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教育部网站消息,国务院日前通过的《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教育督导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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