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交易应引入第三方机构

2012-04-29 00:44
居业 2012年11期
关键词:交房购房者效用

有人认为期房交易是有利于开发商的措施,那取消期房就一定不利于开发商,所以套用毛主席的话,“凡是敌人拥护的,就是我们反对的;凡是敌人反对的,就是我们拥护的”。而为开发商说话,那就一定是和购房者作对。

但是购房者和开发商在玩的,真的是零和游戏吗?

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之一就是自愿交易一定会使双方获利,否则交易就不会发生。比如在自由市场买菜,你愿意以这个价钱买,是说明这笔钱的其他效用比能买到的菜的效用低,而菜贩子愿意卖给你,是说明这笔钱对他的效用比卖给你的菜对他的效用低。只要边际效用递减的原理成立,交易过后你和菜贩子就都没有吃亏。

当然,如果是垄断市场,而商品又是必需品,那有可能消费者就不得不付出更高的价格,而获益的则是垄断者。中国几千年来的盐铁专卖,以及后来的烟草、酒类专卖就是这类例子。中国目前的高房价,和政府对土地的垄断也不无关系。这个题目太大,暂且按下不提,我们先讨论在技术上有什么样的措施可以减少纠纷,进而降低交易成本。

前文中所讨论的期房交易,对购房者来说存在两方面的风险:一方面是房价下跌带来的市场风险,一方面是开发商最后不能按期、或按合同质量交房的风险。在目前的交易条件下,购房者和开发商的风险明显不对称,所以我在前文中所讨论的,主要是在不改变期房交易的前提下,如何重新设立风险分担的条款,可以使得双方的分担相对公平。引入具有简单期权性质的订金制度,可以有效地缓解市场风险。而设立第三方交割及房屋检查制度,则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因交房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纠纷。

中国目前的期房交易,往往是由购房者和开发商直接交易,在交易结束之后,购房资金直接进入开发商的户头,因此对开发商的行为没有有效的约束。如果资金不是进入开发商的户头,而是进入第三方交割公司(Settlement Company),并且只有在交房的时候得到购房者的认可,资金才可以转入开发商户头,那么这样就会给开发商提供足够的激励来按时、保质交房。

同时,为了避免由于购房者借用质量作为理由,实际上却是因为其他原因反悔(比如市场价格下降)而不愿意认可,房屋检查(Home Inspection)制度就至关重要了。这同样是由第三方机构提供,如果房屋检查员认为最后交割的房屋基本上是满足合同条件的,那么购房者就不能以此作为原因退房。

当然,购房者最担心的就是交割公司、房屋检查公司都和开发商沆瀣一气,来坑害自己。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一般应该由购房者,或者贷款银行来选择这类第三方机构,因为如果他们总是和开发商一个鼻孔出气,那么也无法赢得好口碑,最终会被有效的市场淘汰。

以上所谈的,都是如何在不改变期房交易性质的前提下,修改某些交易的条件,从而使得开发商和购房者都能得到有效的制约,最终达到双赢的目的。市场就如同社会,如果一旦某个环节出了问题,不问青红皂白就一律禁止、取消,无疑是家长式管理方式的体现。真正高明的公共政策,不是一味的堵,而是做有针对性的调节,使市场更加有效地运行。

可以看到,引入第三方机构,可能会使得名义上的交易成本上升。但是各方的有效制约和相互平衡,最后往往是潜在的交易成本大大减低。如同现代民主制度一样,如果光看到选举所耗费的大量金钱和人力投入,而看不到所避免的社会动荡的巨大成本,那无疑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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