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山海
11月2日,山东济宁一男子在单位加班时突发脑出血身亡。由于在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因此不能视同工伤。这起案例引发了网民及法律界的极大关注,并对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进行了热烈讨论。
工伤设定“48小时之限”,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不能被认定为视同工伤,从医学角度看,这很不合理。因为不同的疾病有着不同的特点和规律,一般而言,心血管疾病容易致人猝死,会出现“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况。但脑血管疾病(脑出血便是其中之一)却不大容易致人猝死,其最危险的时候往往是发病后的72小时前后。
而且,一个人在患病后,是不是48小时内死亡,除了和自己的疾病有关外,还和很多外部因素有关,如送往抢救的时机、当值医院以及医生的技术水平及相关人员的抢救态度等。在存在诸多变量的情况下,仅将一个48小时作为严格的标准,实在缺乏说服力。
此外,随着医学的发展,特别是很多生命支持手段的应用,常常会令一些病人的死亡时间明显延后,轻易突破48小时的时间限定,但这能成为认定员工的疾病不够“重”而不够“工伤”的理由吗?
于人情上,“48小时之限”的规定也实在难令人接受。这样的规定,很可能逼迫一些家庭在员工刚开始抢救的同时,就需要面对应该积极抢救还是尽快放弃的残酷抉择。
死亡对于个人和家庭已是不幸,还要压迫在48小时内死亡才给工伤待遇,这无疑就是一种苛刻了。
(摘自《河北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