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注销公司转移财产法院认定夫妻共有

2012-04-29 00:44方芳
百姓生活 2012年10期
关键词:赵先生被告女士

方芳

从开始的甜蜜婚姻,到如今对簿公堂,22年的婚姻互相没有留恋,只有憎恨。丈夫两次起诉离婚,在这场持续3年的离婚大战中,妻子发现丈夫私自将公司注销,却又以亲戚名义重起炉灶,妻子认为这是夫妻共有财产,自己应当有份。2012年3月16日,这起恩怨纠结的离婚案件终于在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结案。

赵先生和妻子齐女士近几年来因为许多原因致感情不和,纠缠打闹长达3年,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的状态。2009年6月赵先生诉离被判不准后,2010年2月就将在上海办的公司注销,齐女士得知后赶到上海,并请人调查。2011年11月,赵先生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还在打离婚官司的情况下,他竟然将在上海办的蒸蒸日上的公司注销,而且还以亲戚名义重新开了新的公司”,作为被告的齐女士非常愤怒地说,她认为赵先生此举就是要隐匿财产,让她离婚后净身出户。

原告赵先生表示该公司是和他人合开,自己虽占70%的股份,但因经营不善已宣告破产。齐女士举证的新公司,并不是自己的,自己无财产可分。并当庭提供了准予注销通知书,以此证明公司已在2010年2月1日被注销的事实。

法院经过审理审查相关证据认为,原告于2005年1月和另一股东共同投资50万元人民币,在上海开办了一家货运代理公司,其中原告持股70%。2007年4月,工商部门查对该公司2006年度审计报告,确认该公司实收资本是50万元。虽然该公司已于2010年2月1日注销,但2007年后该公司的资产及经营状况原、被告均未提供。而且2009年在原、被告第一次不准离婚的判决书上已认定了夫妻共有财产的情况,因此认定原告在该公司原享有的原始股份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给付被告公司原始股份人民币35万元的一半,即17.5万元。夫妻共有房产、车辆由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房屋、车辆应得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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