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海南
党的十八大报告在描画2020年国家经济发展目标时,把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国内生产总值翻番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倍增放在一起来讲,这充分显示了中央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决心和信心,体现了我们党执政为民的宗旨。同时这也告诉我们,居民收入倍增必须要以做大做好蛋糕为前提和基础。
“收入倍增”既温暖又现实
作为一个全国性的居民收入增长目标,收入倍增是从宏观层面做出的增长安排,其要求国内生产总值翻一番,而不是要求人均GDP翻一番,在此基础上对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相应安排倍增。由于我国的总人口到2020年这段期间仍会处于增长状态,这意味着将从翻番的GDP总量中拿出更多的份额用于居民收入的增长。因此居民收入比重将得到提高。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倍增,不等于到2020年每个人都实现收入翻一倍。联系十八大报告所提“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目标中关于“收入分配差距缩小”的要求看,这个倍增的本意应该是让低收入者收入增长得更多一些,中等收入者保持平均增长,而高收入者则应该增长得慢一些。这样,在整体倍增的同时,又合理调整了收入分配关系,这样的倍增设计老百姓才会满意。
实现“收入倍增”,与此前“十二五”规划提出的两个“同步”,即“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密切相关。如果说“收入倍增”是目标,那么两个“同步”就是实现这一目标必要的路径安排。只有做到“两个同步”,才有可能在2020年实现城乡居民收入翻一番。
如今,距2020年还有8年时间。2011年以及即将结束的2012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增速估计在9%左右,为倍增开了个好头。按照两个“同步”来测算,未来8年我国GDP增速只要达到7%,就能保证居民收入倍增。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总体上仍处于上升通道,今后8年保持7%的经济增速是完全可能的,因此,在继续做大做好蛋糕的基础上实现居民收入倍增这样一个目标是有保证的。
实现居民收入倍增,还要在做大做好蛋糕的基础上分好蛋糕,需要全方位推进、多方面配合。首先,在经济建设方面,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加快城镇化进程,实现创新驱动等等。这些乍一看似乎离提高居民收入比较远,却恰恰是做大做好蛋糕的根基。如果没有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居民收入倍增也就会变成无根之木、无源之水。
其次,在社会建设方面,要如十八大报告所说,实现高质量的就业,让收入倍增有岗位基础。否则,就业岗位不稳定、失业人口多,也很难实现收入翻番。同时要下大力气提升广大劳动者的知识水平、技能水平,使劳动生产率进一步得到提高,这既是两个“同步”的固有内容,也将为城乡居民收入倍增提供人力资源的支撑。此外,加快城镇化进程,让农民更顺利转变为市民,也有利于促进居民收入倍增。
第三,就是抓好收入分配。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让城乡居民收入倍增有制度保障。在一次分配领域,应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更好地保护低收入者权益。“十二五”规划已经提出年均增长
13%,这意味着到“十二五”末最低工资标准在5年内翻了接近一番。要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保证劳动者工资足额按时发放。还要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让职工和企业实现利益共享,为工薪劳动者收入的增长打通稳步的向上通道。对农民增收也要研究和实施更多新的措施。还要想办法多渠道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等等。在二次分配领域,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和其他民生建设的投入,继续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合理提高社保水平,完善并抓好落实政策体系。
收入差距扩大“非一日之寒”
当前,我国收入分配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和攻坚阶段,各方对收入分配问题及其改革思路存在的不同认识,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由于涉及既得利益调整或思想观点根本对立很难以达成共识的;二是通过交流、讨论逐步能够达成共识的;三是已经或基本达成共识的。虽然对我国收入分配问题仍存在不同认识,但对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即分配关系不合理、分配秩序混乱等却可以做出基本判断,就此需要做政治决断,早日出台改革方案。
我国的收入分配问题首先来源于一次分配,由于一次分配不规范,致使其分配结果不合理,加之包括土地、矿产、金融等在内的各项资源配置不够公平,使某些行业、部门、用人单位先天占了便宜,更加剧了一次分配结果的不合理,这使得二次分配调节一次分配结果的压力大大增加。而二次分配本身又存在某些逆向分配,在某些方面反而加剧了分配不公。
可以说,由于一次分配、二次分配的收入流量、流向不够合理,使存量即财富的分布也不合理;财富转化为资本再投资获得更多收益,又进一步加剧了收入和财富分配的不合理。因此,我国的收入分配改革,不但要抓一次分配,也要抓二次分配;不但要抓收入流量、流向的重新调整,还要抓存量即财富的合理调整。但重点是一次分配和流量是收入分配问题的主要来源;同时,二次分配可以大量调整不合理的分配关系,这里最容易见成效;存量也可以做一定调整,但不是主攻方向。那种把一次分配与二次分配割裂开来,认为政府只能抓二次分配、不能干预一次分配,以及认为政府主要抓财富的调整、收入分配不是主要调整方面的看法,都是片面、不正确的。
如何看待行业收入差距
从两方面看行业工资差距
一是行业工资水平可以也必然存在差距。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行业技术、资本、人力资源素质等构成不一样,劳动生产率不一样,在产业链的位置不一样,因此,其工资水平当然会有差距,但应该维持在合理范围以内。
二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行业收入不合理差距日益扩大,虽然2003年以来行业工资差距有所波动,但考虑到可能存在的数据失真问题,所以普遍认定我国行业不合理工资差距扩大是主要倾向。我国行业划分标准将行业划分为门类(20)、大类(95)、中类(396)、小类(913),实际统计年鉴上门类为19个。从1984年以来,在19个大行业中,多次被列入最低工资前4名的行业有:农林牧渔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000年之后,农林牧渔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和建筑业这几个劳动密集型传统行业就一直稳居职工工资最低行业的位置,至今仍无改变的迹象。
高收入行业经历了一系列变迁:改革开放之初,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电通信业、建筑业、地质勘察业、水利管理业和采掘业都曾为高收入行业;进入1995年,高收入行业除原有的垄断行业如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电通信业外,一些国有化水平高的行业如金融保险业及房地产业也开始加入高收入行列。自从2000年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也脱颖而出,陆续进入高收入行列。根据我国对行业划分所进行的调整,在2003年至2010年的8年间,高收入行业前4名基本由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包揽。
按门类划分的19个行业中,最高收入行业与最低收入行业的收入差距,由1978年2.17∶1,扩大到1994年的2.38∶1,到2003年再扩大到4.63∶1,2008年进一步扩大到4.92∶1(2011年有所回落,为4.48∶1)。如按大类95个行业对比,最高与最低行业收入之比1994年为2.65∶1,2003年为6.8∶1,到2008年扩大到15.93∶1(2009年回落到13.2∶1)。如果加上工资外收入以及福利,差距将更大。近二年,按行业门类划分的行业薪酬差距缩小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否会成为拐点还很难说。
应该说,按大类划分行业进行比较更客观一些。而国际上一般类似于我国门类划分的行业收入差距只有2-3倍,按大类划分的也就4-5倍。我国行业工资差距显然远远超出了合理的比例范围。
“两头跑”是行业工资差距扩大的主因
一方面是高收入行业持续增加。其原因一是国民经济和产业结构不够合理,某些行业因门槛高或有某些行政特权,占用资源配置权,使得其他行业、企业难以进入,因而这些行业相对缺少竞争压力,容易获得高收益;二是目前对这些行业的高收益缺乏税收调节,税后利润基本没有上缴,国家资源可以无偿占用,这必然造成这些行业的工资福利等来源远多于其他行业;三是出资人管控缺位或乏力,比如金融行业前些年来基本处于无相关部门管控状况,或者名义上有管控部门,但管控部门放松或放弃管控;四是现行工资管理制度和政策有漏洞,比如工资总额的调控、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的管理、高管薪酬的管理、股权激励的监管等都存在一些问题;五是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如片面学习借鉴美国关于拉开收入差距的理念,助长了高收入的过快增长。
另一方面是低收入行业工资水平长期得不到应有的增长,或增长速度远低于高收入行业。低收入行业工资涨不上去的原因,既有行业处于社会大生产产业链的低端,其资产、技术含量低,人力资源素质不高,劳动生产率也不高等客观原因。同时,也有如“重大轻小”、“重高端轻低端”,因属于非公行业或劳动密集型行业得不到政府有力支持帮助,生产经营环境受多方面制约,税费负担比较重,没有建立职工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支付保障机制也不够健全等主观和制度的原因。
综合以上两方面一高一低分别往“两头跑”的影响,当然使行业不合理收入差距持续扩大或维持差距偏大或过大。
促成收入分配改革的四个重要环节
统一认识,下定决心
自中央提出收入分配改革以来,至今已历时长达八年之久,除因其本身情况十分复杂外,与各方面认识不统一、致使高层难以下决心紧密相关。而认识不统一,反映在多方面,如纠缠于我国居民收入和劳动报酬两个比重到底低不低,我国收入分配问题主要反映在收入分配差距大还是财富差距大,其原因是否主要由于政府干预市场过多所造成,改革的重点是否应放在二次分配领域,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什么,等等。
如果对这些基本问题不能形成共识,无疑会直接阻碍收入分配改革的整体部署和推进。在新的一年中,特别是在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出台以后,各有关方面应该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二五”规划纲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的基本部署为指导,进一步统一认识。
结合实际,细化政策
预计2013年两会召开之前一定会出台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作为一个国家层面的改革方案,它必然是顶层设计,能够就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全局做出战略部署。因此,方案将主要就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大方向、目标和基本思路、原则以及基本政策和实施步骤等做出框架性安排,难以就具体的收入分配解决办法制定很细致的操作性措施。而细化有关操作性政策,则是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其下属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为此,2013年,各有关方面要遵循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的大政方针,结合自己分管领域或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性政策措施。
抓住主线,重点突破
2013年,收入分配改革的主线可明确为十个字,即“提低、控高、扩中、规灰、打非”。“提低”是最得民心的,是当前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的主攻方向;“控高”也是得民心的,但是较“提低”来说更具难度;“扩中”需要一定的条件,并将经历一个发展过程;“规灰”是指规范灰色收入,现在灰色收入普遍存在,要清理整顿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公开化;“打非”是指对于非法收入要加大打击力度。十字中前六字是强调遏制并缩小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后四字是强调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把这两方面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标本兼治,配套改革
我国收入分配问题的根源在于经济社会体制存在诸多弊端,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不合理。因此,只有标本兼治,一方面要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消除引发收入分配问题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要深化经济社会体制改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才能消除引发收入分配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如何实现“提低”“调高”
“提低”包括逐步调整国民经济和产业布局,改变“重大轻小”、“重高端轻低端”的经济发展观,一手托两头,切实帮助劳动密集型等低收入中小企业改善生产经营环境,减轻税负,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人员素质,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和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等,并逐步加快提高这些行业劳动者的工资。“提低”主要有四方面:
普遍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
提高城乡贫困居民的保障标准。目前我国的扶贫标准已提至2300元,接近国际标准,今后还可以逐步上调至世界银行1.25美元/日的标准。城乡低保标准、失业保障标准也应适时提高。
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我国已进行了“8连调”,基本翻了一番。但要承认,横向相比这部分群体的收入比较低。今后应研究如何破除“双轨制”,协调平衡好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
提高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一线劳动者的收入。在工资劳动者中,这部分人群收入一直偏低。在加强培训、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以促进其工资增长的同时,有必要改善此类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帮助其解决融资,加大减免税费的力度,让这些企业能够生存发展,有能力给员工涨工资。
与此同时,“控高”也是遏制行业不合理收入差距扩大趋势的重要内容。措施包括:
进一步健全生产要素市场,改革资源配置制度,降低行业门槛、减少并逐步取消行政特权(如定价权要由第三方通过听证会等方式来监督决策),增加高收入行业的竞争压力,减少获取暴利等的可能性。
从源头上加大调节力度,提高税后利润上缴比例和资源占用税比例并认真抓好落实,把非劳动因素获得的高收益收归国家,用于民生或其他方面,减少其提高工资福利的资金来源。
健全高收入行业的出资人监管机制,明确各行业及其企业的监管部门——如金融企业应由出资人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共同履行监管职责;政府监督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高收入行业收益上缴和工资福利分配等职责。
进一步健全高收入行业薪酬监管制度和政策,应对全口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以及股权收益等实施监管,还要防止将低收入的劳务派遣人员纳入职工人数中做大基数、虚假稀释高收入行业人员的高收入行为;进一步细化明确对各项收入的监管制度和办法,其中要重点细化企业高管薪酬的监管办法,不但要监管国有企业高管薪酬,还要监管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当然,其监管办法应不同于国企,要符合《公司法》要求和市场规律,主要通过健全和细化上市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如小股东累计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1%的股份,对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过高有意见的,可要求召开股东大会重新表决)和上市公司薪酬管理规范等办法来监管,防止其对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监管形成冲击,同时要认真抓好落实。此外,还要加强对高收入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执行力度。
关于薪酬分配差距的认识偏差也要纠正,要对合理的行业收入差距、高层人员与普通职工的收入差距进行框架性界定,引导人们以这种合理差距(合理比例关系)为目标,争取把现在偏大或过大的差距逐步扭转过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