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口信用限额审批及其风险管理探讨

2012-04-29 17:49唐臻珍李灵稚
对外经贸实务 2012年10期
关键词:信保出口商限额

唐臻珍 李灵稚

为了保证收汇安全,促进出口,国家大力倡导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开展,并于2001年12月正式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称中国信保),其依托国家信用,专门从事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为我国企业顺利开展出口贸易提供支持和担保。从成立至今,中国信保已走过10年路程,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也逐渐完善。作为申请信用保险的重要环节,出口信用限额管理也一直是中国信保防范和减少风险的法宝。如何通过限额审批控制风险,进而更好地为我国对外贸易服务将是中国信保今后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

一、我国出口信用限额承保的现状

(一)承保规模和深度增势强劲

虽然从2002年至今,我国对外贸易遭遇过很多波折,但丝毫不影响出口信保业务的稳步增长。表1是中国信保近5年的业务概况表,可以看出:承保金额从2006年的295.67亿美元上升到2011年的2538.9亿美元,5年间增长近10倍,说明我国出口信用承保规模不断扩大,而且随着出口信保业务的普及,我国出口企业越来越多地开始尝试以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其安全收汇的保障工具;但由于限额稀缺性,同业竞争会非常激烈。而承保深度是用来衡量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业务的贡献度,2006年承保水平仅为3.05%,但在2010年却已超过世界平均水平的12%,2011年更是达到13.3%。总的说来,我国承保规模不断扩大,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可获得规模经济效益,承保水平逐年上升,支持出口业务稳步推进。

(二)重点承保八大行业出口业务

中国信保在对我国产品出口限额审批时按照八大行业方向侧重支持,这样不仅能将有限资源合理利用,同时也体现国家政策方向。表2是中国信保近4年来对八大行业分类支持的情况,从中可以看出: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承保规模占到八大类中的50%;2011年对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支持更是达到70%,这与我国大力倡导“科贸兴国”,推进“走出去”战略的方针是一致的。对于“世界工厂”的名号,我国也一直努力通过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来扭转形象,体现在行业限额分配上,就是对这两大行业审批额度有所侧重。汽车,船舶,医药行业涉及到国家重工业发展和民族产业振兴,所以在对他们出口信用限额的批复上也会随着总承保规模的扩大而不断增大。

(三) 承保买方市场由欧美向新兴市场倾斜

当前,我国主要出口对象正由欧美地区逐渐向新兴市场转移。我国对新兴市场的承保规模在2011年已达到总承保规模的49%,美国的承保规模则达到23%,这说明在金融危机后,欧美各国市场疲软,我国出口也开始有针对性地向新兴市场倾斜。相比之下,这些新兴市场国家大都面临对内经济发展,对外政治合作的需求,所以我国大型成套设备,机电产品就有了一席之地;但这些国家往往体制不够健全,有的甚至政治十分动乱,所以中国信保在核准限额时,必须充分考虑国家风险因素,减少风险发生。

二、我国出口信用限额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限额分配方式单一,管理缺乏灵活性

我国出口信用限额的分配方式单一,可以概括为“集中管理,逐级分配”,即中央财政拨给支持外贸业务的资本总额按矩阵式风险集成管理,在中国信保集团下不同区域分公司内部进行分配,然后再将分公司获得的配额按业务量大小分配到各市区办事处,如此层层分配,最后单个企业获得的限额非常有限;正因为这样,其管理模式也缺乏相应的灵活性。相比美国,限额管理模式可以依据买方数量多少来确定,如果只有一个买家可以申请单一买家保单,2个及以上买家可以申请多买家保单,另外还有伞形出口保单,出租保单等,这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其国内出口商自决限额(DCL)权利,让限额管理不再只停留在出口信保公司层面。所以,我国出口信用保险限额分配方式比较单一,在管理运用上也缺少灵活性。

(二) 缺乏自下而上的信息反馈机制

诚如前面所说,我国出口信用限额分配采取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信息传递方式,而且这种信息传递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政策主导,缺乏自下而上的反馈过程,尤其是在限额批复文书下来后,国内出口商是如何使用这些限额的,在使用过程中遇到什么样的问题,是否需要调整限额使用规模等,这些问题都没有及时准确地反馈给出口信保公司的后台运作部门;限额使用完结后,本次交易成功与否,限额批复量是大是小也没有做好汇总工作。虽然目前中国信保也有开设类似典型案例这样的专栏供大家学习借鉴,但数量少,案例覆盖面小且更新速度慢确是其不容忽视的问题。

(三) 限额审批周期长,保费高

我国出口信用限额审批流程一般为“申—审—批—定”四个环节。在国内出口商为每一买家申请限额后,由中国信保组织专业人员对国外买家资信状况进行审核,然后决定其配给额度。一般来说从收到申请到开始审核要经过7个工作日,这期间不包含资信调查等待期,初审完结后到复核又要经过2个工作日,复审结束后还得送交上级终审,又需要4个工作日,其间耗费时间较长,而且中国信保的保费费用也偏高。分公司对每一赔案的核赔权是以总公司给其下达的当年保费收入计划指标为依据的,客户要想拿到较高的核赔金额,支付给信保公司的保险费用也要更多,而保费与承保规模又密切关联,所以保费高不仅会影响客户群数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给限额管理带来难度。

(四)无法实时监控买方信用状况

出口信用限额管理应该是一个实时连续的过程,因为出口信用限额的批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外买家资信状况的好坏或是其信用等级的高低。由于国际贸易的特殊性,出口商不可能在第一时间知晓国外买家的运营状况,继而作出合理调整,所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增大。虽然中国信保拥有自己独立的评级系统“Sino Rating”,也可编制买家资信报告,但总的说来其评级体系还不完善,买家资信报告信息获取过程中费用昂贵,收集途径有限,更重要的是数据信息更新缓慢,大概半年甚至一年才会更新一次,这无疑给申请限额的出口商,审批限额的业务人员带来决策滞后性危机。而且在风险发生后,应对措施执行迟缓,给追偿行动带来不便,所以我国出口信用限额管理要努力克服因信息传递滞后带来的风险。

三、我国出口信用限额风险管理对策探究

(一) 增加限额分配方式多样化和管理灵活性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限额管理的经验,尝试更多的分配管理方式,让出口商拥有更多选择权。在分配方式上,可以考虑由各分公司自行申请,在本年度内要使用好这些申请额度,年底有剩余的归还给总公司,作为下年分配额度继续参与分配。在管理模式上,针对单一买家可以考虑让出口商自行决定额度大小,自行提供申请额度证明,而出口信保公司只负责最后把关,核实出口商申请额度是否合理有据,如果可以就直接送交批复;针对多买家,则由出口信保公司提供相关买家的专业资信报告,然后逐一申请审核相应的信用限额。这样做可以很大程度上调动出口商以及出口信保公司的主动性,使其分工协作,分担风险。

(二) 对已使用限额的企业及时做好信息收档

对已经使用限额的企业应该分门别类,按照行业或是贸易地区等重新整理归档。限额管理重在依靠合理有序的管理工作来弱化风险,做这项工作既是为了在以后遇到相似情况时能有所参照,更重要的是建立起必备的买家数据库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每一次交易对象,交易金额,支付条件的选择都能给审批限额的专业人员提供参考:哪些买家有过不良记录,哪些买家偏爱某种结算方式,哪些买家以前从事过这方面业务经营等信息,都可以在系统中一览无余。再有类似情况发生时,可以借鉴参照。

(三) 缩短限额审批周期,合理划分保费

从审批流程上来说,可以减少初审,复审环节,缩短两者的衔接时间,必要时可以直接进入复核阶段,以便节省人力;从限额申请人来说,申请前先在买家信息系统中查询好相似交易条件下的限额使用情况,再主动提供相应限额申请事由证明,在专业人员核实本次交易条件后即可完成限额审批流程,这样做不仅可以充分调动出口商参与限额申请决策的积极性,还有利于简化买方信用额度审批流程;在保费制定方面,应注重“因时、因地制宜”,而不是墨守成规,一成不变,对于国家风险高,收汇时间长的地区,征收较高比例的保费,相反,可以减少征收保费,另外还要充分考虑到本国出口商的业务经营规模,交易水平等因素后才能确定最终征收的保费利率。

(四)完善风险预警和风险转移体系

出口信用限额的风险管理应该从风险预警、风险控制再到风险转移这几个方面入手,在有限范围内将可能发生的风险降到最低。双触发器以及有限风险再保险都是构建出口信用限额风险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方法。在出口信用限额审批时,依据买家资信报告,将买家从事经营的业务状况与市场平均水平相联系,形成触发风险的2个条件,比如A电力公司投保出口信用险使用双触发器法:(1)因火灾,雷击等不可抗力导致电力公司损失500兆瓦以上的电力;(2)整个电力市场现行市场价格超过每兆瓦60美元;当其中一个条件发生时,可以视作风险警报,需立即调整可批复的信用额度;当两个条件同时发生时,出口信保公司就要做好全额赔偿的准备。

近几年,很多出口信保公司都尝试与国际上知名的再保险公司合作,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将部分或是全部风险转移,已达到减少赔偿损失的目的;同时还可以利用再保险公司提供的专业知识咨询、人才培训活动等来完善自身的内部建设,可以说有限风险再保险给了出口信保公司实现分散风险组合更多的选择。中国信保也尝试与德国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合作,但在转移风险时会涉及到的比例划分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沟通和协调。出口信用限额风险管理离不开风险预警和风险转移的支持,不管是双触发器法还是有限风险再保险法,对于完善出口信用限额风险管理体系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

参考文献:

[1] 陈卫. 2009. 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对策思考[J]. 生产力研究(12):121-123.

[2] 陈静,张雨时. 2008. 出口信用险的风险管控[J].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5):32-37.

[3] 郭旭芬. 2009. 市场风险限额管理:VaR限额管理[J]. 中国商贸(5):196-197.

[4] 李潇. 2011. 外贸企业进出口贸易信用风险管理研究[J]. 科海故事博览:科技探索(7):37-39.

[5] 梁建伟,罗伟. 2007. 短期信用出口保险下贸易融资风险识别及防范[J]. 金融理论与实践(9):7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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