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北方
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关系从来都是争议颇多的话题,但少有人注意到,民营经济这个概念本身需要认真的检讨。
关于民营经济的范畴,有多种意见,相对通行的说法是把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并称,所谓民营经济“三分天下有其一”的说法便由此而来。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则把广义的民营经济的范围界定为:除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统称。
这两种分类方式将外资经济也纳入了民营经济的范畴,但很多人对此并不同意。
“民营经济”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它从未出现在法律中,也没有作为统计的范畴被使用。在统计上,经济类型的划分方法是根据所有制性质分为公有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和非公有经济(包括私有经济、外资经济等)。
被许多人解读为旨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著名的“36条”,正式的名称是《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2月发布)。到了2010年5月的“新36条”(《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间”的色彩被放大了,但文件明确提到其目标是“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这里凸显的是“非公有制经济”。
“民营经济”是作为“私营经济”的替代被使用的,最初的用意是清晰的,即在主流意识形态尚对“私营”的概念有所警惕的情况下,寻找一个政治上更容易被接受的说法。有一个研究机构叫做“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显示了“民营经济”与“私营经济”相互替代的关系。
改革走到今天,“私营”的概念已经取得了认识上和法律上的承认,私营企业家被允许入党,私有产权也得到了《物权法》的保护。在这一背景下,“民营经济”这一过渡性的概念事实上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但是,这一概念却没有淡出话语体系,于是其内在的模糊性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导致了不可小视的负面效应。
民营经济的鼓吹者们往往强调“民营经济”生存状况的艰难,进而要求国家为“民营经济”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如果他们指的是由民间创业精神所引致的那部分经济,我們都不会对此表示异议,他们是经济活力的表现,却在现实中不得不面临生存和发展的危机。
但事实上,“民营经济”这一日常话语在现实中所实际指代的,往往并非由民间创业精神所引致的那部分经济,而更多的是生长在权力与市场中间的灰色地带的权贵经济。“民”字让人联想到人民、庶民、平民、老百姓,产生一种与国家、政府对应的印象,这一概念被权贵阶层及其代言人所窃取,使得“民营经济”在一些场合中变成了掩盖其与权力腐败的真实关系和挤压、侵占、豪夺公有经济的话语工具。从他们的利益出发而提出的诸多政策诉求,如放松劳动管制、限制公有制经济的活动空间等等,包藏了他们与民争利的动机。
对“人民”这个概念所代表的道德优势的争夺,不是什么新鲜事。1921年,李大钊便在《平民政治与工人政治》一文中提出,某些人“所用的‘人民一词,很是暧昧,很是含混。他们正利用这暧昧与含混把半数的妇女排除于人民之外,并把大多数的无产阶级的男子排除于人民之外,而却僭用‘人民的名义以欺人”。
权贵阶层在一些场合对“民营经济”概念的窃用,无非是新的“僭用人民的名义以欺人”的把戏。这里所言的“民”,不是庶民,而是豪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