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元
(东北财经大学 继续教育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知识产权被发达国家用来充当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形成了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壁垒——知识产权壁垒,对国际贸易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构成了较大的威胁。世界贸易组织致力于各国削减关税、取消歧视待遇和其它贸易障碍,对相关贸易壁垒都进行了相应的规制,但对知识产权壁垒却没有制定专门的规则。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专注于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却视而不见,该协定实际上助长了知识产权壁垒而没有像世界贸易组织的其它协定起到对贸易壁垒的约束作用。发达国家不仅利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强化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而且还不断通过《反假冒贸易协定》和各种区域贸易协定制定超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更为严厉的知识产权规则,这必将进一步助长知识产权壁垒的使用。目前,在国际市场上,我国产品正在由粗放式的价格竞争转向高附加值的品牌和技术竞争,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凭借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先发优势,频繁运用知识产权打压我国产品出口,遏制我国企业转型升级,给相关产业造成深远影响。在遭遇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壁垒时,我国政府和企业既缺乏明确的指导思想,又缺乏科学有效的应对措施,基本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知识产权壁垒的严峻现实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对知识产权壁垒的理论和实证研究。
文献检索结果显示,外国学者很少把知识产权作为贸易壁垒进行专门研究。国外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1)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货物贸易的影响。较早就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对货物贸易的影响进行研究的学者是Maskus和Penubarti[1],他们主要从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影响的市场扩张效应和市场势力效应来分析知识产权保护对货物贸易的影响。Maskus[2]的进一步研究认为,由于发展中国家市场可能存在较高的模仿成本,降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并不一定导致创新企业的市场力量降低;并且由于本国市场替代品的存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也并不必然导致垄断,这使得知识产权对贸易的影响效果更加难以确定。Smith[3]的实证研究表明,如果提高具有较大市场规模、具备一定模仿能力的中等收入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出口厂商将会增加对他们的出口,而提高经合组织等高收入国家和收入水平最低国家的知识产权水平,几乎不会改变出口厂商的贸易规模。Rafiquzzaman[4]的研究结果显示,模仿能力越强的国家市场扩张效应越明显,而市场势力效应在模仿能力较弱的国家中比较明显。(2)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技术许可的影响。Markusen[5]提出,如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将使技术被许可方的叛逃动机降低,技术的许可方可能更愿意进行许可。Yang和Maskus[6]的研究结论同样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技术贸易,因为这样可以使监督、诉讼等成本降低。Tanaka、Iwaisako和Futagami[7]的研究也认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可以降低许可谈判的成本,因此可以使技术贸易增加。(3)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世界福利的影响。Chin和 Grossman[8]建立了一个简易的双寡头模型对知识产权保护对世界福利的影响进行了分析。研究结果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并不会使每个国家的福利都得到改善。由于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存在技术依赖,取消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增进发展中国家的福利是有益的。Diwan[9]的研究与Chin和 Grossman的结论明显不同,他们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可以提高世界福利,对改善发展中国家的福利也是有益的。Deardoff[10]的研究结果显示,强知识产权保护会增加垄断产品的价格,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虽然能提高发达国家的福利水平,但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却会造成福利损失。Helpman[11]的研究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高使发达国家的贸易条件得到改善,但同时却导致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恶化,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福利损失。总体而言,国外学者的研究认为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技术贸易活动的增加,但知识产权保护对货物贸易和世界福利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我国学者对知识产权壁垒的研究集中在以下方面:(1)关于知识产权壁垒含义的探讨。虽然我国学者对知识产权壁垒定义的表述有所不同,但理解基本一致,即认为知识产权壁垒是指一国实施或支持的,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对含有知识产权商品的进口限制措施,或凭借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滥用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合理障碍的其他措施[12-13]。(2)知识产权壁垒的主要表现形式。国内学者提出的知识产权壁垒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如下类型:关贸总协定中有关法律条款的滥用;贸易的内部化和选择性投资;国内特别立法措施;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设置知识产权网;对知识产权侵权择时而诉;技术贸易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和价格歧视;禁止平行进口政策形成的贸易壁垒;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结合,实施标准战略;跨国公司知识产权的滥用。(3)我国应对知识产权壁垒存在的主要问题。应对来自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壁垒,我国政府和企业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企业缺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不重视专利文献检索;国内知识产权立法不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存在缺陷,缺少对外知识产权纠纷协调机制和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知识产权人才匮乏。(4)知识产权壁垒的应对策略。应对知识产权壁垒,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当在如下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创造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深入研究相关国际规则及主要国家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及实践;改进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相关立法;加强知识产权的人才培养,实施知识产权人才战略;在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规则框架内寻求解决方案;制定和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5)知识产权壁垒的其它问题。除上述几个方面,我国学者还探讨了知识产权壁垒的如下问题:知识产权壁垒的特征;知识产权壁垒对我国的影响;知识产权壁垒的供求因素;知识产权壁垒的发展趋势等。总体而言,国内学者对知识产权壁垒的研究正在从宏观向微观发展,即从知识产权壁垒的表现形式及贸易影响的宏观分析向知识产权壁垒形成和影响的微观机理转变,研究方法也相应从单纯的定性分析向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转变。
贸易壁垒的形成,从根本上讲是从关境上形成了对进口产品数量和进口产品价格的控制机制,发达国家主要通过这两种机制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知识产权壁垒的数量控制机制主要是通过诉讼等途径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进口;而价格控制机制则是通过收取知识产权的许可费用,降低进口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上的竞争力进而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知识产权壁垒主要是指发达国家的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这一工具来限制发展中国家企业产品的进口、打击竞争对手,通常的方式是以竞争对手为被告提起侵权诉讼。诉讼的结果无非有三种情况,即胜诉、败诉与和解。在出口商胜诉的情形下,知识产权的数量限制作用并未完全失效。因为知识产权诉讼往往漫长并且费用高昂,出口厂商往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并付出高额诉讼费用,并且诉讼期间还会产生市场声誉、商业机会损失,出口商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市场”,虽胜犹败,对进口国的出口仍可能大幅下降。在出口商败诉的情形下,进口国就会禁止进口商品继续进入本国市场,此时,知识产权就成为一种贸易壁垒且是以直接的数量限制发挥贸易壁垒作用的。在双方和解的情形下,出口商的产品仍然可能被禁止进口。此即形成了知识产权壁垒的数量控制机制。
图1表示的是知识产权壁垒的数量控制机制。Sf是在不存在知识产权壁垒的情况下,进口国市场上的外国供给曲线,是存在知识产权壁垒的情况下进口国市场上的外国供给曲线,国内和国外供给加总后的总供给函数分别用Sh+f和S'h+f表示,进口国的总需求曲线用D表示。当设置知识产权壁垒后,Sf和Sh+f向上方移动,进口国的供求均衡点由E变为E',进口数量则由设置知识产权壁垒之前的Q1缩减到Q0的水平,即商品进口量减少了 (Q1-Q0)。
为克服进口国的知识产权壁垒,出口企业必须积极应诉,证明自己的产品并未侵犯对方的知识产权。无论结果如何,出口厂商都将因知识产权诉讼而付出惨重代价,出口产品的成本优势降低,竞争力下降。此即形成了知识产权壁垒的价格控制机制。
图2表示的是知识产权壁垒的价格控制机制。在没有设置知识产权壁垒的情况下,假设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为P0,出口厂商生产该产品的数量为Ql,单位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经过销售买卖,生产者可以获得的利润为W。当进口国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诉讼等手段设置知识产权壁垒时,出口厂商一方面要支付巨额的诉讼费用和其它费用,在败诉或和解的情况下,出口厂商必须向进口国企业支付知识产权的许可费用。假设额外支付的费用为C',AC为单位平均成本曲线,经过调整后,AC由原来所在的位置移动到AC+C'。此时,进口产品的销售价格从原来的价格P0提高到Pl,价格的上升降低了其竞争力,从而导致市场份额丢失。
图1 知识产权壁垒的数量控制机制
图2 知识产权壁垒的价格控制机制
知识产权壁垒最基本的形成机制是进口国厂商对出口国的厂商收取知识产权许可费。下面通过两国单贸易方向厂商均衡模型来分析知识产权壁垒对进出口的影响。为提供分析的基础,首先做如下假设:
假设1:有甲、乙两个国家,生产同种产品且所生产的产品同质。
假设2:甲、乙两国之间只有单方向贸易往来,即甲国从乙国进口该产品,而乙国并不从甲国进口该产品,乙国市场上只销售本国生产的产品。甲国厂商所生产的该产品的数量为x,乙国向甲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为y,乙国在其本国市场上该产品的供应量为yh。
假设3:不考虑运输成本和其它交易成本。
根据假设,甲、乙两国厂商只在甲国市场上竞争,甲国市场上该产品的需求曲线为:
式中,P甲指甲国市场上该产品的价格,a1、b1为常数且大于零,a1是当需求量为零时的产品价格,-l/b1是该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x+y)表示甲国市场上该种产品的总供给量。乙国在向甲国出口的同时,还在其本国市场上销售该产品,乙国市场上该产品的需求曲线为:
式中,P乙是乙国在本国市场上该产品的价格,a2、b2为常数且大于零,yh是乙国在本国市场上该产品的总供给量;根据式 (1),甲国厂商的利润函数为:
式中,C1表示甲国厂商生产该产品的平均可变成本,F1表示甲国该产品生产厂商的固定成本;根据式 (2),乙国厂商的利润函数为:
式中,C2表示乙国厂商生产该产品的平均可变成本,F2表示乙国该产品生产厂商的固定成本。由于理性的厂商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来确定产量,因此可得:∂π甲/∂x=a1-2b1x-b1y-C1=0;∂π乙/∂y=a1-b1x-2b1y-C2=0;∂π乙/∂yh=a2-2b2yh-C2=0;进而得出:x=(a1+c-2C1)/3b1;y=(al+C1-2C2)/3b1;yh=(a2-C2)/2b2;同时可得:P甲=(a1+C1+C2)/3;P乙=(a2+C2)/2。如果甲国厂商对每单位进口产品收取r(r>0)的知识产权许可费,则甲、乙两国厂商的利润函数分别变为:π甲=[a1-b1(x+y)]x-C1x+r y-F1;π乙= [a1-b1(x+y)]y+(a2-b2yh)yh-C2(y+yh)-r y-F2。再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相应的可得出收取知识产权许可费后该产品的各供应量:x'=(a1+C2-2C1+r)/3b1;y'=(a1+C1-2C2-2r)/3b1;yh'=(a2-C2)/2b2。同时可得:P'甲=(a1+C1+C2+r)/3。用Δx表示甲国厂商的产量,Δy表示乙国厂商的出口量,Δyh表示其在本国市场上的供应量的变化值,比较收费前后,Δx=x'-x=r/3b1;Δy=y'-y= -2r/3b1;Δyh=yh'-yh=0。
从上述模型我们可以看出,在收取知识产权许可费前后,两个国家的厂商均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来确定该产品的产量。在收取知识产权许可费之前,甲国厂商的供应量为x=(a1+C2-2C1)/3b1,乙国厂商向甲国出口的数量为y=(al+C1-2C2)/3b1,其在乙国市场上的供应量为yh=(a2-C2)/2b2;收费后,两国厂商的利润函数发生了变化,因此,甲、乙两国的厂商又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重新确定产量,甲国厂商的供应量增加了r/3b1,变为x'=(a1+C2-2C1+r)/3b1,乙国厂商的出口量减少了2r/3b1,变为y'=(a1+C1-2C2-2r)/3b1,由于该模型是一个单方向贸易模型,乙国的市场需求和供给不受甲国的影响,所以乙国本国市场上价格和产量都保持不变。
我们重点考察甲国市场的变化。收取知识产权许可费后,甲国厂商该产品的产量增加,从乙国的进口减少。并且,比较Δx与Δy,发现|Δx<Δy|,这说明甲国市场上的总供给量减少,因此,甲国市场上该产品的价格将上升。考察P甲与P甲'的关系,可知P甲'-P甲=r/3,甲国市场上该产品的价格在收取知识产权许可费后上升了r/3。当然,这一数据是建立在模型的若干假设基础上的,在现实当中,知识产权使用费与由于收费而引起的国内价格的上涨之间的比率关系不一定如此准确,但其上升趋势是确定无疑的[14]。
图3 知识产权壁垒贸易效应的均衡模型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壁垒能够减少外国厂商出口到本国的商品数量,使进口商品的价格提高,从而降低进口国市场的竞争激烈程度,保护进口国竞争厂商的利益,这主要表现为生产者剩余的增加。如图3所示,图中纵轴表示该种商品在甲国的价格,横轴表示产品的供给量或需求量,S表示甲国该产品的国内供给曲线,D表示甲国该产品的国内需求曲线。在收取知识产权使用费之前,由于进口厂商导致的激烈竞争,国内市场价格位于较低的水平P甲上,在这一价格下,国内生产者的供给量是x,国内消费者的需求量是x+y,两者的差额是该国的进口量y。当甲国的生产者向乙国的生产者收取知识产权使用费时,将会导致进口国国内价格上升到P甲+r/3,进而使进口量下降到y'。比较设置知识产权壁垒状态与自由贸易状态时的情况,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壁垒的存在增加了进口国的生产者剩余,面积为a;并且,增加了甲国生产者的利润c(r/3×y'),提高了消费品的价格,减少了进口国的消费者剩余,面积为a+b+c+d;进口国生产者剩余的增加a及其利润增加c全部来自于该国国内消费者剩余的减少。与自由贸易相比,这种知识产权壁垒产生了b+d的净福利损失。
国际贸易中的技术标准型知识产权壁垒是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产物,与普通的技术标准壁垒 (不含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壁垒)相比,技术标准型知识产权壁垒的防御功能更为强大,对贸易的保护作用也更为明显。这是因为发展中国家技术标准的使用者难以达到技术标准的要求,即使能够达到,相应的成本也会大大提高。如果知识产权人拒绝许可,则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可能会因为达不到相应的技术标准而必须退出市场。同时,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还会扩展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包括地域和时间范围),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得以增强。近年来,技术性贸易壁垒给我国出口贸易造成的直接损失持续增长,从2005年的288.13亿美元迅速增长到2010年的582.41亿美元。与此同时,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受到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商务部2009年发布的《全球贸易摩擦研究报告》指出,我国已连续14年位居全球贸易调查的首位,技术性贸易壁垒将成为我国产品出口面临的最主要的壁垒形式。
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是指一国海关等边境执法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一国的边境采取措施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境。其根本目的本应当是保护权利所有人的利益,维护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但随着国际竞争的日益激烈,权利人为了追求更大的贸易利益,常常借助于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打击竞争对手,不仅限制侵权货物的进口,还阻碍未侵权商品的正常进口。为了维护本国企业的利益,各个国家的知识产权边境执法机构也可能滥用执法权利,阻碍非侵权商品的正常进口从而对合法贸易构成障碍。不仅如此,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法律规定本身也可能存在有利于知识产权人而不利于竞争者的规定,从而成为一种知识产权壁垒。由于我国企业主要处于模仿创新阶段,随着我国对外贸易规模的迅速扩大,我国企业出口产品因知识产权而被查扣的数量在全球一直居于首位。在美国海关因知识产权侵权被扣押的产品中,涉及我国的扣押货物占被扣货物总量的比率从2003—2008年连续六年超过50%。2008年,我国因知识产权侵权被美国海关扣押的货物总额高达22.17亿美元,占被扣货物总量的比率高达81%[15]。据日本财务省公布的2008年日本海关查扣的侵害知识产权的商品总件数为26 415件,其中来自我国的商品有21 529件,占81.5%,我国作为侵权产品出口国已呈单极化发展。欧盟委员会披露的一项报告称,欧洲各个经济部门均受到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的危害,2007年欧盟海关截获的侵权产品中,我国是最大的货物来源国,约有58%的货品产自我国。
知识产权滥用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通过不正当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进行限制或扰乱竞争,对其它经营者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在知识产权申请、许可和救济中,权利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都可能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1)知识产权申请中的权利滥用。第一,专利申请中的权利滥用。为了抢占我国市场和打击我国的竞争对手,近年来,跨国公司加快了在我国乃至全世界的知识产权布局,有人把其形象地比喻为新一轮“圈地运动”。截至到2009年9月,外国权利人在我国的发明专利授权量达31.42万件,是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的1.3倍,尤其是在国内重点发展的领域,如通讯、信息、生物和制药等,跨国公司都进行了重点布局。跨国公司申请专利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在我国市场实施其专利,而是在“跑马圈地”、“布阵设雷”,遏制我国可能存在的潜在竞争对手,为其日后占领我国市场做好准备。跨国公司的这种做法虽然从表面上看合理合法,却对我国企业的技术学习和技术创新起到抑制作用,构成我国企业技术进步的障碍,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宗旨背道而驰,涉嫌知识产权滥用[16]。第二,商标抢注。随着我国品牌战略的实施,我国的许多驰名商标正在走向国际市场,并且竞争力和影响力也越来越大,成为一些外国公司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在这一背景下,一些外国企业甚至个人开始滥用知识产权制度试图阻止我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屡屡发生的我国知名品牌商标被抢注事件就是典型表现。如“大宝”在美国、英国、荷兰、比利时均被抢注;“英雄”在日本被抢注;“小护士”、“六神”、“海尔”、“安踏”、“康佳”等知名品牌的商标也遭到抢注。更有甚者,竟有人在加拿大成立了“老字号商标转让公司”,专门从事我国“老字号商标”的交易。目前,我国驰名商标在海外被抢注的情况遍及全球,除了以往发生的代理商或个人抢注商标外,还出现了个别的国外大企业抢注我国知名商标的情况,如西门子公司抢注“海信”商标。据国家工商总局的不完全统计,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出口商品商标被抢注的有2 000多起,国内有15%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造成每年约十亿元无形资产流失。商标被抢注已成为每一家准备向海外扩张的我国企业都必须面对的阻碍和风险。(2)知识产权许可中的权利滥用。跨国公司在对我国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许可中,往往会滥用知识产权,具体表现形式有拒绝许可、搭售、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和过高定价等。如在2003年思科诉华为这一典型案例中,就明显反映出思科公司涉嫌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四川鼎天集团投资2亿元建设的DVD软件园,最终因为无法获得3C的专利使用许可而关闭全部生产线,数亿资产付诸东流。(3)知识产权救济中的权利滥用。第一,知识产权诉权滥用。实践中,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往往利用知识产权诉讼干扰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活动。如2004年12月21日,美国英特尔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市东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同时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东进公司相关的软件产品和技术资料,并提出高达796万美元的赔偿要求。但是,公开的法庭资料显示,英特尔方面并没有想认真打这场官司,甚至连自己主张的版权归属都没有弄清楚,只不过是想利用诉讼达到限制市场竞争的目的。第二,展会中知识产权滥用。随着我国产品在外国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不再满足于国内市场,开始走出国门,积极参加在外国举办的商品展览会。为了维护本国市场和自身利益,外国的竞争企业常常以我国企业侵犯其知识产权为由向主办方的执法部门提出申请,查抄扣押我国企业的展台和展品,对我国产品声誉和产品出口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第一,数量控制机制和价格控制机制是贸易壁垒发生作用的两种最基本的机制。知识产权壁垒的数量控制机制主要是通过诉讼等途径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进口;而价格控制机制则是通过收取知识产权的许可费用,提高进口商品的价格,降低进口商品的竞争力,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第二,比较设置知识产权壁垒状态与自由贸易状态时的情况,知识产权壁垒的存在,增加了进口国的生产者剩余和生产者利润,提高了消费品价格,减少了进口国的消费者剩余;进口国生产者剩余及其利润的增加全部来自于该国国内消费者剩余的减少。与自由贸易相比,这种知识产权壁垒产生了一定的净福利损失。
第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一方面,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迅速,贸易结构不断改善,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已经成为我国出口的主导产品,对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构成一定威胁。另一方面,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许多产品并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尤其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薄弱,在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争中,缺乏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相抗衡的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因此,我国遭遇来自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日益频繁的知识产权壁垒,威胁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应对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壁垒,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等多个层面应当共同做出努力,形成合力。从政府角度来看,应当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为我国企业争取一个相对公平的国际竞争环境;加强国内法律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法规;制定“创新强贸”战略,大力培育外贸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并从资金和政策方面给与支持;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制,为我国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各种形式的援助。从企业角度来看,应当加大对研发的投入,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创造出更多的核心技术并积极地申请获取国内外的知识产权;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国内企业应当团结一致,积极应诉,并且在诉讼中审时度势,采取不同的策略,争取最有利于自己的结果。从行业协会角度来看,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的中介和桥梁作用,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在企业遭遇知识产权壁垒时,组织企业积极应诉,并为企业提供信息和法律方面的支持。
[1]Maskus,K.E.,Penubarti,M.How Trade-Related ar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1995,39(3-4):227-248.
[2]Maskus,K.E.Intelletual Property Rights in the Global Economy [M].Washington,D.C.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2000.
[3]Smith,P.J.Are Weak Patent Rights a Barrier to U.S.Exports?[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1999,48(1):151-177.
[4]Rafiquzzaman,M.The Impact of Patent Rights on International Trade:Evidence from Canada[J].The Canadian Journal of Economics,2002,35(2):307-330.
[5]Markusen,J.R.Contracts,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and Multinational Investment in Developing Countries[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2001,53(1):189-204.
[6]Yang,G.F.,Maskus,K.E.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Licensing:An Econometric Investigation [J].Review World Economics,2001,137(1):58-79.
[7]Tanaka,H.,Iwaisako,T.,Futagami,k.Dynamic Analysis of Innovation and International Transfer of Technology through Licensing[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2007,73(1):189-212.
[8]Chin,J.C.,Grossman,G.M.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North-South Trade [J].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International Trade,1990,(5):90-107.
[9]Diwan,I.Patents,Appropriate Technology,and North-South Trade[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1991,30(1-2):27-48.
[10]Deardoff,A.V.Welfare Effects of Global Patent Protection[J].Economica,1992,(59):35-51.
[11]Helpman,E.Innovation,Imitation,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J].Econometrica,1993,61(6):1247-1280.
[12]刘文华.WTO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与规避[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78.
[13]郑秉秀.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J].国际贸易问题,2002,(5):26-30.
[14]王晓娜.中国对外反倾销经济效应研究[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2008.26-29.
[15]张平.产业利益的博弈——美国“337调查”[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84.
[16]魏衍亮.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滥用严重威胁我国经济安全[EB/OL].http://www.chinavalue.net/media/Article.aspx?ArticleId=23578&PageId=1,201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