为“凡物之然也,必有故”(《审己》),即是说事物之间是有因果联系的,其发展变化是有规律可循的。比如水从山上流到海里,并非水厌恶山而喜爱大海,是由于地势高低所致。庄稼生长在野外而储藏在仓库里,并非庄稼之所愿,而是人的所为。由于事物“皆有以”(《审己》),因此,认识事物时必须“察其所以也”(《审己》),只有如此,所进行的推理活动才可靠可信。若“不知其故,虽当与不知同,其卒必困”(《审己》)。
推类恰当与否还要看是否“当理”。这里的“理”是指事物的规律,即“理,是非之宗也”(《离谓》),同时也是确定是非的标准。“辨而不当理则伪,知而不当理则诈”(《离谓》),会导致“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离谓》)的情况。因此,推类必须合乎事物之理,否则会推出不当理的结论。如《察传》中载:“狗似 , 似母猴,母猴似人。”推出的结论是“狗似人”,不合常理,也不符合事物的规律,因为“人之与狗则远矣”。由此可知,推类时必须“知义理”(《明理》),“验之以理”(《察传》)。
推理规则是推理理论中最核心的部分,它是关于推理有效与否的一个基准。作为中国逻辑主导推理类型的推类,其主要目的是晓喻和说服他人与取胜论辩的对手。其基本原则是同类可推、异类不比。先秦时期的墨家提出了“以类取,以类予”(《墨子·小取》,下引《墨子》只注篇名))、“异类不比”(《经下》)原则;儒家的荀子提出了“推类而不悖”②(《荀子·正名》,下引《荀子》只注篇名)原则。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吕氏春秋》从正反两方面对推类原则做了规定,即类可推和“类固不必可推”。
《吕氏春秋》已经明确地提到了类之可推,即人们根据事物和现象间的类同关系,在“知类”“明故”前提下可以由已知推出未知,《察今》中记载的“有道之士,贵以近知远,以今知古,以所见知所不见”便可证明。根据“类同相召,气同则合,声比则应”(《召类》)的道理和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人们可以把形状大小虽各不相同但结构相同的事物进行推类,如“察己则可以知人,察今则可以知古”,即是说,明察自己就可以推知别人,明察现在就可推知古代。原因在于“古今一也,人与我同耳”,即今和古、己和人属于同类。
《吕氏春秋》在指出同类可推的同时,尤其强调了“类固不必可推知”原则,其原因在于事物类的复杂性和人们认识上的局限性,“物多类然而不然”,“辞多类非而是,多类是而非”“,物固有可以为小,不可以为大;可以为半,不可以为全者也”,“目固有不见也,智固有不知也,数固有不及也”(《别类》)。即是说,事物类是复杂的,有些类表面相似而实质则不同,即并非同类,所以,类不可必推;即使有些类相同,由于人认识的局限,也不可必推。该情况的事例有很多,在此仅举一例以说明事理即可。如“:夫草有莘有 ,独食之则杀人,合而食之则益寿。”(《别类》)即是说,莘和 是两种毒草,单独服用能毒死人,合在一起用则能延年益寿。按常理讲,分别服用能毒死人的两种毒草合起来服用也应该有毒甚或毒性更大,用了则更能毒死人,然而此例结果恰巧相反,可见,类不可必推。因此,人们推类时,不能按照一个固定的或统一的模式去进行。
《吕氏春秋》在推类方面批判地继承了先秦时期诸家的相关思想。关于推类的基础,《吕氏春秋》认为事物是有类别的,“万物殊类殊形,皆有分职”。要求推类时“听其言而察其类”,做到“无使放悖”;指出“凡物之然也,必有故”,要求认识事物时“察其所以也”,否则,就会出现推类困难的情况;同时必须“知义理”“必中理然后说”,因为“理,是非之宗”。这与儒家、墨家关于推类的基础之思想相似。墨家把故、理、类看做是立辞的根基、说的依据,“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所生,妄也。今人非道无所行,唯有强股肱而不明于道,其困也,可立而待也。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大取》)提出“有以同,类同也”,“不有同,不类也”思想。儒家的荀子认为“物各从其类”,“言以类使”(《子道》),“听断以类”(《王制》),并把“其言有类”看成是“大儒之稽也”(《儒效》)。指出辩说“持之有故,言之成理”(《非十二子》),“辩则尽故”(《正名》),“言必当理”(《儒效》)。在推类方法方面,《吕氏春秋》中“以近知远,以今知古”、“天地万物,一人之身”、归谬式推类方法、引譬援类的推类法与孔子的“能近取譬”“举一反三”的推类方法、孟子的寓言明理博喻巧譬推类思维方法、荀子提出的“譬称以喻之”“以一知万”的归纳式、“以类行杂”的演绎式推类方式等思想相似。“类可推”“类固不必可推”思想与荀子的“类不悖,虽久同理”“类不可两也”(《解蔽》)“推类而不悖”思想和墨家的“以类取,以类予”推理原则思想相一致,即都强调“同类相推”“异类不比”。
与先秦诸子相比,《吕氏春秋》对推类理论所做的研究更详细深入全面。例如,对推类原则的概括是从正反两方面进行的,比较全面;对类不可必推原则的研究则从物类构成本身的复杂性角度进行分析,较之先秦时期的诸子从类概念的外延角度考虑推类的困难更加深入。
《吕氏春秋》关于推类的思想对两汉时期的推类理论有很大的影响。如《淮南子》,继承并发展了《吕氏春秋》中推类的有关思想。与《吕氏春秋》的推类方法相像,《淮南子》中的推类也有归纳式、演绎式、类比式。如《说山训》③中的“尝一脔,知一镌之味。悬羽与炭,而知燥湿之气,以小明大。见一叶落,而知岁之将暮;睹瓶中之冰,而知天下之寒;以近论远”与《察今》的例证相同,且两者都是归纳式推类。在类不可推方面,二者都是从具体事例概括出理论的,且有些实例一样。比如《说山训》载的“膏之杀鳖,鹊矢中 ,烂灰生蝇,漆见蟹而不于,此类之不推者也”。因为“物固有似然而似不然者”,所以,“决指而身死,或断臂而顾活,类不可必推”。
对推类的考察,《吕氏春秋》着眼于从事物表面的量的方面来进行,没有看到事物质的不同。在类可推与否上,《吕氏春秋》提出了找事物产生的原因、探求事物之间因果关系的方法是根据事物的实际情况和人的通常看法,即“缘物之情及人之情,以为所闻,则得知矣”(《察传》)。但没有具体说明该如何区分。较之《吕氏春秋》,《淮南子》对造成类不可必推的因素做了探讨,主要从事物性质的不同、事物整体与部分之间关系、偶然与必然之间的关系角度进行。
“兼儒墨,合名法”(《汉书·艺文志》)的《吕氏春秋》是“一代兴王之典礼”,④为统一后的秦王朝统治者治理国家提供“大员大矩”(《史记·吕不韦列传》)即提供治国策略。与先秦儒家相同,《吕氏春秋》的推类理论也是推行政治伦理主张的工具。例如,《吕氏春秋》谈到治理国家要有法令,但又不能效法先王的法令时,《察今》中是这样论证的:“荆人欲袭宋,使人先表 水,水暴益,荆人弗知,循表而夜涉,溺死者千有余人,军惊而坏都舍,向其先表之时可导也,今水已变而益多矣,荆人尚犹循表而导之,此其所以败也。今世之主法先王之法也,有似于此。”其原因是“其时已与先王之法亏矣”,所以治国必须“世易时移,变法宜矣”。治国要有法,且修订法令制度应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即“凡举事必循法移动,变法者因时而化”。再如,治国治天下要强调统一,反对各自为是的情况。“王者执一,而为万物正。军必有将,所以一之也;国必有君,所以一之也;天下必有天子,所以一之也;天子必执一,所以抟之也。一则治,两则乱。今御骊马者,使四人人操一策,则不可以出于门闾者,不一也。”(《不二》)即是说,统一就能治理好天下,否则会造成天下大乱。好比并排驾驭四匹马,让四个人每人拿一根马鞭,那就连街门都出不去,这是行动不统一的结果。这样的推类之所以能进行下去,主要是由于所引之事与所讲之理有相类似之处,“类同相召”。可见,《吕氏春秋》中的推类思想政治倾向非常明显,主要是为了使国家与社会的管理和运转能有序进行,最终使“天下太平,万物安宁”(《大乐》)。
①③ 《吕氏春秋》《淮南子》引文均来源于杨坚点校《吕氏春秋·淮南子》,岳麓书社2007年版。
② 荀子引文均来源于廖名春、邹新明校点《荀子》,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
④ 陈 :《礼记集说》,中国书店1994年版,第1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