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及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的修改最新趋势,对我国假释制度改革创新提出了新的构想。为了正确处理减刑、假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相比之下,199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的内容,新规定在减刑、假释制度完善方面有很大的改变,但中国目前的减刑、假释制度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新规定还有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的未来。
关键词:减刑假释完善制度
一、现状与新发展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和实施,其中对包括暴力犯罪和严重危害社会犯罪等罪犯的刑事假释、减刑进行了严格限制和规定,这是和国家规定的基本法律形式、刑事政策、基本原则以及“宽严相济”的理念在整个减刑、假释制度相适应的。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以及精神,中国目前的减刑、假释制度必须进行一次重大变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于2012年1月17日公布,相比较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情况[2],新规定的刑事政策与“宽严相济”的政策理念、《刑法修正案(八)》的精神与理念相一致,在旧规则的基础上,从两个方面即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对我国减刑、假释制度进一步完善。但中国当前的减刑、假释制度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新规定还有些不足之处,需要在未来进一步改进。
二、关于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两点建议
(一)建立减刑、假释严格审查制度
建立一个综合评价系统、全面审查制度是减刑、假释工作的迫切需要。通常情况下在人民法院在处理减刑、假释案件时,主要是根据行政机关的考察分数作为考虑罪犯有悔改表现以及悔改程度和提起减刑、假释条件,也就是说,执行机关是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和预期,将各种评价因素分数化,评价标准变得僵硬化,并将此结果作为提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和条件,虽然这种处理方法与相应的减刑、假释持有的理念并不相悖,但问题在于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和执法机关改造罪犯的工作执行情况是不同的,在关注犯罪监狱改革的同时,也要考虑其他的对于刑罚可能产生影响的因素。原刑事案件的案情情况是指犯罪罪犯的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以及出现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具体说来,要考察到原案件是否是严重的暴力犯罪,犯罪情节严重的情况,性质是否恶劣情况,以及罪犯在犯罪过程中所处的角色、所起的作用,即罪犯是否是累犯、主犯等,以及是否是共同犯罪、犯罪集团、数罪并罚等。社会影响力也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之一,主要是指刑事犯罪或罪犯其身份是否可能或已经社会造成的较大影响,如对社会造成影响和黑社会犯罪组织、恐怖组织的主犯或组织者、领导者,或利用自身领导职位、利用影响力犯罪的罪犯等。
所以,执行机关的考核意见和相关因素对于减刑、假释制度的考量都是至关重要的,不能忽视执行机关提交的考核意见,因为只有执行机关是对罪犯最直接、最全面的进行改造及考核的司法机关,但也不能对执行机关的考核意见过分依赖,忽略或轻视另外的一些可能影响减刑、假释的因素,因为执行机关的考核意见仅仅是人民法院减刑假释依据的一个方面,不仅要考察罪犯在服刑改造表现情况,还要对其所犯的罪行、是否积极主动履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补偿被害人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考量。
(二)构建减刑、假释与附加刑及民事赔偿综合考虑制度
假释、减刑制度和财产罚执行情况以及民事非常情况是否应该综合考虑一直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我认为,人民法院在处理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应该考虑到财产处罚执行情况和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对被害人赔偿的执行情况,减刑、假释和财产惩罚、附带民事赔偿综合考虑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工作钟建立全面的评估的必然要求。
从现在的情况来看,财产罚的执行情况和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在实现情况来看并不乐观, 过度重视自由刑忽视附加刑的执行一直是我国刑罚执行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被告财产状况不明确或故意隐藏转让财产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力有限,是进行执行工作的最大障碍。笔者认为,如果罪犯的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在罪犯交付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移交给执法机关或向执行机关说明相关的执行情况,执法机关应当进行相关记录,作为考核减刑、假释的考虑因素。如果主张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的,应当由罪犯承担提供没有履行能力的证明材料的义务。与此同时,其在服刑期间的消费情况也应当成为执行机关关注的因素之一。如果罪犯能够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的,则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相应的减刑、假释;对于没有证据证明的或执行机关有证据证明其服刑期间消费与其承担财产罚的情况不相适应的,则应当进一步审查并据此作出对其减刑、假释程度,或者是否准予其减刑假释的裁定。完善这一制度要求执行机关、原判人民法院和受理减刑假释人民法院等有关司法机关的积极沟通和全力配合。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 号,于2011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7日予以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2】左坚卫:“论《刑法修正案(八)》的价值取向”,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
作者简介:段丽芳(1988—),女,天津市人,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11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法、国际公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