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产学官合作机制分析及启示——以早稻田大学产学官合作为例

2012-07-07 09:13唐向红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产学产学研大学

唐向红,胡 伟

(东北财经大学 国际商务外语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日本产学官合作萌芽于明治维新后,在战后一度低迷,20世纪70年代重新得到认可并快速发展,20世纪90年代日本经济陷入“失去的十年”时逐步制度化,现如今已成为日本创新立国战略的重要措施[1]。日本许多大学积极加入产学官合作的行列,其中早稻田大学在开展产学官合作方面不断创新,取得了显著成绩,一直走在各大学前列,成为日本大学中开展产学官合作的榜样,也为日本的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作为日本创新立国战略重要措施的产学官合作

“产学官合作”已成为当今日本大学以及产业界的一大热门词。同时,随着学术领域三螺旋①三螺旋是一种创新模式,是指大学、企业和政府三方在创新过程中密切合作、相互作用,同时每一方都保持自己的独立身份。理论的渗透,“产学官合作”也逐渐成为一个学术概念[2]。日本文部省学术审议会 (1999)对产学合作的解释是“大学和企业等产业界之间的研究方面的合作、协作”[3]。因此,日本的“产学官合作”相当于中国的“产学研合作”,通过企业 (产)与具有高端技术、高级专业知识的大学 (学)以及公立研究机构 (官)合作,谋求新产品的开发和新工程的创建。

1.日本产学官合作的历史背景

20世纪80年代,日本在汽车、电视等领域不断进行技术革新,建立了坚实的工业基础,取得了惊人的发展,被称为“日本时代”。这一时期,日本产品席卷美国市场,里根政府对日本的抬头和美国的衰退产生强烈的危机感,于是集结了产业、大学和政府各方力量展开技术对抗。随着麻省理工学院出版报告书《Made in America》,竞争力评议会向里根总统提交报告《国际竞争力与新的现实》 (通常称为“Young Report”),对日反击的大幕于1985年正式拉开。美国政府加强了产学研合作和知识产权保护,并在IT、生物科学等知识集约型产业的振兴上倾注了大量人力和物力。美国通过加强产学研合作和知识产权保护,使经济得以复苏。

另外,日本依赖生产技术的商业模式由于欧美强有力的专利保护政策逐渐疲软,同时在“加工”和“生产”方面,又被以中国为代表的劳动成本较低的新兴国家迎头赶上。日本陷入了在知识生产方面落后于欧美、在许可证生产及加工方面被亚洲各国取代的窘境。若长此以往,日本经济活力必将大大受挫。为了冲破难关、振兴经济,日本也开始采用加强产学官合作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振兴政策,将以大学为中心的科学技术立国策略确立为国策,明确提出促进产学官合作研发及成果转化,特别是对生物技术、信息通讯、环境科学和纳米材料等领域的研发与产业化,给予政策上的支持,使创业环境更加完善[4]。此外,日本对大学的使命有了新的期待。自古以来大学以“教育”与“研究”作为两大使命,但伴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如今除教育与研究之外,大学被赋予了第三使命,即“社会贡献”,不仅是单纯的激活经济,还包括对社区、福利和环境问题等社会整体发展的贡献,而产学官合作便是实现社会贡献的一个重要手段。

2.日本产学官合作发展的重要阶段

1995年11月《科学技术基本法》制定,基于第一期和第二期科学技术基本规划,共计38.7兆日元的公共资金注入大学等机构的研究中。在第三期科学技术基本规划中,进一步投入21.6兆日元,第四期科学技术基本规划自2011年起为期五年,期间政府研究开发投资总额达到25兆日元的规模。

1998年8月《大学等机构技术转移促进法》(TLO法)开始施行,政府采取一系列产学官合作推进措施,大力深化制度改革,使大学和产业界的联系更加密切。通过这些新举措,产学关系更加透明化,更有效地为大学创造出的知识增加社会附加值。1999年《产业活力再生措施法》制定,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2000年《产业技术力强化法》制定,放宽了对国立大学教师兼任董事的限制,规定了专利费的减免措施。

2001年经济产业省制定并实施“产业聚合计划”,2002年文部科学省开始着手“知识聚合创建工程”。产学官合作作为搞活地区经济的原动力广受关注。2002年6月,“产学官合作推进会”首次由内阁府、总务省、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和日本学术会议共同主办,此后每年定期举行,2011年9月迎来了第十个年头。“产学官合作推进会”现已由最初扮演“产学官合作”启蒙活动的角色成长为针对本质课题开展大讨论的平台。

2004年国立大学法人化,产学官合作被定位为大学的重要作用之一。同时,技术转移机构(TLO)的相关出资制度,以及人事、会计等各种相关规定大幅度放开,在产学官合作中专利等知识产权得到了更有效的利用。

2006年施行的新《教育基本法》规定:继教育、研究之后,研究成果的社会返还成为大学的又一使命。为了在全球知识竞争中脱颖而出,日本已加速进入了真正的产学官合作时代。

二、早稻田大学产学官合作机制——搭载“双核处理器”的三螺旋创新模式

早稻田大学是日本教育研究的重要机构,目前在教育和科研两大使命的基础上进一步将社会贡献作为大学的又一使命,在各领域积极展开产学官合作活动。学校的直属机构早稻田大学研究推进部产学官研究推进中心作为主要接待窗口。

早稻田大学产学官研究推进中心 (如图1所示)是早稻田大学产学官合作事业的主要执行部门,是整个合作事业的内部动力核心,该中心构建了能够高效运用校内综合知识资源的体制,从知识产权的管理运用到产学平台的搭建、供需平衡的协调,无不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产学官合作支援机制的完善实现了“学校向产业界提供研究成果贡献社会、产业界将研究成果商品化并返利于学校、学校进一步发掘研究成果激活教育”这一螺旋上升模式。在这三螺旋创新模式中,早稻田大学产学官研究推进中心将政府、企业、大学各方紧密联结起来,成为产学官合作事业的中央处理器。而技术转移机构(TLO)和创业孵化推进室则构成处理器的双核。

1.技术转移机构① 据日本经济产业省专利厅的数据,截至2012年1月4日,日本共有42家官方认可的技术转移机构。

早稻田大学技术转移机构 (WTLO)于1999年获得日本文部科学省和经济产业省批准,作为官方认可的技术转移机构 (TLO)正式成立[5]。在创建至今的13年中,一直致力于孕育培养知识产权、通过知识产权的技术转移服务于地区发展、通过技术转移率先创建新型产业等工作。早稻田大学技术转移机构基于《专利法》制定了《早稻田大学职务发明规程》,积极开展研究成果的专利申请与授权、联合研究的达成与技术转移和大学风险企业的创立与扶持等一系列产学官合作活动。2003年《知识产权基本法》的制定和文部科学省“大学知识产权本部建设工程”(五年期)的启动,为早稻田大学产学官合作事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在早稻田大学技术转移机构的协调组织下,早稻田大学凭借丰富的经验和具有建设性的提案,获得总额超过3亿日元的预算支持,进而在之后实施的产学官合作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早稻田大学的产学官合作不仅局限于日本国内,而是越来越呈现出国际化趋势。通过设立于亚洲地区 (特别是中国、新加坡)的海外办事处进行国际化产学官合作的基础建设。同样,对其在欧美的技术转移也做着积极尝试。

图1 早稻田大学产学官研究推进中心组织图

2.创业孵化推进室

早稻田大学创业孵化推进室设立于2001年,旨在为立志创业的早稻田大学教职工及学生提供从软件到硬件的多方面支援,通过扶持风险企业实现技术革新,为带动日本经济做贡献。创业孵化推进室为了让教职工和学生能够将其潜力转化为事业,与早稻田大学在编的研究者进行合作发掘先端技术,激活学生商业头脑,唤醒创业者精神,实施商业计划竞赛是产学官活动的重要一环。创业孵化推进室为支持风险企业创建或组织创建了多家孵化基地。

(1)早稻田大学创业孵化中心。2008年创业孵化推进室为了进一步支持基于师生研究成果建立起来的风险企业创建了早稻田大学创业孵化中心,集办公室、会议室和开放式办公区域于一体,除了提供办公室等硬件设施的出借以及资料查询、邮件收发等贴心服务外,还专为入驻的创业者举办企业交流会、推介会和创业大赛等活动。早稻田大学创业孵化中心为了业务的开展组建了由各领域技术专家、资深经营人士以及社会活动家等构成的专家咨询队伍,在投资判断等基金运营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

(2)IOC(Incubation On Campus)本庄早稻田。由中小企业基础建设机构创立的IOC本庄早稻田,旨在成为早稻田大学本庄校区内的产学官合作基地。IOC本庄早稻田由三栋建筑组成,为早稻田大学的两所研究机构与企业提供研究办公场所。IOC本庄早稻田具有接受多方综合经营支持的特点:一是与早稻田大学进行共同研究、信息交换和技术支持等合作,二是接受来自创业孵化经理人的支持,三是接受来自法律、会计和技术等专家的支持。同时,向入驻企业提供多方面支持。并与早稻田大学的合作基地合作,帮助企业协调与早稻田大学的信息交换和共同研究,帮助企业解决内部问题。此外,由于商业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受到信息与人脉的影响,因此IOC本庄早稻田举办各种专题讨论会与交流会,提高了大型企业、金融机构和传媒对入驻企业的关注度,扩大了信息与人脉网络。

三、早稻田大学产学官合作的主要成效

1.促进大学与产业界在研发领域的合作

产学官研究推进中心负责全面统筹协调全校的产学官合作。早稻田大学既能接受来自产业界的各种希望与建议,又能让产业界直接了解早稻田大学的基本科研情况。此举促进了早稻田大学与产业界的联合,目前与企业实施着相当数量的共同研究、委托研究等合作活动[6]。

2.促进学校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工作

早稻田大学知识产权化管理工作由研究推进部交由产学官研究推进中心负责。早稻田大学技术转移机构根据文部科学省和经济产业省制定的《大学等机构技术转移促进法 (TLO)》于1999年设立,并且得到了文部科学省和经济产业省的认可。早稻田大学技术转移机构通过与研究推进部缔结业务委托合同,具体负责早稻田大学所有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并申报工学、农学、医学和理学等领域的发明成果,2000—2011年共完成技术转移517件,自2008年开始以每年超过60件的数量维持在较高水平上。

3.扶持风险企业成长

以早稻田大学科研成果为出发点,进行科技型风险投资的企业活动,主要由早稻田大学创业孵化推进室负责。该推进室通过与大学各科研机构的接触,对其中一些准备创立科技型企业的项目进行资金、人才、经营和法律等方面的援助和支持,并通过这种投资活动为基金公司带来收益。其支持科技企业创立的主要形式可分为对早稻田大学在职教学科研人员的创业支持、对早稻田大学在校学生的创业支持以及对早稻田大学退休人员的创业支持等。推进室通过挖掘可能对社会发展有贡献的技术种子和有关人才,将其与风险投资活动紧密关联起来,在资金、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支持等方面给予援助。据统计,2011年3月共持有技术种子188项,涉及多个基础领域。其中技术种子数量最多的是机械领域,占整体的25.5%,其次依次为信息通信、电子、生物和材料领域,分别占 21.3%、18.6%、15.4%和8.0%。

四、对中国产学研合作的启示

近年来中国产学研合作也在政府的主导下广泛开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相继出版的《中国高校与大型企业合作典型案例集》、《2008中国高校产学研合作优秀案例集》收录了近年来高校与地方及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联合研究开发、技术转移和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合作的典型案例,系统地展现了近年来中国高校产学研合作的机制与模式,展示了产学研合作所取得的经验和成绩以及各方借助人才优势、科技优势和产业优势提升各自综合竞争力的实例[7]-[8]。但中国的产学研合作由于制度、机制不完善,也暴露出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法律不健全、定位不明确、创新意识不强、渠道不畅通和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等。因此,早稻田大学的产学官合作体系对中国产学研合作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1.完善产学研合作的相关法律法规

产学研合作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和提供保障。为此中国已经制定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然而,目前仍旧缺乏针对产学研合作的相关专门法律,例如类似于日本的《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以及文部科学省产学官合作相关通知等[9]。建立产学研合作长效机制,必须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利于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在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体制方面,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深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形成决策科学、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和监督有力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为产学研合作研究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权、使用权的划分提供法律依据。

2.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产学研合作战略保障体系

20世纪90年代日本经济陷入“失去的十年”,经济发展停滞,在受到欧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亚洲新兴国家劳动密集型产业迅速发展的双重压力下,日本政府意识到了原创技术的重要性,从而确立了科学技术创造立国的战略,随后,又相继确立了几个国家层面的战略,如知识产权立国战略、人才立国战略和创新立国战略等,为产学官合作的开展提供了科技、人才、知识产权和创新等方面的战略支撑。

中国要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区域创新能力,应当系统地建立促进产业、大学、科研机构和政府合作创新的战略保障体系,并确保各层次战略的匹配和总体目标的一致,为产学研合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创新环境。

3.构建推动产学研合作的政策与组织体系

早稻田大学为了全面推动全校产学官合作,首先于1999年在研究推进部的指导下成立了早稻田大学产学官研究推进中心,该中心成立后就早稻田大学产学官合作方式方法进行了多次深入讨论,并将产学官合作定位为早稻田大学的一项重要活动,在推进产学官合作的必要性上达成共识。并且制定了《早稻田大学职务发明规程》,推动了产学官合作的基本组织与制度设计。2001年设立早稻田大学创业孵化推进室,为立志创业的早稻田大学教职工及学生提供从软件到硬件的多方面支援。

中国的大学大多数采取学校行政推动设立产学研合作机构以及校办产业的做法,对于学校应不应当开展产学研合作以及如何开展,基本没有事先设立一个专门的专家委员会去讨论和论证。这主要根源于中国大学实施行政主导学校发展的治校模式,而日本采取教授治校的大学管理体制。这种学校管理体制或模式的不同,导致产学官合作水平和质量也不同。早稻田大学产学官合作开展得比中国许多高校都晚,但有一个比较科学的产学官合作制度作保障,使其产学官合作开展得有条不紊。而中国相当一部分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大学,还存在较严重的制度不健全问题,有关政策常常朝令夕改,对产学研合作的热情也时热时冷,产学研合作发展较易出现大起大落的情况。

4.合理定位大学中的产学研合作

20世纪90年代以前,日本的产学官合作大多停留在大学教授个人与大企业合作的方式上。主要是教职工与企业开展共同研究,或接受企业委托进行指定的课题研究。此类合作归根结底属于个人行为,很少得到学校方面的支持。2006年施行的新《教育基本法》明确将研究成果的社会返还定为大学的第三使命。早稻田大学顺应转型大趋势,重新定位办学理念和发展方向,率先明确地提出将回报社会作为使命。产学官合作由最初教师级别的自发性活动升级为校级战略性课题,被写入中期计划和中期目标[10]。

中国很多新型综合性大学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于一体,将产学研合作视为促进大学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有效途径,力争全面融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但相比之下中国大学的社会服务显然狭隘了很多,并且尚未将产学研合作提升为与教育、科研同等地位的大学使命这一层次。因为对教育、研究与促进经济发展间的合理关系缺乏深入思考,对产学研合作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认识不足,从而出现对产学研合作不够重视的情况。另外,中国有些大学过分强调产学研合作的重要性而将本应用于教育与研究的资源转向产学研合作活动,导致顾此失彼的情况。因此在新形势下,各个大学应当结合自身情况合理定位产学研合作。

5.拓展产学研合作形式,广泛建立创新研究中心

早稻田大学的产学官合作形式多样,除了常规的共同研究、委托研究之外,还和地区、组织开展全面合作。同时,通过设立合作研究中心为产学官合作提供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研究条件,如早稻田大学创业孵化中心、IOC本庄早稻田和产学官合作广场等。

目前中国产学研合作普遍存在形式单一、内容单调和手段僵化的问题。中国应依托大学,从知识、技术转移的角度建立产业、大学、科研机构和政府合作创新的研究中心。效仿早稻田大学建立创新研究中心的做法,积极筹建并鼓励外界参与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科技园等研究中心。如政府批准用地,由企业和校方共同组建合作基地,企业注入资金供运营开支,校方安排研究员和学生并提供设备和技术支持,校方按企业的要求设置培养方案为企业培养人才,并长期承担企业的培训及继续教育工作。从提供经费支持、进行项目合作、加强知识转移、共同组织培训和建立研发联盟等方面进行深层次的产学研合作,并逐渐向国际产学研合作研究中心发展,进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6.提高研究者的产学研合作意识

人们通常认为大学实施产学研合作的意义在于专利收入、教育研究的资金支持等直接经济效果。对于大学研究者来说,产学研合作最初的主要目标确实如此,而且也是当前利益集团进行合作的最大动机。但是,根据日本科学技术政策研究所“第三期基本规划跟踪调查研究‘创新事业相关调查’(2009年)”可知,“产学官合作取得的内部效果”前三位依次为:一是活跃了研究室 (对学生的教育效果等),二是研究更具开放性,三是以产学官合作为契机开拓了新的研究课题以及将研究延伸至新领域[11]。由此可见,产学官合作的内部效果远远超过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专利申请机会的增加、论文发表等业绩的提高和学生就职单位的确保等直接效果。对于大学研究者来说,产学研合作的意义不仅限于带来直接经济效果和增加学生就业机会,挑战新事业、新技术的商品化、体验研究成果的社会还原等也是非常重要的。在当前新形势下,产学研合作实际上涉及诸多方面,不论什么学科领域、业务领域,教职工的科研活动都有可能与大学的“社会贡献”使命相结合。因此教职工的研究课题应富有多样性、创新性,有意识地进行产学研合作,即使不将产学研合作作为主要职务的教职工也应就自身研究成果、活动主题进行重新思考,当与产业界或政府活动有衔接时,应积极与产学研合作负责部门联系、洽谈。

五、结 语

随着IT(信息技术)与ICT(信息通信技术)的进步、各项基础设施的发展和全球化渗透的加剧,当今社会的市场竞争逐渐呈现出全球化规模。同时,企业经营必须“选择并集中”可利用资源,能够迅速应对社会环境的变化。因此,各企业增加了项目中采纳合作战略的比重,在研究开发战略方面,基础研发的方式逐渐由企业自主经营或相关企业内部完成向联合外部机构共同开发转变。此外,在某些领域从创新型基础研究到商品化技术开发的周期明显缩短。在此背景下,企业不仅仅将大学等高等教育及研究机构作为人才的供应源,更将其作为创造新研究新技术的伙伴。另外,大学等高等教育及研究机构在教育和科研两方面积极努力以应对社会需求。在教育方面,力求培养具备创新精神的实践型专业人才,同时,在企业经营不断变化、产业技术不断升级的背景下发挥对社会人员进行再教育的角色。在研究方面,除了一如既往的学术研究,开始重视以社会问题解决与研究成果社会还原为主要目标的研究方式。在全球规模的竞争中,为确保强劲的国际竞争力,应当通过对前景广阔的科学技术进行集中投资、对研究成果进行高效运用、加强教育及人才培养和扶持创业等措施,与国家技术革新体系的构建相结合。日本在二战后成功地实现了经济高速增长和产业结构调整,跃居世界第二经济大国,其中也不乏产学官合作体系的功劳。虽然日本20世纪先后经历了两次石油危机,20世纪90年代又承受了“泡沫经济”崩溃的重创,但日本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依然强劲,日本经济大国的地位仍然坚固。因此,借鉴日本的产学官合作体系,对完善中国的产学研合作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1]姜波.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日本谋划再度崛起[N].中国青年报,2007-09-18.

[2]亨利·埃茨科威兹.三螺旋——大学·产业·政府三元一体的创新战略[M].周春彦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5.1.

[3]長平彰夫,西尾好司.動き出した産学官連携:知財立国の実現に向けて[M].中央経済社,2003.

[4]平力群,林丛,刘苗苗.日本政府对企业人力资源开发支持政策变迁对我国的启示[J].东北亚论坛,2008,(4):73-78.

[5]特許庁.承認·認定TLO(技術移転機関)一覧[EB/OL].www.jpo.go.jp/kanren/tlo.htm.

[6]坂元耕三,近藤正幸.産学共同研究に関する時系列分析及び企業特性分析[J].開発技術,2004,(10):11-26.

[7]中国高校—大型企业合作论坛组委会.中国高校与大型企业合作典型案例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8]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2008中国高校产学研合作优秀案例集[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8.

[9]経済産業省.産業活力の再生および産業活動の確信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EB/OL].http://www.meti.go.jp/sankatsuhou/index.html.

[10]技術革新システム小委員会.産学官連携の促進に 向け て [EB/OL].http://www.meti.go.jp/report/downloadfiles/g11102fj.pdf.

[11]文部科学省科学技術政策研究所.第3期科学技術基本計画のフォローアップに係る調査研究イノベーションシステムに関する調査第1部産学官連携と知的財産の創出?活用報告書[R].200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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