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职工的参与权

2012-04-29 00:44赵卓青朱文博张云霞
北方经济 2012年10期
关键词:参与权职工代表监事

赵卓青 朱文博 张云霞

【摘要】在公司中,职工不但应是普通劳动者,更因其是与公司利益的相关者而应将其看作是公司的主人,享有公司的参与权。当前职工的参与权存在着缺陷和不足,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完善。

【关键词】公司职工参与权

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组后,职工在企业中的地位,职工在公司中是否应该享有权利,应享有哪些权利?这些都是企业改革必须回答,无法回避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无论对于改制前的企业职工,还是对改制后的公司职工,都赋予了广泛的民主管理权,也就是职工参与权。

一 我国公司职工参与权的构成

所谓职工参与权,是指职工基于其在公司中的劳动者地位而享有的全面、积极的参与公司经营和管理的民主权利。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公司职工享有以下参与权:

1.民主管理权

《公司法》第二、第三款规定“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2.参加董事会权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是公司权力动行的中枢。《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如何进入董事会做了具体规定:(1)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当中应该有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要求有职工代表。董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

3.参加监事会权

《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参照公司章程规定。

二 我国公司职工参与权所存在的缺陷

尽管立法充分关照了职工利益,明确了公司职工所享有的参与公司的权利,但是目前仍有一些不合理之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职工的参与权。

1.从董事会制度来看

虽然国有独资公司及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设置董事会时要求必须有职工代表,但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所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职工代表则没有强制性,而只是采取了倡导性的规范模式,职工代表在董事会中的缺位并不影响机构设置的合法性,这使得职工进入董事会缺乏有力保障,在实践中的大多数情形下,职工只能处于被边缘化或者局外人的地位。

2.从监事会制度来看

对于职工参与监事会的权利,公司法已对每一种公司类型都做了强制性规定,还规定了最低比例,有利于职工更好地履行监督企业的权利。但是对于人数少、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允许其不设置监事会,并且法律只规定了职工可以通过民主选举选出自己的代表,而对究竟如何平衡一线职工与工会代表之间的关系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会导致在职工监事中工会代表比例过高,一定程度上背离了职工参与权制度的本意。

3.从平衡职工与公司的关系来看

我国法律在平衡职工与公司关系上已经做了积极的尝试,同样也设计了合理的制度,但这些制度仍存在明显不足:(1)法律赋予了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权利,但法律未就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范围及其程序进行明确规定,使得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在具体行使时缺乏切实充分的制度保障。(2)《公司法》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但是,如果公司违反这些规定,究竟如何对职工进行必要的法律救济,《公司法》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3)在职工持股的问题上,公司法的规定过于狭窄,只限于公司回购股份奖励职工的情形,范围应当适当扩展。

三 我国公司职工参与权的法律完善

基于当前立法中的实际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职工的参与权进行法律完善。

1.从董事会制度方面

法律应规定职工代表董事享有与股东代表董事同等的权利。同时,为了便于其更好地发挥作用,法律还应规定职工董事应履行关注和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职工利益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特别职责。

2.从监事制度方面

对于人数少、规模小的公司,法律应规定如果不设立董事会,则必须至少有一名职工监事,从而确保小公司职工也可以获得担任监事、监督企业事务的机会。法律还应明确职工监事与股东监事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3.从平衡职工与公司的关系方面

在职工民主管理的制度中,应进一步完善职工通过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标明民主管理中享有的具体职权范围,如选举权和罢免权,对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决议进行审查的权利,对制订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咨询建议权,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及提出建议的权利。同时,要完善侵害职工民主管理权利时的救济措施,适当拓展职工持股的适用范围。

综上所述,我国公司法对职工参与权的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这些制度仍存在一定的缺陷,职工的参与权需要进一步完善,以确保职工合法权益的实现,同时确保公司机制的顺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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