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专利体系之大同

2012-05-04 03:16左玉茹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11期
关键词:发明人专利法马车

世界专利体系之大同

世界上存在两种专利权取得制度,“先申请制”和“先发明制”,而目前美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运行着“先发明制”的国家。随着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技术流转的日益畅通,世界专利体系的统一是必然的趋势。这种趋势是迫使美国从先发明制向先申请制改革的外在因素。

美国也曾一度自豪于其专利体系,因为“先发明制”体系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真正发明人的利益。较之于不需要证明的“申请日”,“发明日”的确立可谓“难于上青天”,围绕“发明日的确立”这一核心,美国构建出庞大的专利申请程序。在世界专利体系内,美国专利法以其精细、繁复且严谨的程序设置而令其他任何一部采用“先申请制”的专利法黯然失色。

然而,正因为美国专利法的精细、繁复和严谨,专利申请人需要在这个程序上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导致专利权成为“奢侈品”。这与美国专利法最大程度地保护发明人利益的初衷分道扬镳。而且审查程序的复杂性使得审查进程缓慢,随着技术发展速度的提升,专利申请量的爆发式增长,这华而不实的审查程序就趋于瘫痪。随之而来的,就是授权专利的质量不断下降。就在立法者还沉浸于欣赏这一制度的完美设计之时,制度的运行者却越来越感觉到负累不堪,难以前行。这就好比一架设计精致且装饰奢华的马车,马车主人欣赏其重金打造的车架时,马儿却因为马车的重量而体力不支。马车的价值当然不是观赏,主人意识到这个问题之刻,就是去掉多余奢华装饰之时。也正因为如此,在美国大选之前,参众两议院就在专利法改革的问题上达成了共识。

2011年6月23日,美国发明法案在众议院以304票赞成、117票反对的结果获得通过;9月8日,在参议院以89票赞成、9票反对的结果获得通过。9月16日,奥巴马总统签署并公布该法案。该法案的修改内容涉及美国专利制度实体、程序、制度建设、司法保护等各个方面,包括“发明人先申请制”替代“先发明制”、全新的专利授权后重审程序和双方重审程序、优先审查制度、专利案件合并审理限制、扶持中小实体的专利申请政策等。其中最能吸引人眼球的莫过于“发明人先申请制”替代“先发明制”。

“发明人先申请制”是美国发明法案的核心,也是改革后美国专利法的基础。当然,“先发明制”作为美国专利体系的基础不可能被连根拔起,即使美国政府痛下决心大修美国专利体系,“先发明制”也不可能在美国专利体系中消失。所谓“发明人先申请制”尽管换上了“先申请制”的外衣,但究其实质仍旧保留着“先发明制”的核心。不过,无论如何,美国专利法向着世界专利体系大同的方向跨出了最为艰难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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