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翼飞
摘要: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在短短两年中历经了兴起、繁荣、没落的全过程,为中国文化产权交易发展史累积了一个完整的样本。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金融创新是文化产权交易的积极探索,它所获取的经验对整个中国文化产权交易未来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在探索中曾遇到的种种问题同样是一笔财富,它使中国文化产权交易在未来的发展中可以少走弯路。
关键词: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文化产权交易;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26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8-0175-03
一、内生发展强劲,外部环境优良:中国文化产权交易迎来繁荣发展曙光
从2009年6月国内首个综合性文化产权交易平台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挂牌,到2010年7月中国首个基于“权益拆分”模式的资产包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完成发售,再到2011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短短的两年时间,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得到了火爆的发展。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之所以能在短时间内发展如此迅速,根本原因在于两点:一是中国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为其打下坚实基础;二是文化与金融的双向需求为其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而这两点,同样是整个中国文化产权交易繁荣发展所必备的条件。因此,可以说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迅速发展为中国文化产权交易未来的繁荣发展带来曙光。
1.国内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基于文化产业的内生发展动力以及国家政策的支持,国内文化产业近几年成绩非凡。2004—2008年间,文化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23.3%,比同期GDP的年均增长速度高近5个百分点;2008—2010年间,文化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24.2%,比同期GDP的年均增长速度高了近1倍。2010年中国文化产业增加值突破1.1万亿元,比上年增长了25.8%,占GDP的比重为2.75%[1]。《中国文化产业年度发展报告2012》显示,2011年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将首次超过3%。文化产权交易是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必然的行为,伴随着文化产业对国民经济增长速度的贡献不断增长,文化产权交易未来也必将迎来自身的发展春天,形成繁荣发展的局面。
2.文化与资本的双向需求为其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在目前文化市场与资本市场双双走向繁荣的时期,无论是文化的发展还是金融的发展,都有必要互相融合,形成综合发展的体系,达到双赢的效果。这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为恰恰致力于文化与资本对接的文化产权交易提供了得天独厚的发展条件。
二、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文化产权交易相关机构和服务的完善
面对良好的发展契机,文化产权交易相关机构和服务应当借鉴艺术品份额化实践中所做出的有益尝试,吸取其发展中的教训,促进自身成熟完善。
1.进一步完善文化产业分类,明确文化产权交易覆盖范围。文化产权交易的覆盖范围主要依托于文化产业的范围及分类,目前中国文化产权的分类标准主要是依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文化及其相关产业分类》。根据此分类标准,文化产业包括影视、出版、广告、演艺、旅游、会展、设计、传媒和动漫等九个行业大类。
目前“中国文化产业分类标准依据的是北美产业分类标准” [2],国内借鉴西方成熟的文化产业的分类方法,对接轨国际市场虽然具有积极意义,然而这种分类方法同时也把许多由优秀的中国传统文化所衍生的文化产业类型诸如“中国文化的工艺(玉器、瓷器、陶器)、园艺(建筑、园林、生态)、习艺(酒艺与茶艺)、丝艺(刺绣、纺织、服饰)、书艺(书法、绘画、水墨艺术与汉字、汉学文化产业)” [2] 等排除在文化产业核心层次之外。
目前,上述所提到的中国文化的工艺、园艺、习艺、丝艺、书艺等五个类别在国内文化产业发展尤其是文化产权交易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份额。鉴于中国文化特色的特殊情况,国内文化产业的分类应当进行适当完善,将以上类别纳入到文化产业的核心层中。重新界定文化产业范畴,才能明确文化产权交易覆盖范围,并通过此举为文化产权交易的繁荣发展打下理论基础。
2.完善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多种类型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相结合。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金融创新之一就是其形成了场外市场,实现了对艺术品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延伸,最终向西方成熟的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和场外市场相结合的艺术品产权交易市场迈进,这对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完善有所借鉴。
目前国内文化产权交易市场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图书展、动漫节、文化博览会、演出季、影视节等短期文化产权交易方式;二是各级各类文化产权交易所。对于专业文化产权交易所来说,应当及时全面理清国内现有文化产权交易所的基本情况,摸清每个文交所的所有制状况,采取合理措施促进各文交所向国有或者国有控股改革,通过文交所改制保证文交所能够成为一个具有独立性公正性的服务平台。对于图书展、动漫节、文化博览会、演出季、影视节等短期文化产权交易方式来说,它们是专业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重要补充,未来可以逐步引导短期文化产权交易精品化,形成品牌。在专业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和短期文化产权交易市场中,应以前者为主,后者补充,最终形成多种类型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相结合的完整格局。
3.拓展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平台功能,丰富文化产权交易产品种类。中国虽然成立了一大批文交所,但各个文交所的产品种类尚且有限,还有的文交所规定的业务范围较广,但实践中有的业务并未开展。这种情况造成文交所“信息集聚、价格发现、资本配置、中介服务、制度规范”等五大功能尚未能真正发挥,由此要拓展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平台功能,丰富文化产权交易产品种类,促进文化产权交易向多元文化产权发展。
首先是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平台功能拓展。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定位与职能需要向综合性发展,而非单一的定位于文化产权交易。只有建立“集文化资源价值发现、挖掘与建构,文化产权发布与交易,文化产权投融资汇集、文化企业孵化、文化产权登记托管、文化产权资本培育于一体的交易平台” [3],才能真正汇集全国各地优秀的文化资源及金融资源,才能使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真正成为文化与资本交会对接的重要阵地。
针对中国文化产权交易市场产品单一的情况,要建立以文化产权交易市场为主导的产品创新机制,鼓励文化产权交易市场主体开展自主创新,丰富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产品结构,构建文化产权交易的“超级市场”,真正使文化产权交易市场成为一个“信息聚集”和“价值发现”的平台。
4.完善文化产权交易的交易和退出机制。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实践初期因为交易机制和退出机制存在问题而产生了诸多混乱。譬如文交所采用的“T+0”的交易机制造成了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炒作严重;文交所普遍缺乏明确的退市机制也进一步加剧了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乱局。吸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中的教训,文化产权交易中应完善交易和退出机制。
在文化产权交易市场中,应制定合适的投资者准入门槛,使具备相当资产规模、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的投资者先行进入这一市场;明确的信息披露机制,及时披露同类产品的市价及异常交易活动和对其处理办法;各类文交所本身不直接参与交易,仅在提供服务平台基础上收取撮合交易佣金。
文化产权交易退出机制方面,应当达到通过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实现文化产权和资本对接的目的。对于知识产权开发、旅游文化发展、影视作品股权等非实物文化产权,可以制定相关细则,促进文化产权交易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直接进入后续资本开发阶段;对于艺术品、手工艺品等实物文化产权,可以将其归分为一个2.5级市场,在现有的大的拍卖基础之上,作为一个中短期的类型于拍卖预展的替代方式。
5.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周边机构联动,扩充链条服务能力。建立科学的文化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引入各类权威的文化产品价格指数,用规范的指标评价体系降低传统文化产权价值评估较为随意的现象。文化产品真伪及品位的鉴定方面,可以由政府牵头组成一个全国范围内的权威鉴定评估机构,凭借鉴定家的专业文化素养和鉴定学识、借助现代科技手段、依托专业、规范的鉴定程序和行业自律意识服务于艺术品鉴定市场,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公正。在文化产权尚未交割之前,对进入文交所进行投资的资金交由银行托管,待产权交割完毕后再行给付。在对文化产品进行科学价值评估的基础之上,主动为其办理保险,以降低后期保管、交易、交割中的各种风险。“统一文交所的发行代理商或交易商的职责和义务,其中承销、经纪及保荐等业务部分严格由不同利益主体代理,改变目前文交所、代理人和艺术品持有人利益勾连串通的现象。” [4]
在加强文交所与周边机构服务联动时,一要保证文交所的主导地位,二要明确各机构在整个服务链条中的角色定位,既要避免服务链条缺环,又要避免不同机构的定位重叠,同时还要强化各机构间的权利制衡,将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成为公平公正和服务全面的平台。
6.提升文化产权交易项目品质,创新文化产权交易方式。首先是提升项目品质方面。为了破解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出现的“柠檬效应”[5],必然要树立服务精品项目的理念,实施措施提升项目质量。比如可以更加完善文化产权上市项目的遴选流程和辅导培训体系,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在全国各文交所建立和完善文化产权交易项目库,组织文化产业专家对项目库的项目进行遴选,邀请专业文化产权经纪公司对专家遴选出的项目进行专业辅导,提升文化产权项目的策划水平。其次是创新文化产权交易方式方面。对于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影视拍摄制作等文化产权,可以创新采用股份共享、资源共享的非完全式产权交易,即在文化产权的交易中交易其中一部分份额,或者交易的仅为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文化产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合作开发,收益共享。此外可以开发电子网络市场,将全国性文化产权交易所联网互通,“同时将各文化产业园区作为子市场,增强地区间、园区间的互联互通”[6],形成一个多中心、多终端的网络式电子交易市场系统。
7.规范文化产权交易法律法规监管和政府监管。艺术品份额化在缺乏监管和约束之下,最终陷入了违规操作、无序发展、投机过度的发展乱局,也由此引来了“38号文”对其的限制。以小见大,整个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目前监管体系也需要全面规范。
法律法规监管方面,可在《物权法》、《证券法》、《民法》、《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补充对文化产权交易的规定,为文化产权交易活动提供完备的存在依据和监管依据。在文化产权交易运作方面,相关部门可出台法规乃至细则来监管和约束文化产权交易中可能出现的种种行为。
政府监管方面,政府监管对于文化产权交易的日常运作更为接近也更为细致,因此在文化产权交易的监管中应发挥更重要作用。政府在文化产权交易监管主体的构成、监管内容的界定以及监管原则的设置等方面都应严格规范。(1)监管主体。由于文化产权交易终究是关于“文化”的产权交易,因此在监管主体方面,宣传部门和文化部门应当占据主导地位,负起牵头监管的责任。除政府机构的监管外,政府可以牵头成立文化产权交易的行业协会等联合性组织,行业协会在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发挥自律监管作用。(2)监管内容。政府在文化产权交易市场中的监管作用主要要着眼于设计文化产权交易的市场准入规则、市场运作规则,建立和健全竞争机制,监督和纠正文化产权交易市场中出现的违规行为。(3)监管原则。一是适度性原则,监管应当以促进文化产权交易健康发展为度,不可过松,也不可过严,为文化产权交易留足发展的空间。二是全面性原则,对文化产权交易发展轨迹、文化产权交易日常运作以及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各类风险等方面均应有所涉及。三是动态性原则,监管应着眼于文化产权交易市场最新状况,促使文化产权交易的发展进程与市场发展相协调。
三、体现文化特色,发掘金融力量:文化产权交易的文化与金融双向发现
艺术品份额化之所以能够快速发展的原因之一是其将艺术品市场和金融市场进行对接,其迅速衰落的原因之一是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沦为纯粹的金融工具,被资本投机所绑架,即金融市场将艺术品市场遮盖。因此,在整个文化产权交易中,既要体现文化的特色,又要借助金融的力量,二者是一种对接和融合的关系,目标是实现文化市场和金融市场的双向发现,二者的结合既不能是两张皮,也不能是某一市场吃掉另一个市场。
1.文化产权交易必须体现文化的特色。文化是文化产权交易的核心内涵。在文化产权交易的实践中,无论是交易项目遴选还是价格评估等方面不能完全套用其他产权的项目遴选和价格评估机制,一定要体现出文化产品的特殊性,体现出文化的特色。(1)被遴选的项目一定附着先进文化的特质。所谓先进文化特质是指被遴选的项目要具备文化陶冶作用或者在经过开发后能够进行文化价值实现、文化影响力的拓展。譬如艺术品的遴选,必须是能够在中长期内有收藏价值,能够存在升值预期,且能够从艺术品中读到美学价值、历史价值等,赝品不具备以上特征,便不能成为产权交易的标的。(2)价格评估需运用文化产品特殊的评估工具。一般产权的价格评估,常常依据其价值及供求关系进行,然而“并非所有文化产品的价格都能正确地反映出该文化产品的价值”[7],且很多文化产品的稀缺性以及政策性决定了这些产品的供给弹性非常小,因此针对文化产品价格的评估,需要运用专门的评估工具。譬如艺术品的价格评估,可利用梅·摩西指数和特征价格模型等西方成熟经典模型,估计艺术品的未来收益期望和合理价格。
2.文化产权交易必须借助金融的能力。文化产权交易由于在国内尚处在成长阶段,由此在发展中需要借助金融体系的力量,借鉴金融体系成熟的运作方式,促进自身进一步完善壮大。在此方面,金融体系中的银行、保险、基金等多个类别都为文化产权交易提供了运作工具或是运作模式的参考。(1)银行。银行在文化产权交易中除了可以提供贷款支持外,还可以为文化产权交易的资金提供安全的第三方托管和结算。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文交所可以通过银行的支付中介业务汇划资金。银行为文交所开设的专门账户用于保管和集中存放客户交易资金、资金交收备付金、发行保证金、交易佣金等。该账户实行专户管理,资金封闭式运行,进行用于客户交易资金划转、资金交收备付金收取、手续费收取、发行保证金收取等约定用途。(2)保险。保险是降低文化产权交易标的物风险的有效手段,但由于文化产品在价格评估和真伪、品位鉴定方面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而估值和鉴定的准确程度对保险公司的影响非常大,由此限制了保险公司文化产品保险业务的开展。2010年12月,文化部与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并公布了第一批11个文化产业保险试点险种。首批文化产业保险所涉及的全部试点险种几乎全部与文化产权交易的标的存在一定的关系,因此对未来文化产权交易标的物的保险将会有极大的促进作用。(3)基金。公募基金成熟运作模式可以为文化产权交易所借鉴,即有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文化产权交易监管,文交所负责交易项目管理,银行负责资金管理等。私募基金方面,文化产权交易可借鉴私募基金的融资和投资方式,大力发展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增加文化产权市场机构投资者,这是改善中国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投资结构、提高文化产权交易市场活动水平、促进中国文化产权交易市场逐步走向规范化的重要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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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朱李鸣,西沐.从战略高度重视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建设[J].浙江经济,201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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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