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永郭 李玮婧
【摘要】在市场竞争非常激烈的情况下,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必然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提高利润最快捷、最有效的手段就是降低劳动力成本,尽量压低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因此,迫切需要企业工会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组织参加集体谈判,把工资水平和工资增幅定在适当水平,充分调动企业和员工双方的积极性,缓解劳资关系的矛盾,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党中央“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与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是完全一致的。坚持用“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指导工会工作,就要从工会的性质和特点出发,在日益激化的劳资矛盾中真正起到桥梁纽带的作用,在各项工作中把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作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本文论述了劳资双方如何通过工会的作用,把“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落实到提高劳动报酬的问题上;针对中国现阶段工会作用的缺失提出建议,以期工会能更好的完善和发挥自己的作用。
【关键词】以人为本工会独立集体协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者和企业之间是劳动交换关系,是劳动力与劳动报酬的交换行为,使交换双方各自得到所需要的使用价值,实现各自的效用;在交换过程中,各方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进行经济计量,因而,能够使双方接受交换的条件应当是等价交换。劳动力市场的劳动交换,决定了劳动力的市场价值——劳动报酬。劳动力价格——劳动报酬是实现和决定这种交换行为的必要手段。在这一交换关系中,劳动者明显处于弱势(单个的劳动者不具备与企业讨价还价的能力),在决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方面,企业方占绝对主动的地位;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处于被管理的地位,受雇主的控制,其权利容易受到侵犯。要保障自身的权益不受侵犯,个人的力量是不够的。团结就是力量,工人在长期的压抑状态下最终走到了一起,形成工会以对抗强势地位的企业。
一 工会
工会,或称劳工总会,工人联合会。顾名思义,工会,本来就是工人阶级的组织,用马克思的观点,就是无产阶级的组织,它产生和存在的目的就是提高工人的地位、保障工人的权益、提高工人的工资、和资本家进行谈判等,否则工会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有关工会的代表性的定义,有如下几种:工联主义代表人物韦伯夫妇认为“工会者,乃工人一种继续存在之团体,为维持或改善其劳动生活状况而设者也”。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提到:“工人们应当排斥所谓‘公道的工作日获得公道的工资这句保守性的格言,而要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革命的口号:‘消灭雇佣劳动制度。工会不但必须在经济上采取行动,在政治上也要采取行动从而维护阶级利益。”当代中国学者的典型定义是:“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些学者都在强调工会的劳工属性。但中国工会的身份和角色定位似乎与其原本的属性略有偏差,它的定位并非劳工的保护组织那么简单。
二 我国企业的工会保障职工劳动报酬的现状
1.工会的半独立性导致维权不力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纯粹的国有企业已经越来越少了。在新形势下,现存的国有企业中工会并非劳工的保护组织那么简单,或多或少的留存着计划经济时代工会的政治色彩。中国的工会虽然在《工会法》中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质”,但实际上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中国的工会组织被纳入国家的政治体制,在政府组织中享有一定的行政级别,是政府组织的一部分。因此,工会的组成和结构是不需要工人群体承认就可建立的。工会为何不能充分发挥其劳工属性?究其原因,在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存在着企工不分,工会组织形同虚设,工会负责人除了工会主席的身份同时还作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导致其不知道自己到底应当代表企业利益还是应当维护职工权益。私营企业中,工会覆盖面很小,有些私营企业还是老板亲属当工会主席。当劳动者报酬下降、劳动报酬未能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提高、企业违反《劳动法》(强令职工加班加点,又不按规定付给职工相应的报酬,或者劳动报酬严重拖欠)时,职工若不服从,就可能会有丢掉“饭碗”的威胁。工人找到工会时,有的推诿不管,有的敷衍了事,有的甚至站在职工的对立面,对职工的正当权益和合理要求横加指责、压制,致使矛盾激化,严重影响到企业和社会的稳定。这些工会不同程度的“软骨病”,不能旗帜鲜明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归因于它的“行政附属”和“经济附属”的半独立地位。
2.工会的集体协商职能行使不力
在工会运动二百余年的发展史中,集体协商始终是工会的核心和灵魂,是劳动关系调节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报酬集体协商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逐渐成为各国解决劳资纠纷的重要方法和通行模式。然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在劳动报酬集体协商的效果上不明显。在劳动报酬集体协商制度的实际推行过程中,一些工会没能摆正自己在集体谈判中的地位,颠倒了主体与代表的关系,导致集体谈判难以推进或徒有虚名。
三 落实“以人为本”,工会的路径选择
成熟的劳动关系包括劳资双方谈判、妥协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而这种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的形成,又必须以健全的工会组织为基础,只有这样,劳动者的权力才能得以维护,劳资之间的协商关系才能确立。因此,工会必须做出改变,回归其在劳动关系中本应该承担的角色。当劳动收益被资本收益挤占时,必须有能力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使劳动者有尊严的劳动。
1.加强工会的独立自主性建设
国际劳工组织将工会的独立性视为劳资双方得以平等协商的先决条件,只有工会作为一个独立主体,不对企业有依附时,才具备与企业相当的谈判能力,劳资平等协商才能真正实现并发挥其效能。
要让工会真正能够代表职工,必须使工会成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医治之前所说的工会由于行政建制以及企业过度介入的症结。要解决工会到底站在谁的立场、维护谁的利益、为谁说话办事,就现行体制下,就其可操作行来讲,工会的自主性建设不能完全抛开现有的工会系统而另辟蹊径。可行的办法是:首先,要解决其行政附属性,工会的领导必须通过职工的民主选举产生,杜绝行政任命或资方委派工会负责人的现象。工人应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建立工会,不受资方干预,最大限度的维护工人权益。其次,工会应解决其经济附属性,实现基层工会领导工资由上级工会负担,“经济命脉”与企业脱离,实现工会负责人的“身份独立”,工会主席职业化,让工会成为独立于企业的“职业经理人”,才能真正发挥自身应有的博弈职能。
2.进行真正的工资集体谈判
2011年,全国总工会出台《中华全国总工会2011-2013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根据“规划”提出的目标,全国工会将从2011年起,用三年时间,全面推进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努力实现到2011年年底全国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60%,到2012年年底实现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70%,到2013年年底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80%,其中,世界500强在华企业全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目标。想要达标,需要积极推进劳动关系中的三方机制,工会作为三方机制的主要参与方,要通过集体谈判解决劳资分配存在的问题。工资集体协商可以尝试通过“邀约”的形式,邀约同类企业工会一起参与劳动报酬协商,即推进区域性、行业性的集体协调谈判,扩展集体谈判的范围,这样就不是单兵作战,而是同类企业工会共同协商,可以避免不敢协商的现象。另外,全国总工会也要通过培训,培养一批“工资指导员”,推荐到企业工会中,他们将由地区一级工会发工资,不拿企业薪金,而他们经过培训主要掌握的是协商和谈判的技巧和能力,以保证工会在三方协议签署中发挥作用,同时使工会维权的主体得以体现和保证。
四 结论
在市场经济中,要改变劳动报酬偏低的局面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政府作为市场经济规则的制定者和运行监管者,虽然可以制定和完善各项法律制度,但《劳动法》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劳动报酬分配方式和劳动报酬水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工资涨不涨、涨多少、多长时间涨一次,都是企业内部行为。只要企业不违法,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即便企业劳动生产率和利润大幅提升,不给职工涨工资也不违法,只会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因此,工会作为工人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它的存在尤为重要。企业工会必须通过自身改革和建设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至于企业的积极性,通过一定的时间,企业会认识到通过工会正常的职能和协商运作,可以避免很多由于工资问题引发的停产或者争端,反而会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内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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