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上校”同窗

2012-06-11 18:30沈嘉禄
新民周刊 2012年11期
关键词:拘留所在押人员江湖

沈嘉禄

在我读中学那会,正是社会上非常混乱的年代,读书既不能做官,不能成名成家,也不能摆脱毕业后去农村修地球的命运,于是谁也没有心思读书,不少问题学生就在社会上混,加之有些已经上山下乡的知青,回来探亲后就不走了,成了社會上的闲散人员,两个“族群”汇成一股浩浩荡荡的浊流,豪情满怀地演绎水泊梁山的英雄传奇,使70年代初的上海底层社会充满了江湖气息。

我们班里有一男同学,绰号“上校”。这个人比较笨,读书更加差劲,还有一个爱慕虚荣的毛病——是啊,小青年哪个不爱虚荣呢?有一天他戴着老妈给他买的上海牌手表走在路上,还将袖子挽得高高的,相当惹眼。好吧,有一回就被一个身高马大的人堵住在狭窄的小弄堂里,要“卸龙”——拦路抢劫他人手表的江湖表述。“上校”自知不是对手,脱下手表战战兢兢递上。那剪径者看他倒蛮爽气的,突然改主意了,“朋友你是模子,这只龙你留着自己白相,老阿哥再送一只。”当即捋起自己的衣袖,手臂上总共箍了十多只手表。“上校”哪里见过这个阵势,连连倒退。对方一看“上校”原来是只菜鸟,就摘下一只扔给他,头也不回走了。

第二天“上校”在学校里给我看这只手表,劳力士,金壳。他在结结巴巴描述这次奇遇时,眼睛里充满了对江湖社会的向往,两年后我看《闪闪的红星》,在小冬子脸上才再次看到相似的表情。

后来“上校”爱上了一个女同学,正宗“赖三”,这事在当时十分正常,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电影里的女特务是妩媚的,“赖三”也是妩媚的,中学生爱女特务兼及“赖三”,就跟今天哈韩哈日一样。为了讨好他的“敲定”(北方话就是对象),“上校”将所有的零花钱都买了衣服送给她,对方照单全收,但时间一长,资金链发生断裂,情急之下去偷人家的衣服,江湖上叫作“收皮子”。将人家晾晒的衣服一竹竿悉数收拾,趁晚上天黑去江边码头卖给进城送蔬菜的农民,正在交易时,被警察逮个正着。

第二天,消息就传到课堂里,听说“上校”因“收皮子”而进去了,大家笑得前俯后仰,包括他的“敲定”。

几天后我陪“上校”的老妈去建国西路的拘留所送衣物,三个月后再陪她去送过冬衣服,但看门的警察说已送到厂里去“强劳”了。“上校”的母亲听了当即晕头转向,她以为这是判决呢。事实上,在当时的形势下,送到厂里去劳动,对够不上判刑的在押人员而言,也算一种惩罚。

于是,我陪他的母亲再来到斜土路上的采矿机械厂,当时卢湾区有两个工厂是公安局特设的强劳基地,另一个是缝纫机台板厂。送进衣服,又听我作了解释,他母亲稍感欣慰,然后等了很长时间,才有机会隔着铁门偷偷往里看一眼,一片红光处有几个人影在晃动,大约是强劳人员在做夜班吧。

半年后,“上校”回家了。老同学的身体明显拔高,皮肤黑里透红,饭量大增。说起那片红光,他说就是翻砂车间,他干的活就是这个。比起吃小官司(关押在拘留所里等待发落),“当然是强劳略好一点,吃得饱,每周有两顿大肉,还能透透空气看看野眼。假使活干得好,还能向师傅讨支香烟。而在庙(拘留所)里,一丝女人味道都闻不着,所以听到管教叫我的名字,我一蹦老高……” 说完,还对我秀起了肌肉。

大笑的声音仿佛还在耳畔回响,四十年光阴就弹指而逝!但从此我知道,在特定环境下,强劳是可以让一些人心花怒放的事。

前不久,《拘留所条例》已由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4月1日起施行。其中一条涉及日常作息,明确了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也就是说,强迫劳动这档事再也不能安排了,即使在押人员为多吃几块红烧肉而自告奋勇、心花怒放也不成。前提当然是,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像过去一关就是两三年的情况一去不复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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