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围标串标须从信用建设入手

2012-08-02 08:10王宁江应瑛陈哲王岚
浙江经济 2012年17期
关键词:投标人投标招标

□文/王宁江应瑛陈哲王岚

招标投标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市场交易方式。自引进招标投标制度以来,对完善市场机制,营造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产生了积极作用。但目前招标投标领域仍存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突出表现为围标串标活动的普遍存在且屡禁不止。围标串标作为一种典型的失信行为,主要根源在于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缺失。

围标串标的行为分析

围标串标是指投标人相互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中介机构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突出表现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人与招标中介机构串通这三种形式。信息不对称现象与委托-代理关系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普遍存在。前者表现为一方对自身的各项信息完全掌握,而对对方的信息难以全面的掌握,且在信息获取或称中难以甄别信息的真伪;后者表现为招标人因不了解投标人的真实情况未能选择最适合的投标人或投标人利用招标人不能完全掌握其信息的问题,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做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行动。

参与围标串标的人群均为理性经济人,他们了解到围标串标存在一定的概率可以不被处罚,如果逃脱处罚,他们可以有更大的机会获得投标,并且达到更大的预期收益。因此,在现实中存在逃脱处罚和围标串标中标的情况下,围标串标预期收益越大,招标投标各主体参与围标串标的动机也就越大。而对围标串标行为处罚力度越大,查处概率越大,则导致围标串标的预期收益减少,进而削弱招标投标各主体参与围标串标的动机。

信用建设的作用

加强信用建设是防范围标串标行为的治本之策。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综合性数据库,实现全行业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

——信用建设有利于提高围标串标发现概率。信用信息平台汇集了权威部门掌握的、分散在社会各领域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奖惩信息和关联主体信息等。信用信息平台的查询使用为缓解信息不对称提供了基础。此外,通过信用产品的应用,能更全面、准确的了解交易方的基本状况、财务状况、发展潜力、监管记录等信息,为防范围标串标提供信息预警。随着信用建设的加强,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产品应用范围的有效扩大将形成和优化筛选机制,提高围标串标的发现概率。

——信用建设有利于加大围标串标外部惩罚力度。信用建设通过构建联建联防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放大效应,有效加大围标串标行为的外部惩罚力度:参与围标串标的各主体在面临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监管性处罚之外,还将面临由管理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性惩罚,由金融、商业服务机构作出的市场性惩罚,由司法部门作出的司法性惩罚,并通过信用信息的广泛传播形成社会性惩罚,进而大大减少其围标串标的预期收益。随着信用建设的加强和信用联建联防机制的完善,对围标串标各参与主体的外部惩戒力度将大大增强。

——信用建设有利于强化围标串标各主体内部惩罚。信用文化体系建设是信用建设的内在要求,信用宣传和信用教育是信用文化体系建设的主要手段。加强信用宣传,普及信用教育,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道德风尚,有助于引导招标投标领域各主体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自觉抵制非法经济利益的诱惑,合法合规地参与市场竞争。因此,信用建设通过增强个人信用意识,有助于增强围标串标各主体的内部惩罚,有效减少招标投标主体参与围标串标的动机。

——信用建设有利于增加招标投标参与主体数量。加强招标投标领域的信用建设,一方面可以吸引更多的需求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从而有效扩大招标投标领域的需求规模;另一方面有助于更多的供给方主动采取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交易,进而扩大招标投标领域的供给规模。供需双方的增加,将有效扩大招标投标领域的市场规模,也有效减少招标投标主体参与围标串标的动机。

——信用建设有利于中标利润、中标概率回归合理区间。通过信用建设,提高了查处力度、惩罚力度、增加了参与人数,进而增加围标串标人的违法成本,减小了其预期收益,将巨大的围标串标利润降低到合理水平,有效减少了围标串标动机。此外,通过信用建设,扩大了招标投标市场,使更多的主体参与招标投标,中标概率趋于合理水平,有效减少招标投标主体参与围标串标的动机。

信用建设通过事先预警、事中监管、事后惩戒的机制规范招标投标的全过程:事前,交易方通过应用信用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失信行为进行预警;事中,主管部门通过信用监管,对已发现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事后,其他部门通过失信记录的获取对失信者进行联合监管,从而达到失信联防的效果。信用建设通过增加发现概率、提高惩戒力度(外部、内部)、扩大参与人数、促进中标利润、中标概率回归合理区间,以及对招投标过程实现全程的监控,实现对围标串标行为的有效防范。

若干对策建议

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信息征集。一是做好招标投标领域主体信用信息征集工作,围绕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中介机构、评标专家、项目经理、总监等主体征集其基本信息、资质许可信息、生产经营信息、执业信息、荣誉信息、处罚信息、信用评估信息等,完善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二是及时将招标投标过程中各主体行为的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到数据库,实现数据的实时更新;三是扩充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信息数据库,动态跟踪招标投标领域各主体的履约信息、完工评价信息、用工评价信息;四是建立招标投标监管人员的信用档案制度,对于利用行政权力影响招标投标公正性的监管人员,要如实、及时披露其失信行为,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

加大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信息的公开力度。一是推行招标信息全公开,增加招标公告的披露渠道,增加潜在投标人;二是加大投标、开标的透明度,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网上投标,将投标人报价过程全公开;三是积极推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将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在“信用浙江”网的披露和公示力度;四是实施评标专家独立评标,评标数据由计算机自动汇总计算并实施公开;五是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共享专栏建设,加大招投标领域信息公开力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在招标投标领域中引入信用产品。一是倡导招标方充分利用信用信息数据库,在招标投标资格预审阶段通过查询“信用浙江”网等信用信息平台全面了解投标主体的信用状况,进一步加强监管;二是借鉴部分省市在招标投标领域使用企业信用报告的经验,深化信用报告的应用,创新开发招标投标领域适用的信用产品,着力推广应用;三是通过信用信息挖掘,厘清招标投标各主体间的关联关系,如债权关系、投资关系、亲戚关系、担保关系、从属关系等,积极落实关联主体回避原则,有效防范围标串标行为。

完善招标投标领域联建联防机制。一是健全信用联建联防机制,将招标投标各主体的失信、处罚等负面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并交换共享至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与机构,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一处守信,处处得益”的机制;二是建立与银行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的联动机制,增加金融领域的失信成本;三是探索建立招标投标领域的“黑名单”制度,将失信行为与企业投标和资质管理挂钩,及时进行市场清出;四是要充分发挥招标投标行业协会的作用,着力完善自律机制,创造公平竞争良好的市场环境;五是积极探索建立跨区域招标投标信用监管联动机制,推动完善跨区域信用联防奖惩机制。

加强招标投标领域诚信文化建设。一是加强招标投标领域诚信典型宣传和失信典型披露工作,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图书、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宣传和舆论监督网络;二是加大招标投标领域诚信教育培训力度,引导招标投标主体自觉抵制围标串标行为,努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道德氛围;三是加大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研究,虚实结合,以虚促实,围绕相关信用理论、信用管理、信用技术、信用政策等内容深入开展理论性和实践性研究,提高研究成果转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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