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设研究

2012-07-20 07:26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吴红玲
中国商论 2012年28期
关键词:协商劳动机制

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吴红玲

三方协商机制产生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是一种从宏观上调控劳动关系的制度,也是当今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处理劳资关系事务的一种重要机制。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76年144号《三方协商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公约》规定,三方机制是指政府、雇主和工人之间,就制订和实施经济与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动。即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人代表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处理所有涉及劳动关系的问题,如劳动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制订、就业与劳动条件、工资水平、劳动标准、职业培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与卫生、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对产业行为的规范与防范等。

1 三方协商机制建设的现状

1990年11月,全国人大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的《三方协商促进实施国际劳动者标准公约》(第144号),承诺遵循国际通行的三方性原则来协调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2001年10月《工会法》修正案的出台,为三方机制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框架。此后,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作了规定,这表明我国在立法上贯彻了三方性原则,明确认可了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提出了构建三方协调机制的要求,为构建我国三方协调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2001年8月,由代表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代表职工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代表企业的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组成国家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并且召开了第一次会议,使中国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有了一个较为规范和稳定的工作机制。自国家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以来, 三方机制已经成为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加强沟通、协调和合作的重要平台,三方抓住调整劳动关系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协调劳动关系过程中有分工、有合作,形成了做好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合力。目前,省市一级全部建立了三方机制,有80%以上的地市和县一级三方机制基本建立,有的地方已将三方机制延伸到乡镇、街道层面。截止2010年底,全国各级三方组织达到1.4万多个。

2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较短时间取得了较大发展,但依然还存在着制约三方机制功能发挥和机制进一步发展的因素与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2.1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设缺乏法律保障,影响其运行的效力

在《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中有一些调整三方协调机制的规范,还有如《集体合同条例》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部门规章构成了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立法的基本框架,但是这些规范比较原则,一般只规定了“三方参与”,对于三方在协商机制中的权利义务及三方协调机制的议事决策规则没有明确规定,一方面这些规定显得过于抽象和原则,可以用于具体运行和实际操作的规则是非常匮乏,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对于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本身的定位、职能范围和运作规则、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法律上并没有明确作出界定,导致实践操作中缺乏规范性的指引,束缚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2.2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中的三方主体不平等,劳资双方主体的代表性不强

我国的三方协商机制是在政府的强力推动下行政干预的结果,具有明显的政府主导特色。政府主导推动建立的三方机制导致了这一机制应有的自主性的缺失,政府的主张与利益要求成为三方协商的依据,并通过一定程序达成所谓各方均认可的协议,但是,雇主和劳动者的诉求及利益均未得到充分体现,三方协商机制流于形式,其调整劳动关系的作用得不到发挥。

2.3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设有注重面、忽视质的倾向

据统计,目前全国共建立各级三方组织1.4万多家,各地县级以上普遍建立了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吉林、江苏、四川等地实现了县级以上三方机制全覆盖,并将三方机制工作延伸到了工业园区和街道(乡镇)。还有媒体报道,如温州鹿城区深化三方协商机制,该区共有17个街道(镇),截至目前,已有16个街道(镇)建立三方协调机制,组建率达94%等等。虽然从三方机制的构建而言,目前基本在各个层级都已构建完成,但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如日常事务无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甚至访问到相关工作人员也不清楚三方机制的工作内容。已有的例会制度,多限于通报工作情况、传达上级会议精神。而街道、乡镇、社区是否一定要建立三方协商机制,并不是为建而建,而是根据需要、依据条件,否则也只是多了一块牌子、多召开几次无实质意义的会议而已。这样,对三方协商机制的运行和有效性会带来负面的影响。

3 完善我国三方协商机制,切实提高三方协商机制的运行效力

3.1 健全三方协商机制的法律法规框架,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提高运行效力

三方机制是市场经济和社会民主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的形成和运作离不开一定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条件。目前,面对日益复杂的劳动关系矛盾和法治建设的要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有效运行仅依靠这些原则性的规定远不能适应实际的需要,这就急需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相关立法,细化法律规则并提升立法层次。因此,应该制定调整三方协调机制的专门法律、法规,或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完善三方协调机制的规范,明确三方协调机制的基本原则、组织形式、职能、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运行运作规程等内容,使三方协调机制真正纳入法治化轨道,形成长效机制。

同时,强化三方机制的权威性和增强三方协商的实效性。三方可以通过多元手段,通过现有的劳动监察机构对未落实三方协商结果的劳动关系当事人给予惩戒。对已建立的国家三方会议专业委员会,即劳动关系法律政策研究委员会、企业工资分配研究委员会、集体协商研究委员会,应积极地发挥其作用,完善其功能。

3.2 坚持三方原则和三方主体的平等,加强劳资双方的代表性

西方国家三方协商机制运行的经验表明,三方主体身份独立、行为自主、权力制衡是三方协商机制健康运行的前提。在三方协商处理劳动关系的格局中,必须明确三者身份定位,这样才能找准位置,发挥好各自应有的作用,体现各方的功能价值。

作为协调劳资关系的第三方力量,政府的角色定位首先是国家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政府的作用在于提供一个公平的市场经济环境,为雇主和劳动者搞好服务, 既要保护雇主的利益,也要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在两者之间保持平衡。政府应超然于劳资双方的博弈之外,依法居中调解,履行宏观平衡职能,促进劳资双方的沟通与协商,平衡双方利益,真正地做到“协商”而非现在事实上的“协调”,化解劳资矛盾。

工会是三方机制中重要的一方,要强化工会维权的法律责任以及工会与会员的关系,推进工会组织制度的变革,实现工会运行模式由行政化向市场化的转型,以增强三方机制中工会的代表性。也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组织产业工会,实行产业一级的集体谈判,确保工会更充分地行使权利。

在我国,作为劳动关系一方的企业(资方)还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雇主组织,因此,必须加强企业组织建设,应当尽快建立健全符合中国国情的企业组织,扩大其代表性,强化自律管理职能和维权能力,通过有效措施树立企业方代表组织的权威和影响力,并通过法律形式与成员之间建立委托关系。也可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普遍建立产业级雇主组织并在法律层面明确界定真正代表雇主利益的、统一的、内部协调的雇主组织,这样对三方机制建设和完善至关重要。

3.3 依靠现有组织和途径,协调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途径,但是并不是唯一的途径。因此,在目前我国的三方机制不够成熟的条件下,不宜强调“三方机制的全覆盖,延伸到工业园区、街道、乡镇、社区。”对于协调具体的劳动关系,可以通过以下的途径和方法:

(1)严格执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和切实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依法规范劳动用工行为。

(2)加强劳动监察,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劳动监察是政府监督企业家执行法定劳动标准的重要行政手段,是政府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要手段。为此,要健全完善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充实劳动监察力量,加强劳动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建设。

(3)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加强劳动争议处理,预防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至2011年底,浙江省全省乡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已建立1331个,覆盖率达到97.4%,工作人员3171人,大量的劳动纠纷在第一道防线得以解决。

劳动关系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三方协商机制的建立,政府、雇主和工人以平等地位,就涉及各自利益和共同关心的问题,特别是劳工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已成为化解劳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1]谭泓.劳动关系:社会和谐发展的风向标[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2]乔健.中国特色的三方协调机制:走向三方协商与社会对话的第一步[J].广东社会科学,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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