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丰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0044)
采购招标过程中,要在众多投标人中,通过合法、合理的评审规则,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选择最合适的投标人作为成交候选人,综合评估法为实现此目的提供了科学途径。综合评估法通常采用百分制,通过事先制定的评审办法和细则,将投标人的主要情况量化为报价、商务和技术三大项指标进行评分,并根据综合得分排序推荐成交或中标候选人,综合评估法因其可直观地反映出各投标人的优劣水平,故在采购招标评审中被广泛采用。各投标人的报价往往存在一定差距,将数值较大的报价科学地转化为百分制范畴内的报价得分,则离不开评审基准价和事先设定好的报价得分公式。
评审基准价,顾名思义是指计算报价得分的基准价格,当投标人的评审价格等与评审基准价相同时得满分;当评审价格与评审基准价存在差异时,则按照差异数额给予扣分。评审基准价直接影响投标人的报价得分和采购结果,故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合理设置评审基准价。
本文以招标(公开/邀请招标)采购为例,介绍实际采购操作中常用的几种评审基准价的计算方式,并分别对其产生的原因和优势及适用性进行分析。
评分原则:以所有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最低评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根据高出额度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扣分。
采购招标最主要的目的是节省采购成本,获取经济效益,将各有效投标人的最低评标价设置为评标基准价,能够确保评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的报价得分最高,并使其在综合得分中占据一定优势,故以各有效投标人的最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的出发点,是选择低价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最大限度地节省采购成本的关键。
以各有效投标人的最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适用于采购单位的资金有限,需尽可能地降低采购成本、采购标的物为制式产品,技术复杂性较低,行业设置有统一的规范,不同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差距不大等采购背景,例如工程施工中常用的建材,因其构成工程项目主体,采购数量较大,对项目整体的成本影响也较大,但其主要技术参数指标均有国家标准,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均能满足使用需求,故适用于此种评审基准价。此外,以各有效投标人的最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对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有利,增加了报价对采购结果的影响权重,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主观评分带来的人为干预,故倡导节省开支的行业也适用此种基准价计算方式。
评分原则:以所有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的平均值作为基准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根据高出或低出额度,均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扣分。
部分施工流程较为复杂的工程类采购招标,或具备一定技术复杂性的设备类采购招标,对投标人的规模、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均提出了较高要求,投标人为满足项目需求、提升产品质量所进行的投入也将带来其自身成本的提升,而某些投标人为谋求中标,可能会采取降低产品或服务质量以压低成本的投标策略,若在此类采购中一味追求低价,则存在一定风险。平均价格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本次采购招标的市场价的平均水平和满足本次采购需求的真实成本,故以各有效投标人评标价的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的出发点是选择性价比最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施工工艺复杂、工程量较大的工程类采购、技术含量较高的设备类采购中,采购人对保障采购质量的需求优先级高于对节省采购成本的需求,或对全生命周期成本的考量优先级高于对采购成本的考量,此时以各有效投标人的最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将更易帮助采购人实现采购目的,如盾构机、大型起重设备或水力、火力、风力发电厂所需的发电设备等工程施工所需的对性能保障要求较高的大型专用施工设备、水利电力或其他社会民生项目中维持项目正常运行或影响项目后续产出和收益的关键核心设备采购,均适用于此种评审基准价。值得一提的是,当以各有效投标人评标价的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时,将出现部分投标人的评标价格高于基准价而部分投标人的评标价格低于基准价的情形,建议此时对高于基准价投标人的扣分应多于对低于基准价投标人的扣分,如可将报价扣分规则设置为“高于基准价的,每高出1%扣2分;低于基准价的,每低出1%扣1分”,此种对报价更低的投标人有利的设置方式可引导和鼓励投标人降低报价,进而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基础上节省采购成本。
同样以招标(公开/邀请招标)采购方式为例,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受投标策略不同影响,各投标人报价分布往往并无规律,甚至会出现较极端情况,故采购人在设置评标基准价时往往会在常规方式的基础上进行一些特殊设置,以增加评审合理性,保障采购单位的利益。
在以各有效投标人的最低评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的基础上,按一定规则进行筛除,如某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部分中对评标基准价规定为“以各有效投标人的最低评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若次低评标价高出最低评标价10%以上时,则以次低评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且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均将按一定比例进行扣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原则上应包含投标人的合理利润,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参与投标,进行恶性竞争,将扰乱招投标活动公平性,且中标人若为了节省成本、降低损失,在项目履约实施过程中减少或简化施工工序工艺、降低产品质量,将带来严重的风险。采购单位认为采购标的物和相关要求均相同,给不同投标人带来的成本要求也应相对接近,若出现次低评标价高出最低评标价10%以上,则可认为最低评标价过低,存在低于成本的可能,故对评标基准价进行了此项设置,意在向各投标人传达采购单位虽力求节省采购成本,但也不鼓励过低的投标报价,一旦出现过低的投标报价,则将通过此设置人为取消其在报价得分中的优势,进而降低其中标的可能性。
部分以各有效投标人评标价的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的采购招标项目,在计算评标基准价时,也会进行一些特殊设置,如“以所有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再行计算的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或“以各有效投标人评标价的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当某投标人的评标价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一定比例时,去除此评标价后再行计算一次各投标人评标价的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当以各有效投标人评标价的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时,各投标人的报价均会对评标基准价造成一定影响,部分畸高或畸低的报价将使评标基准价和市场实际情况有较大偏差,同时,也存在投标人相互串通左右评标基准价以达到骗取中标的情况,而采用一定的特殊设置方式对评标基准价进行微小调整,相较于简单地采用各有效投标人评标价的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可有效规避上述风险。
以某招标采购项目为例,其实际预算成本约在人民币1000万元左右,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和细则规定如下:本采购项目报价部分占50分,报价得分的计算方式为以各有效投标人评标价格的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每低于1%扣0.5分;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每高于1%扣1分,报价得分最低为20分。
参与本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共有8家,且均通过了资格和符合性审查,进入了详细评审,8家投标人的评标价格从低到高分别为人民币98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1050万元、1200万元、1500万元、1550万元和1700万元,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计算各投标人报价评分结果(见表1)。
通过分析不难看出,多数投标人的评标价格均在1000万元左右,符合招标人的预期,但投标人F、G和H的评标价格明显高于预算成本,拉高了评标基准价。从报价得分结果分析,评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A、评标价格最符合招标人预期的投标人B和C的报价评分均不占优势;而评标价格相对较高的投标人E的报价得分最高,通过综合评分后最终中标的可能性也最大,但从价格分布分析,投标人E显然并非本采购项目最合适的中标人,同时也不排除存在部分投标人在研读评标办法和细则后进行串通,通过相互配合的方式抬高评标基准价,促使价格较高的投标人中标的可能性。
表1 投标人报价评分结果(一)
针对上述情况,可增加一项针对评标基准价计算的特殊设置:以各有效投标人评标价格的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当某投标人的评标价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20%时,将此评标价格去除并重新计算评标基准价(仅重新计算一次);评标价格的其他计算标准均可维持不变。投标人数量和报价维持不变的情况下,通过上述调整后,计算各投标人报价评分结果(见表2)。
表2 投标人报价评分结果(二)
评标基准价变化后各投标人的报价得分也相应产生了一定变化,A、B、C、D 4家投标人的评标价格更贴合招标人预期,其报价得分相对更具优势,中标人从上述四家中产生的可能性也更大,重新调整后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方式显然更适用于本次采购项目。
通过上述列举和分析后,可得出如下结论:不同的评审基准价存在不同的优势和适用的采购背景,采购单位应针对自身采购需求特点进行科学分析,并合理设置评审基准价的确定方式,如在成本压力较大的采购项目中优先采用各投标人的最低评审价为评审基准价;评审基准价的计算方式应根据采购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潜在响应人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以技术参数相对复杂的关键设备招标采购为例,从性价比和全生命周期成本角度考虑,通常应以各有效投标人评标价格的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但若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设置相对较高,导致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均为规模较大、技术水平较高的供应商,可完全满足采购单位对项目的要求,或招标产品技术复杂,市场上能够满足相关要求的潜在投标人较少,上述采购背景下则同样也可考虑采用各投标人的最低评审价为评审基准价;投标人往往会根据不同采购项目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响应策略,压低报价抢占市场的情况在采购招标过程中也时有发生,采购单位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前对市场情况进行充分调研,与潜在投标人进行沟通交流,汇总多方信息,为科学合理地设置评审基准价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