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一个易变的概念

2012-05-30 13:08赫克特·托雷斯
南风窗 2012年16期
关键词:发展中国家世贸组织待遇

赫克特·托雷斯

世贸组织和全球气候变化谈判都面临着类似的挑战。两者都需要协调不同水平的发展程度,将它们与适当的义务相匹配。它们甚至连口号都差不多:“共同但有差异的责任”—来自气候变化谈判;“特别而不同”—来自世贸组织。

类似地,决定两大谈判性质的著名的南北分歧让人回忆起“北方”代表“富裕”,而“南方”则代表无法承受相同规则的贫穷国家的时代。世界已经有了很大变化,在气候变化谈判中,人们已经接受发展中国家需要在2020年前承担起减排责任。

世贸组织则要落后一步。任何成员国都可以完全按照自我评估宣布自己属于“发展中”,并停留在这个阶段,这样一来,它们就可以自动获得“特别而不同”(S&D)待遇的好处了。这一点破坏了一般规则,它意味着这些国家可以暂缓进一步的关税削减。

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分配“共同但有差异的责任”本质上是一个如何在两种国家之间分配减排成本的问题,一边是须对二氧化碳目前存量负责的国家,一边是对当前二氧化碳排放量负责的国家。在世贸组织,挑战并不在于测量,而在于打造平等平台,确保“公平”竞争和贸易自由化短期成本的平等分配。

允许发展中国家承担“更轻”的贸易义务有一定意义,因为开放市场、接受竞争,就意味着一些无竞争力的产业将迅速消失,但与此同时,它们的经济又不能足够快地吸收因此产生的错置劳动力和资本。发展中国家通常缺乏促进转型所需的财政资源,因此它们可以获得更多的调整时间和更温和的调整目标。没有这些差异,贸易自由化就难以得到支持,特别是在民主国家。

大部分人同意让发展中国家获得S&D待遇的必要性。但这一待遇应该持续多长时间?

顾名思义,“发展中”过程是动态的,因此延长必须是暂时的。但是,同样明显的是,世贸组织需要承认S&D待遇的临时性质。世贸组织有157个成员国,其中只有35个是“发达”国家,122个是“发展中”(包括大型“新兴市场经济体”)国家。

关于某个世贸组织成员国何时应该停止获得S&D待遇,并没有一个标准和规则。毫不奇怪,没有一个中等收入国家感到有必要交出自己所获得的好处。最需要得到支持的国家,即“最不发达”国家(可视为“发展中”国家的一个子类,可因此获得附加好处),可能会因为人均收入超过某个阈值而被剔除出“最不发达”行列。考虑到这一点,S&D问题就更加引人注目了。因此,在“发展中”国家大类中出现了几个新的国家类,从而能够实行更加差异化的S&D待遇。

过去10年来,世贸组织在被称为多哈发展日程的多边谈判中苦苦挣扎,而全球经济动态让“发展中”这一概念的易变性更加凸现。2001年,全球经济增长只有不到一半由“发展中国家”贡献,其中包括中国、印度、巴西和其他国家。如今,发展中国家贡献了全球增长的80%。

类似地,如今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的失业率要高出发展中国家(两者的失业率分别为8.6%和6%);论平均财政赤字,发达国家比“发展中”国家高3倍(两者财赤分别占GDP的6.7%和2.6%);2012年融资总需求(到期债务加上财政赤字),发达国家是新兴市场经济体的4倍(分别占GDP的27.7%和7.7%)。

这些数字是否意味着大型新兴市场经济体应该交出至少一部分S&D待遇好处?答案并非非黑即白。竞争力并不是在各个产業均匀分布的(比如,某新兴市场经济体可能在农业极具竞争力,但在制造业并非如此),且新兴市场经济体中还有大量人口仍生活在贫困中。但要说所有发展中国家都应该几乎不受限制地自由选择规避世贸组织一般义务是越来越站不住脚了。

如今,一些世贸组织“发展中”国家是净债权国,借了大量的资金给美国财政部,而且被陷入财政困局的欧洲国家视为财神爷。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它们成功地要求根据其增加的经济权重获得更大的配额和投票权,而在气候变化谈判中,它们也正确地接受了做出减排承诺的必要性。

所有这些都应该值得庆祝,而其中大部分功劳应归于多边贸易体系。不过,世贸组织也需要协调不同国家之间充满差异的发展条件和发展阶段。事实就是,能让最需要S&D待遇的国家获得更多有意义的好处,从而增强S&D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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