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东华
【摘要】和谐社会需要和谐的劳动关系。文章通过问卷调查、个案访谈形式以及查阅相关民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问题研究探析金华市民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剖析金华市民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成因;最后提出构建金华市民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民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问题与对策
民营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提供就业机会、增加国家财政税收、培育市场主体、促进市场发育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私营企业在努力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企业利益、他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往往难以协调兼顾,私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劳动用工行为不规范问题,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矛盾与问题日益突出,劳动争议案件和劳资纠纷不断上升。
本课题组本次走访调查对象主要是浙江金华地区民营企业,共投放问卷100份,主要投放金华、义乌、东阳、永康,历时近两个月,共收回调查问卷96份,收回率96%;在收回的96份问卷中,无效问卷5份,问卷有效率94.8%。
一 金华市民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分析
1.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社会保险覆盖率偏低
从问卷调查的情况看,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了90.5%,只有少部分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比较理想。但随后的访谈显示:42.5% 的员工认为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由企业提供,并未与劳动者协商,同时有接近半数的员工对劳动合同的条款表示不满,但迫于就业压力只能签订。在劳动合同期限方面,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占12.8% 左右,一年期劳动合同接近一半,达到47.5%。问卷结果显示:85.5% 的员工表示企业为自己购买了社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占60.5%,工伤保险达到75.5%,医疗保险占60.5%,失业保险占31.5%,生育保险相对比较少,占19.5%左右。保险覆盖率明显偏低,有待提高。
2.工资报酬、福利偏低,员工满意度不高
调查数据显示:月工资在1000元以下的占员工12.5%,1001~2000元的占58.5%,2001~3000元及3000元以上的分别占18.5%、10.5%(见表1)。2010年,金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980元,这就意味着有近12.5% 的员工工资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
表1月工资情况
月工资 1000元以下 1001~2000元 2001~3000元 3000元以上
比例 12.5% 58.5% 18.5% 10.5%
调查数据显示员工对工资的满意度不高。其中,表示“不满意”或“十分不满意”的占18.5%,认为工资水平“一般”的占72.5%,认为工资“令人满意”占9%(见表2)。
表2员工对工资的态度
满意度 十分不满 比较不满 一般 比较满意 十分满意
比例 1.5% 17% 72.5% 9% 0
3.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员工加班现象严重
第一,每天工作时间及每周工作时间情况调查。调查问卷显示:每天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内”的占33.5%,在“8~10小时之间”的比例为45%,在“10个小时以上”的占21.5%。“每周工作五天”的占22.5%,“每周工作六天”的占68.5%,有9% 的员工反映一周工作七天。调查中还发现,56.5%的员工认为工作强度比较大,感觉比较累,有22.5% 的人认为工作强度一般(见表3)。
表3员工对工作强度的评价
工作强度评价 十分累 比较累 一般 比较轻松 十分轻松
比例 5.5% 51% 22.5% 10.5% 0.5%
第二,每月平均加班时间及加班工资问题。调查数据显
* 本文系浙江省金华市社科联课题(编号:金社课2010(一般)201号)研究成果
示:每月平均加班时间在10个小时以内占38.5%,在10~36个小时之间比例为42%,36个小时以上占19.5%,其中一线员工加班时间比较多。21.5% 的员工反映加班工资无法领到,78.5% 的员工反映能够领到加班工资,其中只有16.5% 员工能够按照国家标准领到加班工资。
4.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条件有待提高
调查中发现,有消防设施的企业占到82.5%,有通风设施的占到80.5%,有降温设施的占60.5%,有防尘设施的占30%,还有少部分被调查员工表示不清楚这类设备。
在技术安全以及培训方面,有部分企业对员工只是进行了简单的操作培训,并没有进行相关的安全知识培训。同时部分企业为了逃避责任,在劳动合同中,有意增加免责条款,侵犯员工权利。
5.保障劳动者权益、理顺劳动关系的企业组织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调查走访中发现,目前能够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组织机构主要是工会、职代会和党组织。78.5% 的被调查对象表示企业建立了工会组织,但其中工会负责人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只有20.5%,29.5% 的员工认为工会的建设对自身是具有积极影响的。由于工会组织的负责人一般由企业领导指定,同时工会经费来源于企业,这就必然导致工会受到企业的制约,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理顺企业劳动关系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很有限。
二 金华市民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
1.就业形势较严峻,劳动力市场不规范
人才市场发育滞后、市场功能不健全,人才合理流动所需的价格机制、竞争机制、供求机制尚未建立,影响了民营企业与社会大系统的人才置换。
金华市民营企业雇工大多数是外来劳动者,他们既无城镇户口,又无本地关系网,很难自主择业,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情况下,这种就业困难导致劳资双方资方说了算,打工者担心随时会被解雇。此外,由于私营企业经营的相对不稳定和不少企业生产季节性等特点,使劳动者流动性很大,外来打工者流动性更大,这是造成劳动关系不顺的直接原因。
2.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不完善
目前社会基本保险账户没有实现跨省流转,并且地区之间经济差距较大,很多外来民工不愿参保,更希望多拿一点现钱。其次,社会保险费率偏高。高额的保险费率对于一些中小私营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成本,而企业又无力承担,就只有减少参保人数或在劳动保护及其他福利方面缩减,从而导致了劳动关系的紧张。再就是政策落实没有强制措施。目前社会保障政策在实施和监督过程中存在较大弹性,有的地方借口“发展当地经济”和“优化投资环境”,随意放松政策监督力度,对企业的社保问题往往采取“有诉才纠,只补不罚”的办法。
3.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督力度不够
由于体制本身上的缺陷以及法律的更新经常滞后于社会的进步,现阶段雇主和雇员的契约关系并不是均衡平等的。政府部门除了引导不够以外,还表现在执法不主动和执法不力,政府对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处罚缺少足够力度和法律依据,致使不少企业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后不能通过正当途径得到解决。
4.民营企业竞争力不强,发展不稳定
我国民营企业对经济的贡献仅仅是以资本和劳动力为代价来创造的,而不是以研发、技术创新或者是人力资本的运营为基础来创造价值。金华市民营企业整体竞争力不强,发展不稳定。部分民营企业处在初创和原始积累阶段,规模不大,科技含量不高,往往从事一些技术简单、投资不大、易于模仿、便于进入的行业,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少数企业员工工资不能及时发放;有的企业资不抵债,业主一逃了之,造成职工工资的拖欠;少数企业通过降低员工工资、延长工作时间、逃避社会责任等方一式来增加利润,以维持企业运作。
5.“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和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民营企业主缺乏“以人为本”的理念,法律意识淡薄;有的民营企业无视法律法规,侵害员工权益,不断克扣工资和拖延工资的发放,降低员工的福利待遇。根据有关调查显示,大多数民营企业家学历层次较低,大多只具有初中、高中或中专文化。很多的雇主眼光短浅,只是追求眼前的利益,将企业的员工当作是创造价值的工具。大多数的雇主把精力集中在如何降低劳动力成本、如何增加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上,很少考虑将企业的重心放在研发新产品、引进人才、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
6.员工自身知识技能匮乏,法律维权意识淡薄
大多数民营企业集中在劳动密集型行业,员工学历普遍偏低,知识技能匮乏,法律维权意识淡薄。调查数据显示,无技术等级的占60.5%,初级工22.5%,中级工15%,高级工更是少之又少。而员工对劳动法规的了解程度有所欠缺(见表4)。
表4员工对劳动法规的了解程度
了解程度 十分了解 比较了解 一般 知道一点 不了解
比例 0.5% 20.5% 35.5% 34.5% 9%
三 促进金华市民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发展的对策建议
1.政府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要发挥调控作用
第一,完善劳动力市场,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各级政府要大力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完善。要打破城乡劳动力市场的界限,实现城乡劳动力市场的衔接,有效的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要完善劳动力供求双方的竞争机制,规范用人单位、劳动者和中介组织的市场行为,防止用工歧视的出现;政府要加大投入,通过劳动力资源供求网络建设以及数据共享,有效引导私营企业劳动力流动,增加私营企业劳动者的择业机会,拓展劳动者的择业空间。
第二,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安全网”。要积极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铺垫一张“安全网”。首先,加强社会保障法律立法工作,制定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社会保障法律执法监督力度,使得劳动者权益保障有法可依,实现社会保障的法治化。政府要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向企业强制征收社会保障资金,实现对劳动者参加企业劳动过程中出现的疾病、生育、年老等状况提供经济帮助。其次,拓宽社会保障覆盖面。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操作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民工、面临下岗困境的诸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再次,建立社会保障争议处理机制。这是保障劳动者在其合法的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寻找有效地解决途径。最后,引入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促进就业失业保险制度。
第三,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各地地方政府需要切合实际情况,加强和完善法律法规,出台与之相适应的劳动法律法规、条例。充分发挥好《劳动就业促进法》的作用,适时进行修订,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实施促进就业的财税政策,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能。完善劳动关系多方协调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协商制度,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四,加大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行为。加强和完善法律的监督和惩罚机制,加大对企业劳资关系的监督力度。政府需要加大企业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对于严重违反劳动法规的问题,如拖欠或克扣工资、违法使用童工、忽视女职工特殊保护和严重违反职业卫生等违法行为,要主动、及时加以查处;定期公布在劳动关系上有严重不良记录的企业名单,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督促其遵纪守法,在提高企业违法成本的同时降低员工的维权成本。
第五,构建多层次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完善劳动争议处理网络。要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必须构建多层次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必须通过各个组织,通过各种合法途径来实现。当前,民营企业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协调:一是企业自我调解,劳资双方协商;二是企业、工会、员工三方集体协商;三是仲裁或诉讼。建议在企业内部建立和健全调解组织,以工会为主导,由劳动者、工会、企业共同协商解决个别劳动争议;在企业外部重点建设三方协商机制,明确各方职责,以政府为主导重点调整集体劳动关系,由工会、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协会通过联席会议机制解决集体劳动争议。
2.企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要发挥自我调控作用
第一,树立“以人为本”的和谐管理理念。将员工看作是企业的资本而不是成本,明确员工对企业的发展的重要作用。企业主应该认识到延长或者变相延长工作时间、增强劳动强度、削减员工福利等不道德行为,虽然可以降低显性成本,但同时可能导致企业隐性成本的大幅度增加,如员工消极怠工、降低企业潜在的生产效率,或者员工有意增加产品的次品率,增加企业的原材料耗费等。更何况当劳资关系恶化到一定程度时,还可能出现劳动者集体闹事、罢工等行为,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最终损害企业主自身的利益。
第二,强化规范化管理,从制度上保障员工权利。当前,民营企业要建立和完善一套属于自己的规范化管理制度体系,强化规范管理,从制度上保障员工权利。要实现企业的规范化管理,首先,要增强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实现依法管理。其次,企业要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规范制度。这些管理规范制度最好是建立在劳资双方协商的基础之上。再次,就是要从思想上保证规范的执行。最后,还要做好对制度执行的监督。
第三,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民营企业要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首先,应严格制定招工条件与标准,要依法制定出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变更、解除、终止等各个环节的具体程序和操作办法,主动接受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监督。其次,要完善劳动用工手续,要逐步建立劳动合同的签订管理制度、存档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以随时了解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同时,要完善与劳动合同相关的规章制度,特别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将其作为确定劳动合同的依据,做到手续完备、档案齐全。
第四,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发挥工会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和发展企业工会的建设工作,加强企业和员工的谈判制度和维权制度,使员工能有维护自己权利的内部组织和渠道。要切实发挥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员工个人的民主监督作用,协调劳动关系。建立利益调解、权益保障、对话沟通、预警防范的内部规章制度,实现劳动关系的自我规范自我调整。
第五,企业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通过企业制度和企业行为所体现的对员工、商务伙伴、客户(消费者)、社区、国家履行的各种积极义务和责任,是企业对市场和相关利益群体的一种良性反应,也是企业经营目标的综合指标。它既有法律、行政等方面的强制义务,也有道德方面的自愿行为。“国际劳动标准”、跨国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守则”、SA 8000认证等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几种与企业社会责任有关的评价指标。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仅能够满足SA 8000认证的要求,同时能满足社会上不同NGO组织的要求。承担社会责任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社会声誉和知名度。
3.劳动者应积极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一,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综合素质。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劳动者应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综合素质。自身素质的提高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提高自身文化素质,取得相关学历证书。二是提高法律意识,即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三要提高自己的劳动技能,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并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只有劳动者自身素质提高了,才能在与企业的谈判中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以平等的姿态与企业协商,避免利益被侵害。
第二,员工应该努力提高个人信用。不可否认的是部分不和谐表现是由于员工自身因素造成的。例如,员工与企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员工在离职后,没有遵守。员工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没有履行或履行的不完整等,给企业造成损失,从而导致了劳动关系的不和谐,劳动争议的发生。所以员工必须加强个人信用,努力履行对企业的责任。
第三,积极加入工会组织,获得工会组织保护。鉴于当前企业与劳动者这种“强资本、弱劳动”现状,企业与员工这种信息不对称,劳动者应该积极加入工会组织,获得工会组织保护。《劳动法》第7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法》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工会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中国的工会组织也将会成为劳动者真正的保护神。
四 结语
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在构建民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进程中,政府承担着主导调控作用,企业起着发挥自我调控作用,劳动者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政府、企业、劳动者的共同责任和愿望。因此可以从政府、企业、工会、员工四个方面即“四位一体”的模式构建金华市民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
参考文献
[1]陈诗达.2006浙江就业报告——劳动关系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
[2]夏阿国、蓝蔚青.平安浙江——全面构建和谐社会[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6
[3]石若坤、刘新华.心理契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新视角论[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7(3)
[4]吴中伦.私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筑:心理契约视角[J].华东经济管理,2008(9)
[5]郑凌燕.民营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证研究[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7(12)
[6]王明才.当前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J].宁波经济丛刊,2001(2)
[7]邵晓寅.私营企业劳资冲突的现状和对策[J].晋阳学刊,2003(2)
[8]夏明霞.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8
[9]曾玲玲.企业社会责任视野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思考[D].华中师范大学,2008
[10]朱平.试论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D].中南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