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勇刚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检查依据和方法探讨
■吕勇刚
会计两大基本职能是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在财政监督活动中,一般对会计核算方面较为重视,而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方面的检查却相对忽视,笔者结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财政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情况的相关问题进行梳理探讨。
《会计法》对所有单位提出了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要求,《会计法》第二十七条提出“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同时,第二十七条以列举的方式对会计监督提出了四项要求“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是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是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是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是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会计法》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活动列举了四个方面内容,体现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中,即内部牵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由于《会计法》适用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即法条中所指单位),也即在财政对单位进行的会计监督执法活动中都应当对相关单位的以上四项基本内部进行检查。
除了《会计法》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问题予以要求外,《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分别对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内部财务监督问题进行了规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专门针对企业会计监督中财产清查问题做出了专门规定,该条例第二十条要求,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分别对结算款项、存货、各项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内容进行全面清查并核实债务。为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监管,《企业财务通则》第三条提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确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第七十一条提出“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处罚主要体现在《会计法》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会计法》适用所有单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适用于企业。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第九款“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即为所指行为。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于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行为,第三十九条做出了处罚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除《会计法》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外,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三条作出规定“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根据《会计法》的适用范围,对单位进行财政监督检查时,都要依据《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将其列入检查方案。检查的重点包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中是否建立会计监督制度;已建立的会计监督制度是否符合《会计法》关于内部会计监督的四项要求;会计监督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由于企业情况比较复杂,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检查的重点除符合《会计法》二十七条的要求外,还必须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二十条要求,查看单位在年度编制财务报告前是否清查资产、核实债务,检查重点包括债权债务及对外投资的核实、实物资产的盘点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等。对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内部财务监督问题,在财政监督检查时更应当给予额外关注,必须按《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对其制度建立情况进行符合性检查,检查重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内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一是对照法规要求检查单位制度建立情况。通过查看单位的制度文本,看单位是否按《会计法》要求建立了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建立制度情况是否满足《会计法》的具体要求;对于企业而言,还要看单位制度建立是否符合《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在编制检查工作底稿时,要看单位记录其建立的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情况。
二是进行符合性测试。即检查单位是否按已制定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执行,通过查看原始凭证签名检查支出审批手续,看是否符合收支审批制度;通过检查财产清查盘点记录,看单位是否按照财产清查制度要求的时间、范围进行盘点,盘盈盘亏处理是否得当;内部牵制制度要看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单位负责人与财务人员及财务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回避关系,单位印鉴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内部审计制度要查看内部审计报告等资料。对于企业还要看核实债务记录、重大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记录以验证其财务决策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建造情况等。
新疆伊犁州财政监督检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