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毒明胶”的专利到新股发行重信息披露

2012-04-29 00:44俞中
股市动态分析 2012年18期
关键词:专利局专利法新股

俞中

5月1日创业板退市制度开始实行,6月1日起降低A股交易的相关收费标准(25%),被说成“利好”股市。但就股市这池水而言,真正有实质影响的是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因为进入股市池的新股远比即将退市的股票要多得多。如果不把之中的来龙去脉搞清楚,那么受“暴富神话”影响而敛财的力量仍会盖过退市的影响和力量,理由是:靠编造神话故事而拼凑上市的公司,在未退市前就搞辞职变现走人了,倒霉的是中小股民。而至今也没有追究此种变现的机制和暴富者增税机制。如果没有这些机制,“神赐财富”的腐蚀和损害还会继续放大发酵。在这方面,国家相关部门的责任是不容否认的。

相关责任还不止于此。例如:在揭露“毒明胶”制作和危害的过程中,竟然暴出用皮革废料提取食用明胶(“铬鞣皮废料酶法制备食用明胶的工艺方法”和“一种制备高铬明胶的方法”)曾获2件专利批准的丑闻。在国人震惊和愤怒之余,国家专利局难道不应该向社会公众道谦吗?难道不应该撤销当时(1991年和1998年)的该两项批准吗?难道对人民生命安全造成的损害,专利局没有任何责任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条明文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然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主管审查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在最近的记者采访中,不但不承认该局的失职、渎职行为,反而以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5年才出台为由,推卸自己的责任。一方面说“国家知识产权局严格按照专利法的上述规定,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一方面却说“即使某些有害技术申请并获得了专利,也不会就此摇身一变,衍生出合法产品”,明明“毒明胶”“合法”流行了多年,却又否认事实!这种互相矛盾、不合普通逻辑的解释能说得通吗?“严格……审查”,怎么又会让“某些有害技术……获得了专利”呢?已经铸成错误,又拒不认帐,难道这是一个国家部门负责人应有的态度吗?再者,一个国家部门怎能做出有违国家的统一宪法和法律、法规的举动呢?又怎能以另一法规出台的时间为自己明显的违法(见上述所引专利法第5条)行为作出如此拙劣的辩护呢?按知错必改原则,专利局05年就应撤该两项错误批准的专利,但却未能这样做。很明显,专利局应对“毒明胶”的专利获得承担法律责任。

同样是对过去的作为,特别是已被实践证明错了的,中国证监会就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对制度分红、退市制度等都有和过去不同的举措,其中,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就是最重要的一项。过去,很多情况下诚信缺失,公司上市讲故事,借包装闯上市关圈钱,把未来业绩做到(算到)上市前,财务报表欺骗造假。上市后,由于业绩提前超支,结果每况愈下(如海普瑞)。更极端的胜景山河,实际状况和发行价格与生产、销售点完全不符,公司本身子虚乌有。最后总算在募集资金到帐,还未及转走时被证监会追回。故而本次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修改完善,重在信息披露很有必要。如进一步细化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要求,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提出进一步要求,进一步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从严监管。而“行业市盈率25%规则”是触发进一步披露信息的机制,发行人由此要增加信息披露内容,增强风险提示,重新审视新股发行定价之合理性。总之,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方向是更加市场化,更加使信息披露透明、公正、诚信,而不是相反。

改革开放持续至今30年,已到了瓶颈地带。过去的很多做法需要重新审视和检讨,才能继续前进。改变“暴富神话”和“一夜暴富”的心理,有助于人们理性地正确地看待财富和财富带来的“幸福感”。但是,人除了物质的财富,还必须有精神的文化财富,这才能享受到完整的幸福和和谐。

(作者系深圳大学产业经济研究中心特邀副研究员、民盟盟员)

猜你喜欢
专利局专利法新股
美国新专利法下的“现有技术”(上)
欧洲专利局OPS服务专利法律状态数据结构分析
不妨以平常心来看待新股破发现象
Fintech可专利性初探——兼议《专利法》第2条修改
2017年欧洲发明专利申请排行榜 华为第一
印度专利局将在《官方公报》中对外公布专利申请信息
欧洲专利局连续六年位居全球
专利侵权行政执法的边界——兼论《专利法》第四次修改
专利法第四次修订中的两个重要问题
新股破发是价值回归第一步